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的性別我決定,我的身體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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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跨性別者小 E 向戶政事務所要求,希望能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改為女,但卻因為缺乏「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而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不過,在昨天出爐的訴訟結果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 #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以及 #法院的事實調查 等理由,判決跨性別者小 E 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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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非常感動,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們的努力之下,讓台灣的性別平等道路上,再度走到了另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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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辯護律師所說的,法官在做出這樣歷史性的判決時,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許多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卻都因法律缺乏或行政部門怠惰,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不被落實跟保障;這樣的判決,明確認定了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要強制動手術,是違憲的、缺乏法律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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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函示duck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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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政部在 2008 年頒布的函釋大有問題!判決書中提到,這項函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官更直言,「沒有合憲的行政規定,沒有遵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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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2017 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認定,法國要求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世界上也已有 30 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早就將手術從變更性別的條件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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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台灣,當國際間都在檢討改進跨性別者的換證規定時,內政部卻自顧自地沿用 2008 年的函示,對於民間團體長期的訴求、社會大眾對多元性別態度的轉變,毫無反應,甚至,變相成了跨性別族群身上的沈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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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伴侶盟的記者會中,律師沈痛呼籲:「本案是個敲門磚,贏得指標性的勝利,但是如果內政部像跨國同婚一樣不願變更違憲函示,一個個當事人就必須透過一件件訴訟爭取權益,只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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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在此呼籲內政部,請重視本次判決,撤回這則違憲函示,讓跨性別者獲得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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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友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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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判決新聞出來之後,引來了許多不是那麼友善的言論,這些語言,其實都是來自於對跨性別族群的不理解,當事人小 E 也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無法親自站在鏡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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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透過文字傳達的心聲,值得你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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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尋求溝通、接納,這次的判決結果,幫助了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還沒有動手術,或在動手術的計畫時,走得更順利。希望可以藉此消除大眾的偏見,希望跨性別者不要在群體中,再度成為被另眼相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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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徵與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強制綑綁。這次的判決結果,是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里程碑,希望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你我,都能不吝惜聲援的聲音,一起努力,直到每位跨性別者、每個人,都能不被另眼相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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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未來,台灣可以不只是亞洲同志的燈塔,更能成為亞洲跨性別者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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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友善,成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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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恭喜小 E 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加入女性同胞的行列!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 在 朱智德 立委參選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真是性別政策上的重大進步
本人一直認為生理性別的變更一定得做變性手術很有問題
性別的認定理應要受到性別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現在看到法院有相同的見解感到非常振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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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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