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嫲被姦殺後(下)
上集:https://bit.ly/2Dd3ihd
屋企人都勸細佬放棄,連「受害者聯盟」嘅家屬都陸續退出,或者自然死亡。
我同細佬講:「三十年啦,就算阿嫲當年冇遇到嗰件事,佢依加都唔喺度啦。」
「正義唔可以用時間計算。」細佬眼神堅定:「就算阿嫲聽日就會死,今晚有人殺咗佢,都係謀殺,冇人可以咁樣剝奪另一個人嘅生命。」
細佬嘅堅持,終於得到答案。
阿嫲死後三十三年,研究院從犯罪資料庫中,搵到一個叫李春嘅56歲男人,同當日凶手留低嘅DNA係一致嘅。
搵到凶手,就應該懲治,但世事遠遠冇咁簡單。
根據當年嘅法律,刑事追訴期只有十五年,連環殺人案嘅最後一宗案件,都已經過去咗廿幾年。
雖然後來刑事追訴期嘅法律有所修改,但時間上,都唔可以追訴番呢單案。
換句話講,我哋搵到凶手,但我哋冇辦法起訴凶手。
「家姐,我會聯合其他受害者家屬,搞大件事,一定要起訴李春。」細佬咬牙切齒:「唔可以畀佢逍遙法外。」
我提醒細佬:「但係李春冇逍遙法外。」
假如李春當年逃過法網,之後過住幸福快樂嘅生活,我當然睇唔過眼,點都要令佢得到應有嘅懲罰。
但係,廿幾年前,李春因姦殺老婆個妹而入獄,判處終身監禁,依加仲坐緊監。
只係當年嘅鑑證科技冇咁先進,冇人知道,李春係之前連環殺人案嘅凶手。
即係話,即使我哋搞咗一大輪,成功起訴李春,並且罪名成立,李春都只會係終身監禁,分分鐘連監倉都唔駛換。
唔止勞民傷財,仲會再次揭起我哋嘅傷疤,所有朋友都會知我阿嫲係被姦殺,而李春嘅情況冇任何改變。
何必呢?
細佬強調:「唔一樣,依加係李春係因為姦殺妻妹而坐監,而唔係因為連環殺人案,唔係因為阿嫲嘅死。」
「咁又點啫?最高刑罰就係終身監禁,一個人得一個『終身』㗎啫。」我反駁。
細佬答:「係責任。佢要承擔番每一條人命嘅責任。」
我嗤之以鼻:「李春喪心病狂,殺咗咁多人,你唔係諗住起訴咗佢,佢就會良心發現,下半世生活喺愧疚中掛?」
「正義,就係每一個做錯事嘅人,都為每一件錯事,得到應有嘅懲罰。」細佬語氣堅定。
不過,企喺細佬嗰邊嘅人,唔係好多。
有幾個家屬一直以嚟,都留喺「受害者聯盟」,堅持緝凶。
但當凶手嘅身份被發現,佢哋知道凶手已經判處終身監禁,佢哋都鬆咗一口氣。
只有細佬四方奔走,想搵到途徑起訴李春。
正義,到底更重要嘅,係過程定係現實嘅改變?
如果再多嘅奮鬥,都唔會改變現實,咁仲應唔應該追求正義嘅過程?
—完—
真人真事改編自「華城連環殺人案」,在1986年至1991年間,韓國華城郡附近村莊發生了十宗姦殺案,受害者年齡由13歲至71歲不等。
2006年,最後一宗案件的15年刑事追訴期結束,即使找到兇手,也不能在法律上起訴。
2019年,案情產生重大突破,李春在與某幾宗案件的兇手的DNA一致,李春在自1994年起,已因姦殺妻妹在獄中服刑。
雖然法律追訴期已過,但警方依然重新啟動調查,公布了李春在的名字和照片。
結果,李春在承認犯下「華城連環殺人案」中的九宗案件、五宗暫未公開的姦殺案,以及大量性犯罪案件。
將專頁設定為「搶先看」/ "See first",最新故仔馬上睇!
我屋企有隻熊貓:https://goo.gl/u3KwT3
你心口有本書:http://bit.do/e2Nwo
#短故 #短篇 #小說 #陳美濤 #廣東話 #粵語 #tomatochan #阿嫲被姦殺後
法律追訴期三十年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超過八行,薩瓦低咖。
從同志婚姻合法、到通姦除罪,
看到釋憲之後某些鄉民的恐慌和崩潰程度,
就更慶幸且佩服這一屆大法官的勇氣和智慧了。
去年擔心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出櫃的人們,
這兩天又開始擔心起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通姦除罪而出軌~
試問,這一年來,老公老婆們,有幾個真的因爲修法而變成同性戀嗎?
法律如果有這麼強大的威力,
社會就不是現在這個模樣了。
出櫃、出軌,
都觸及到人之所以為人最核心的本質和情感。
都不是法律所能阻止或挽回的。
法律最多只能做到讓財產公平分配、用合理的金錢來賠償撫慰。
同志婚姻涉及「婚姻自由」、「人人平等」;
通姦罪涉及「性自主權」、「隱私權」、「性別平等權」⋯⋯
這些基本人權的議題,
都是早在我大學時代法律系課堂上就常常出現的思辨,
甚至從我高中開始就早已經是老掉牙的「辯論題庫」,
但,為什麼,歷經二三十年了,
對於所謂「民意的多數」,
這些「基本的人性尊嚴」,
卻仍然是陌生遙遠 而難以理解、接受的概念?
為什麼台灣社會整體的法治教育、人權教育,
仍進展得如此牛步?
要打造更進步的台灣,
恐怕不能只靠大法官。
那麼我們還應該為站在對立面的廣大民眾,
再多做點什麼呢?
