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
從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2014年8月28日結束任務之後,軍中仍常發生意外、疾病或自殺死亡的案件。案件中,往往有家屬和軍方各執一詞、無法互相信賴的情形,也有深入調查後,發現事實與第一時間說法不同的狀況。
為了討論制度面如何讓事情能有公正客觀的調查,並重建軍民雙方的信賴,會期的第二天(2月2日),我舉辦了「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邀請軍冤受害者家屬、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國防部、法務部與內政部役政署等機關進行對話。
#設立常設委員會 #制度化軍事冤案調查
吳景欽副教授首先指出,外部軍冤調查制度,是解決軍中案件調查疑義和信任的方法,並認為以台灣國軍將近二十萬的規模,有必要成立常設化的委員會。吳教授所屬的陪審團協會也曾經提出民間立法草案,將服役期間死亡、失蹤,或者心神喪失、重傷和軍中不當管教的事件納入調查範圍,並讓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和家屬代表參與,達成組織上多元性。吳教授強調,委員會必須有強制處分權,以避免形式化,最好還有司法背景甚至檢察官身分的調查官,讓組織更有專業性;且在調查結束之後,也可以考慮賦予委員會提起訴訟或補償的權限。吳教授進一步舉出曾經被發回偵查五次、最後交付審判,但還是不了了之的江國慶案為例,認為進行軍事冤案調查改革的同時,也需要進行司法改革。
胡博硯教授強調,處理軍中不當處遇事件,是轉型正義的最後一步。雖然國防部這幾年不斷地努力,但努力不只是軍方要對自己交代,更是要對人民交代。如果國防部花費時間心思的調查沒有人相信,也只是事倍功半。胡教授並舉出最近的司法弊案,認為有公正第三方在,才能取信大眾。胡教授也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的歷史為例。運安會的前身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是因為民眾不信任民航局的調查而成立,後來職權更擴張到各種交通運輸事故。因為運安會,交通安全調查的公正性才被建立。胡教授也舉出德國基本法的軍事監察使為例,建議可將相關事務交給一個專門的職位或機關,並可針對軍中制度問題提出報告,藉由第三方的監督反饋,獲得幫助機關改善的力量。
#癥結在於信任 #落實透明參與
洪文玲教授基於犯罪防治的專業,指出案件預防、危機處理和對家屬的事後協助是最大重點。
洪教授表示,軍中管理制度和外界差異很大,因此要理解是不是軍中管理制度、霸凌文化或體制造成問題。洪教授在研究訪談官兵時,就得知因為精實案等原因兵力縮減,造成基層及高層壓力很大,也讓休假不穩定或工作量越來越重,甚至做到不適任的工作,以及部分軍人因為人際關係或資歷而被欺負的狀況。洪教授也認為,軍方的輔導機制,要和家人加強溝通服役情形,不要讓父母親最後接到一句孩子自殺了,但對軍中的生活狀況完全不清楚。
在遺憾發生後,洪教授強調重點不在於苛責軍方,而是要追求真相。然而,如果相關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家屬會不信任,也會有很多衝突和激烈情緒投射在軍方第一線的處理人員。洪教授並藉由犯罪防治理論中的中立化理論,指出軍方可能表示自殺是因為無法適應軍中生活等狀況,導致家屬在第一時間常常有軍方在推卸責任和傷害被否定的感受。然而,不論是自殺或者人為所致,也無論是出於人格特質或受到霸凌等因素,都不能否定死者身上受到的傷害。關於對被害家屬的協助,洪教授認為可以提供家屬免費法律諮詢、心理輔導機制以及社會救助。並建議可以考量像是犯罪被害人補償的制度,讓家屬能有救助的補償金。
