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6萬的網紅升旗易得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9.3時事!】升旗易得道 2020年9月3日 主持: John Connor (超時空干擾廣播) 9.3 【國防部報告】美國公布2020中國軍力報告,美將持續對台售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7月1日, 升旗...
法律 公布 生效日 在 呂秀蓮:台灣和平中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修憲列車,修什麼?
最高民意殿堂的立法院,上個會期主打反萊豬,搞得議場上「肝膽塗地」。這個會期,一輛載滿43件修憲案的修憲列車已經啟動。但修得了什麼呢?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簽訂的契約書。統治者(政府官員)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人民)的授權(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12月9日從中國大陸撤退來台,「中華民國憲法」轉眼已在台灣渡過71個年頭。荒謬的是,這部憲法是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國民大會在南京制定,隔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但那時台灣仍受日本統治。
這裡有兩個根本問題:
1. 清廷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和中華民國政府另簽「台北和約」,才脫離日本的殖民。那麼,1947年在南京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為何會在當時尚屬日本的台灣實施?
2.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所謂「固有疆域」指的是民國25年抗日戰爭前已完成的「五五憲法草案」,對於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採明列式,共有30行省,但不包括台灣。因為台灣早於1895年被永久割讓,的確不屬中國領土。事後國民大會也不曾作過任何要將台灣併入中華民國的領土的決議。
讀者朋友看到這裡,應該會嚇一大跳吧?原來中華民國領土不包括台灣,台灣也不是中華民國領土。為什麼你從來沒聽說過?因為真正研究憲法的不多,發現這個憲法大漏洞的也不敢講,在戒嚴時代會被抓去坐牢。我這個終生研究法律,又蹲過政治黑牢的人才敢公開指出這個歷史的,也是憲法的大盲點。
那部憲法是為中國大陸設計的,全部條文175條,其中有相當多的規定根本不適合台灣。反諷的是,為中國大陸設計的憲法,實施不到2年,就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民國憲法」根本與台灣無關,卻在台灣實施了71個年頭。
由於時空變革甚大,這中間憲法修改了七次,最後一次是2005年,距今已有16年。我常笑說,那部憲法好比鄰居的蚊帳,再怎麼修修補補,就是合不了身。何不乾脆請裁縫師為台灣量身訂做一套新衣呢?
那不就是制憲?制憲不就是台獨?中共不就會武統台灣?
可憐台灣70年來就是在這樣的政治邏輯中自我迷失,自我扭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修訂再修訂,沒有人敢置一詞。台灣分明沒有自己的憲法,用文明民主的方式為台灣制定一部根本大法,何錯之有?
兩蔣做不到,民選總統前三任也做不到,那麼,得票高達817萬當選連任的蔡總統,應該做得到吧?除夕談話,她還特別說到,「民主制度也許不完美… 請大家抱持信念,不要放棄。」有誰聽說在台灣的人想放棄民主嗎?有時偏離憲法倒是真的。目前立法院的修憲提案共有43案,其中17案與「公民權降為18歲」有關,2案與「廢除考試及監察院」有關,其餘還有人權(包括動物權)清單,及恢復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等,其中38案已交付委員會審查,還有5案尚未經院會一讀。
在此次修憲提案中,最具敏感性的是被外界解讀為「法理台獨」的3案,包括蔡易餘提出的「刪除國家統一」修憲案、「剔除西藏、蒙古為我國固有疆域」修憲案,及陳亭妃提出讓台灣正式納入憲法的「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案。但蔡易餘隨後已主動撤回提案。不過立法院長游錫堃在12月17日卻表示剩下來的提案,「沒意外的話,也會到院會一讀後付委。」暗示台獨修憲各案仍有可能進入修憲程序。
憲法因是國家根本大法,當然不能輕易修改。但根據第七次修憲的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修改需經四分之一立委提案,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四分之三出席立委決議,才能通過修憲案。立法院通過之後,還得公告半年,再經全國公民複決,需有效同意票超過全國選民半數,才能完成修憲。
如以人數換算,立法院要有29位立委提案,85位出席,64位投票贊成才能成立修憲提案,這在民進黨擁有絕對多數的立法院,並不困難。接著公告半年,再辦公投,公投時要有965萬公民同意才算修憲通過。執政黨已設定2022年地方選舉時進行公投,因此必須在當年3月之前立法院先通過修憲提案。
民進黨的如意算盤是要提朝野共識最高的「公民權由年滿20歲下降到18歲」修憲案,判定此案老少咸宜,而且藍綠皆歡喜,藉此討好少年人,最有把握過關。
另外,他們鎖定一個朝野共同需要的「降低修憲門檻」案,因為現行規定需要965萬票才能通過公投,的確太困難。至於門檻降多低,有多個版本,且看未來發展。
解析到此,大家開始明瞭,原來這輛修憲列車搭載的是2+41案,前兩案頭先過,後41案這回未必過得了;朝野不必緊張,北京也不必攪局。在蔡總統任內,台灣依舊不會為自己量身訂做憲法新衣。
法律 公布 生效日 在 呂秀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修憲列車,修什麼?
