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黨產歸零協商,民進黨和黨產會不應刁難
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右)在中常會宣示「黨產歸零」決心,並建議與黨產會重啟協商,將剩餘黨產全數捐做公益。記者邱德祥/攝影
憲法法庭最近就《不當黨產條例》釋憲舉行言詞辯論,一個月內將宣布解釋公布期日。在釋憲進入關鍵時刻前,國民黨向黨產會提出行政協商建議,表示願意將剩餘黨產全部捐作公益,以達到「黨產歸零」的目的。但是,黨產會對此卻持保留態度,顯然另有政治盤算。
黨產條例從立法到實施,一路充滿爭議。民進黨挾國會多數強行立法,黨產會成為權力空前龐大的機關,對所謂「不當黨產」及其認定的「附隨組織」可以任意殺伐。如此集「行政管轄權」和「司法裁判權」於一身,不僅打破法治運作的基本規則,更是對民主憲政的戕害。
落在執行上,黨產會更變本加厲雙重標準執法:對國民黨及傳統上被認為是「親藍」的團體如婦聯會、救國團、中廣等進行無止境追殺;但對依同一標準亦屬「不當黨產」範疇的台綜院、世界基金會或已落入民進黨人之手的台苯等,則毫不聞問。黨產會並藉此掌控了國民黨的財務大權,國民黨欲動用相關資金,均須由黨產會核准。在這種情況下,政黨政治的公平競爭其實已被剝奪。
蔡政府和黨產會雖窮盡一切政治手段追殺,但黨產條例實施近四年,黨產會沒入國庫的「不當黨產」,僅一千三百餘萬元。究其原因,正是黨產條例的法條與黨產會的執行皆悖離民主憲政原則;因此,相關審理的司法機關不是主動聲請釋憲,就是以釋憲程序進行中暫停裁判。一切僵局,需待釋憲後方才有解。
此次國民黨提出的行政協商,主張將黨產除了辦公處所外全部捐出,捐贈的對象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和其他公益用途。但黨產會卻推託再三,一方面表示「回歸真相,和解才會有堅實的基礎」,一方面則堅持國民黨黨產都是在黨國一體專政下非法取得,所以黨產不是想捐給誰就捐給誰,依法必須「納入特種基金」做轉型正義等用途。
黨產會對於國民黨提出的「行政協商」之議興趣缺缺,表面理由是要依法而行,並合乎轉型正義原則。問題是,以黨產條例的粗糙和黨產會行事的粗暴,究竟合乎了什麼民主和法治價值?黨產會對國民黨或相關團體資產的取得,無論合法或非法,一概認定為「非法」;這種「有罪推定」心態,合乎誰的正義原則?黨產會所謂「回歸真相」,其實就是利用政治追殺,以兌現自己打壓對手的利器。所謂「依法」,就更荒謬了:所有的法,不都是民進黨在自導自演,自己說了算?
黨產會之所以有恃無恐,主要是目前行政、立法權都在綠營手上,「英系」大法官之人數也已超過釋憲門檻;這點,從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上一些大法官毫不迴避,而鑑定人一面倒的特定立場,一目了然。問題是,用不當黨產成立「特種基金」,無異讓民進黨再擁有一個「小金庫」,可擴大東廠規模,並遂行利益分配。而如果國民黨透過行政和解使黨產歸零,如此一來,黨產議題將無法再成為民進黨的「政治提款機」。
國民黨過去坐擁龐大黨產,對其他政黨構成不公平競爭,這是黨產必須處理歸零的主要原因。但在國民黨願意捐出所有黨產用於公益後,民進黨若仍堅持用鬥爭的方式追殺清算,這也是另一種不公平的政黨競爭,又與威權時期的國民黨何異?
既然國民黨要求行政協商「黨產歸零」,那就應確保能在全民監督下促成,使黨產用於最大公益用途,而非由民進黨隻手決定其處理分配。事實上,無論大法官釋憲結果如何,勢必都會引發不同的質疑。如能早一步在雙方同意下,使國民黨黨產捐作公益,將有助大法官以更公正的態度面對黨產條例。無論從國家長遠發展,或政黨和解的角度看,民進黨和黨產會都不應再刁難這次黨產歸零協商了。
決定國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有我的言論自由,但會不會觸犯分裂國家罪呢?
港版國安法全文公布——本週一定要掌握的國際消息!