關於設立軍冤委員會,洪教授指出,獨立調查機構的需求,是因為家屬無法信任軍方調查的結果。然而,如果軍人為了榮譽或不願意傷害同胞而掩蓋事實,獨立機構能否調查真相,也有問題,更重要的是第一時間尋求諸如警方等外部證據保全和鑑識機制。洪教授也期待,能用更建設性的方式,藉由軍方的再教育讓大眾重拾對軍方的信心。不要讓過去「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等想法,成為合理化折磨與虐待等犯罪行為的藉口。
最後,洪教授認為,建立獨立機構之後還需要建立信賴;而要建立信賴的因子,必須要修復軍方和家屬的關係。然而,軍方如果為了要維護「榮譽」而不願表示真相,修復關係就很難。也可能有人擔心說真話會害到同胞,因而良心掙扎。如果在修復式司法程序中能有保密機制,可以讓家屬能夠得到真相和道歉,也能讓家屬不會走得那麼辛苦。
#真相不能重現 #家屬負重前行
有許多家屬出席這場公聽會,從切身的經驗和感受出發表達看法。
2020年4月,發生了黃姓中尉自戕案。黃中尉的姐姐指出,黃中尉的案件遇到手機無法解鎖和監視錄影系統故障等困難,地檢署也作出不起訴處分。軍中調查的資訊不對等,導致沒辦法第一時間保全證據。因此希望有相關機制,不然難以調查真相。而家屬之所以希望成立獨立委員會,是因為軍中封閉獨立的特性。並且,檢察官軍事經驗不足,也相當依賴軍中的調查結果,因此只有熟知軍中文化的調查,才能深入剖析死亡原因。最後,她也質疑軍中死因調查欠缺第三方介入,讓家屬求救無門,並認為目前的體制會合理化軍人在軍中死亡的結果。如果不雙管齊下推動司法和軍中的改革,就會不斷發生同樣的狀況,家屬也得不到真相。
2012年發生的陳替代役男死亡案,讓家屬沉痛至今。陳媽媽表示,她想要的是真相,不是要撫卹,因此到現在仍拒領撫恤金,並質疑調查沒能查明相關疑問,以及事後役政署高層沒有積極溝通回應。陳媽媽也表示了對立獨立調查機構的期望。
2008年的蔡學良案,讓蔡媽媽投入軍冤行動的行列。蔡媽媽表示,在蔡學良死亡的第一時間,她就列出十項不合理之處,但沒有獲得回應。還有她的堅持努力,蔡英文總統最後指示行政院、國防部進行實彈測試,並推翻原本認為蔡學良是被步槍槍擊的判斷。蔡媽媽進一步認為,只有由家屬參與成立軍冤委員會,協助委員會的相關人員也必須獲得軍冤家屬的認同,才不會被吃案。
軍冤家屬丁爸爸表示,當初他的兒子是因為弊案而死,但當立法委員到軍中視察時,軍事檢察官竟然在電梯裡面恐嚇他不要亂講話,不然讓他一塊錢都領不到。丁爸爸同時指出軍中階級和貪汙等諸多問題,並感嘆大眾不知道軍中的黑暗。
2020年1月,蘇威宇因為部隊延遲送醫,成為植物人。蘇爸爸表示,在事情發生的時候,家屬都很恐懼,更不知道怎麼面對。他到處尋找方法和真相,也想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蘇爸爸並質疑,事發後軍方以偵查不公開等理由,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給家屬,對孩子有利的錄影更只有單張截圖;調查也不確實,每當家屬向上級提出質疑而有壓力,才有簡略的補充報告。從這樣的經驗出發,蘇爸爸認為有軍冤委員會存在的必要。
2004年,在陸軍高中服務的連上士因為不堪軍中壓力而燒炭身亡。連爸爸也控訴,連長當時不合理禁假、工作做不完,孩子也和他說等不到回家。並質疑當初軍隊說會進行相關協助,才會簽和解書,但事情到現在都沒有辦法解決。到現在他已經七十幾歲難以工作,卻還要想辦法照顧將近百歲的母親。
嘉義縣議員何子凡議員也舉出親戚的故事。40年前,何議員的大伯於金門服役時死亡,軍方只表示是工事意外,阿公阿嬤也未能到金門認屍,只收到送回來的骨灰罈就不了了之。何議員並指出,除了設立常設的獨立委員會,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和資源上進行配置,讓第一時間能進行證據保全並釐清爭議。
#承諾進行內部改革 #尊重相關制度設計
