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風而行/言,不需要什麼勇氣,只要誠實面對內心即可。
所以儘管逆風,還是要說一下內心話:
「人間司法體系沒有神,如果有,#也是人造出來的。」
------
「決定羈押的裁定是法官決定,不管撤銷發回或重裁,都是法院內部的審級自我糾正與決定,與單一檢察官個人無關。」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與否是由法官決定,檢察官負責的就是「聲請」以及「得(注音:ㄉㄜˊ)」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所以決定羈押的是法官,而不是哪位「檢察英雄」。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 #經法官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 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Search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 在 關於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的推薦與評價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即得羈押之(B)法官在為羈押程序中訊問 ... 二)依刑事訴訟法§101Ⅱ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