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快評
匆匆的看了一下 #港版國安法,我認為第22條第1項第3款的 #顛覆國家政權罪 規定,過於簡略;其中所謂 #其他非法方法,#阻撓特區政府履行職能……的規定太過空泛,會形成對於言論自由的過度限制。
尤其第22條的規定,搭配第23條煽動、協助、教唆條款,就會變成非常空泛的顛覆政權罪,這不是一個法治國家立法合理的方式(#罪與刑應力求明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最後,由於第35條規定,任何人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規定而被判刑,即喪失服公職權利。這等於是立法褫奪公權終身,非常的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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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ㅤ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ㅤ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ㅤ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ㅤ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ㅤ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ㅤ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十五條ㅤ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毛城城 MoCit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首先有關狗帶方面,不少人誤以為大狗外出才至要用狗帶,而小狗就不用。其實不是。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所有犬隻,不論大小,在公眾地方都必須用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法妥善控制。否則可能犯例,最高可被罰款$10,000。 《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
法律公告 在 丹尼爾。海的兩三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公告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沃草快訊 第32案外籍移工接觸者難以掌握 指揮中心公佈移動軌跡
因應 #武漢肺炎 發展,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7)日從二級開設提昇至一級開設,仍由陳時中擔任指揮官。國際疫情發展迅速。陳時中表示,社區傳播的機會仍低,仍為零星社區感染,此為超前佈署。陳時中表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僅負責疫情部份,其他常務工作不會凌駕各部會權限。
➡ 指揮中心指出,由於第32案在2月16日至2月19日在戶外多次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接觸者難以掌握,故公佈四日活動軌跡。曾於所列時段出入相關場所的民眾,請自主健康管理14天(參見附圖)
➡ 義大利旅遊疫情建議提昇至第三級,非必要請勿前往。28日零時起入境須14日居家檢疫。
➡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表示,要求警政署與刑事警察局將疫情假訊息視為重大案件,目前有116件立案。
➡ 針對大甲鎮瀾宮延後遶境活動,陳時中表示感謝宗教界領袖與信眾們的智慧。陳時中也表示,將會與各部會研議新的大型活動指引。
#公佈外籍看護2月16日至2月19日活動軌跡
#曾同時至同地者應做自主健康管理14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為釐清32案外籍看護於2月16日至24日間之活動史與接觸者,經衛生、警政單位密切調查個案活動軌跡發現,個案於上述期間曾多次搭乘公車、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並有多處公共場所活動史,提醒曾於所列時段出入相關場所的民眾,請自主健康管理14天,如有疑似症狀,請儘速戴口罩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活動接觸史。
針對案27群聚,截至目前已掌握接觸者801人,並採檢180人,其中5人陽性(28至32案)、159人陰性,其餘檢驗中。
多家媒體詢問非法外籍看護是否會成為防疫破口,指揮官表示將會與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繼續討論。目前進入病房者都需要配戴口罩。
#醫事人員出國管制最新研議進度
針對醫事人員出國管制辦法草案,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適用對象由醫事人員擴及到醫事人員及駐院社工人員。限制地區仍為發布疫情建議地區,暫定至六月底。補償則擴及到所有防疫期間取消出國者。此外,為配合防疫而取消婚假與特休者,院方應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至於法律授權基礎,涉及多可適用之法律,公告時會有明確授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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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告 在 毛城城 MoCity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首先有關狗帶方面,不少人誤以為大狗外出才至要用狗帶,而小狗就不用。其實不是。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所有犬隻,不論大小,在公眾地方都必須用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法妥善控制。否則可能犯例,最高可被罰款$10,000。
《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第II部動物須受控制
(1)除非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否則第II部動物不得出現於 —
(a)公眾地方;或
(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預料該動物如沒有以帶牽引或沒有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現於該地方,便會從該地方遊蕩至公眾地方的。
(2)凡在任何地方發現第II部動物,而有違反第(1)款的情況,則該動物的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動物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罰款$10,000。
(3)任何人被控違反第(1)款時,如證明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違例事件發生,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還有,大型狗隻的狗帶,在法例上也有特別的要求。
大型狗隻的意思,是指體重20公斤或以上的狗隻,而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III部第9條,大狗型在公眾地方須用不超過2米長的狗帶牽引。違反規例最高可被罰$25,000及監禁3個月。
《危險狗隻規例》第III部
9.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
(1)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 ——
(a) 該狗隻是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或
(b) 該狗隻是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的。
(2)本條不適用於在《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所指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方內的大型狗隻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隻。
(3)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不過,在郊野公園或在海中游水,都可以不用狗帶。
另外,通過了漁護署的「大型狗隻豁免規管考試」,證明狗狗可在不受狗帶束縳下,仍服從管束,那都可以豁免便用狗帶。
至於口罩,則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IV部第12條,限制危險狗狗需要戴口罩出街。
《危險狗隻規例》第IV部
12. 已知危險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
(a)該狗隻是沒有穩妥地戴上足以防止其咬噬任何人的口套的;或
(b)該狗隻是沒有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 (2000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現時在香港,比特鬥牛梗、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及這四個品種的混種狗隻,都會被視為危險狗隻。另外,曾咬過人的犬隻,法庭亦可視牠為危險狗隻,出街同樣要口罩。違反危險犬隻戴口罩的法例,同樣最高係罰$25,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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