國防部法紀調查處陳代處長表示,國防部近年有進行相關改革,從去年10月1日即試行軍風紀律改革專案,並在今年一月正式施行。有別於過去由單位自行調查,改革案建立了由上級單位調查的三級調查機制。而在死傷案件中,也讓家屬可以親自或指派律師見證調查經過,並根據案情邀請外部專家協助調查。此外,監察委員也對軍中案件非常關切,所以案件結束後都會將卷證資料送給監察院再進行調查。而如果相關制度立法通過,也會配合執行。
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張副執行秘書表示,對於役男不幸的事件感同身受,也會尊重設置常設獨立調查機構的機制。張副執行秘書並表示,前任與現任署長曾經到場關懷慰問家屬,役政署也會協助家屬進行後續事宜。事發後,役政署也已加強相關制度設計及訓練,並設置意見反映信箱及專線,希望能及時解決問題,防範事故發生。
法務部法制司張科長則表示,涉及案件辦理的建議,會帶回給相關單位參考研究。至於軍冤條例,有待提出具體條文再表示意見。
#四年期待落空 #盼有實質進展
胡博硯教授、吳景欽教授和蔡媽媽都指出,在2016年洪慈庸委員、顧立雄委員就曾經舉辦過公聽會,也有法案提出,但在立法院的議程上沒有進展。吳教授並表示,陪審團協會在2020年底也開了軍冤委員會常設化的記者會,提出民間版條例草案,希望不要過了四年之後,還是在提出同樣的訴求。
#建置獨立調查 #重視民間意見
我認為獨立調查的意義,不只是家屬要找到真相,也是國防部要找到人民的信賴。現在的國防部和過去雖然有所不同,但是行政組織和方法更應該與時俱進。例如運安會、災害事故調查會和監所的外部視察小組等外部獨立機制,都可以協助機關避免同時是調查主體和被調查對象的問題,也避免和當事人或家屬發生緊張的關係,更能累積能量和經驗而專業化。而且,從國防部的角度認為不重要的問題,或許外部看來是重要的,如果有專責機構,才能避免盲點而提出改善。
最後,我也提醒國防部應該更重視家屬的意見,因為沒有人比家屬更在意這樣的議題。就如同日本福知山線出軌事故,家屬和JR西日本公司合作努力,改變了諸如要求列車準點等造成風險的作為。我也認為,只有藉由各方的努力,一起推動制度改變,才能發現真相,並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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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黑暴本質就是「顏色革命」 市民勿被煽動參與非法遊行
議事堂
文:龔靜儀
在新冠疫情尚未完全緩和,以及限聚令仍然生效的情況下,民陣莫視香港社會急需先行處理疫情的迫切需要,「一意孤行」地在較早前申請於2020年10月1日在港島舉辦遊行。由於遭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提出上訴,而遊行上訴委員會亦於9月28日晚上將有關上訴申請正式駁回上訴,當天4名委員也一致地裁定遊行會對「公眾安全及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此外,委員會亦認為民陣提出的防疫措施不可行,故同意維持警方較早前反對遊行之決定。
無疑,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可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不過,《基本法》第8條也列明 : 「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因此,《基本法》第27條所訂明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並不是毫無限制的,香港市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仍要遵守香港原有的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第17條清晰地列明了 :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據悉,代表民陣的大律師黃宇逸曾在委員會上質疑,警方援引限聚令阻止市民遊行,是違反《基本法》保障市民和平遊行集會的權利,質疑要是限聚令是不容許任何遊行舉辦,本身就是一條「違憲」的法例。 