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又有一位消防員弟兄離開我們了。
一位嘉義縣消防局新港分隊的隊員,在今日進行潛水複訓時不幸溺水,經搶救仍不幸身亡。
願死者安息之餘,我要呼應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搶救消防員的聲明,請內政部消防署和地方政府,除了妥善協助家屬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給予相應的撫卹之外,也能比照消防法27-1條,#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釐清本案始末並提出檢討與改善建議事項。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從高雄氣爆、新屋違章保齡球館火災、國道警察被追撞殉職、敬鵬工業大火、以及台中違章工廠火災到近日的彰化喬友大樓火災,這10年以來,已經有43警消或義警義消人員殉職。
如果進一步限縮類型,近7年來,消防人員的海訓或潛水訓練,已經至少已發生3起事故,奪走4條消防弟兄的生命。
2014年,苗栗縣消防局在苗栗竹南海域,進行實施年度常訓,疑似風浪過大,有多艘橡皮艇被打翻,釀成2人溺斃的不幸意外。
2016年,花蓮港務消防隊員,於港內12號碼頭實施防溺演練潛水複訓時,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後經院方宣判腦死,家屬忍痛放棄急救並同意捐贈器官遺愛人間。
顯然,這不是偶發個案。但如果依照現行《消防法》第27條之1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我們擔心,內政部會不會說,因為「訓練」不是「災害搶救」,所以就不用依法召開事故調查會來調查事故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事項。
因此,我在此公開呼籲內政部和消防署,請主管機關回想起當初消防法「生命三權」修法中,「調查權」修法的初衷。
在第九屆的立法院,即便連續經歷新屋和敬鵬的煉獄,殉職者的家屬、基層的消防員同仁和團體,為了不要再「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為了改變「殉職是人禍」的結構問題,提出劃時代的修法草案。
其中,「調查權」原本的設計精神,不是發生了嚴重死傷,才來調查原因。而是希望,納入基層參與的真相調查機制,#不要錯過死者留下的訊息。
讓未來要進火場的生者,讓致死的結構性原因,能夠被釐清、改善、避免,讓殉職從對死者的哀悼追思,#轉化成結構性問題的改革,以及對同仁的保障。
也正因為如此,我希望內政部能針對這次的訓練意外,也比照消防法27-1條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釐清原因並提出結構性地改善建議,讓死者的訊息,能夠守護往後的消防同仁。
身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除了公開呼籲,我也會透過接下來會期的質詢和預算,追蹤內政部及消防署,讓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消防人力工時、整體消防訓練的環境安全、以及整體公務人員職安制度的改善,提出相應的政策討論與必要的法規修正,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圖片來源:https://bit.ly/3EgS8Tk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消防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工廠大火不斷 撒水系統應列必要設備
李佩芸/美國消防工程師學會台灣分會專案研究員(桃園市)
(台南市仁德保安工業區鑫水企業廠房火警,自119晚間延燒逾11小時撲滅。記者邵心杰/翻攝)
日前台南仁德保安工業區發生工廠大火,距離一三三公尺處另一塑膠工廠九個月前也發生過火災。工廠空間及使用特殊性有別於住宅、辦公室,初期滅火及侷限火煙極為困難,火災一旦發生極易迅速擴大。
工廠火災特性,包括:
一、可燃物數量龐大:工廠存放物大量堆放,一旦燃燒多是一發不可收拾。
二、缺乏防火區畫,工廠講求勞工衛生、要求挑高通風、生產的調卸作業、便於機台放置與作業等空間特性,成為火煙擴散絕佳空間條件。
三、空間實際使用與設計規畫存在落差:空間規畫階段預想之避難條件並不等於竣工後之使用條件,倉庫機台的擺放易導致避難受阻或延遲,因此應擬定空間實際使用階段之緊急應變計畫。
四、緊急應變有效性:多數工廠三分之一時間無人作業更無人能及時應變救援,且員工未接受充分防減災訓練下,難以及時進行初期滅火及通報消防隊。大火性迅速延燒致消防救援可及性低,待火勢撲滅時已是損失慘重。
五、極少有工廠安裝撒水設備:企業總認為撒水系統作動之水損會使公司損失慘重,並且樂觀認為按照SOP作業不會發生火災,但火災風險防不勝防。撒水設備可及時開啟撒水、限縮火災波及侵害範圍與強度,使趕來救援者來得及應變、控制損失、提高工廠持續營運的存活度。
二○一七年二月日本最大辦公用品零售ASKUL倉庫火災,至撲滅約十二天時間,儘管沒有造成死亡,但日本總務省消防廳有鑑於倉庫火災每每發生易產生重大財損,認為大型倉庫或工廠更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和類似火災再次發生的措施,更檢討工廠設置撒水系統必要性。
台灣有諸多仿效日本消防法規,但仍未關注日本改革變化,忽略災例的教訓、空間差異性。SOP並不足以應對充滿變化的緊急應變,唯有通則性(SOG)加上機構本身溝通辨識出的風險加以改善、簡化的緊急應變作業與有效的投資,才能達到各場所火災安全的目標需求。
第三屆聯合國世界防減災專家會議之結論事項(又稱日本仙台減災綱領),強調應進行合理經濟有效的減災投資作為。台灣多只講求消防合法的水平,卻忽略先進國家仰賴自動撒水設備保命護產、永續經營的事實。自動撒水設備是全世界工廠必備的企業防災設備,火警探測器及早偵知起火點。除可控制初期火勢延燒、限縮火害波及範圍與程度,減少損失,也是提高消防員火場救援安全性的關鍵措施。
企業站在確保利潤的經濟角度,更應將消防設備裝設及緊急應變訓練投資視為減損、保險的重要優先項目。火災必有損失,更應將損失限縮於「可接受承擔得起」範圍內。
消防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在 名為變態的神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神父的鹽
許多人對台北市長選舉又吹起失敗主義的風潮,事實上,蔣萬安根本不堪一擊.
