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十周年,司法院仍待努力!】
民國97年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是為幫助所謂「卡債族」,當時因為銀行相關法規等並不嚴謹,債信審核不確實,導致許多年輕人一人多卡,積欠許多卡債,進而循環利息越滾越大、債台高築。
今日我們向司法院提出兩個問題:
第一,民國101年修法後將消債條例151條增設前置調解,使債務人可改向公正第三人(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調解。然前置調解制度新設以來,利用者每月平均幾十件,遠低於協商成立件數每月平均上千件,因此我們認為司法院對於「前置調解」之宣傳效果不彰有關,因此我們要求司法院加強宣導。
第二,法院審理消債事件期間過長常為外界詬病,監察院早於民國99年間即出具調查報告詳細指摘,以106年為例,消債更平均日為107.67日、執消債更平均日為272.23日,意味著債務人等待 379.9日左右方能確定法院是否通過其更生方案,與日本相比,我國更生事件審理時間卻要日本的兩倍以上,可見法院效率出了問題,或是法條內容亦有根本上的適用困難。
最後,我們要求身為消債條例主管機關的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針之專案報告,希望別再被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打了五十分的難堪分數。
林為洲服務團隊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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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三年來成效不彰!】「更生通過率」遠遠不及日本的百分之八十五,僅達百分之二十四;而「清算免責率」也遠遠不及日本的百分之九十七,僅達百分之九點五!超低的!主因是銀行認為債務人太浪費,裁量往往過於主觀。亭妃修法建議:應將債務人消費奢侈商品及服務等行為予以明確規範,也要以「能讓債務人確實負擔的前置內容」為前提來協商,才可能有能力來還款啊!更要由公正第三者調解的方式取代現行債務人與債權人兩造協商的作法。這是亭妃聆聽卡債族的心聲,體恤卡債族的困境,為弱勢而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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