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7000816-260402?chdtv
有一對夫妻,男方為劍橋畢業的馬來西亞籍人士,女方為哈佛畢業的中華民國籍新竹人,兩人於民國90年結婚定居於香港,又於民國101年移居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後來因為男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兩人於民國108年經香港法院裁判離婚,近日女方又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男方給付精神賠償金(即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經法院裁定無管轄權駁回女方的請求。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很多疑問,畢竟牽扯了三個國家,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審判,對當事人比較公平?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原告方提出了兩個主張,「最低度接觸法則」和「合理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其實源自於美國法,簡單說,就是當事人有沒有依賴當地法院解決紛爭的想法,還有法院如果拒絕審判會不會影響合理公平,會不會對當事人保護不周,如果有違反合理公平,或是違反當事人主觀上信賴的情況下,法院都不應該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判。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而同法15條也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最後,法院的結論就是原告主張沒有理由,新竹地院沒有管轄權,理由以下分述:
一、 本案的被告,也就是男方,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且長年定居在大陸地區,住居所地非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二、 本案之雙方,迄101年8月26日始入境我國,停留3日後隨即於同年月29日出境,嗣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再入境我國同日隨即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又男方的新歡預產期為民國109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顯不可能為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婚外情的地點),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三、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兩個原則皆為美國法的概念,於我國並不適用,且兩人在我國停留的時間極其短暫,主觀上沒有信賴我國法院之可能,又原告亦可透過向大陸地區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較為便捷,毋須捨近求遠,法院拒絕審判沒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以上,藉由這篇有趣的新聞與大家分享這篇牽扯到兩岸和國際管轄爭議的案件啦,希望大家在防疫之餘也可以獲得一點法律小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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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好奇婆婆PoPoCuriou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陪審員是由社會各階層的人士擔任,國民的義務 收到法庭通知,上面會標明,某日前往某法庭報到,以便進行陪審員遴選,在報到日期前一天 7pm - 隔天6am,可以先打電話查詢是否被抽中,如果電話回覆讀出被選上,則表示報到日必須準時出現指定法庭,以備下一步的篩選。 成為陪審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美國公...
法院管轄查詢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律政司致力推動香港成為仲裁中心,但係......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22327
港府近年致力推動香港成為國際仲裁中心,指香港法制健全。英國《金融時報》引述10間在香港、東京和新加坡大型律師樓任職的高級律師報道,近日客戶在開展業務,或是和亞洲公司成立合資企業時,對於是否需要在合約的管轄法律(governing law)及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剔除香港的查詢急增,原因是擔心中國收緊政策,或會影響香港法治。
管轄法律(governing law)即在合約列明合同會在哪一個國家法律下演繹及被管轄,一旦發生糾紛,也可按照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s)列明的地方,交給當地仲裁法院處理,將香港排除於管轄法律和仲裁條款外,意味該合同不會使用香港法律和香港仲裁法院處理。
日本四大律師樓之一Mori & Tomotsune的高級合夥人古田啓昌 (Yoshimasa Furuta)向該報稱,近日有客戶直接詢問律師樓,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是否仍然安全,越來越多人,尤其是正在起草長達10至20年期合約的客戶,正考慮改為選擇新加坡等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仲裁。
報道亦引述一名大型律師樓的高級合夥人稱,英國法官可能不再兼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等負面消息,加上其他競爭對手加強宣傳,都令人覺得香港似乎不再是一個利於處理商業糾紛的司法管轄區。
但報道同時指出,接受查詢的幾名律師都建議他們的客戶繼續選擇香港,尤其是涉事合約有效年期較短的,然而如果合約有效年期為數十年,律師就提醒客戶要考慮屆時香港的情況。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本身是仲裁專家,有特許仲裁員資格,經常在複雜的國際商事及國際投資糾紛中獲委任為代理人或仲裁員,曾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她上任時被寄予厚望,向世界推銷香港的仲裁服務,令香港成為國際法律樞紐。她前年回覆立法會議員查詢時,也明言律政司近年的長期主要政策目標之一,就是致力發展和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認為此目標與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相輔相成。
#852郵報 #仲裁中心 #古田啓昌 #香港 #律政司
法院管轄查詢 在 股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呢單報道,背後訊息相關強烈,就是外資認定了,香港法律已失效。
//《金融時報》報道指,與亞洲有業務往來的大型國際企業由於擔心中國收緊政策下,可能會影響香港的法治環境,正考慮將香港從法律合同中剔除。
報道引述10間香港、東京和新加坡大型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律師指,客戶在金融中心開展業務或與中國及其他亞洲交易對手成立合資企業時,對於需要將香港從管轄法律和仲裁條款(governing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s)上剔除的查詢激增,而這些客戶大多總部位於美國和日本。
所謂管轄法律(Governing law clauses),即每份法律合同都會列明使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去演繹及規管。一旦合同出現爭議,而當中設有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s),則雙方可以選擇將爭議提交至仲裁法院處理。若將香港從管轄法律和仲裁條款上剔除,可以理解為該合同不會使用香港法律及香港仲裁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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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查詢 在 好奇婆婆PoPoCurious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陪審員是由社會各階層的人士擔任,國民的義務
收到法庭通知,上面會標明,某日前往某法庭報到,以便進行陪審員遴選,在報到日期前一天 7pm - 隔天6am,可以先打電話查詢是否被抽中,如果電話回覆讀出被選上,則表示報到日必須準時出現指定法庭,以備下一步的篩選。
成為陪審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美國公民,18歲或以上、居往於管轄區內、無重罪、懂流利英文、心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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