最高民意殿堂的立法院,上個會期主打反萊豬,搞得議場上「肝膽塗地」。這個會期,一輛載滿43件修憲案的修憲列車已經啟動。但修得了什麼呢?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簽訂的契約書。統治者(政府官員)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人民)的授權(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12月9日從中國大陸撤退來台,「中華民國憲法」轉眼已在台灣渡過71個年頭。荒謬的是,這部憲法是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國民大會在南京制定,隔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但那時台灣仍受日本統治。
這裡有兩個根本問題:
1. 清廷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和中華民國政府另簽「台北和約」,才脫離日本的殖民。那麼,1947年在南京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為何會在當時尚屬日本的台灣實施?
2.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所謂「固有疆域」指的是民國25年抗日戰爭前已完成的「五五憲法草案」,對於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採明列式,共有30行省,但不包括台灣。因為台灣早於1895年被永久割讓,的確不屬中國領土。事後國民大會也不曾作過任何要將台灣併入中華民國的領土的決議。
讀者朋友看到這裡,應該會嚇一大跳吧?原來中華民國領土不包括台灣,台灣也不是中華民國領土。為什麼你從來沒聽說過?因為真正研究憲法的不多,發現這個憲法大漏洞的也不敢講,在戒嚴時代會被抓去坐牢。我這個終生研究法律,又蹲過政治黑牢的人才敢公開指出這個歷史的,也是憲法的大盲點。
那部憲法是為中國大陸設計的,全部條文175條,其中有相當多的規定根本不適合台灣。反諷的是,為中國大陸設計的憲法,實施不到2年,就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民國憲法」根本與台灣無關,卻在台灣實施了71個年頭。
由於時空變革甚大,這中間憲法修改了七次,最後一次是2005年,距今已有16年。我常笑說,那部憲法好比鄰居的蚊帳,再怎麼修修補補,就是合不了身。何不乾脆請裁縫師為台灣量身訂做一套新衣呢?
那不就是制憲?制憲不就是台獨?中共不就會武統台灣?
可憐台灣70年來就是在這樣的政治邏輯中自我迷失,自我扭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修訂再修訂,沒有人敢置一詞。台灣分明沒有自己的憲法,用文明民主的方式為台灣制定一部根本大法,何錯之有?
