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佬總算肯公開痛批蔡英文對港人「口蜜腹劍」。
食港人人血饅頭的燒山+喪寶+沈某人,食屎啦!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比起英美澳紐、加拿大等國聲援港人的言行一致,去年初大選因香港蒙難,升高反中姿態而獲人民的認同取得壓倒性勝利,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
《毓民橫議》台灣「聲援港人」竟成口蜜腹劍
2021-06-16 07:00:00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圖/取自網路)
作者/黃毓民
「道不行,乘桴浮於海。」
曾幾何時與大陸咫尺之遙的香港,是中國人逃避惡政治的一塊乾淨土,如今卻因「黨國體制,極權統治」取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暴政肆虐,萬馬齊喑,乃出現九七年主權移交後第二次移民潮。高舉民主人權大纛的西方國家言行一致,紛紛中門大開,歡迎港人避秦;一水之隔的台灣寶島,民進黨政府口蜜腹劍,過去兩年來曾不斷對面臨困境的「香港地區」居民表示伸出援手,實相卻是為港人申請居留定居設置重重路障。
在國安惡法在香港出台之後一個半月,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依據《港澳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版本正式頒布施行。修正上述《辦法》旨在反滲透: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其中第十款是「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之後,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必須在申報書「據實申報」,再經移民署聯同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等政府機關「聯審」批准,才予許可居留定居。
去年底香港情勢惡化,行政院陸委會曾表示「將跨部會朝三方向放寬港澳居民來台居留定居的制度及法規」。異哉,所謂「放寬」,原來與「收緊」同義!
「共匪謀我之心未死」,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頒布之《反滲透法》就是為了「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香港已經淪為「匪區」,亦是滲透台灣的「前進基地」,豈可不防?
對於蔡英文政府的「講一套做一套」,台港的「鐵粉」還是會以「國家安全」為其緩頰。不過,那些志切「投奔自由」及正在苦等居留定居許可審批結果的香港人,便會感到十分焦慮了。
二、
日前香港媒體報導,台灣駐港機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網頁中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六月一日有新修正版本,除必須「確實申報是否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另新增第三項:「現(曾)於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任職者,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港澳政府。」
陸委會回覆媒體查詢時指出,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居留,如有危害國家利益風險,申請不會獲批。
移民署這項有關「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居留」必須「確實申報」的新規定語焉不詳,而且並非「事實陳述」。
在這裡,我要稍為說明香港公職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及效忠」的事實背景 :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二0一六年十月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多名反對派議員因修改誓詞內容及在宣誓期間的言語和行為遭到質疑,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年十一月七日通過的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釋」也明確宣誓人如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高等法院於是根據「人大釋法」,褫奪六名立法會議員資格。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二〇二〇年七月頒布施行的《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也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行政區政府據此制定《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並於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翌(廿一)日刊憲公布,正式生效。特首林鄭月娥在法例通過後說:「明確規定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該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准,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於是,「區議員就職必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統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在此之前,區議會作為諮詢機構,議員就職不須宣誓「擁護及效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大勝,控制全港十八個區議會的其中十七個,在惡法卵翼底下,特區專權政府「輸打贏要」,除在「新選舉法」取消區議會推選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一百一十七個席位,及立法會功能組別「區議會二」五個席位,更要通過宣誓「擁護及效忠」,把部分本土派年輕議員掃地出門。
至於政府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今年一月十五日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已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簽署聲明或宣誓的要求。聲明或誓言的內容是:「我謹此聲明,本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移民署在《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新增必須確實申報「現(曾)於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任職者,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港澳政府」的規定,顯然是「因應」港府最近對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要求,但為什麼把「效忠特區」變成「效忠政府」?申請居留定居的港人如曾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不是可以填「否」?抑或在移民署眼中「效忠特區」等於「效忠政府」?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特別註明: 「如未據實填寫,應自負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責任」,然而,移民署在申報書上的「效忠港澳政府」的指涉不就正是「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嗎?
