【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9號
📍共有人所興建之房屋,在土地共有關係消滅時,是否有民法§425-1適用?
這是老爭點了,同學有沒有印象呢?
趕緊用實務見解幫大家複習一下!
👉法院怎麼說:
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於共有關係因分割而消滅時,該房屋無繼續占用土地之權源。且因共有人間互負擔保義務,不因分割共有之土地,而與地上物另成立租賃關係,此與民法第425條之1規範意旨,係為解決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其上房屋由不同之人取得所有權時之房屋與土地利用關係,其目的在於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以保護房屋之合法既得使用權,而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之情形尚有不同。
👉詳細內容: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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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5-1 在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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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討論一下?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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