從黃大律師以上的論據,可見他有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條的內容作出過一併審視 ; 另一方面,他也漠視了限聚令之推行,是為了「維持公共衞生」,把部分人口中揚言的所謂「遊行、示威、集會」權利, 完全凌駕於香港社會急需先處理新冠疫情的需要, 其論點嚴重踐踏了絕大部分市民希望疫情早日過去、香港社會可以盡快重啟經濟,及大家得以日早重新正常生活的願望。 黃大律師如此言論, 實在與攬炒派由始至終堅持要「攬炒」全香港,如出一轍 ! 綜觀自回歸至今,香港法院曾經處理涉及《基本法》的多宗案件中,其中多為下級法院裁定法例「違憲」,但最終均被上級法院裁定「無違憲審查權」。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即本港法院並無所謂的「違憲審查權」。 無怪乎不久前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撰文批評香港司法界諸多弊端時,也正確地指出了部分律師及法官之公然「巔倒《基本法》」。
2020年10月1日是中國國慶,正值是年的中秋節, 本來是香港社會一個雙喜臨門、喜氣洋洋的日子。 近日疫情稍為緩和, 正當廣大香港市民以為可以安心享受一個和諧節日之際, 突然又傳來民陣計劃在10月1日舉辦遊行申請之「噩夢」; 至民陣的遊行申請先後被警方及上訴委員會否決後, 卻有網民發起當天舉行六區集會, 以反對國安法、反對健康碼、聲援12逃犯等作政治訴求 ; 其後,更有激進暴力分子發起「月夕行動」,聲言重啓「黑暴運動」,呼籲支持者在各區堵路、縱火及破壞「藍店」、攻擊警署,甚至慫恿同路人非法購買槍械等。此等言論,正是赤裸裸地「公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至於攻擊執法機構和警員的恐怖行為,更絕對是對《香港國安法》及本地法律的公然挑釁。
不少普羅市民歡度節日的雅興, 頓時被那一小撮自私自利的黃絲分子,粉碎至蕩然無存。 那班堅持在今時今日仍然在香港搞事的黃絲分子, 明顯地未明白及接受《香港國安法》已經「利劍高懸」, 中央及特區政府絕不容許亂港分子繼續肆意妄為。而香港警方亦已部署大量警力嚴陣以待。正如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於9月30日舉行的「香江賀國慶 中秋喜團圓」 香港同胞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1周年大會致辭時所言, 國家的日益強大,使香港免於墮入「顏色革命」的深淵,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讓香港結束了「港獨猖狂」、「黑暴肆虐」的動蕩局面,迎來了「由亂轉治」的重大轉折 。
駱惠寧主任「一針見血」地道出, 「黑暴運動」的本質,就是「顏色革命」。 要是由外國及境外勢力在幕後操控和推動的「顏色革命」在香港推行成功, 並在香港成功地扶植了一個「親美政權」, 屆時唯一的受益者只會是美國, 香港也只會墮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中, 及只會步烏克蘭的戰火連年、 經濟衰退、滿目瘡痍。 如此一來,「東方之珠」最終會淪為「亞洲子宮」。今時今日, 仍然打算繼續「攬炒」香港的人士, 理應停下來,細心想一想,大家真正熱愛香港, 為何還要「執迷不悟」地去破壞、「攬炒」香港 ?