**
先來做一點點法普,簡單紀錄一下這個讓台灣人權大躍進的釋憲案。
🍀首先,通姦除罪,
只是讓國家不再以「刑罰」來制裁無關「公益」的私人感情問題,
不再用國家機器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性尊嚴;
但民法上,仍然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
婚姻既然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民事契約關係,
就回歸民法,
當有一方毀約,
就對違約者請求金錢賠償,
也比讓對方坐牢、純粹滿足報復心理,
來得有實益。
🍀現行通姦罪除了侵害「#性自主權」,
實務上也造成「#懲罰女性」的「#性別不平等」現象。
根據統計:
提告階段,被告男性多於女性,性別比約111,
但判決結果,
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卻只有81位男性受罰。
司法院長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寫得坦白:
「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脈絡下,即使在性別平等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
對婚外性行為管制與處罰仍帶有濃厚性別意涵,
同時對於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存在雙重標準: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
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
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
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
而男性腳踏兩條船,
不僅容易獲得原諒,
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
🍀落落長的解釋理由,摘要重點如下,值得一讀:
1、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
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2.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
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
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
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3. 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4.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
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
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
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
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 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5、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
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
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6、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
惟 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
且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
包括個 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又 #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
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
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
7.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
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個人之性自主權, 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 之程度,堪認嚴重。
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致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
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
然因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8. 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
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
但長年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
🍀大法官第791號解釋文:
1.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憲法法庭辯論時,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 Sheng-wei Tsai學長就一針見血指出:
#法律無法製造或撲滅愛情的火焰
#刑罰無法讓人不變心
誠如通姦罪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林孟皇 Menhwang Lin 法官所言:
「#人類情感的尊重與體認必須發自內心不能用刑罰逼迫。
我們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
#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
長年推動通姦除罪的老朋友 交大法律系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教授,人在美國做學術研究也不忘隔海提醒大家:
二心既不同,各還其本道,
解怨釋心結、何必相恨憎,
相離莫相忘,#且行且珍惜。
*照片為六年前,主持第一屆「唐獎」論壇,
其中一場的主講者,正好是我的行政法啟蒙-許宗力老師,
以及許宗力老師的老師-來自德國哥廷根大學的知名教授Christian Starck(許老師跟Starck 教授介紹說,我應該稱呼他『師祖』😂)
於是我們就留下這張難得「三代同堂」照~
法律追訴期三十年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追訴權能否保留?】
剛才口述新聞稿給客戶聽,最後一句我說:待本公司蒐集資料與律師討論後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沒想到客戶回說:那就直接寫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就好了,幹嘛這麼囉嗦?
我跟客戶說:要告就告不告就不告,沒有什麼保不保留的問題,這種新聞稿我不敢寫,會被以前同事笑怎麼程度現在下去變這麼差,客戶因為顧及我面子問題,所以同意不加上「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幾個字,真是佛心來的。
事實上不管是刑事的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一般為六個月,而民事侵權行為的提告期間是二年,一般契約請求是十五年,但是仍有其他較短的時效約定,原則上這些時效從你第一天開始可以告開始就已經在進行,不會因為你對外宣稱要保留追訴,就會產生保留的效力。
在刑事訴訟上,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例如一般人會提出告訴的公然侮辱、誹謗、傷害、過失傷害、侵入住宅等案件,都是屬於告乃案件,你如果沒有要提告,檢察官、警方一般來說並不會主動介入調查,因為沒有告訴,就欠缺訴追條件,案件是不能起訴、判刑的。因此這類案件,會設有告訴期間的限制,讓加害人、被害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及早確定,也因為有告訴期間的限制,告訴人儘速儘早提告,證據蒐證上相對較為容易,不會因為時間日久而找不到證據的問題。
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從你被傷害、被誹謗、被侵入住宅之日起就開始起訴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這六個月內你沒提出告訴的話,將來想到又再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以告訴逾期作不起訴處分,完全不會調查是否確有上開犯罪。而這六個月的時間是一直繼續的,不會停止,也不會因為你寫了一篇存證信函給他就能停止進行,所以這部分的告訴期間六個月要相當注意,很多民眾例如發生車禍,因為住院一段時間一忙就忘了,對方一直說要和解拖了相當的期間,結果和解破裂要回過頭來提出刑事告訴,卻早已經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就得不償失,所以這部分告訴期間相當重要,一定要謹記在心。
至於一些非告訴乃論案件,原則上並無告訴期間的問題,只要有線索,檢警都會主動偵辦,但是犯罪會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也就是檢察官必須在這段時間內偵查完畢起訴被告,法院才能判決,如果超過追訴權時效,法院就會下免訴判決,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為大部分的罪是最重本刑五年,所以追訴權時效是二十年,最低都如酒醉駕車等案件為五年,至於重罪部分,如殺人罪等,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
民事訴訟上,請求權都有請求時效的問題,例如一般契約十五年時效、侵權行為二年時效,其他還有五年的時效規定。如果超過時效沒有請求,對方可以作時效抗辯,債務人可以拒絕結,法院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時候原告請求就會敗訴。也是要相當注意。
無論民刑訴訟均有行使的時效限制,擁有權利者,應宜儘早行使,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追訴期三十年 在 生活與法律-淺談刑事法律中的追訴權時效與告訴權時效-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法律 解說: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953562/post相關新聞:撕票重犯逃20年遇攔查栽了. ... <看更多>
法律追訴期三十年 在 律師談吉他- 追溯期時效是跟思念一樣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有三億幾乎可以在世界各地當小皇帝了,和我說30億在外國是忍受拋家棄子? 您開玩笑嗎? 當然啦,要先摒除掉被各地黑道代位行使追索權這一狀況. 6 年.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