🔺先來講重點:
① 整部港版國安法想處理的對象就是「反對、批評中國政府的所有人」,包括批評政府、阻礙法律通過、政策執行等皆可能構成國安犯罪。涉及境外勢力的犯罪直接由中央接管,並由其檢察機關與法院審判。它是一部外界無法了解立法過程、完整展現非民主國家用以懲戒「少數亂源」的鎮壓法源。
② 只有中國官方和林鄭月娥稱該法可完善一國兩制,但是國際社會普遍質疑該法將使其走向一國一制。有媒體分析指出林鄭沒看過草案條文,但卻仍全力支持。
③ 美國宣布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暫停對港執行優惠待遇規定,各國陸續表態提出批評及深切關注。
④ 多數台灣媒體評論該法:台人聲援港獨、反中恐觸分裂國家罪;僅中時電子報以中國人大常委、林鄭月娥的立場貫穿全文,輔以蔡英文總統的批評,及國台辦對蔡的反擊做結。
——
🔺事件長怎樣?
「北京162人無異議通過港版國安法!」中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同意的結果,通過了極為爭議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新華社昨日深夜發布港版《國安法》全文,該法條明確列出:「觸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項罪行,罪行重大者,最高刑罰都判處無期徒刑。」
☑️ 新華社公布港版國安法,一定要看!
#一定要細讀才知其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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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報導ㄧ次看!
#今日四大報頭版超適合收藏
[ #聯合新聞網 ]
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劍指台灣?
當中的分裂國家罪(第廿條),指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此法不僅處罰港獨分子,也警告甚至處罰聲援港獨、資助港獨的台獨人士等,不論其是否採取武力威脅。
[ #自由電子報 ]
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 外人聲援也可能有罪
第三章「罪刑和處罰」第六節第38條明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意味條文效力範圍無限上綱,凡是議論香港政治者,若內容涉及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行,不管身在香港或他方,都可能觸法。
[#中時電子報]
港版國安法施行 明確規範4大罪行
1、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表示,立法考慮兩種制度差異和香港具體情況,與維護國安的全國性法律相銜接,與香港現有法律體系相兼容,體現了「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的原則。該法實施後,將堅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推動「一國兩制」沿正確方向前進。
2、林鄭月娥發表聲明說,這次立法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一步,實施法例後,「困擾市民近一年的社會動盪可以減退」,香港可以重新出發。她說,立法體現了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和保護嫌疑人的權利。
3、蔡英文總統表示,大陸曾經承諾香港50年不變,港版《國安法》強行通過,罔顧香港民意,背棄承諾,更證明「一國兩制」不可行。行政院則表示,港版《國安法》將嚴重影響香港社會的自由人權與穩定發展。
4、對民進黨政府的嚴厲批評,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昨強調,民進黨當局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公然歪曲事實,顛倒黑白,企圖繼續與亂港分子勾連,危害國家安全,再次暴露圖謀插手香港事務,搞亂香港,謀求台獨的險惡用心。香港《國安法》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四種犯罪行為的構成及其刑罰作出明確規定,必將斬斷民進黨當局亂港的黑手。
[#蘋果日報]
【港國安法通過】管轄權太超過!在台主張台獨出國恐「被送中」 4類罪可囚終身
新華社昨(6月30日)深夜發布備受矚目的《港區國安法》全文,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4類罪名最高皆可處無期徒刑;此外,定義寬泛的「煽動」分裂國家行徑就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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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社會陸續表態!