就黑暴在網上號召於10月1日發起之「月夕行動」,警方已迅速地於9月28及29日採取行動,先後拘捕3名男子,他們均為社交通訊軟件平台的成員,涉嫌煽動他人參非法集會及縱火等。據悉,3人曾在今年8至9月期間,在網上發表煽動他人作不法行為的言論或信息。 是次拘捕足證香港警察的嚴謹及果斷執法 ; 任何人士之以身示法,最終結果,必定是法網難逃 。 另一方面, 近日在不少案件中,上訴法庭都對下級法庭輕判黑暴的案件,予以撥亂反正, 將刑罰提升至合理水平, 例如獲裁判官水佳麗輕判18個月感化之15歲在街頭投擲汽油彈的「優秀嘅細路」, 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訴,並將該名被告改判入勞教中心。 而3名男子早前就2019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反修例示威,承認暴動罪,案件於2020年9月24日在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席前進行判刑,案發時16歲的中學生被判監3年4個月,24歲被告及51歲被告則分別被判囚4年。胡官在判刑期間正確地指出「3名被告並非各自犯案,暴動罪嚴重在於他們一同犯案,共同支持行為,每人的罪責是一樣,強調判刑要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被告的背景及一時衝動下犯案的因素,法庭考慮份量並不重」。
始終,任何情況下參與暴動, 均有機會需負付上極沉重的法律責任, 且要留下「案底」,抱憾終生 ; 負面影響之大,決非如攬炒派立法會議員所言般去「開展一個更精彩的人生」。所有打算未來參與黑暴活動的人士,敬請「三思」, 謹記「後果自付」,應當機立斷地「回頭是岸」。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Whon
編輯:Drain
江國慶案件事實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間到了就等於沒犯罪?】
桃園縣縣長劉邦友 1996 年遭人槍殺,到了 2016 年傳出追訴期快將屆滿,也在那個時候引發許多人討論,追訴期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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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就沒事了?
其實追訴期的正式名稱叫做「追訴權時效」,是指在經過一段時間過後,國家不得追訴特定犯罪。
根據《刑法》第 80 條規定,不同犯罪類型有不同的追訴權時效,比如你犯的罪最重本刑是一年未滿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那追訴時效就是 5 年。
如果超過 5 年檢察官沒有起訴,那麼就算之後證據確鑿,檢察官只能做不起訴處分,就算起訴了,法院也只能判決免訴。
那為什麼需要追訴權時效這種規定呢?犯了罪不是就應該接受處罰嗎?
這個問題學說上有許多說法,我們不一一列出來,只以法務部的說法舉例。針對江國慶案涉案軍官,檢察官因為過了追訴期而不起訴時,法務部曾經說明過這個規定存在的理由,我們就來看看:
「這種制度的立法理由,係尊重因時間經過之事實狀態,如果相隔過久,證據早已滅失,導致蒐證困難,刑罰之目的難以達成,反因時間無限延伸而生法律關係之不確定。」
簡單來說,時間過得越久,證據越可能找不到或不能用,這樣會很難確定到底是誰犯罪,而且如果讓司法機關無限期的追訴,那麼法律關係就會一直處在不確定的狀態。
更何況司法資源有限,總不能所有案件都要做到底,畢竟也是要有人辦新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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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證據滅失的論點,或許是過去的證據蒐集技術,跟保存證據的能力比較不好,所以證據可能隨著時間而滅失。但隨著技術進步,這個問題也可能獲得解決。而且也有學者認為,就算證據會滅失,法官也可以直接作出無罪判決,「追訴期」並不是最好的方法。
不論正反意見如何,法律仍然需要面對現實的考量,因為劉邦友案、彭婉如案等著名懸案,在 2016 年時媒體都傳出追訴期將屆滿,所以許多立委提案修法,希望將追訴期規定放寬。
歷經 3 年時間,在 2019 年 5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 80 條的修正案,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是 30 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可以無限期追訴。
除此之外立法院也一併把《刑法施行法》修正,讓修法之前還沒到期的案件通通適用上述的「無限期追訴」但書。
回到劉邦友案,其實在 2016 年媒體報導追訴期屆滿後,桃園地檢署發出新聞稿回應,所謂「追訴權時效消滅」是指追訴機關不在法定期間內追訴的情形,然而地檢署這 20 年間仍持續偵辦劉案,因此本案並沒有「追訴權時效消滅」的問題。
那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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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桃園 #桃園市 #桃園車站 #桃園區 #劉邦友 #法律 #刑法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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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2011年軍方賠償江母1億318萬餘元後,軍方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
等6人求償1474萬餘元;台北地院29日判陳肇敏等6人必須賠償5955萬元。
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遭性侵命案,士兵江國慶被認為是兇嫌遭逮,隔
年槍決。後來檢方重啟調查,認定江國慶並非真兇,改判無罪。
江國慶案 陳肇敏判賠1474萬元
民國85年9月12日,台北市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廁所旁空地,發現女童屍體,軍方認定
