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水扁總統
[新勇哥物語]-212
—您知道有一種法令只用在阿扁與致中身上,當政治目的達到後就廢棄不用的「扁家條款」嗎?
勇弟: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8月27日有一篇文章《三位卸任總統的法定法官》,刊登在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內容談扁案「中途換法官」,周占春專庭案件被併入蔡守訓普通案件,後來已經改為「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也就是說,類似扁案「中途換法官」,違背「法官法定原則」的違憲作為,在唯一一次用在阿扁身上,達到空前絕後的政治目的後,就決定不用了。
勇哥:這樣的改變,我怎麼不知道?實在孤陋寡聞,慚愧慚愧!
勇弟:林孟皇法官的文章說,李登輝、陳水扁、和馬英九三位卸任總統在面對司法時,都發生過換法官的情事,而且其中二位是因為法官異動而換人,凸顯我國法官調動頻繁的問題,但扁案台北地院確實已記取換法官的教訓,建立了一套相對客觀、透明的制度。
勇哥:我看了又看林法官的大作,其中寫到「陳水扁前總統甚至在併案換法官後,由原先的交保決定改為羈押,引發違反法定法官的疑慮,嚴重戕害台灣司法的公信。即便是在時隔十年後的今日,監察委員陳師孟仍在約詢相關人等,以調查、釐清當年併案換法官的決定,究竟有沒有政治力介入、相關司法人員有無濫用權限?」
而所謂「法定法官原則」,是指個別訴訟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必須依據事先已經建立之一般、抽象性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這項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官的獨立性與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因為在複雜多元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官並非「同值等價」。
當阿扁被二次無保釋放後,2008年12月27日當他看到「扁案法官可能換人」的新聞報導後,「心中著實驚訝與忐忑不安。擔心這件事如果成真,經過多少司法前輩努力而建立起來些微的審判獨立公信力,勢必遭受空前的質疑聲浪。」為此他還寫了《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一文投稿報紙,希望提醒各界重視這問題的嚴重性。可惜該文刊出之時,報紙頭版已標明著「扁家弊案全改由蔡守訓審理」。這一欠缺智慧的決定,當然引起世人對於我國審判獨立的疑慮。
有鑑於此,台北地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涉及金融十法案件,一律劃歸金融專庭審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
小勇: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扁案「中途換法官」原來有「陳水扁條款」。時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涉及扁案案外案的偽證案,在2011年8月17日被最高法院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不用入獄,卻被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除議員職務。以將近3萬3千票全市最高票當選的議員身分就這樣給剝奪掉。連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都為致中抱不平,認為這個制度不合理應該檢討。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也質疑親屬的偽證情有可原,法官為何不宣告緩刑?本土社團則表示,這是馬政府藉司法政治整肅扁家。
2015年2月4日馬總統公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為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才能解除議員職務,則致中得易服社會勞動就不會發生因3個月輕罪而被摘除議員職務的事了。這個修正條文顯然也是「陳致中條款」。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法官法定原則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陳水扁總統
[新勇哥物語]-212
—您知道有一種法令只用在阿扁與致中身上,當政治目的達到後就廢棄不用的「扁家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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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哥:這樣的改變,我怎麼不知道?實在孤陋寡聞,慚愧慚愧!
勇弟:林孟皇法官的文章說,李登輝、陳水扁、和馬英九三位卸任總統在面對司法時,都發生過換法官的情事,而且其中二位是因為法官異動而換人,凸顯我國法官調動頻繁的問題,但扁案台北地院確實已記取換法官的教訓,建立了一套相對客觀、透明的制度。
勇哥:我看了又看林法官的大作,其中寫到「陳水扁前總統甚至在併案換法官後,由原先的交保決定改為羈押,引發違反法定法官的疑慮,嚴重戕害台灣司法的公信。即便是在時隔十年後的今日,監察委員陳師孟仍在約詢相關人等,以調查、釐清當年併案換法官的決定,究竟有沒有政治力介入、相關司法人員有無濫用權限?」
而所謂「法定法官原則」,是指個別訴訟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必須依據事先已經建立之一般、抽象性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這項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官的獨立性與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因為在複雜多元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官並非「同值等價」。
當阿扁被二次無保釋放後,2008年12月27日當他看到「扁案法官可能換人」的新聞報導後,「心中著實驚訝與忐忑不安。擔心這件事如果成真,經過多少司法前輩努力而建立起來些微的審判獨立公信力,勢必遭受空前的質疑聲浪。」為此他還寫了《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一文投稿報紙,希望提醒各界重視這問題的嚴重性。可惜該文刊出之時,報紙頭版已標明著「扁家弊案全改由蔡守訓審理」。這一欠缺智慧的決定,當然引起世人對於我國審判獨立的疑慮。
有鑑於此,台北地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涉及金融十法案件,一律劃歸金融專庭審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
小勇: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扁案「中途換法官」原來有「陳水扁條款」。時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涉及扁案案外案的偽證案,在2011年8月17日被最高法院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不用入獄,卻被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除議員職務。以將近3萬3千票全市最高票當選的議員身分就這樣給剝奪掉。連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都為致中抱不平,認為這個制度不合理應該檢討。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也質疑親屬的偽證情有可原,法官為何不宣告緩刑?本土社團則表示,這是馬政府藉司法政治整肅扁家。
2015年2月4日馬總統公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為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才能解除議員職務,則致中得易服社會勞動就不會發生因3個月輕罪而被摘除議員職務的事了。這個修正條文顯然也是「陳致中條款」。
法官法定原則 在 陳水扁新勇哥物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勇哥物語]-212
—您知道有一種法令只用在阿扁與致中身上,當政治目的達到後就廢棄不用的「扁家條款」嗎?
