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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00期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 #裁判時報 第99期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 #裁判時報 第94期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王士帆
◎ #月旦法學雜誌 第299期
商業事件審理之翻轉/蔡惠如
共同訴訟人互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吳明軒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6期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
大法官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以資訊揭露、利害迴避、現金逐出門檻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劉連煜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9期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陳忠五
從返還訴權到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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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民事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法官迴避民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219太極門政治整肅的假案,黃淑玲、莊金昌、劉錫賢、林秋華法官多次審判這個案件,也都沒有迴避,司法院沒半個人敢出來講話?
石木欽長期接受涉訟當事人翁茂鍾的飲宴、球敘,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例如在台北地院審理「百利銀行案」期間非但沒有主動迴避,甚至與其討論案情、為其提供訴訟策略。對此石木欽辯稱:「這是民事案件,我是辦刑事的,我不懂也不可能跟他討論。」當時石木欽身為最高法院法官,法學知識量絕非一般實務工作者所及,竟然認為能以這種理由搪塞,非常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