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地區貓咪送養~有喜歡的請連繫原PO)
原本跟媽媽生活在馬路邊的垃圾堆中 因安全考量只好撈
左左&右右
性別
體型
年紀約 1個月大
特徵
健康狀況 食慾 排便正常 已除蚤 驅蟲
原本跟媽媽生活在馬路邊的垃圾堆中 因安全考量只好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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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左&右右
性別 公&母
體型
年紀約 2個月大
特徵
健康狀況 食慾 排便正常 已除蚤 驅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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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認養者,請詳讀以下條件
1、認養人需年滿20歲(男役畢),有穩定的收入,足夠貓咪活動的空間並徵得全家人 (尤其是長輩)同意。
2、需接受及認知貓咪會換毛掉毛的事實,並確定家人的健康不受影響。
3、認養人必須有足夠的耐心及養貓常識,愛貓並細心呵護貓咪。
4、認養人必須同意定期帶牠施打預防針、除蚤驅蟲,不關龍.
飼料不能吃偉X 或大賣場 低等級飼料...有疾病時立即帶往醫院治療,
注意居家安全 門 窗, 勿讓牠流落街頭。
5、將來不會為了搬家、出國、結婚、生子...等問題而拋棄牠,也不可因為貓咪 年老、生病而遺棄牠。
6、留下永久聯絡資料,能了解貓咪的情況.並且"同意簽屬認養切結書"!
7. 謝絕貓販以及臨時起意想養貓的人
8. 同意送養人定期追蹤和家訪..
有意認養者請洽原PO並且填寫認養介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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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年齡 :
職業 :
居住地:
E-mail :
Facebook:
聯絡電話:
有無 養貓經驗(年) :
1. 想認養這隻貓咪的原因?
2. 有無考慮一次認養兩隻貓貓彼此作伴?
3. 是否已確認家人或室友同住者無對動物過敏體質,且全數同意增加新的動物家庭成員?
4. 家人或室友對貓咪抱持的態度?請詳細說明。
5. 居住環境
(自宅 租屋 同居 室友)
6. 貓咪的活動空間 (約幾坪)
7. 請說明貓咪未來的生活環境規劃,有無對外開放式空間?
8. 平均每天能陪貓咪的時間(睡眠除外)
9. 請詳細說明上下班後可陪貓咪的時間及陪伴方式
10. 兵役 / 出差 / 出國
(尚未服兵役 未來有出國留學 打算未來會有外派可能 固定每個月出國 每年出國至少一次)
11. 兵役、出遊或出國期間貓咪的照料,請詳細說明。
12. 未來人生規劃大致說明
(請詳細考慮未來二十年的人生規劃中(貓咪壽命大概如此)貓咪的定位。
結交男女朋友、結婚、生子、搬遷等等等如此多人生歷程中,都以貓咪的生活品質及未來為優先考量。)
13. 貓咪未來的飲食規劃(請告訴我們選擇的品牌,包含乾糧及濕食,建議多選幾種做替換)((若飼主較無經濟負擔我們通常會推薦主食罐及無榖飼料。)
14. 貓咪每公斤每天所需的水量是?
(30CC 30-60CC 60CC)
15. 每日不足的水份會如何補足?
16. 是否同意貓咪絕育?
17. 如果貓咪與您家貓或家人的相處不愉快甚至遭到欺負,您將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18. 請說明貓咪可能破壞的物品及可以避免的方法。
19. 除了飲食、喝水量及環境,養貓咪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20. 本人願意定期(每1-2週)上傳及回報動物狀況並接受送養人之追蹤訪視,包含網路、電話、及見面探視之追蹤。
21. 追蹤回報意見反應
(貓咪到新家後,前2個月我們會較密集的追蹤,
例如透過 facebook 或 line 等通訊軟體請您傳照片以及〝主動〞回報狀況,
2個月適應期過後,也請定期上傳照片,不知道是否能接受?或是有任何顧慮歡迎先提出。)
22. 請說明未來貓咪的預防針規劃?
(關於疫苗注射腫瘤(VAS)的狀況,除了跟醫師討論以外,還希望能先了解您對這部分狀況更多的想法。(可搜尋「貓五合一 腫瘤」閱讀相關資料及案例,另貓咪不出門還有三合一疫苗可做選擇)
23. 每月貓咪的生活預算
24. 貓咪若有重大疾病,能給予的醫療資源及預算?
