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護人民 政府做後盾】
我有許多同學投入警、消行列,他們常常和我分享工作上的甘苦談,所以我上任以來,不斷的關注警、消同仁的權益和福利。尤其經過警、消朋友的犧牲與奉獻,政府在這幾年記取教訓下的痛定思痛,部分警、消同仁福利保障與措施已有提升,包含考量國道員警業務特殊性新增的危險加成、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在全國63家醫院就診可以免健保部份負擔,其中34家國軍體系醫院更直接免掛號費,並且強化警、消同仁在住屋的協助措施,而林口社會住宅也在我的要求下,保留了5%的保留戶數給警消同仁優先登記。
對於能提昇警察、消防同仁福利的措施,我絕對百分之百支持,更請內政部必須出更多規劃,讓這些平日為民服務的辛苦警、消同仁,享有更完善的保障。我也建議部長,關於社會住宅要有5%的保留戶數,要檢討是否還有增加的可能,尤其是林口的社宅目前仍有空屋,正在辦理第二波招租,其中關於警、消保留戶的比例,應該可以再提昇,提供給有實際需求的同仁,也獲得部長當場正面的承諾。
另外,關於2010年以前的警察三等特考一般生,因為過去在警專受訓的原因,使得未來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而相關規定已被大法官釋字760號解釋宣告違憲,根據內政部的業務報告,共有6千多位符合該案調訓的資格;因此我要求內政部,無論在訓練和未來派任上,警政署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儘速讓這些同仁回復應有的權益。
最後我提醒部長,消防的同仁肩負火災搶救與醫療救護的工作,每天的業務負擔也非常大,中央一定要全力與地方政府做協調和給予經費補助,儘速達成5年3千人的消防人員人力增補的目標;另外在消防裝備也要編列最充足的預算給地方政府,讓同仁根據需要適時汰舊換新,政府務必要提供消防同仁最實際的支援,做最堅強的後盾。
海巡特考資格 在 呂孫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消護人民 政府做後盾】
我有許多同學投入警、消行列,他們常常和我分享工作上的甘苦談,所以我上任以來,不斷的關注警、消同仁的權益和福利。尤其經過警、消朋友的犧牲與奉獻,政府在這幾年記取教訓下的痛定思痛,部分警、消同仁福利保障與措施已有提升,包含考量國道員警業務特殊性新增的危險加成、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在全國63家醫院就診可以免健保部份負擔,其中34家國軍體系醫院更直接免掛號費,並且強化警、消同仁在住屋的協助措施,而林口社會住宅也在我的要求下,保留了5%的保留戶數給警消同仁優先登記。
對於能提昇警察、消防同仁福利的措施,我絕對百分之百支持,更請內政部必須出更多規劃,讓這些平日為民服務的辛苦警、消同仁,享有更完善的保障。我也建議部長,關於社會住宅要有5%的保留戶數,要檢討是否還有增加的可能,尤其是林口的社宅目前仍有空屋,正在辦理第二波招租,其中關於警、消保留戶的比例,應該可以再提昇,提供給有實際需求的同仁,也獲得部長當場正面的承諾。
另外,關於2010年以前的警察三等特考一般生,因為過去在警專受訓的原因,使得未來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而相關規定已被大法官釋字760號解釋宣告違憲,根據內政部的業務報告,共有6千多位符合該案調訓的資格;因此我要求內政部,無論在訓練和未來派任上,警政署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儘速讓這些同仁回復應有的權益。
最後我提醒部長,消防的同仁肩負火災搶救與醫療救護的工作,每天的業務負擔也非常大,中央一定要全力與地方政府做協調和給予經費補助,儘速達成5年3千人的消防人員人力增補的目標;另外在消防裝備也要編列最充足的預算給地方政府,讓同仁根據需要適時汰舊換新,政府務必要提供消防同仁最實際的支援,做最堅強的後盾。
海巡特考資格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關心的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針對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經專案小組密集多次專案會議討論後提出計畫,說明如下:
一、本案訓練性質定位為「警察教育條例」之進修教育,於警察大學警佐班增開第4類班期,受訓4個月;為兼顧警力運用及教育訓練品質,以在警察大學教育訓練2個月及在實務機關實習2個月內涵辦理,並規劃自108年起至110年止3年內分梯次完訓。
二、依據解釋文擇優任用、用人唯才之精神,完訓人員將採「原機關候缺派補、擇優陞任」,警察人員則考量個人意願及因部分機關職缺有限,得於現職機關候補他機關職缺方式派補,以兼顧其派任的權益及家庭生活的穩定。
三、積極推動以適時、適度增加地方警察機關巡官員額方式,改善基層員警陞遷體制及職務結構,增加員警陞遷機會,並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以尋求支持,朝修改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方向努力。
四、本案17位聲請人將於警佐班第4類修正程序完成後,可望於107年度調訓完畢。
經調查統計符合該案調訓資格計有6,936人(含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為顧及調訓期間之警消人力彈性運用,除聲請人優先調訓外,另具有考試院98年訴願決定至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特別訓練班)之資格人員,列第2階段分梯次調訓,其餘人員列第3階段調訓,並依考試年度分梯次於108年起調訓。
【內政部新聞稿】保障99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權益 葉俊榮:110年前分梯次訓練補齊升遷資格
https://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