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資訊、公開透明,全國教保資訊網再進化!」
去年,我們爭取到 #全國教保資訊網,在網站上整合了各縣市的惡質幼兒園名單,希望能給家長們更多公開透明的資訊,讓大家在替孩子找尋幼兒園時,能有更多參考。
這一年來,我持續關心網站的使用情況,發現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改善!
其實,比較托嬰中心、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的資訊公開內容,其中就屬幼兒園的資訊最不透明了!
在網站上,家長看不到跟兒少安全息息相關的重大資訊,像是負責人姓名、老師人數、實際就讀的孩童人數、立案證書相片、總面積室內室外面積、交通車牌、公共消防安全檢查等資訊。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遺漏, 導致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資訊仍相當不透明。
因此,我們在 9 月 10 日邀集了 #家長代表 以及 #相關部會,共同召開「幼教資訊、公開透明」協調會,希望能改善全國教保資訊網目前存在的問題,要求政府儘速將基本資訊及裁罰資訊補足、公開。
全國教保資訊網必須再進化,才讓真正讓家長們能從網站資訊來排除不當機構,降低風險,保障孩子的權益!
#全國教保資訊網再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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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消防年檢證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人員區分:技工
官職等:無(薪點120–170(月支薪資28,930元–34,375元))
職系:無
名額:1(預估於110.8.16出缺)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22~110/11/01
資格條件:
(一)中央機關學校現職駕駛、技工、工友並經服務機關同意移撥。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及紀錄。
(三)有3年以上水電維修經驗(持有電匠證照者尤佳),或具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者。(擇一)
(四)本職缺歡迎原住民族參加。
工作項目:
(一) 公務車駕駛及車輛清潔保養維護。
(二) 水電設施檢修、會議室電器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leemh@epza.gov.tw
聯絡方式:
(一)應徵文件:
1.履歷表,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最近3年考核通知書影本。
(二)報名日期與方式:請於110年11月1日(星期一)前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秘書室收),並請於信封面註明「參加秘書室技工甄選」(一律通訊報名,並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面談甄選:經書面審查合格後,擇優通知面談甄選,不合格者恕不退件;另視甄選結果擇優酌增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2個月。
(四)逾期報名、資料不齊、非屬中央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均屬資格不符,本處不通知參加面試。報名資料文件均不退還。
(五)聯絡人:本處秘書室聯絡電話:(07)3611212轉514,聯絡人:李美惠。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消防年檢證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高雄榮民總醫院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員、候補2員(候補期間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10~110/09/17
資格條件:
(一)獲有學士以上學位者。
(二)具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維護管理相關業務1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四)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報名甄試,須檢附服務單位報告書。
(五)具前述各項資格條件,如甄試總成績相當時,依下列次序優先錄用:
1.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品質人員證書或曾任工地主任者。
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一)新建大樓機電工程(水電、空調、消防、電梯等)施作之督工。
(二)辦理推動建立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業務。
(三)其他交辦相關業務事項。
工作地址:
813414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mtyu@vghks.gov.tw
聯絡方式:
(一)下載報名表: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並填妥「職缺外補甄試報名表」。
(二)寄送報名表:
1.報名表電子檔e-mail予承辦人:余命宗 技師(信箱:mtyu@vghks.gov.tw)。
2.報名表紙本連同以下檢附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高雄巿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工務室)憑辦,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報名甄試職稱,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予受理,合於條件者甄試日期另函或電話通知,條件不
合者恕不通知或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檢附資料如下:
(1)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工作經驗證明(如勞保投保資料)。
(4)品德查詢同意書(參與甄選者,視為同意本院辦理刑案查詢作業,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品德查詢同意書」並請簽名及蓋章)。
(5)以下證件無者免附:
A.榮民或榮眷身分證影本。
B.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C.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所屬服務單位報告書。
D.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品質人員證書或曾任工地主任者證明。
甄選方式:
(一)筆試:70%(專業知識)。
(二)面試:30%(儀態、言辭、才識、綜合能力)。
工作期限:自進用日起1年。
甄選日期: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另行通知參加甄試(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試,並請妥善保管個人財物,遺失者自負保管責任)。
甄選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門診大樓5樓工務室會議室。
錄取公告:甄選後二週公告錄取名單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不另行個別通知。
聯絡人:余命宗 技師、電話:07-3422121分機78045 傳真號碼:07-346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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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消防年檢證書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