[#美國商務部]
資料來源:美國台灣觀測站
美國商務部在美東時間6/29下午宣布:暫停香港特殊出口地位,尤其不再豁免出口管制,將香港視為中國。這個政策主要目的是回應中共將推出的香港國安法,危害了香港自治,因此讓美國的特殊敏感技術落入解放軍或者中國國安單位的風險大增。
在中共推出香港國安法之際,美國祭出了多項反制措施。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宣布:即日起終止向香港出口軍事設備,限制軍事以及軍民兩用的科技出口,理由是因為沒辦法區別出口到香港的東西是否會落入解放軍手裡。北京方面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美國才需要如此針對中國政府做出反制。北京以一國一制的方式對待香港,美國方面也需要如此調整政策,來反應香港實際的情況。
[#國際反應]
英法德日等27國促華三思
英國駐聯合國大使布雷思韋特(Julian Braithwaite)在瑞士日內瓦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示:「破壞『一國兩制』並對人權有明顯影響的國家安全法在港強制實行,我們對此表達深切關注。我們呼籲中國和香港政府對強推這推此法三思,聆聽香港公眾、各機構與司法界的意見,以免權利與自由更受侵蝕。」布雷思韋特的發言代表27國,當中大部份是歐盟成員國如法國、德國,亦包括澳洲、加拿大、日本、新西蘭、瑞士等。
歐盟6月30日表達憤怒,將考量如何回應。歐洲理事會主席米歇爾表示強烈反對這一決定,歐洲議會人民黨黨團主席韋柏則說,香港是新的柏林,呼籲歐洲保護為自由奮鬥的香港人。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6月30日報導,國際特赦組織表示,港區國安法立法「相當於香港近年歷史上對人權的最大威脅」。
英國廣播公司(BBC)中國特派記者麥迪文(Stephen McDonell)分析,港區國安法是令人恐懼且不受束縛的工具,專門用以鎮壓政治動盪。
港媒立場新聞分析指出,林鄭月娥作為特區之首,除了多次重申支持及配合中央立港區國安法,沒有顯示過她在整個過程中扮演了什麼實質角色。尤其當她被問到如何詮釋草案說明時,往往無法正面回應,面對提問如港區國安法是否凌駕《基本法》和人權法,她推稱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
(陸續更新中)
決定國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王振民教授談:
“一國兩制”與香港國安立法
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人權自由和高度自治的克減,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一、關於“一國兩制”的謊言與真相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以國家立法形式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5.28決定”),明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大原則問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國家層面開展立法,對近年來發生在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種行為和活動進行立法懲治,並從國家和特區兩個層面建構相關執行機制。香港很多市民用“期盼已久”、“早該如此”來表達對中央這一重大舉措的贊同和支持。但是,那些逢中必反的人及其背後的敵對勢力一如既往,顛倒黑白,混淆視聽,極盡造謠抹黑之能事,立即定性這是“一國兩制”的終結和“一國一制”的開始,是“香港的末日”。
對於這些謬論,大家是否耳熟能詳,似曾相識?香港回歸20多年來,類似謊言、謬論一直充斥香港社會,長期系統性地主導香港輿論。1997年香港回歸之時,有西方媒體預言香港將死;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行使憲制權力,“釋法”解決香港自身無法解決的居港權問題,他們說“香港完了”;從此以後,幾乎每次“人大釋法”,都有人聲稱香港又要完了,法治又要滅亡;2003年特區開展第23條立法,他們誤導廣大市民,聲稱如果立法就是末日來臨,很多人為此而上街;特區政府推行德育和國民教育科,糾正香港教科書對祖國歷史的人為歪曲和不客觀敘述,他們又把這樣的謊話再說一遍,很多人又被傳說中的“一國一制”嚇倒而上街;2014-2015年國家兌現承諾,嚴格按照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經設定好的法律框架推動他們“孜孜以求”的普選,結果他們說不符合“國際標準”,基本法定了也不算數,於是非法“佔中”長達79天;2017年香港西九龍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那可不得了,“一國一制”入港,內地來執法,損害高度自治,末日又到了!國歌法本地立法千萬不能搞,這是“洗腦”、內地化,破壞“一國兩制”;一直到去年“修例風波”,他們對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普通司法協助的污蔑、抹黑達到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程度,可以說創造了世界造謠撒謊紀錄,很多人真的相信這部法律一旦通過,所有港人都有可能被送到內地受審,由此發生震驚中外的香港“己亥之亂”。
二十多年來,香港就這麼一路被恐嚇欺騙,被各種無休無止的謊言和似是而非的謬論誤導,生活在各種各樣的歪理邪說之中。然而,事實一再證明,每一次香港不僅都沒死,從未實行“一國一制”,從沒內地化,相反都是“一國兩制”的鞏固、深化和細化。今日香港依然是世界上自治程度最高、自由程度最高的地方區域,遠遠高於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地方,當然也遠遠高於回歸以前的香港。這是不爭的事實和真相!儘管謊言最終不攻自破,真相終究大白天下,然而謊言給香港造成的損失有很多卻已無可挽回,特別可惜的是那些被蒙騙而誤入歧途的年輕人及其家庭!