江國慶是殺人兇手,隔年遭槍決。2010年監察院糾正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時任空軍作戰
司令部司令)等人涉及刑求逼供,並指另案士兵許榮洲曾經自白。
監察院糾正後,國防部賠償江家1億餘元,並轉向陳肇敏等人求償。台北地院今下午宣判
,陳肇敏等5人共賠5955萬元,陳肇敏應負擔部分為1474萬元。
法院判決應賠償的對象及金額如下:陳肇敏和前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柯仲慶,各賠1474萬
多元;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前上尉空保官何祖耀各賠859萬多元;前
空軍反情報隊中校保防官李植仁因已死亡,他的兩名兒女以繼承人身分,雖得賠償1289萬
多元,但以繼承遺產範圍內為限。
代表國防部提告的北部軍事法院院長楊從健聆判後說,原本每人都求償1474萬多元,但法
官判准的金額有落差,還有人未獲准,將在收到判決書研究判決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出
上訴。長期關注本案的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則說,高度肯定法官的判決,有關刑事責
任追究部分,希望台北地檢署盡快偵查起訴陳肇敏等人,「否則會有濫權不追訴的問題」
。
國防部100年11月29日支付江家刑事補償金1億318萬5000元後,認為當年偵辦江案的陳肇
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李植仁等7人,在江案中有重大過失應
求償。
7人中,涉案情節輕微的鄧震環,繳交280萬元達成和解,國防部沒有對鄧提告求求償;其
餘6人各求償1474萬多元,其中李植仁已死亡,他的兩名兒女以繼承人身分,被列名「被
告」追償。
......................
江國慶冤死18年回顧 女童命案真兇仍不明
前國防部長陳肇敏遭求償案,台北地院今下午宣判,陳肇敏等6人共賠5955萬元。此案緣
起於18年前的謝姓女童命案,入伍服役的上兵江國慶,被軍方認定是殺人兇手遭槍決,但
多年後監察院才查出兇嫌另有其人,國防部因此賠償江家1億多萬元,並轉向陳肇敏(時任
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等人求償。
1996年9月12日,謝姓女童被發現全裸、腸子外露、下體出血,陳屍於台北市空軍作戰司
令部福利社廁所旁空地,屍體僅用枝葉、木板覆蓋,7天後,軍方逮捕江國慶,連續37小
時疲勞偵訊、電擊刑求後,江被迫認罪自白,隔年遭槍決。
江父相信兒子不會犯下如此犯行,多年來四處奔波討公道,直到2010年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前部長陳肇敏等人刑求逼供,並指與江睡上下舖的同袍許榮洲曾自白犯案。此時大家才知
道,江國慶是冤死的,而江父也在洗刷兒子冤屈後,與世長辭。
監院糾正國防部後,特偵組重啟偵辦謝姓女童命案,並於2011年5月24日依殺人等罪起訴
許榮洲;國防部也在同年賠江家1億餘萬元後,轉向涉嫌刑求江國慶的國防部前部長陳肇
敏等7人,求償8000餘萬元,並假扣押陳的房產。
而這次被檢方鎖定犯案的許榮洲是性侵累犯,1997年間性侵1名6歲女童入獄,2003年獲假
釋後又性侵2名女童再遭判刑4年,2010年9月出獄4個月後,再因被疑涉嫌性侵殺害謝姓女
童遭羈押。
許榮洲一審被判刑18年,但去年4月2日,台灣高等法院以命案現場沾有血掌紋的關鍵木條
遺失,許男自白反覆等理由,改判許榮洲無罪,許榮洲被收押796天後重獲自由。檢方不
服上訴,但今年3月19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無罪定讞。江國慶、許榮洲都不是女童命
案的凶手,讓此案成為懸案。(法庭中心/整理報導)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2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國家賠償求償事件新聞
稿
壹、當事人:
原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被告: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李天賀、李欣蓉
貳、主文:
一、被告陳肇敏、柯仲慶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曹嘉生、何祖耀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李天賀、李欣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植仁所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陳肇敏、柯仲慶各負擔百分之十七、被告曹嘉生、何祖耀各負擔百分
之十、被告李天賀、李欣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植仁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百分之十
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被告陳肇敏、柯仲慶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陳肇敏、柯仲慶各以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零柒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為被告曹嘉生、何祖耀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曹嘉生、何祖耀各以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缗拾萬元為李天賀、李欣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李天賀、李欣蓉以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參、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
娅原告受理100年再字第1號江國慶違法案(即謝姓女童命案)之再審案件,經於民國100
年9月13日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嗣江國慶之母王彩蓮向原告聲請國家補償,原告於同年
10月26日作成准予補償 新臺幣(下同)103,185,000元之決定,並依該決定支付上開款項
予王彩蓮。
