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頭律師 鄒易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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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解剖存證信函】
常聽到訪間有人起爭執就互嗆「想收存證信函嗎?」
但為何要寄?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以下就來探討存證信函的存在意義吧!
》三大要點
1. 為何要寫存證信函?
通常作為盡到權利人「通知」或是「限期催告債務人履約」的作用,提醒對方,自己有意思要處理這件事,也就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並限期對方出面處理的意思,同時留有已告知對方的證據。例如像是未約定清償期的借款,民法第478條就明定:「…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必須要貸與人有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期限屆滿後借用人仍不返還時,借用人才需負擔遲延給付的責任,這是法律上的意義。另外在事實上,法官通常接到一個案子,如果案情太過複雜,法官就有可能先看雙方往來的存證信函都主張了些什麼來釐清案情,所以存證信函不只可以在法律上發生某些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亦可以在訴訟中,先讓法官建立起對自己有利的印象喔!
2.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a.可以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是上郵局網站下載電子檔。
↓↓↓郵局下載點↓↓↓
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b.內容盡量精簡,寫太多可能弄巧成拙,反而對自己不利,但若案情繁雜還是建議請專業的律師撰寫。以免屆時自己寫的存證信函沒有辦法發生自己想要的法律效果,進而使權利罹於時效無法再主張,得不償失喔!
c.金額盡量用大寫。
c.若頁數較多都會建議蓋騎縫章,以確保存證信函的完整度及可信度。
d.撰寫的分數是按照當事人的人數製作,外加郵局留存一份 → 自己一份、郵局一份、收件人幾位就幾分。
3.對方拒收怎麼辦?
退回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信封上郵局的戳章會標示「被退回的原因」,這時訴訟上可以作為發動「假扣押」或保全程序的一些依據。
》注意事項
寄存證信函要用「雙掛號」寄出,因為最重要就是要把通知送到對方,並證明對方確實有收到自己的通知,用「雙掛號」的話郵局送達後,會將「回執」(證明對方有收到的東西)寄回給寄件者,這時一定要將「回執」保存好,但若真的不見了沒關係,郵局會保存「三年」,遺失後可以向郵局查閱。
大家有遇到過類似煩惱嗎,歡迎留言討論喔!
法鳴法律事務所 鄒易池律師
(02)2341-7858
LINE:0911556077,一對一幫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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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意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支付命令送達,阿毛到底住在哪裏?
阿毛的戶籍地設在臺中,在於105年時向阿山借貸100萬元,屆清償期仍未返還,阿山就以阿毛所簽名的借據,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阿毛清償債務,臺中地方法院依阿山之聲請將支付命令寄至阿毛之戶籍地,郵差將支付命令送到阿毛戶籍地時,並沒有在該地址遇到阿毛,也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經寄存到派出所後無人收領,臺中地院依規定核發了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阿山也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對阿毛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阿毛所簽署的借據,上面記載的地址是在桃園市並不是臺中市,而且阿毛也没有在戶籍地居住的事實,阿毛應該怎麼辦呢?
Q:什麼是公示送達?寄存送達?
A:一般而言,法院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方法,是先用郵務寄送方式,寄送往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由當事人親自簽收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實際簽收,才算是送達合法,以達到送達的效果。
公示送達:
如果當事人查無固定住居所、現行蹤不明,法院沒辦法把公文書寄送給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送達,法院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公告的方式可經由載登報紙,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各法院的網站公告。
寄存送達:
法院文書無法經郵務送達時,郵差先生可把法院文書寄存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紅單)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當事人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如果當事人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文書,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就會發生送達效力。
Q:支付命令可以公示送達嗎?
A:不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
Q:支付命令可以寄存送達嗎?
A:可以。
Q:支付命令沒有收受送達到就確定了,怎麼辦?
A: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支付命令如有未經合法送達,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時,債務人可以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Q:那依上述阿毛的情形,支付命令的送達合法嗎?
A:實務上認為,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以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可以知道,戶籍地址不是判斷住所地的唯一標準,但是可以推定為住所地,所以法院推定阿毛的住所地在臺中市,阿毛要主張自己的住所地是在桃園市,就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何時有廢止臺中市之原住所,另立新住所在桃園市的事實。
本件情形中,比如說阿毛可以提出在桃園市結婚成家、工作的地點、小孩上學的學校、或者稅單的寄送等等事實都是發生在桃園市,若能說服法院心證認為桃園市才是阿毛的住所,則本件的支付命令的送達就不合法,而使得支付命令失效,阿毛聲請撤銷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就會有理由。
但是支付命令失效,不代表阿毛就不用還錢了蛤,阿山可以另外起訴請求阿毛返還借款。
在江湖走踏,該還的還是得還。
清償借款意思 在 郭新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謝謝大家針對所謂珠寶詐騙案提的諸多法律見解
以下是我們針對各方意見彙整的綜合說明
一、蕓賞能不能向郭新政請求返還珠寶?
