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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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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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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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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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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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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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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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承天寺網購
元豐 943 年 6 月 17 日夜,解衣欲睡,優惠入耳,欣然起滑。念無與湊免運者,遂至承天寺尋張懷民。懷民亦在滑,相與步於中庭。網站如星羅棋布,站上商品交橫,蓋促銷訊息也。何夜無月?何處無優惠?但少閒人如吾兩人者耳。
網購的好,用過的都知道!明天是各大電商的年中慶,阿司也已磨刀霍霍,準備把薪水變成喜歡的東西,不過在手刀下單前,要知道在行政院發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依法有 7 類商品買了是不能退貨的喔!
#不適用7天猶豫期的商品:
1⃣像蔬果、蛋糕、鮮奶這些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商品。
2⃣像印上阿司美照的T-shirt這種依消費者要求的客製化商品。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不是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像電子書等;或一提供就完成的線上服務,像線上掃毒、轉帳匯兌等,如果是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後才提供,也沒辦法退貨喔。
6⃣像內衣、內褲這種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像是電子機票。
不過,雖然消費者不能退貨,但如果產品有瑕疵,賣家還是有處理瑕疵品的責任喔!而在這 7 類產品以外,依照消保法第 19 條規定,店家是不可以拒絕消費者退貨的,而且退貨運費也必須是賣家支付。
另外要注意,雖然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 7 天內無條件退貨,但如果消費者已經將包裝拆開或是開始使用,賣家是可以收取一定整新費用的喔!所以在收到包裹,拆開檢查的同時,可不要太興奮把整個包裝都拆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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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衣一秒變大嬸的血淚史之【消費者站起來,姑息不負責任的賣家就是助長亂象】
實在是很少在粉專PO不開心的事,但有些跟大家攸關的權益,我想我們的態度會影響事情被政府重視的程度。
相信很多買家都遇過這種情形:哇~圖片看起來好漂亮,CP值感覺很高,馬上訂!但收到商品完全是天差地遠;或是尺寸量的有問題,寄來根本穿不下,但跟賣家反應卻碰到一鼻子灰。
台灣人就是這麼善良,我們都會想:算了吧~自認倒霉嘍,就當花錢學一次經驗吧,不想惹事。但錯了,我們的善良其實被用力的踩在不負責任賣家的腳底並且視為理所當然,讓他們一次又一次欺負了更多的消費者,大家敢怒不敢言。
⇢以下黑特文,不喜慎入
過年前被朋友拉近一個LINE的群組,每天洗版各式流行衣服,於是領完年終想說嘗試一下買買看,悲劇就這麼發生了….其中一件皮衣(其實其他商品品質也讓我不敢恭維)真的是讓我忍無可忍…
相信很多買家都跟我一樣,對賣場的尺寸不了解,下單前我有特地跟賣家溝通,想要小一點;由於LINE群組沒有一般平台的尺寸表,無法對照,只能私框跟賣家溝通,賣家叫我量肩寬比較準,結果我給了肩寬,拿到手的皮衣…根本是一秒變大嬸。大到誇張就算了,還有一股濃濃刺鼻化學藥劑的味道,重點是…跟圖片的挺版也差很多啊啊啊啊啊
由於網路商品因為不像實體店面那樣能摸的到,因此我提出7天鑑賞期,但…卻被狠狠的拒絕了,溝通過程雙方都有火氣,最後還被嗆:要換貨可以,先道歉。
我的老天鵝啊啊,真的是寶寶有苦說不出…她堅持是照我給的尺碼拿貨的,但我給他尺碼時她也沒再跟我確認要拿L(好,這部分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想看過程的以私我)但我要強調的是…【
7天鑑賞期】。而當我提出時她就拿出她的尚方寶劍了「我是代購,我不是賣場」
各位觀眾,別被這種賣家給話術了,這就是標準的【假代購躲漏洞】。以下統整來自消保法(職業病上身)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預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來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範重點如下:
一、 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瞌睡蟲退散!懶得理解的話我幫大家翻譯一下,意思就是賣家的尚方寶劍會嚇你,我是代購,是按照你自己講的尺寸幫妳訂的,所以是「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嗶嗶!錯了!
〠以小妹資質駑鈍還被對方嗆沒唸書的理解:
1. 所謂客製化指的是幫我量身定做的商品,比方說按照我身材比例去訂做的衣服,或是按照我腳寬腳長訂做專屬我個人的鞋子等等,那才叫做「客製化」代購。
2. 很多假代購業者其實是轉轉照片,你下單了她再幫妳去國外的網站訂,轉賣給你而已;也就是說她們只是照「現有」的商品給你選「現有」的顏色和size給你挑,這就「不算客製化」。
結論:這些掛著假代購羊頭的賣家,「還是要照7天鑑賞期的規定走」、
「還是要照7天鑑賞期的規定走」、「還是要照7天鑑賞期的規定走」!!!
假代購賣家是不能拒絕消費者提出7天內退換貨的,因為這些商品不是非我就穿不下,他是可以去拿去再賣給其他消費者,跟這些假代購賣家買東西,我們還是可以受到審閱期的保護,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貨的。
而且只要是在網路上或手機群組買,看不到摸不到商品,基本上都在適用的範圍內,大家下次不要再被這種不負責任的賣家唬了,對方不處理,立刻到消保會申訴!
這種不負責任的賣家現在還是在持續這麼欺負善良的台灣人,大家碰到這種不平等的事情千萬不能姑息,不要這些人覺得反正大家都會忍,政府也必須要看到這種不當的手法更嚴苛的管制,畢竟網路購物是未來趨勢,但如何讓這種新的模式更完整,需要大家的努力。
#出動被害人墨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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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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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 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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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註2:民法第247-1條,我國對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是採行「雙軌制」的,也就是用特別法的消保法強化保護消費者的效果輔以普通法的民法。 本條是民法中對於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