補充說明
25. 是否已詳細閱讀並同意簽署認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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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切結書 如下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請勿隨意購買雜牌飼 料餵食,例如:偉嘉、喜躍…等。)、乾淨之飲水、
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 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3.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4.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5.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6.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或飼養於野外開放空間,若需攜出則需放至於安全之外出籠。
7.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 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8.當牠罹病、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9.認養之動物前兩個月為試養期,此階段若送養人評估該認養家庭不適任,則送養人有權接 回動物。
10.本人願意定期上傳相片回報動物狀況並接受送養人之追蹤訪視。
11.本人同意母貓於發情前及公貓於一歲後完成節育手術。
12.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3.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4.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租屋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高閔琳為同志平權 陳菊:追求人權與城市進步,我願意
高雄市議員高閔琳昨(25)針對高雄市「性別人權」政策提出質詢,追蹤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進度,更提出五大要求:「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辦理註記發予證書、集團婚體納同志、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多元性別業務,並要求市府重送「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至議會審查。陳菊市長表示,將責成副祕書長建立跨局處之溝通平台,盡速送審人權自治條例,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之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並應發予伴侶證書
近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盧森堡總理Xavier Bette於本月15日與男友舉辦同志婚禮締結婚姻;23日,92%為天主教徒的愛爾蘭公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高閔琳指出,許多國家具「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伴侶制度,以法國伴侶制度(PACS, 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為例,其自1999年實施至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依法受到保障、登記為伴侶者,超過95%為異性戀伴侶。
高閔琳議員以「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兩公約為開場,首先針對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情形提出質詢。民政局曾姿雯局長表示,目前已有27對同志伴侶申請註記。
高閔琳認為,民政局應參酌國內伴侶盟目前已送進立法院完成一讀的「多元成家法案」及歐美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之伴侶制度,不應將同志特別標籤出來,而該將「陽光註記」修正為不限任何性別之「伴侶註記」;進而提供任何性別之伴侶能夠彼此認定,同時也能作為未來政府施政、修法及學術研究之需要。
高閔琳更指出,日本憲法並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日本東京澀谷區今年04/01通過「促進尊重澀谷區男女平等暨多元性社會條例」,承認同性之間的伴侶關係,同時為了減少同志伴侶在租屋、醫療探視等阻礙,更核發伴侶關係之證書。高閔琳認為,即使高市府目前的「陽光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民政局應主動核發「辦理伴侶註記」之證書,以便利居住在高雄市的伴侶,能夠適應各種實際的社會生活。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說,所內註記僅供戶政人員內部資料查詢使用,前來申請註記之伴侶不但無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列印,依法民政局亦無法提供公文書等證明其關係。
高閔琳質疑,要求民政局提供「曾向高雄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伴侶所內註記之行為」的證明,並不涉及其伴侶關係的合法性,既不違法、更求便民,民政局實在沒有什麼好不能提供的。民政局長表示,針對核發證書部分,將再作進一步研議。
高閔琳:民政局不應推拖拒絕同志參加集團婚禮
高閔琳更進一步指出,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日前都公開承諾,宣布將納同志參與市民集團婚禮,而目前已經推出「陽光註記」創舉的高雄市政府,對於追求性別平權與人權進步,不該落於人後。
高閔琳表示,我國民法過去關於婚姻的規範乃採「儀式婚主義」,其條文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然在96年修正以後,現行民法第982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即改採「登記婚主義」。
高閔琳說,儘管我國目前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尚未合法化,然現行法律乃既以「登記」而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締結婚姻的法律要件,可見舉辦婚禮等公開儀式僅是活動性質,因而「讓同志伴侶報名參加集團婚禮非但並不觸犯民法,民政局更沒有任何拒絕、限制同志參加集團婚禮的理由」。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台北市與桃園市的作法,讓同志朋友參與市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或自由婚禮。
法制局:面對相關法律疑義,將提行政訴訟與釋憲
在既有民法、戶籍法等相關法律的限制下,高雄市民政局僅能針對同志伴侶予以行政協助,提供並無法律效力的「陽光所內註記」,然而面對醫療現場及特殊緊急狀況,可見同志生活上的許多困難。
高閔琳指出,即便陽光註記並無實質法律效力,但依據現行民法第1123條及醫療法第63條當中關於「家屬」及「關係人」的法律定義,將有助於為同志伴侶解套(註一)。
法制局長許乃丹表示,有關醫療法上所稱之關係人,可參酌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3月6日衛署醫字第0920010632號函釋,原則上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因所內註記為伴侶,並非戶籍法法定登記事項,僅供戶政事務所人員參考,因此不生法定效力;但經所內註記為伴侶者,若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要件,即得依戶籍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為家長家屬登記。她說,「取得家長家屬登記之同性伴侶,則堪認其與病人有同居家屬之特別密切關係,而具有簽署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權限」。