這次從國家層面立法填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按照他們的邏輯這更不得了,接下來的謊言、謠言、歪理、抹黑將更加“精彩紛呈”,大家拭目以待這次他們如何表演。只是這次我們是否還要上當受騙,“配合”他們表演嗎?
二、什麼是“一國一制”
既然有人動輒說中央要搞“一國一制”,那我們看看如果真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實行“一國一制”,情況又會是怎麼樣?“一國一制”的情景如何?
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世界各國實行“一國一制”是慣例和常態,實行“一國兩制”只是例外,用“絕無僅有”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無論聯邦制或者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國家事務,屬于聯邦或者中央事權,由聯邦或者中央直接負責,地方配合執行。在實行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聯邦直接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直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屬於典型的國家安全“一國一制”。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就有30多部,全都由美國國會制定、在全美實施,各州無權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安全案件管轄權歸聯邦,執法機關是聯邦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等;負責提起國家安全公訴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是聯邦法院。州和地方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只能配合協助。
在單一制國家更是如此,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力職責,有關案件由中央管轄,地方只能配合。例如,英國不僅在本土,而且在其海外殖民地以及佔領他國的領土上,維護國家安全也全都實行“一國一制”,由英國中央政府主導負責。當年港英政府維護英國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政治部就直接隸屬於英國國家安全機關。
有人說,在處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我們為什麼不“學習”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向他們“看齊”?的確,我們有權在國家安全領域實行“一國一制”,這符合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假設我們真的實行“一國一制”,情況會變得非常簡單:國家安全事務既然是中央事權,那就由中央直接負責,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分裂國家法》、《外商投資法》、《密碼法》、《宗教事務條例》等等全部適用於香港;中央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有權在香港執行這些法律,直接辦理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只需配合即可。
然而,中央有權但沒有這樣做,而是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在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破天荒也實行“一國兩制”。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要“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在構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上同樣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不動搖。建議大家一字一句認真閱讀全國人大“5.28決定”和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從中體會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堅決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和恒心,分清楚什麼才是“一國一制”,什麼是“一國兩制”,不要聽信那些歪理、謠言和抹黑。
試問,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美英等國何曾授權一個地方政權“一國兩制”,讓一個地區自行立法、執法、司法維護國家安全?自己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從來沒有實行過“一國兩制”,有什麼資格給中國香港的“一國兩制”下定義,指責我們不符合“高度自治”的標準?
三、“一國兩制”方針的運用
從當年基本法起草制定到這次全國人大“5.28決定”,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中央的邏輯思路一以貫之、清晰明確。
第一,必須體現“一國”原則,滿足“一國”的底線要求。無論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或者我們的“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中央(聯邦)事權,包括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這一點沒有分別。因此,中央具有無可置疑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權力,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最高和最終的責任,這是“一國”原則的基本要求。基本法第23條的有限授權立法,絕對不能無限解讀為中央把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相關管理責任都交給了香港特區。在憲法和基本法上,中央從來沒有喪失或者放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不會回避自己最高的憲制責任,有權直接行使相關權力。從當年起草制定基本法到今天,這一點從未改變,也不會改變。
第二,中央享有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並進行有關立法的權力。憲法第31條和第62(14)條明確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這裡的“制度”當然包括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從中國憲法來看,基本法首先是一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捍衛“一國”的法律,這是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也是國家行使最高立法權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建章立制的範例。
第三,中央有權直接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事務。這包括根據基本法中央直接負責涉及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還有涉及台灣的事務。如果留意中央公布實施的香港中聯辦“三定”方案,其中第四項明確香港中聯辦負責“處理有關涉台事務”,說明“有關涉台事務”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這些當然都屬於國家安全事項,由中央直接負責,特區支持配合。
第四,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甚至把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香港特區。這包括中央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七個領域開展立法;20多年來國家安全案件交由特區負責辦理;中央允許香港通過自己不同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來維護國家安全,只要能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用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都可以,不管白貓黑貓,能夠逮到耗子就是好貓。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兄弟省區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使命一樣,目標任務相同,但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方法維護國家安全,達到同樣的目的。這些都是“兩制”原則的體現。當然,由於國家安全的極端特殊性,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時,應該接受中央的指導監督。