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北京「全國人大」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台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隨即發布新聞稿指出:「北京背棄對港承諾,香港的核心價值漸失,國際地位也受到衝擊,台灣依『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所設置的『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明天(七月一日)正式營運,提供港人來台就學、就業、投資創業、移民定居等專案諮詢與協處服務。」陸委會又強調,「民主自由與人權法治為台港共享的普世價值,台灣朝野均非常關注及支持香港人民的民主訴求,政府也持續密切關注香港的情勢發展,並提供國人及港人必要的協助。在兼顧國家安全前提下,依據既有法律規範及公私協力的方式,務實處理港人的人道援助及關懷事宜。」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比起英美澳紐、加拿大等國聲援港人的言行一致,去年初大選因香港蒙難,升高反中姿態而獲人民的認同取得壓倒性勝利,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台灣當局將香港定位為有別於中國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而上述條例第十八條清楚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如今卻是,《港澳關係條例》仍在,但不再把香港視為「特別區域」,「十八條」當然也就「備而不用」了!
令人感慨的是,台港兩地同樣面對中共的打壓,前者倘若朝野一心,尚可抗衡一時,後者卻是肉隨砧板上,任由宰割;二者「地異心同,精神一貫」,互相奧援,本是應有之義,奈何政治是「勢傾則絕,利窮則散」的權力遊戲,形勢比人強,真的是沒有什麼是非可言!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http://www.umedia.world/news_details.php?n=202106160630018875&fbclid=IwAR3cLy-kTUIfwaZp4cjA3go47AsiUBUmZ5xOHfCpAyyuTHk1oUm-7zQiwO4#202106160630018875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即時聊天室:http://goo.gl/ToDqof 謎米香港 www.memehk.com Facebook:www.facebook.com/memehkdotcom...
「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推薦目錄:
沒有抗爭哪有改變 在 李卓人 Lee Cheuk Y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爭奪全面否決權 持續不斷抗暴政】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
全文連結📄:https://bit.ly/3dqO04b
壹、前言
社會民主連線(下稱社民連)創會以來,揭櫫權力歸於人民原則,一直致力爭取普及平等的選舉,貫徹港人應有的政治權力,剝奪少數人依靠政治特權攫取私利,將由港人創造的資源和財富重新分配,根除不義政制強加民眾的盤剝,實踐政治平等和社會公義。成就如此徹底的社會變革,祇能求諸民眾的創意協力,不懈奮鬥,訴諸於集體的直接行動。因此,社民連一直秉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及「濟弱扶傾‧義無反顧」的理念,實行街頭、議會、司法三路並舉的抗爭。2008年始,更將抗爭帶入議會,不論是直接行動抑或拉布,都不歇顛覆香港議會文化。由反高鐵,乃至五區公投運動,以及後來的反新界東北發展和雨傘運動等,社民連均積極利用議會連結街頭的抗命行動,不少成員被捕被控,出入牢獄,逐漸將抗爭意識普及民間。
雨傘運動及反送中抗爭後,香港人以不同方式來爭取五大訴求已成常態。在最近的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幾乎奪得所有區議會的主導權,引發民間倡議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取得過半議席,奪取「全面否決權」,制衡暴政。就此,社民連必須審時度勢,檢視過去立場,擬訂最新策略,並闡明未來路向,與港人共同對抗中共暴政。
貳、主張
一、 秉承「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理念,以非暴力抗爭如公民抗命或總罷工爭取民主,致力組織群眾,推動社會抗爭;