許乃丹更進一步表示,我國家暴法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針對家暴法之適用,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104年02月04日更進一步修法通過「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納入準用家暴法相關規定之範疇;足見家暴法修法的三個階段,同志若依法成為家屬、有同居關係之同志,或是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同志均得準用家暴法之相關規定。
日前曾有同性伴侶至其他縣市戶政單位辦理「家屬」登記,遭到承辦人員以內政部函釋第1000060324號釋文而不受理(註二);高閔琳追問,「高雄市的戶政事務所,是否也會發生以內政部函釋拒絕同志伴侶登記為家屬之情形」,要求民政局長及法制局基於協助市民立場,以「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救濟。
法制局長徐乃丹表示,內政部函釋內容的確有限縮民法「家屬」之疑義,將進一步與相關學者與團體研議討論,必要時將提出行政訴訟與釋憲。
陳菊:責成副秘書長建立單一窗口,與同志對話
對於民政局「陽光註記」之創舉採取肯定態度的高閔琳表示,陳菊長期為台灣民主與人權奮鬥,高雄市作為進步宜居的大城市,應在性別人權、同志人權、多元性別平等上更有所前瞻性作為。高閔琳更指出,市府每一個局處都可以依「多元性別」觀點重新檢視既有或未來的創新政策,例如經發局可以「粉紅經濟」思考產業發展策略,並推廣建立性別友善企業名單,觀光局比照英國觀光旅遊局推出同志旅遊主題、勞工局應更積極檢查勞動現場是否發生性別歧視與霸凌行為等。
高閔琳認為,高雄市政府應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打開與同志社群之溝通平台,以多元性別觀點、跨局處審視既有政策,營造友善同志環境。她補充說,台北市民政局每年邀集市府相關局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及同志團體,召開二次的同志業務聯繫會報,以深入了解同志需求、加強保障多元性別權益,高雄市應參酌其他縣市作法積極辦理。
陳菊答詢時表示,「高雄市政府有些行政作為走在前面,面對很大壓力,但為了追求城市進步與人權的落實,我願意努力」;陳菊更進一步表示,將責成副秘書長建立跨局處的單一窗口,與同志社群對話,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的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要求重提人權自治條例 陳菊:將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高閔琳議員在總質詢的最後指出,市府曾於2010年07月27日市政會議通過「人權自治條例」草案並送至議會審議,然當時因為適逢縣市合併議案眾多,且按議事規則第18條議案「跨界不連續」之規定,本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審議完畢因此胎死腹中。
高閔琳指出,高雄市已於2005年成為全球第16 個「人權城市」,為維護市民自由發展個人人格與保障市民尊嚴與人權,市府於2010年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其草案內容非常進步,條文中明確保障對於「性別」與「性傾向」等個別性差異不受歧視性待遇(註三)。高閔琳說,本會期議會目前已審理通過「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自治條例」與「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足見新的議會議事效率很高,然而人權自治條例遲未通過,要求市府重新將「人權自治條例」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陳菊市長表示,當年市府積極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研議過程當中除參考國外諸多人權法案、邀請學者專家討論外,更曾於高雄市南北兩地召開公聽會,廣納市民大眾、各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再經高雄市人權委員會討論,於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然議案因故未能如期通過,承諾將「重新審視整套法案並充實相關內容,以使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與時俱進,於市政會議通過後,盡速送進議會通過審議」。
高雄市長陳菊表示,重視「人權」一直是高雄市重要的施政價值,即便面對許多「走在前面」的行政作為的壓力,但作為一個追求進步與人權的城市,「願意衝破加諸在任何人的身上若干不合理的狀況」,因為高雄市追求進步,永遠沒有止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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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醫療法第63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註二:內政部於內授中戶字第 1000060324 號,函釋「民法第 1123 條第 2 項固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然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並非必屬一致。又戶籍登記稱謂欄關於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 8 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填『家屬』,共同居住之非親屬則填『寄居』,故共同居住之民法上姻親,於戶籍登記稱謂宜登記為『寄居』」。
註三: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本市屬於全體市民。市民在本市有自由發展個人人格之權利。本府施政應以增進市民人格尊嚴及人權保障為目的」,第七條「市民無分其膚色、年齡、身心障礙、疾病、性別、性傾向、語言、宗教、政治信仰、種族、民族、族群、國籍、職業、家庭、經濟背景或其他個別性差異,均平等享有本自治條例之權利,不受歧視性之待遇」。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租屋 在 白日夢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樹林地區送養中)
新北 #樹林 (待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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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待認養】蘿莉塔正妹
性別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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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已除蚤驅蟲 食慾 排便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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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送養】分隔島 *阿甘*
阿甘 是在分隔島發現的
性別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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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已除蚤驅蟲 食慾 排便正常
個性 親人 精力旺盛
★有意認養者,請先私訊給我
並請詳讀以下條件(*´▽`*)
1、認養人需年滿20歲(男役畢),有穩定的收入,足夠貓咪活動的空間並徵得全家人 (尤其是長輩)同意。
2、需接受及認知貓咪會換毛掉毛的事實,並確定家人的健康不受影響。
3、認養人必須有足夠的耐心及養貓常識,愛貓並細心呵護貓咪。
4、認養人必須同意定期帶牠施打預防針、滴跳蚤藥,不關龍.