兩蔣做不到,民選總統前三任也做不到,那麼,得票高達817萬當選連任的蔡總統,應該做得到吧?除夕談話,她還特別說到,「民主制度也許不完美… 請大家抱持信念,不要放棄。」有誰聽說在台灣的人想放棄民主嗎?有時偏離憲法倒是真的。目前立法院的修憲提案共有43案,其中17案與「公民權降為18歲」有關,2案與「廢除考試及監察院」有關,其餘還有人權(包括動物權)清單,及恢復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等,其中38案已交付委員會審查,還有5案尚未經院會一讀。
在此次修憲提案中,最具敏感性的是被外界解讀為「法理台獨」的3案,包括蔡易餘提出的「刪除國家統一」修憲案、「剔除西藏、蒙古為我國固有疆域」修憲案,及陳亭妃提出讓台灣正式納入憲法的「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案。但蔡易餘隨後已主動撤回提案。不過立法院長游錫堃在12月17日卻表示剩下來的提案,「沒意外的話,也會到院會一讀後付委。」暗示台獨修憲各案仍有可能進入修憲程序。
憲法因是國家根本大法,當然不能輕易修改。但根據第七次修憲的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修改需經四分之一立委提案,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四分之三出席立委決議,才能通過修憲案。立法院通過之後,還得公告半年,再經全國公民複決,需有效同意票超過全國選民半數,才能完成修憲。
如以人數換算,立法院要有29位立委提案,85位出席,64位投票贊成才能成立修憲提案,這在民進黨擁有絕對多數的立法院,並不困難。接著公告半年,再辦公投,公投時要有965萬公民同意才算修憲通過。執政黨已設定2022年地方選舉時進行公投,因此必須在當年3月之前立法院先通過修憲提案。
民進黨的如意算盤是要提朝野共識最高的「公民權由年滿20歲下降到18歲」修憲案,判定此案老少咸宜,而且藍綠皆歡喜,藉此討好少年人,最有把握過關。
另外,他們鎖定一個朝野共同需要的「降低修憲門檻」案,因為現行規定需要965萬票才能通過公投,的確太困難。至於門檻降多低,有多個版本,且看未來發展。
解析到此,大家開始明瞭,原來這輛修憲列車搭載的是2+41案,前兩案頭先過,後41案這回未必過得了;朝野不必緊張,北京也不必攪局。在蔡總統任內,台灣依舊不會為自己量身訂做憲法新衣。
法律 公布 生效日 在 升旗易得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9.3時事!】升旗易得道 2020年9月3日
主持: John Connor (超時空干擾廣播)
9.3 【國防部報告】美國公布2020中國軍力報告,美將持續對台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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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 升旗易得道就港區國安法公告 - 】:
因應港區國安法, 本台嚴正作出如下聲明:
1.本台節目於港區國安法生效日起作出全面重組和整合。
2.本台於2020年7月1 日前所作的所有節目均為節目主持或嘉賓之個人意見, 與本台立場無關。
3.本台所有節目之內容均並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境內製作。
4.本台所有時事節目內容均為引述消息來源、新聞媒體報導 (包括海外媒體, 香港媒體等) 之內容而作出, 與發言者之政治立場或、主張或意見無關。 本台節目內容包含戲仿、滑稽、政治戲仿、諷刺等內容, 與真實之人物並無任何實質關係。
5. 任何接收本台節目內容、收聽的接收者請注意: 本台所有節目內容謹為對新聞時事之評論, 不論在任何時刻均無意構成任何 “煽動、協助、教唆” 行為。 本台節目內容包含戲仿、滑稽、政治戲仿、諷刺等內容, 與真實之人物並無任何實質關係。
6. 最後, 本台據悉港區國安法內容可能帶來極嚴重法律後果, 本台奉勸所有接收本台節目內容、收聽人士小心其條文內容, 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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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布 生效日 在 關於法規命令的判斷及其生效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 ... 的推薦與評價
至106年11月22日增訂之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第1項關於主管機關得公告或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限期依法完成建築使用之規定,#是法律的規範內容, ... ... <看更多>
法律 公布 生效日 在 [課業] 法律的生效日-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96司三
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令公布的「性騷擾防治法」,
其附則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請問該法從哪一天生效?
A.民國95年2月4日
B.民國95年2月5日
C.民國95年2月6日
D.民國95年2月7日
ANS: B
想法: 94年2月5日的後一年是95年2月5日
在加上生效日算至第三天不是應該是95年2月7日嗎???為什麼是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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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高三
行政程序法第175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之生效日期為哪一天?
A.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
B.中華民國90年1月2日
C.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
D.中華民國90年1月4日
ANS: A
想法:90年1月1日施行算至第三日生效不是1月3日嗎? 為何是1月1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8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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