二、 堅持「濟弱扶傾‧義無反顧」理念,致力爭取公平正義的經濟權利,政策倡議必以改善基層及勞動民眾的生活為先;
三、 反對中共濫用《基本法》附件三,將《國家安全法》、《國歌法》等惡法強加於香港民眾。關於涉及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廿三條及相關法律的具體安排,應在香港實行全面普選後,由港人民主決定;
四、 在共同綱領「五大訴求」(註A)及爭奪「全面否決權」的前提下,改變針對功能組別制度的「三不」策略(註B),支持有助議會抗爭的選舉,同時認為民主派無論在議會中取得「35+」(註C)或「35-」的情況下,都應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為共同綱領鬥爭,包括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並盡快擬訂方案應對中共的反制行動(例如禁選、解散立法會等);
五、 參加民主派就各級議會選舉協商,成立共同認定的初選或協商機制,以民主運動全局為重,遵守規定及服從結果;
六、 重申民主派在香港重大議題上,必須取得廣泛的市民直接授權,絕不能私自與中共政權談判及妥協。
叁、背景
十年前,社民連在第三屆第一次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除鞭韃功能組別制度不義,更曾譴責民主黨及民協私自與中共談判協商,投票支持2012年政改方案,無視在五區公投50萬名市民直接授權的民意,背棄公社兩黨及大專二零一二;社民連並同時提出「三不」策略,拒絕參與任何功能組別有關的選舉。2012年,社民連甚至提出「鼓勵『不登記』,杯葛功能組別」,呼籲民主派支持者不要登記成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又稱「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選民。過去,社民連在立法會及特首選舉上多次申述此主張,不但不允許黨內成員參與功能組別選舉,亦反對民主派盟友參與,免得為一個不公義的選舉制度塗脂抹粉。唯一破例是在2017年參與特首選舉,乃因社民連要反映雨傘運動毋忘初衷的群眾聲音,突顯雨傘運動抗爭和自主精神,堅持爭取公民提名及反對「八‧三一人大決定」,並試圖阻止民主派為了成為「造王者」而支持建制派候選人,實際卻淪為建制派所謂開明一翼的政治附庸。
泛民主派多年來聲稱「寸土必爭」,參與功能組別選舉及特首選舉,為求得到更大的民意籌碼與中共談判,尋求變革。但實際上,「寸土必爭」往往只淪為競逐議席的口號,在議會不公的壓逼之下,泛民主派礙於有和平演變的執政幻想,沒有與社民連協力於議會和街頭抗爭,反而連番譴責社民連的直接行動,甚至作繭自縛,不惜支持收緊《議事規則》,在中共的限制底下屈從退讓,致使民主運動停滯不前。此所以,社民連認為功能組別制度不應成為民主派討價還價的工具,最終必須被廢除,由普選制取代,任何人試圖修改功能組別制度以代替實行普選制都是自欺欺人。
相反,社民連相信變革必須依靠群眾運動,而不能單靠代議士,遂提倡五區公投運動,把重大事務留給港人共同決定,結合議會內外抗爭,與不同社運團體共同進退,積累民主力量。社民連當年制訂「三不」政策,不但因為功能組別制度並不公義,亦是批評泛民主派盲目追求議席,放棄連結群眾,更要藉此向公眾說明抗爭比議席更為重要。社民連隨後一直以身作則,不斷抗爭來呼喚民主派同道一起投身群眾運動,背靠群眾,直面暴政。2013年元旦遊行後,時任主席梁國雄「一人非法集結」,更啟發戴耀廷提出「佔領中環」的意念,在戴耀廷提出公民抗命後,民眾愈發明白抗爭的理由,間接推動溫和民主派陸續參與議會抗爭。
2014年8月31日,中共推出「八‧三一人大決定」,正式與溫和民主派決裂,談判協商之路走到盡頭,泛民主派隨即全面投入「佔領中環」,參與公民抗命。9月28日,雨傘運動爆發,民主派不論是溫和或激進一翼,均遭暴政全面鎮壓,最終被帶上法庭,乃至入獄。去年2月,在雨傘運動領袖入獄前夕,中共政權利用林鄭政府推出送中惡法,民主派訴諸議會抗爭,警醒香港民眾關注,最後引發6月9日的百萬人大遊行。經歷兩次大運動的洗禮,議會抗爭及公民抗命再非禁忌,亦調和所謂「和理非」和「勇武」的對立,當此之時,絕大部份民主派支持者均認同要整合力量,團結一致,抵抗暴政逼迫。
肆、展望
為實現「五大訴求」,向中共施加更大壓力,不少人提倡在未來的立法會選舉要盡力爭取過半議席,意圖奪得立法會主導權,亦有人提倡爭取立法會過半,隨後爭取特首選委過半,選出一個「黃特首」,藉此引發中共全面鎮壓,取消「一國兩制」,讓世界各國制裁中共政權,造成「政治攬炒」局面,最後有機會使中共敗亡,港人獲得真正自由。而近期中共突然強推「港版國家安全法」,實質上廢除立法會代表港人立法和監察政府的功能,顛覆《基本法》廿三條「自行立法」的規定,提前中共與港人的政治衝突。