飼料不能吃偉X 或大賣場 低等級飼料...有疾病時立即帶往醫院治療,
注意居家安全 門 窗, 勿讓牠流落街頭。
5、將來不會為了搬家、出國、結婚、生子...等問題而拋棄牠,也不可因為貓咪 年老、生病而遺棄牠。
6、留下永久聯絡資料,能了解貓咪的情況.並且"同意簽屬認養切結書"!
7. 謝絕貓販以及臨時起意想養貓的人
8. 同意送養人定期追蹤和家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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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已確認家人或室友同住者無對動物過敏體質,且全數同意增加新的動物家庭成員?
4. 家人或室友對貓咪抱持的態度?請詳細說明。
5. 居住環境
(自宅 租屋 同居 室友)
6. 貓咪的活動空間 (約幾坪)
7. 請說明貓咪未來的生活環境規劃,有無對外開放式空間?
8. 平均每天能陪貓咪的時間(睡眠除外)
9. 請詳細說明上下班後可陪貓咪的時間及陪伴方式
10. 兵役 / 出差 / 出國
(尚未服兵役 未來有出國留學 打算未來會有外派可能 固定每個月出國 每年出國至少一次)
11. 兵役、出遊或出國期間貓咪的照料,請詳細說明。
12. 未來人生規劃大致說明
(請詳細考慮未來二十年的人生規劃中(貓咪壽命大概如此)貓咪的定位。
結交男女朋友、結婚、生子、搬遷等等等如此多人生歷程中,都以貓咪的生活品質及未來為優先考量。)
13. 貓咪未來的飲食規劃(請告訴我們選擇的品牌,包含乾糧及濕食,建議多選幾種做替換)((若飼主較無經濟負擔我們通常會推薦主食罐及無榖飼料。)
14. 貓咪每公斤每天所需的水量是?
(30CC 30-60CC 60CC)
15. 每日不足的水份會如何補足?
16. 是否同意貓咪絕育?
17. 如果貓咪與您家貓或家人的相處不愉快甚至遭到欺負,您將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18. 請說明貓咪可能破壞的物品及可以避免的方法。
19. 除了飲食、喝水量及環境,養貓咪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20. 本人願意定期(每1-2週)上傳及回報動物狀況並接受送養人之追蹤訪視,包含網路、電話、及見面探視之追蹤。
21. 追蹤回報意見反應
(貓咪到新家後,前2個月我們會較密集的追蹤,
例如透過 facebook 或 line 等通訊軟體請您傳照片以及〝主動〞回報狀況,
2個月適應期過後,也請定期上傳照片,不知道是否能接受?或是有任何顧慮歡迎先提出。)
22. 請說明未來貓咪的預防針規劃?
(關於疫苗注射腫瘤(VAS)的狀況,除了跟醫師討論以外,還希望能先了解您對這部分狀況更多的想法。(可搜尋「貓五合一 腫瘤」閱讀相關資料及案例,另貓咪不出門還有三合一疫苗可做選擇)
23. 每月貓咪的生活預算
24. 貓咪若有重大疾病,能給予的醫療資源及預算?
補充說明
25. 是否已詳細閱讀並同意簽署認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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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切結書 如下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請勿隨意購買雜牌飼 料餵食,例如:偉嘉、喜躍…等。)、乾淨之飲水、
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 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3.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4.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5.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6.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或飼養於野外開放空間,若需攜出則需放至於安全之外出籠。
7.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 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8.當牠罹病、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9.認養之動物前兩個月為試養期,此階段若送養人評估該認養家庭不適任,則送養人有權接 回動物。
10.本人願意定期上傳相片回報動物狀況並接受送養人之追蹤訪視。
11.本人同意母貓於發情前及公貓於一歲後完成節育手術。
12.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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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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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是大學生 最近在找外宿的房子
因為我還沒滿20歲 原本是想說找好房子之後 想請住台北的親戚幫我簽約
但是我怕親戚的時間不好喬 最後訂金付了但是房東覺得等太久不爽租
後來我問了法律系的朋友 他跟我說請家長(法定代理人)寫個證明
表示允許我簽約的行為 那我自己簽約就有法律效力
我查了一下應該是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但是他又說怕有些房東不懂法律 堅持未滿20歲就不給簽
變成盧洨半天很麻煩 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有辦法主張上面的法律權利嗎
還是乾脆放棄這間房子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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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5620760.A.9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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