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賞閱📚▍行政罰法與相鄰行政法關係
【主 編】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
【作 者】吳志光.林家祺.張永明.劉建宏.張志偉.紀和均.陳信安.吳秦雯.王服清.周佳宥
【內容簡介】
台灣行政法學會於2019至2020年間,針對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一系列之行政罰問題,舉行一系列研討會。一方面針對實務爭議困難問題,提供理論所見;二方面也期待實務界提出反饋,驗證學理。本學會希望透過這樣的努力,讓國內行政法學術與實務的結合,更為緊密。
本書共計收錄十一篇論文,內容包括: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公法上裁處權時效之探討──以政府採購借牌投標之停權處分為中心;夫妻合併申報納稅時,稅捐處罰之責任歸屬;行政訴訟證明度之研究;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章之中,準用條款之檢視;行政秩序罰上認定一行為或數行為之問題;行政契約之履約管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以全民健康保險契約為中心;行政處罰與緩起訴負擔之交錯──以罰鍰繳納義務人範圍認定為例;行政罰法利得剝奪及沒入規定,與刑法沒收規定之競合問題等等,涵蓋諸多行政罰法的主題。
本書每一篇論文,都費心整理司法裁判,並提出相對應的學術見解,研究成果兼顧實務與理論,期能提供司法裁判,乃至於日後完善相關行政罰法令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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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規定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爭點: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之審理範圍
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表明僅對「沒收」之判決一部上訴,則上訴審法院的審理範圍是否及於「罪刑」部分?
■ 最高法院106台上3204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再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沒收之性質已非從刑,而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故其與原判決罪刑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仍應依具體個案加以認定,並非具有絕對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刑法修正施行後,當事人若僅聲明就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上訴,而該沒收部分若與原判決事實之認定暨刑罰之諭知並無不可分關係,予以分割審查,並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者,上訴審法院自得僅就沒收部分予以裁判。本件檢察官僅聲明就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上訴,而原判決附表編號1、2、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共3罪部分,業經本院以其未依規定諭知沒收部分與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之間具有不可分關係而一併撤銷發回外,其餘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3、4「原判決主文」欄所載關於諭知沒收及沒收替代處分即「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部分,因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被告犯罪所得財物沒收替代執行方法部分加以爭執,其他部分均不爭執;而上開爭執部分與原判決事實之認定及罪刑之諭知並無不可分關係,可以分離審查,爰僅就原判決附表編號3、4所示2罪其中關於上述諭知沒收及沒收替代方法部分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沒收規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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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
日 期:2020年01月03日(五)
時 間:09:30-12:00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元照出版公司、月旦智匯學院
🗣主講人:
#蘇永欽、 #鍾任賜、 #陳盈錦、 #林宗志、 #李宜光、 #王士帆
【講座介紹】
◎刑事沒收與刑法基本原則、憲法基本原則之關係
◼刑事沒收(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之性質。
◼不分性質一律溯及適用之新制沒收,與罪刑法定、刑罰不溯既往等原則間之關係及所衍生之合憲性爭議。
◎不現行沒收盜贓物之實務,如未踐行對第三人之特別沒收程序,是否侵害犯罪被害人財產權(盜贓物所有權)?
◎刑事沒收、追徵與其他請求權之競合與調和
◎不同法律沒收規定之衝突與適用順序。
【適用對象】
◼司法實務工作者
◼律師、公司法務
◼企業、金控法遵
◼法律系學生
◼對本議題有興趣者
【優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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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相關事宜洽詢:02-23756688
沒收規定 在 Today is my day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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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鉄雄、蔡西、里昂
主題:天王王力宏,才剛從美國返台,14天隔離後還有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卻和黑人夫妻陳建州、范范到徐若瑄家開轟趴群聚,被網友痛罵,他認錯道歉說會負責,徐若瑄也說之後會更注意,絕對不再發生。台北市政府則表示,自主管理期間是禁止近距離接觸、群聚聚餐等,這案子看起來確實違規,將依裁罰基準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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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規定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沒收規定 在 錄低香港 DocHK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思浩大談聰明校長陰濕詭計,扮幫老師慶祝生日,捉犯規帶電話學生!(大家真瘋Show 2020)
雖然內地學校一般規定學生在校內不可用手機,但仍有部分人違規。遼寧某中學校長近日為查清違規學生,就假借為老師慶生,叫主任手持蛋糕到課室,還稱「拍完照片分蛋糕」。學生卻未有察覺異常,興奮地取出手機拍照,結果溫馨畫面頓成泡影,3名學生的手機當場被校長沒收。
該校校長上周六(23日)要求學校王姓主任,手持生日蛋糕為正在授課的女老師慶祝生日,學生見狀立即鼓掌歡呼,氣氛融洽。主任按照校長要求,向學生表示「先拍照先拍照,然後我們分蛋糕」,隨即有3名學生從褲袋中取手機,未料在課室外埋伏已久的校長,立即打開走廊窗,再要求3人立即交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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