我們認為,寄望引發外國政府制裁中共,既高估前者維護香港民主的決心,也低估後者不惜掃平異議的惡毒。事實上,沒有本地堅持反抗,外援亦必定愈發減弱。面對專制政權,我們同意以爭取立法會議席過半為目標,盡所能在議會中獲取最大量的民意支持,在於反送中運動受殘酷鎮壓,中共又一波「國安法」攻勢,民眾運動退潮之際,此舉不啻是動員港人打破僵局的良策,而且,基於區議會選舉的結果,不少港人已認清政權墮落腐化的面目,亦切身體會警察濫權濫控的暴虐,以選票抗議補充已逐漸耗損的街頭運動,是當下可取方案。況且,一旦取得多數的立法會,民主派是以與林鄭政府分庭抗禮,一邊是中共儡傀,另一邊是擁有港人授權,擁有堅實民意基礎,具有憲制認許,合法合憲的權力機構,利用「全面否決權」發揮制衡作用,並以此反過來持續向暴政施壓,而非將寄望放諸搖擺不定的商界,企圖以「黃特首」對抗暴政。
我們相信,為港人奪得「全面否決權」,直接否決惡法和不義撥款,制衡中共「全面管治權」,將會為實現「五大訴求」踏出關鍵的一步。在當前時局下,民主派內不分彼此均嚐過濫捕濫控的滋味,甚至同處一獄,命運相連;民主派議員亦受廣大群眾監督,難以與中共私相授受,而民主派功能組別議員亦一改保守態度,開始投入議會抗爭。換言之,參加「35+」陣營的功能組別候選人,應向民眾公開承諾會與民主派共同進退,而就職的唯一功能,並非謀求界別私利,而是實現「五大訴求」,包括廢除功能組別,實現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雙普選。故此,社民連決定改變「三不」策略,支持服膺上述目標的人參與功能組別選舉,合力抗爭。
從最近中共強推《國安法》,政府藐視區議會,警隊濫捕濫控及4‧18大搜捕民主派領袖等可見,與龐大的中共政權相比,尚是強弱懸殊。我們不必寄望議會過半就能翻天覆地,亦不要因未能過半而感到灰心絕望。不論最終民主派是否能奪得過半立會議席,中共勢必加倍力量反制打壓,企圖讓港人灰心絕望,放棄抗爭,因此,面對中共不同形式的打壓,民主派在議會是「35+」還是「35-」,弘揚抗爭不息的信念,爭取港人最大動員,嘗試組織更大規模的公民抗命或總罷工,以本地持續不斷的抗爭運動,引起國際社會支援,喚起中國大陸人民關注,甚至一同反抗暴政,是我們未來行動綱領的方向。
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多年以來,社民連相信只有群眾全面抗爭,才能逼使政權退讓,或直接使暴政滅亡。我們不僅因應時局總結經驗,調整策略,也必定會堅持理念,扶助基層勞苦,爭取民主普選,持續不斷抗爭到底!
社會民主連線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註:
A、一、全面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撤回「暴動」定性;三、撤銷所有反送中示威者控罪;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警暴;五、立即實行「真雙普選」。
B、即在凡有功能組別的選舉中「不提名、不參選、不投票」。
C、即立法會議席過半數,以主導立法會各項職能,並嘗試阻撓政府各項議案及撥款申請,以此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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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決議文,支持民主陣營力爭「35+」!請大家撐長毛同 JIMMY!
//貳、主張
一、 秉承「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理念,以非暴力抗爭如公民抗命或總罷工爭取民主,致力組織群眾,推動社會抗爭;
二、 堅持「濟弱扶傾‧義無反顧」理念,致力爭取公平正義的經濟權利,政策倡議必以改善基層及勞動民眾的生活為先;
三、 反對中共濫用《基本法》附件三,將《國家安全法》、《國歌法》等惡法強加於香港民眾。關於涉及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廿三條及相關法律的具體安排,應在香港實行全面普選後,由港人民主決定;
四、 在共同綱領「五大訴求」(註A)及爭奪「全面否決權」的前提下,改變針對功能組別制度的「三不」策略(註B),支持有助議會抗爭的選舉,同時認為民主派無論在議會中取得「35+」(註C)或「35-」的情況下,都應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為共同綱領鬥爭,包括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並盡快擬訂方案應對中共的反制行動(例如禁選、解散立法會等);
五、 參加民主派就各級議會選舉協商,成立共同認定的初選或協商機制,以民主運動全局為重,遵守規定及服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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