蔣萬安近來的言論,有韓粉化的趨勢,根本稱不上是一個候選人的規格,他在第二期立法委員任內,可以說是狂亂的貴公子,各種出格的言論,幾乎窮得只剩下意識形態.
蔣萬安六月時大吵釣魚台的問題,批判蔡英文辣台妹變軟骨妹,他叫蔡英文和宜蘭漁民登島捍衛主權,又嘶吼要陳其邁在釣魚台島辦釣魚比賽,他要第一個報名,嗆他不敢.
蔣萬安批判振興券,除了一直跳針幹嘛不直接發兩千,更大膽預言,三倍券終究是一場政治災難,所操的論點荒謬的可笑,6月3日的時候,說領三倍券還要等一個半月,民眾將因此有預期緊縮心理,這一個半月因此不會消費,所以商家將會倒成一片.
然而,事實上根本不是如此.
蔣萬安甚至得了政治狂熱,把自己的兒子推到螢幕前,跟陳玉珍等人參加記者會,一齊吶喊「徵用口罩漲價,政府帶頭發國難財」,說開學在即,買不到兒童口罩.
為了政治,把自己的兒子當工具,儼然是個失敗的父親.
罷韓的時候,蔣萬安登高一呼,「罷韓國家隊!國家機器公然追殺!」其根據竟然只是高鐵優惠日期從5月27日至6月9日,剛好遇到6月6日罷韓,又痛批國防部三軍大學指參學院考試延期,說是「介入罷免案,影響學子權益」,諸多邏輯不清,論點光怪陸離,令人懷疑是不是靈魂被抽取出來,成為了台北韓國瑜.
然而,許多人對他的印象居然停留在溫文儒雅,問政極佳,甚至覺得他沒有什麼可以攻擊的點,這人轉變如此劇烈,劣化如此嚴重,處處都是吐槽的點,卻被認為是無懈可擊,可見這種預期失敗的心理,已經開始在美化敵人,甚至忘了去凸顯他的荒謬.
韓國瑜近來傳出北上選台北市長的風聲,事實上,他過往在高雄選舉途中,居然跑上來台北領表,若台北韓國瑜跟高雄韓國瑜,一起比誰比較韓國瑜,我想,未選先衰,先讓選民看清楚他們的真面目.
本土派支持者最大的敵人,始終是自己.
近來,見到有人這麼說,「姚文智就是被老獨害到退出政壇的」
大概是兩方人馬,為了台北市長選舉該推派誰,吵得不可開交,然後突然冒出這句話來.
這話,挺像是過往柯糞操的回歸謬誤,例如「吳祥輝害死姚文智」、「打器官案導致韓流崛起」,即是柯糞與柯陣營,把自己幹的事,栽贓到無關的人身上,柯文哲痛恨打器官案的吳祥輝,於是,說「你們自己害死自己」,就連自己一手造起的韓流,也能如此這般,將責任推給他的敵人,讓他們自相殘殺,而自己免去責任.
姚文智台上的老獨,我只識得一個,那就是史明,施朝暉,2018年,或許是他生涯最後一次,站上選舉的舞台.