按照上述“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要處理什麼問題,不處理什麼問題就非常清楚了。
首先,要明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什麼問題。我認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基本法已經明確解決了的問題,比如高度自治的問題、涉港外交、防務問題等都已經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那就繼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基本法賦予香港所有高度自治權都不受國安立法影響,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對所有居民的平等保護不變,香港繼續是全世界最自由、最開放的經濟體,對全世界開放不變,與各國共享香港國際化營商平台不變。基本法關於人權保障、居民權利自由的所有條款繼續有效。普通法不變,法治和司法獨立不變,香港對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案件仍然享有完全的管轄權包括終審權,繼續按照普通法處理所有這些案件。國安立法也不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現在怎麼辦還怎麼辦,不受國安立法影響。因此,國安立法與廣大香港居民真的很遠,一個普通居民、普通商人真的很難觸及國家安全問題,更不要說國家安全犯罪,香港廣大居民盡可放心。最終受影響的真的是極少數,少而又少。在任何國家任何地方,法律對國家安全都有非常嚴格的定義,不可以隨意擴大。這次國安立法更不會例外。
那麼,國安立法要處理或者解決什麼問題呢?我認為,全國人大“決定”及其常委會立法要處理當年制定基本法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包括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基本法裡邊確實找不到“國家安全”這四個字,但國家安全的內容是有的,大的原則方向也有,但具體事權劃分沒有明確。根據全國人大“5.28決定”,這次立法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明確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最大、最終的責任,要兜底,但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還是賦予香港特區,繼續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作用,繼續完成第23條立法,用好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香港有關法律的執行機制。歸根結底,中央還是信任自己的香港,香港也要對得起中央這份沉甸甸的信任、重托和厚愛。
至於中央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權特別是管轄權如何界定,案件辦理如何分工,相關機制如何運行,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來具體規定。
上述這些內容基本法本來就沒有明確規定,甚至是完全空白,況且整個立法又是由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其授權共同完成的,因此香港國安立法不違反基本法,是對基本法的必要補充和發展完善,不僅不會取代基本法,反而是堅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貫徹實施基本法的重大舉措。基本法仍然是國家憲法之下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都要堅決貫徹實施的香港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
四、香港國安立法必要而緊迫
必須指出,現在全世界只有香港一地還沒有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個課早晚要補。如果三十年前制定基本法時沒有明確解決的話,這次立法(“決定”+“立法”)必須解決,不能再拖。
如果我們把世界各國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的話,美英等西方國家屬於高等級,特別是美國追求絕對安全,標準最高。我相信,香港國家安全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程度、最低標準的國家安全法律。即便這樣的國安立法,還有人擔心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試問紐約頂格適用全球最高標準的國安法律,倫敦、新加坡也要嚴格得多,這影響三地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了嗎?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大大削弱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的發揮。還有人擔心從國家層面為香港制定國安法律導致香港內地化,這也完全不能成立,“一國兩制”沒有變,基本法沒有動,高度自治依然存在,香港怎麼內地化?正是因為長期沒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才導致“一國兩制”走樣變形,國安立法絕對有利於促進“一國兩制”恢復常態、行穩致遠。
回歸23年以來,中央把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委托”給了特區,很少就此立法、釋法,但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長期殘缺不全,本地現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也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使得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長期處於“不設防”狀態,不僅把自己逼到“萬丈深淵”的邊緣,而且成為全國安全巨大的漏洞和短板,風險不斷,危害日深,不僅亂了自己,害了自己,也嚴重危害全國安全。在可預見的未來,靠香港自身力量也很難改變這種狀況。況且,國家安全往往超出任何地方政權的權能範圍,地方很難把握,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完全由香港特區自己負責,不現實,不科學,也不公平。
在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遭遇嚴重困境、窒礙難行之際,在我國家安全遭遇重大、清晰、現實威脅並已經造成嚴重損害情況下,30年前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構——全國人大再次出手通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5.28決定”,並授權其常委會具體立法填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行機制漏洞,既有無可置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具有堅實、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香港居民人權自由的克減,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減損,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有了20多年與謊言做鬥爭的經驗,特別是去年“修例風波”慘痛的教訓,這次我們一定會擦亮眼睛,運用智慧,不再被謠言煽惑,不再被歪理誤導,不再被恐嚇嚇倒!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為了香港年輕人的明天和廣大居民安居樂業,為了自己國家的安全和民族偉大復興,全力支持中央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作者係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轉載自香港《紫荊》雜誌
2020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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