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簡單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費者保護法為解決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問題,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平等互惠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另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補充規定有關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四項標準,俾作為個案認定依據。
📣(二)誠實信用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三種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如下: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而在定型化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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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則新聞:台南黃昏市場旁有一處停車場,規定機車免收費;汽車停1小時內免費,超過1小時過後收費500元,每天最高收1000元。但是這樣子的收費資訊在停車場入口處並不會看到,是要走進停車場內才能看到收費的跑馬燈。日前就有一名民眾,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收費方式,汽車停了2小時,就收到500元的繳費單,而且車輪還被停車場管理人員上鎖。
謝憲愷律師表示,雖然這個停車場可能屬於私人所有,但是停車場管理人員私自使用鎖頭鎖民眾車子的輪胎,還是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能有的民眾會疑惑,停車場管理人員鎖輪胎的行為,也算是強暴、脅迫的方式嗎?是這樣的,依照法務部函及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強暴」,不以直接施加於人為必要,間接的對物施加力量(實力)而影響到別人的,也算是「強暴」的一種。所以這種鎖輪胎的行為,實際上很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停車場管理人員對於輪胎實施「強暴」,而因為鎖輪胎的行為,會導致汽車駕駛人沒辦法開走汽車,等於妨害汽車駕駛人使用自己汽車的權利。因此,才提醒民眾,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當然,行為人有可能會主張自己的行為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停車費債權,依照刑法第24條第1項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來主張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有關這點到底能不能主張、事實上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到底有沒有在緊急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鎖輪行為等,都要由具體審理案件的法官來判斷。這邊就存在不確定的因素。所以還是建議民眾不要做這種有爭議的行為。
至於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停車2個小時收費500太貴,是否就無法可管呢?其實不是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1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定型化契約,也就是經營者預先訂立好打算對所有民眾都一樣適用的契約條款而不論是否有紙本,類似這種停車場的跑馬燈公佈收費方式也算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如果對消費者顯示公平的話,無效。而是否顯失公平,可以斟酌約定內容、交易習慣等情況綜合判斷。像本案中,如果有民眾覺得停車場收費2個小時500元而且收費標準標示不清楚顯失公平的話,其實是可以提告主張這樣子的收費無效,應該按照一般行情例如一小時60、70元收費。但這個就是民事糾紛,而跟刑事上的強制罪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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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買酒回家不小心摔破,居然退貨成功!?】
▌ 事情是這樣的
人人都道 Costco 的售後服務無懈可擊,就像美味蟹堡好吃到爆。
今天的主角是一位男網友,他在社團分享自己的奇幻旅程,他說:「昨天買三瓶伏特加,但在回家路上不小心打破一瓶,今天拿破瓶子去,竟然可以退貨,太佛心了吧。」
「我靠這也太奧了吧。」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啊,人家退貨乾你屁事。」
網友反應兩極,就像蟹堡王跟海之霸。(亂比喻)
▌ 怎樣才可以退貨啊?
退貨大致上有兩種原因,「鑑賞期(猶豫期)」或者「商品有瑕疵」。
我們先講鑑賞期,最常見的是網拍或電視購物,像這樣的購物途徑,因為消費者沒辦法看到商品本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就特別規定消費者原則上有 #7天 的鑑賞期,不用說明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貨,例外當商品是報章雜誌、易於腐敗或是個人衛生用品已遭拆封等情況才沒有所謂的鑑賞期。
Costco 顯然是實體商店,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時就可以確認商品的樣子了,所以沒必要特別保護消費者,店家不會受 7 天鑑賞期的法律限制,因此有沒有鑑賞期,就看店家跟消費者間的契約怎麼約定囉!
Costco 的退貨政策就寫明除了部分特殊商品以外,其他的商品享有全額退款保證,而電器類商品則必須 90 天內辦理退貨,這就是契約約定的鑑賞期,大家爽就好。
▌ 買到瑕疵品,我該怎麼辦?
商品爛,我賭爛,不退貨就退讚。
民法規定,賣家應該要擔保買家拿到的商品沒有瑕疵,我們稱為 #瑕疵擔保責任,無論是網路上或是實體店家都應該要遵守。雖然這個責任可以透過特別約定免除,不過如果店家是以告示、立牌寫著「貨物售出,概不退換」,難道就真的不能退了嗎?
不一定喔。像這樣單方面由店家事先決定,用在所有消費者身上的條款屬於 #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時會推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那怎樣叫違反平等互惠呢?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 舉了四種情況,分別是:#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因此,這樣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會被認為無效的,這就要個案認定囉。
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雖然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但如果不至於影響到契約其他部分時,整個契約就仍然有效哦!這時候就要回到民法,消費者原則上可以依據剛才提到的 #瑕疵擔保責任,向店家主張要 #解除契約(退貨)或 #減少價金(算便宜一點)。
※本篇的討論對象是專業賣家,並不包含沒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限制,偶一為之的人喔!
Btw 小編也好想去 Costco 吃牛肉捲跟 Pizza 哦ヽ(∀゚ )人(゚∀゚)人( ゚∀)ノ
▌ 少出門當然就要待在家促進消費啊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https://buff.ly/2sIpOc2
劉時宇|EP15 雞精變蜆精,網路購物該注意什麼?
https://buff.ly/2tDNChT
附上參考新聞連結:https://buff.ly/2WIFg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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