那時,人人都說柯文哲好,柯文哲是獨派,兩岸一家親,等於實質強台,史明不這麼認為,當他站在姚文智的台上,或者,我們說坐著,那毫無疑問,擊碎了那些謊言,那些謊言利用的,就是人們不堅定的意志,以及想東想西,預期失敗的心理.
這個老獨男,做的這個決定會很困難嗎?其實一點也不,他就只是像平常一樣,因著正確的理由,在正確的時機,以正確的方式,向正確的對象做出正確的選擇,這是任何人都理應辦得到的,簡單任務.
這個出生日治臺灣臺北廳士林莊的老台北人,沒有太多雜念,沒有什麼利益糾葛,就是單純的投下最適合的台北市長人選,將理想,託付給他.
「不要只想著贏,要想著不能輸.」這句話,其實有很大的謬誤,當你不能想贏,只能想著不能輸,就會產生許多奇思謬想,把正常的選擇,變成不太正常的,簡單的決定,變成極為困難的,迴避理所當然的,去繞遠路,結果繞到了完全相反的路.
在神父看來,黃珊珊,反而是真正的隱憂.
許多人為了貶低柯文哲,刻意捧起黃珊珊,賣弄她的苦情,把她說成認真做事的人,宛若從前的「阿北很會做事」,無條件的轉移到另一個小柯文哲身上,甚至蘋果日報專訪上,還有路人說她錢櫃大火事件處理得很好,簡直笑掉他人大牙.
黃珊珊稱錢櫃大火的原因,是稽查作業防弊過了頭,柯文哲說「國家法律訂在那裡,人民有遵守義務」,「不可以說法律訂在那裡,卻怪政府沒抓到犯法人,坦白講,犯法人自己要負責任」,黃珊珊則附和,稽查沒發現疏失,沒有第一時間處罰,是因為消防法出了問題,「《消防法》有修法必要」,這些都是卸責之詞,企圖規避台北市政府的責任,只不過,阿北吃人肉,吃得狼吞虎嚥,黃珊珊吃的比較文雅一些而已.
同樣的例子也出現在侯友宜身上,這個全台最大的普篩仔,如今變成了KMT的神人,甚至還可能問鼎總統,這人之前嚷嚷著要封城,後來說要普篩,結果黨中央真的要地方自己普篩,他又鬼頭鬼腦的「目前新北市跟中央一定是並肩作戰.」另一面又稱「他在今年3月就不斷強調入境全面普篩,將病毒阻絕於境外,希望中央重視地方的聲音」,玩火玩到自己,又想扮演話事人,簡直是卑鄙猴之助.
但人們為了打國民黨,捧起了侯友宜,為了凸顯最爛的,就把次爛的舉起,結果,弄假成真,次爛的反而變成最好的,甚至變成可以選擇的,怎麼玩,都是國民黨在玩,怎麼選,都選到不該選的白色力量.
只能說,人們先天的偏見,太過明顯,追求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卻往往選到了偏激的破壞者,選擇人選,只看見表象,只有選藍的,較藍的,較不藍的;綠的,好人,普通人,都不會是選項.
因為,民進黨就是暴力,台獨就是偏激,這些黨國施加的成見,總是讓一個接著一個錯誤的人選,上台,使社會越來越對立,懷抱著和諧的心情,選擇真正偏激的人選,最終,使自己和他人吃苦頭.
近來,天下雜誌做出民調,柯文哲施政滿意度,又是倒數第一,如果黃珊珊很會做事,台北市的施政滿意度怎麼墊底呢?
2018年,東奧正名,台北市贊成票數近55萬票,台北市長當選門檻,58萬票,姚文智,獲得了24萬票.
這55萬票,可以說是泛綠支持者的基本盤了,那麼,應該投給姚文智的人,跑去了哪裏呢?大概就是在柯文哲那裏.
別說只有老獨投給姚文智,一干年輕人,吳崢、陳沂、徐閉、朱宥勳,他們也投給姚文智,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選擇.
選完,一干柯糞進攻姚文智的臉書,批他讓柯文哲贏得不夠多,簡直是軟土深掘,也是有一群女英粉,在替姚文智抱不平,一起承受那些不合理的傷害.
除了技術層面的,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發生了棄保,大環境,1124的教訓民進黨浪潮,柯文哲高明的騙術,投票前夕,涂們高喊中國台灣、兩岸一家親,人們居然還是無法察覺柯文哲對台灣造成的負面影響.