答案是不行。
郭新政是「善意動產質權人」,郭新政從大千典精品當舖將珠寶贖出來的時候,並不知道這批珠寶是沈家民詐欺取得的贓物,沈家民再把這批珠寶用來向郭新政質押借款6647萬元。
依照民法第886條、第948條規定,郭新政已經「善意取得」該批珠寶的動產質權(民法第884條,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可以將動產出售並就出賣價金優先受償)。
蕓賞知道沈家民有向郭新政借款6647萬元,而且已經將該批珠寶質押給郭新政,郭新政是該批珠寶的善意動產質權人,並合法占有珠寶,蕓賞沒有任何法律上依據可以向郭新政請求返還該批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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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蕓賞在103年5月23日支付7147萬元,與「大展當舖借款單」有關係嗎?
答案是沒關係。
蕓賞在發現沈家民向郭新政借款6647萬元並將該批珠寶設定動產質權給郭新政,並設定流質條款(民法第893條第2項)。
如果沈家民沒有在期限內還清債務,珠寶所有權就會移轉給郭新政,而且郭新政是珠寶的善意動產質權人,合法占有該批珠寶。
蕓賞在法律上不能向郭新政要求返還該批珠寶,所以蕓賞透過羅淑蕾「居中協調」達成協議,同意支付7147萬元。
簡單來說,蕓賞在103年5月23日之前就找了羅淑蕾來「居中協調」,而且也已經同意交付7147萬元款項,來替沈家民還清對郭新政的債務。
既然羅淑蕾都已經「居中協調」好了,不管在103年5月23日約在哪裡履行,都跟大展當舖借款單一點關係也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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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郭新政到底有沒有犯詐欺取財罪?
台北地檢署、高檢署、台北地方法院、再到台灣高等法院,全部都一致認定郭新政並沒有構成「詐欺取財罪」或「收受贓物罪」,理由就是羅淑蕾既然都已經與郭新政「居中協調」,並達成替沈家民還錢作為交換取回珠寶之條件,那麼不管103年5月23日要約在哪裡履行這個已經協議好的條件,都不影響蕓賞要付錢取回珠寶的事實。
蕓賞要不要付錢跟大展當舖借款單一點關係也沒有,蕓賞支付7147萬元給郭新政,是在實行之前羅淑蕾居中協調所談好的條件,而且之前羅淑蕾出來居中協調的時候,郭新政也沒有施用詐術,就不會有詐欺取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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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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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被告郭新政代沈家民向典精品當舖回贖系爭鑽石珠寶,並非收受贓物:
鑽石珠寶等動產,並無登記制度可為查證或確認,且沈家民為沈記玉飾小開,被告郭新政因沈家民之身分及出示之典精品當舖當票,而相信沈家民有上揭鑽石珠寶之處分權限,尚難認與常情有違。故被告郭新政於取得上開鑽石珠寶時,並不知沈家民無處分權,被告郭新政於沈家民以設定質權之意思交付上開鑽石珠寶時,即已善意取得質權,故被告郭新政之行為並不該當於收受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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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被告郭新政因被告沈昊諺之身分及出示之典精品當舖當票,而相信被告沈昊諺有附表一編號7、8、10至13、21至23所示之鑽石珠寶之處分權限,尚難認與常情有違。故被告郭新政於取得上開鑽石珠寶時,並非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即被告沈昊諺)無處分權,被告郭新政於被告沈昊諺以設定質權之意思交付上開鑽石珠寶時,即已善意取得質權,被告既為上開鑽石珠寶質權人,則不論其嗣後是否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被告沈昊諺無權處分、出質鑽石珠寶,均無礙其為上開鑽石珠寶質權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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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被告郭新政於103 年5 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向嚴嘉慧、馬聖齋、羅淑蕾等人提示被告潘仲達業務上登載不實大展當舖借款單前,蕓賞公司業經羅淑蕾立委居中協調,允諾給予郭新政其代回贖及借款給沈家民款項共7,147 萬元(6,647 萬元+500 萬元)代償沈家民對郭新政之債務,以取回郭新政所占有之系爭鑽石珠寶,並約定於103 年5 月23日履行此代償協議之事實,業據證人嚴嘉慧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羅淑蕾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據此,被告郭新政主觀上既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客觀上馬聖齋、嚴嘉慧於103 年5 月23日交付本案臺支3 紙之行為亦與郭新政行使大展當舖借款單欠缺因果關係,自與前述刑法詐欺取財構成要件有間,被告郭新政、潘仲達前揭行使之大展當舖借款單縱有不實,亦無從遽對被告郭新政、潘仲達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