勇弟: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8月27日有一篇文章《三位卸任總統的法定法官》,刊登在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內容談扁案「中途換法官」,周占春專庭案件被併入蔡守訓普通案件,後來已經改為「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也就是說,類似扁案「中途換法官」,違背「法官法定原則」的違憲作為,在唯一一次用在阿扁身上,達到空前絕後的政治目的後,就決定不用了。
勇哥:這樣的改變,我怎麼不知道?實在孤陋寡聞,慚愧慚愧!
勇弟:林孟皇法官的文章說,李登輝、陳水扁、和馬英九三位卸任總統在面對司法時,都發生過換法官的情事,而且其中二位是因為法官異動而換人,凸顯我國法官調動頻繁的問題,但扁案台北地院確實已記取換法官的教訓,建立了一套相對客觀、透明的制度。
勇哥:我看了又看林法官的大作,其中寫到「陳水扁前總統甚至在併案換法官後,由原先的交保決定改為羈押,引發違反法定法官的疑慮,嚴重戕害台灣司法的公信。即便是在時隔十年後的今日,監察委員陳師孟仍在約詢相關人等,以調查、釐清當年併案換法官的決定,究竟有沒有政治力介入、相關司法人員有無濫用權限?」
而所謂「法定法官原則」,是指個別訴訟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必須依據事先已經建立之一般、抽象性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這項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官的獨立性與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因為在複雜多元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官並非「同值等價」。
當阿扁被二次無保釋放後,2008年12月27日當他看到「扁案法官可能換人」的新聞報導後,「心中著實驚訝與忐忑不安。擔心這件事如果成真,經過多少司法前輩努力而建立起來些微的審判獨立公信力,勢必遭受空前的質疑聲浪。」為此他還寫了《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一文投稿報紙,希望提醒各界重視這問題的嚴重性。可惜該文刊出之時,報紙頭版已標明著「扁家弊案全改由蔡守訓審理」。這一欠缺智慧的決定,當然引起世人對於我國審判獨立的疑慮。
有鑑於此,台北地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涉及金融十法案件,一律劃歸金融專庭審理。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
小勇: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扁案「中途換法官」原來有「陳水扁條款」。時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涉及扁案案外案的偽證案,在2011年8月17日被最高法院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不用入獄,卻被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除議員職務。以將近3萬3千票全市最高票當選的議員身分就這樣給剝奪掉。連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都為致中抱不平,認為這個制度不合理應該檢討。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也質疑親屬的偽證情有可原,法官為何不宣告緩刑?本土社團則表示,這是馬政府藉司法政治整肅扁家。
2015年2月4日馬總統公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為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才能解除議員職務,則致中得易服社會勞動就不會發生因3個月輕罪而被摘除議員職務的事了。這個修正條文顯然也是「陳致中條款」。
法官法定原則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歷史課本讀過的「六三法」,
就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為了防止暴政發生
為了保護人民不被侵害 💪
就需要些規定,讓政府好好遵守遵守!
_
在學校肆意妄為的馮寬
竟被新來的老師挑戰?
究竟誰會勝利呢?
來聽聽不良公民老師的荒謬故事
一同了解了解法律、知曉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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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X #臺灣吧 feat. @77老大
跟著不良公民老師,一起了解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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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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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調一次
第一:我不是扁先生的律師,所以扁先生律師的陳述我沒有必要替其背書,所以阿扁
先生的訴訟策略和我無關,我觀察的重點在於法院是否盡到說理之義務。
至於網友回文中諸多之情緒用字,我想不必了吧...
第二:或許有人認為高院或地院的裁定或新聞稿理由已經說的很充分,
但在我看來是不夠的,至於網友們「幫」法院寫了一大堆的「理由」
很好,但可惜網友不是審判該案件的法院,這麼多的「理由」不能都
不能代表法院。
第三:法院判某甲成立殺人罪處死刑,某甲抗議法院憑什麼判我有罪。
法院回答根據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所以妳應該處死刑。
難道這是一個正確的審判邏輯嗎?法院應該說明為什麼某甲成立殺人罪,
法院是如何認定某甲有殺人事實,這才是法院應盡的說理義務。
不是由被害人家屬、不是由媒體、更不是由網友代替回答。
或許很多人認為地院或高院的說明已經很清楚了,但至少在我看完高院駁回
扁律師異議的裁定後,我認為說理是相當不夠的。至於實務工作上被法官
刁,是一定避不了的,但通常這些說理不充分之點都會成為日後得成功
上訴第三審的事由,所以好像有點因禍得福之感......
第四:實務上會有許多的慣例,但這些慣例未必合理,特別是這些慣例通常
是方便審判工作而非審判程序的公正,當我們在挑戰這一些慣例時非
常之辛苦,但我個人認為是很有意義的。
在我看來其實本次事件真正值得挑戰的是地方法院那個分案要點的制訂
、法律地位、效力與刑事訴訟法乃至憲法的關連性…因為這將影響釋憲
聲請是否能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第一項第二款之前提(這個
我想大家應該沒興趣想看吧..),但是我目前沒看到扁律師是否有針對
此點加以挑戰,或許有但我沒看見。
第五:再次強調大家不用如此激動,世間事見解不同實難避免,但無須
干戈相見,或許回文的那幾位先生看完後會覺得我怎麼可以這麼
冥頑不化,但請平心靜氣,不過就是討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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