有些人預期失敗,產生了災難性的思考,「只想著不能輸」的結果,就是產生要打倒國民黨,所以投給柯文哲,或者要禮讓柯文哲,民進黨不推人,就沒有輸,這些災難性的思維,造就了不理性的選擇.照理說,越艱困的情境,更應該越團結在一起,鞏固自己的選擇,人們卻連這一點都做不到,反而把信任免費贈送給其他人,掏空自己,或,跟著一起落井下石,認為只要把他給切割掉了,就跟自己無關了,我沒有輸.
這些阿Q式的想法,造成了自我割裂,並合理化極端的錯誤,柯文哲,比國民黨還國民黨,反對性侵,所以相挺強姦,這是最糟糕的斯德哥爾摩.
「如果一個人,他害怕考最後一名,他害怕比賽,他害怕競爭,所以他不參加考試.
那麼,他就不會是最後一名了嗎?no,brother,他是比最後一名更低劣的存在,最後一名至少也有分數,他沒有,他捨去了給人評價的機會,他退出了存在的舞台,他消去了,可否證性、可厭憎性、可懷疑性,他消去了自己的存在,而不給其他人,選擇的機會.」
這是神父寫在台北市長選舉之前,民進黨尚未提名人選的「靈魂的劍」,當時呼聲最高的人選,有賴清德、陳菊、鄭麗君,但始終沒有人出來,光提禮讓柯文哲的風聲,就蓋住了民進黨任何可能的提名人選,可見當時,失敗主義的風潮,尤為甚之.
但是姚文智最終出來了,若沒有他的出現,民進黨前年的台北市得票率,是零,養出了一隻怪物,問鼎總統大位,若把柯文哲的勝利,看成是自己的,沒有派人,所以沒有失敗,那麼,接下來面臨的,可能是加倍的失敗.
這讓柯文哲把泛綠支持者,都看成是自己的,就算人們不這麼認為,但當時的民進黨,使其他人都這麼認為,而後,柯文哲亦在後續的補選中,持續追殺,北有陳思宇,南有陳筱諭,「有種選舉,就是讓你選不上」的那種選舉方式,恐怕遍地開花,到時,陷入錯亂的支持者,恐怕當柯家軍是自己人,台民黨就等同於民進黨,柯文哲在總統登記前夕,恐怕並不是留在車內,等柯媽報名,而是堂而皇之地侵門踏戶也.
失敗主義,會讓人彼此責怪,互相推諉,甚至說起謊來,責推對方,只想得到百分之百的勝利,那些艱困而需要人承擔的戰役,則沒人想參與,勇敢的人參加,所有失敗的責任都歸諸於他,認為都是他們的錯,他們過於弱小,和自己無關,這是顯著的公正世界觀偏誤,當承擔風險的人,被鞭撻的體無完膚,那麼,面臨下一次困境之時,將沒有人想出頭,人人都只想當收割的那一個,觀望的那一個,打落水狗的那一個,當勇者衝出去,抵擋魔王的獠牙,躲在後面的貴族與村民,冷眼旁觀,等待他倒下好分去他的鎧甲,奪取他得財產,如此一來,將沒人敢出來對抗魔王,當魔王羽翼漸豐,重新壯大起來,再度侵略城市,將如入無人之境,城市,組織,將失去防衛的力量,因為人人都只想當分配資源的領主,百戰百勝的將軍,只顧著為自己利益盤算,這樣的組織,必然會腐敗,土崩瓦解.
許多人都喜歡自稱是綠,是獨,是台派,不過,就怕那只會是吵架當中的籌碼而已,真到要投票的時候,老的負氣,投給國民黨,年輕的預期失敗,投給黃珊珊,每個人都講自己是本土派,到關鍵的時候,卻都不投給正確的人選,專門想入非非,走邪門歪道,說自己支持本土派,恐怕是笑話一場而已,嘴巴說說,身體很誠實的投給九二共識和兩岸一家親.
就怕那指尖之中,投錯票的興奮感猶在,緊要關頭,又想再來一次,自己教訓自己,拔起家具,投入火坑,欣賞燒火厝的美麗風景.
這才是為何,台北市始終不能勝選的原因.
不是「驚輸」,而是要想怎麼贏,驚輸,就代表著,什麼狗屁倒灶的事情都做得出來,縮緊著思維,做著不理性的事,事後再來後悔,事後再來諸葛,都是THEY的錯,我才是贏家,最後笑的人是我,一邊笑一邊看熊熊燃燒的自己的家,偷偷的哭泣,急著為結果打預防針,其實是打嗎啡.
神父認為,2022,應該是民進黨最接近台北市長勝選的時候,無論本土派推出誰來,都應該加以支持,不要再被誘拐,不要再被欺騙,不要再服膺心中幻想的失敗主義.
只有萬眾一心,才能凝聚人心,BROTHER.
消防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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