垭本件因被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致生本件補償事件,故原告得依刑事補償法
第34條第2項等規定,對被告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已歿
)之繼承人李天賀與李欣蓉求償。
二、被告抗辯則以:
娅本件刑事補償事件發生於85年間,應適用冤獄賠償法,惟依冤獄賠償法第32條規定,依
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請求國家賠償者,須於該法96年 6月14日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
之,賠償機關始得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向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求償,且原告如依國家賠償
法請求,則依該法第8條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惟本
件被害人請求已罹於上開時效,故原告補償被害人難謂適法,是原告補償被害人後,再依
刑事補償法或國家賠償法對被告求償,自難謂有理由,且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垭被告並無原告所指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且原告所指摘被告之違法行為,與本件
補償事件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之請求,並無理由。
囵被告黃瑞鵬時任軍事檢察官,乃屬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故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
、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原告須就其參與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始得對其求償,惟本件被告黃瑞鵬所為並未經判決有罪確定,是自與上開求償之要件不符
,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三、本院判決認定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李天賀及李欣蓉須依刑事補償
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主要理由:
娅本件江國慶雖於85年10月間遭違法取供,並於86年8月1日受執行死刑,惟有關冤獄賠償
或刑事補償之請求,非如一般國家賠償,被害人於損害發生時,即得聲請國家賠償,被害
人須經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等確定後,始得向賠(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賠(補)償,
故被害人據以請求之法律,自應以得請求賠(補)償時為準。本件原告受理100年再字第1
號江國慶違法案之再審案件係於100年9月13日始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是依刑事補償法第
13條之規定,系爭案件補償之請求,應於無罪之裁判確定日起 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
故江國慶之法定繼承人王彩蓮於判決確定後向原告提出刑事補償之申請,原告於 100年10
月16日作成補償決定,自合於前開刑事補償法之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垭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均係依軍事審判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其等組成0912專案小組後,為取得江國慶不正自白,先由被告陳肇敏安排不具軍法警察(
官)身分之被告柯仲慶等反情報隊人員主導訊問江國慶,違反軍事審判法規定;又為使江
國慶身處於孤立無援,明知該案已在刑事偵查,不得施以禁閉處分,竟仍違反當時之陸海
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同一過犯行為,已在刑事偵審中,不得開始懲罰程序」之規
定,由被告陳肇敏命被告曹嘉生簽辦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再依被告柯仲慶所擬具並經
被告陳肇敏核定之訪談計畫,由被告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等人對江國慶違法取供,違
反當時軍事審判法第 109條有關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規定,是其等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
囵又被告前開違法行為目的一致,而屬整體繼續性違法行為,不應割裂評價,故判斷有無
相當因果關係時,自應以該相互結合原因事實與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本件因被
告前揭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之結合,而取得江國慶之與事實不符之自白,又該自白
所涉犯罪事實為強姦殺人罪,依當時刑法第223條規定,係屬唯一死刑案件,復因當時軍
法機關之設立乃為隸屬制而非地區制,被告陳肇敏乃為空軍軍區司令部軍事長官,為該刑
事案件承審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主管,統管轄區內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而系爭刑事案
件之偵查,既係以被告陳肇敏任召集人之「0912專案小組」所承辦,且江國慶案之死刑判
決須經由被告陳肇敏覆核,是以該軍事審判機關之隸屬環境及權責關係,再參酌本件確經
歷審軍事審判官過份依賴反情報隊人員對江國慶上開違法取得之自白,而為有罪判決之依
據,並為死刑之諭知,以及依當時軍事審判法規定為二級二審覆判制,亦即第二審即為法
律審,並非事實續審,故此等案件在被告自白起訴後,如經第一審法院採用自白為有罪判
決,在一般情形下,足為發生死刑結果之相當條件等節,是被告前開違法行為,與江國慶
