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兒童用床邊護欄」市場購樣檢測結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使廠商設計、製造及進口兒童用床邊護欄時,產品安全及品質有所依循,已於105年6月8日制定公布CNS 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並為確保市面上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質,執行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市場購樣檢驗,計購樣14家廠商16款兒童用床邊護欄。
本次測試項目包含「可遷移元素」、「一般構造」、「可拆卸組件」、「床邊護欄之安全性」、「折疊及鎖定機構」、「織物及織物組合件之燃燒性能」及「貼紙、標籤及裝飾物」,其中「可遷移元素」、「織物及織物組合件之燃燒性能」及「貼紙、標籤及裝飾物」全數符合規定。至「床邊護欄之安全性」計9家廠商11款兒童用床邊護欄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係以15公斤假人放置於與水平面傾斜15。之平面上,由重力撞擊床邊護欄,使床邊護欄與床墊間產生縫隙,經量測縫隙之寬度超過4公分即判定不合格,可能產生安全疑慮危害。
標準檢驗局已於106年2月間針對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商品之受測廠商進行說明及輔導,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公開調查結果前應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機會,業於106年3月14日邀集所有購樣產品之廠商說明本次市場購樣檢測結果,並針對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之商品,要求其實施下架並於一周內提出相關回收改善計畫,經溝通協調所有不合格商品之廠商均同意下架回收,相關召回回收資訊將公布於本局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
標準檢驗局說明,有關本次床邊護欄之安全性不符合之商品,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該製造商及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未回收改善者,將依該法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另中文標示初步檢查未依「商品標示法」辦理部分,將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請家長於選購及使用床邊護欄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床邊護欄商品時,應注意商品是否有完整標示,使用前並應詳細閱讀適用年齡、警告與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等資訊。
二、使用床邊護欄商品時,應依廠商說明書或建議之床墊規格、尺寸及厚度搭配使用。
三、組裝床邊護欄商品時,須依廠商提供之說明書正確組裝,組裝完後,檢查床墊與護欄間之縫隙是否會擴大,網子是否會脫落、損壞或框架彎曲等異常情形,以免造成幼兒手腳甚至身體被夾住而產生危害。
四、注意「床邊護欄商品之縫隙大小與結構件間距是否過大」,以避免幼兒陷入兩間距間,造成危害。
五、注意「床邊護欄商品之高點部位及側面是否有突出結構或凹陷縫隙」,倘有,可能勾住幼兒衣物,造成危害。
六、注意「床邊護欄之網孔是否過大或網線是否易於斷裂」,避免幼兒手指穿過或插入網孔或網線斷裂,造成危害。
七、床邊護欄商品應於各節點具備鎖定機構,以免受外力時,商品會突然產生折疊或脫落,造成幼兒之傷害。
八、對於「18 個月以下幼兒」建議使用嬰兒床,不要使用床邊護欄。
消保法施行細則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地震之後?】(中)
--淺談建物倒塌與相關法律救濟的主張--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消費者保護法>
再者,以維冠金龍大樓為例,該建物於民國(下同)84年竣工,建商亦於不久後解散,故與建商簽約並交屋之時期應於84年至92年之前,自應適用修正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準此,受災民眾除得依上開規定向建商請求賠償之外,亦得對營造廠商等相關業者請求之,又因消費者保護法亦屬法定無過失責任,故受災民眾不需就建商與相關業者之過失進行舉證,即可請求。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企業經營者亦須就商品是否具安全性負舉證責任,倘企業經營者不能證明商品之安全性,即推定商品不具安全性。因此就受災民眾而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建商等相關業者請求賠償,應更為有利。
須注意的是,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地2120號民事判決,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本質上亦屬侵權行為,故受災民眾若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原則上亦須就建物欠缺安全性與致生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損害賠償範圍等負舉證責任。
惟司法實務上就相當因果關係之舉證,法院會請專門技術人員鑑定建物欠缺的安全性是否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受災民眾較不必勞心證明。
就損害賠償範圍而言,因建物已經倒塌或已成危樓,受災民眾何能估計並提出證明此次地震到底損失多少家俱、物品等財產?就此問題,參見過去因地震倒塌之「博士的家」向建商請求賠償的民事判決可供參考。新北地方院89年重訴字65號民事判決指出「『博士的家』於九二一地震後即遭管制不得進入,受災民眾對於財物損害無法一一證明,故即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國富調查平均每戶家庭耐久財為34.4萬元,作為損害賠償範圍之標準,以符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倒置』之法旨」,簡單地說,在房屋倒塌而無法計算財產損害時,法院並不苛求受災民眾一一證明財產損害,而總括地要求建商對每一受災戶賠償一定之數額。此一指標性判決,自能減輕受災民眾舉證之負擔。
(.....未完待續。下篇告訴您*國家賠償法的所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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