受死刑之判決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匦本件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與李植仁均屬刑事補償法第 1條所列法律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且其均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法行為,致生本件補償事件,故原告補
償被害人後,自得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向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
祖耀與李植仁之繼承人即被告李天賀、李欣蓉行使求償權。本院經審酌被告之職務內容及
被告陳肇敏就系爭刑事案件調查掌握決定性權限,以主官身分違法授權指示不具軍法警察
(官)身分之反情報隊員即被告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與鄧震環(鄧震環已於起訴前與
原告和解)負責訊問江國慶、指示被告曹嘉生簽辦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及批示同意反
情報隊員依訪談計畫對江國慶違法取供;被告曹嘉生配合被告陳肇敏之指示,命被告黃瑞
鵬簽辦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被告柯仲慶則負責策劃主導偵訊,除建議違法對江國慶施
以禁閉處分外,提出草擬之系爭訪談計畫,並與何祖耀、李植仁及鄧震環負責執行違法取
供之參與程度;復參諸被告嗣後接受之獎懲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陳肇敏、曹嘉生、柯
仲慶、何祖耀、李植仁、鄧震環,應就上開全部補償金額,分別負擔1/3、1/12、1/4、
1/12、1/8、1/8之求償金額為適當,亦即被告陳肇敏應負擔34,395,000元、被告曹嘉生、
何祖耀應負擔 8,598,750元、被告柯仲慶應負擔25,796,250元、李植仁、鄧震環應負擔
12,898,125元。準此,有關被告陳肇敏、柯仲慶部分,因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
規定僅對其二人各請求 14,740,714元,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被
告曹嘉生、何祖耀部分,則各應給付原告8,598,750元;被告李天賀、李欣蓉則依民法繼
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植仁所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12,898,125元,至原告超過上開金額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四、本院駁回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黃瑞
鵬負賠償責任之主要理由:
娅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
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
」,該「依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依其立法理由,除包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及其
相關規定外,並包含同法第13條規定。又國家賠償法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
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是基於審判獨立之維護,賠償義務機關於對有審判或追訴職
務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時,須該等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始得為之,因而於該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尚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自不
得對其行使求償權。本件被告黃瑞鵬時任軍事檢察官,負責系爭刑事案件之實施偵查、提
起公訴等追訴職務,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應於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時
,即須其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者,補償機關始得對被告黃瑞鵬行使求償權。惟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黃瑞鵬就其參與追訴案
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是原告對被告黃瑞鵬之請求,自未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13條規定之要件,因而原告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對其
行使求償權,自屬無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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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為對方的情緒和舉動所左右,甚至“迷惑”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感情何不如此,在雙方相處中,一方付出越多,反而另一方越不珍惜,挽回也如此,你越
挽回,越強烈,越在意,對方離你越遠。情感就像皮筋,扯斷了,可就再也回不來了。。。
在感情裡一切以自己為中心的人 是得不到他想要的愛情 對方只能離你越來越遠
兩人相處最基本的在於心靈上的平等,無論朋友還是戀人
病來如山倒,病去如抽絲,感情也如此失戀其實是一種病,而懂得看這種病的醫生實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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