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被轉發了~~~ 謝謝版主的稱讚!
不想寫太多有的沒的,所以學經歷非常精簡,
結果被很多網友質疑造假,既然造成大家的誤會了,
那就來Q&A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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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學歷放的是北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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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規定要提出畢業證書才可以放學歷區,因為我和世新大學在離校申請程序上有一些爭議(我認為校方違反大學法而不願意低頭),所以畢業證書還壓在教務處,就 #只能把世新傳管系畢業寫在經歷區,而不是學歷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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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富二代嗎❓幹嘛不好好讀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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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因為我高中就沒錢唸書了。
我是單親家庭跟媽媽住,但是媽媽身體不好不適合工作,為了解決家裡的經濟問題,也讓弟弟可以繼續往目標發展,所以我才會 #從高中就開始半工半讀、自立(ㄕㄥ)自強(ㄇㄧㄝˋ)。不要說政治背景了根本是清寒家庭.....
我當時5點放學就要趕去北車打工,到晚上11點搭末班車回家,到家12點多唸書寫作業盥洗完就3.4點了...早上七點就要起床搭車,真的每天都很累😢,還因為北一女很少學生打工被很多老師痛罵。但是為了家人,我轉換心態放棄國立大學,以豐富的工作、競賽經歷來補足學歷,也還是過得非常充實哦😊!而且國高中班導師一直都在幫我想辦法申請補助和獎學金~真的非常感激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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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19歲可以去澳洲,到底有沒有唸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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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般人一樣在18歲進入世新就讀,決定在大學期間,出國打工賺學費,因為 #私校學貸真的很貴!!(現在都還在還啊.....) 考慮到大一需要打基礎和存簽證機票費用;大三大四會卡到實習,所以我是大二(19歲)的時候申請休學一年去澳洲的唷!當時申請的是WH visa,會基礎英文就可以直接在澳洲外交網站上申請,其實很容易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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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澳洲❓在澳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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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公年輕時在英國牛津大學做研究,帶著全家人包含我的母親一起在英國生活,所以我小時候跟母親學的英語一直是英式英語,再加上福利制度良好所以就去囉~當時從事過按摩業、雜誌廣告業、餐飲業等等的,都是很不一樣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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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23歲可以返鄉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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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返鄉是指返回永和,不是台灣唷!造成大家的誤會了sorry~
這就要感謝從15歲開始工讀和去澳洲工作存的積蓄了XD 我自從唸管院就一直有自己創業的夢想,在學期間也一直在增加工作資歷,終於畢業後就在自家附近開了小小的店面,希望能 #把以前學的技術和資源帶回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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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提的政見都是地方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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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在上一篇文章中看到我的參選理念,都是地方政府辦事不力和政策需要改革為主,身為這次唯一一個永和人的候選人,我更希望能從地方做起,顧好家鄉才能顧好國家,不要眼高手低只看權力財富而不解決當地的問題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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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經歷也能選,乾脆我也出來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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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被選舉權是中華民國人民都有的權利,我希望在我還有理想和能力的時候出來為家鄉做事,即使我沒有亮麗的經歷和特別的學歷,還是希望以素人的身份出來為理念倡議!當然你想選我也很開心呀~~~選委會的規定只要符合都可以參選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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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po學士論文證明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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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的話可以貼所有學經歷的證明文件,但是論文的部分!#不要 XDDDDD(免得被拿出來質疑造假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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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上的是刺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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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的刺青有三個,分別是耳後的“反戰圖騰”、心口的“自由”和手臂上的“只有上帝可以審判”(意思是不要因為所有人的judge就灰心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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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照片這麼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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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要放證件照所以放了很久以前用的......結果原來不用!!!後悔死了!沒有美少女形象啦~~~抱歉~~~~~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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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原來不用放證件照的xD
#有什麼問題都可以提出來唷我會再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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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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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清寒證明可以申請什麼補助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民黨明天(編按:11/27)即將在立院強行通過中生納保並補助 4 成的法案鬧得沸沸揚揚,他們的立論是基於人權,對於外籍人士也要一視同仁的照顧。那麼,就讓我們看看現行關於外國人 / 僑胞 / 中國人的納保規定;並且討論一下,用台灣本國人納稅的錢與無數醫護貢獻心力建立起全民健保,為什麼會變成全球健保,搞到現在要倒不倒,只能用刪核和提高保費來支撐吧。
外籍生、僑生的納保狀況
依現行健保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居留滿 6 個月後就可以納保,合法的受僱者更不需要等待 6 個月,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僑民則是設籍滿 6 個月即可納保。保費皆跟一般本國人一樣,由台灣政府補助 4 成,無受僱者在公所加保,自付 6 成;受僱者由僱主負擔 3 成,自付 3 成。外籍生跟僑生也都可以透過學校納保,外籍生規定同上,自付 6 成;僑生則由僑委會再補助 3 成,自付 3 成 [ 註 ]。
陸生納保的爭議點
另外,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籍人士在台只能「停留」,不准「居留」,所以不等同外籍人士辦理。但政府針對中籍配偶放寬規定,在他們拿到國籍之前,就可以依附伴侶或直系血親加保,被依附者有受僱的,自繳 3 成;在公所投保的,自付 6 成。現在,連中國籍學生都要比照中籍配偶辦理,不但可納保,更由政府補助 4 成,只需要自付 6 成。
只要台、中關係一日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規範,就不是一般國與國關係,中國人就不是外國人。那麼通過這個法案就不合理,中國學生來台既不是依親,依法更沒有「居留」事實,現在為了要讓他們納保,強行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果將不堪設想。想想幾年前的香港,由於太多中籍孕婦去生產,導致本地孕婦要生產時一床難求。現在這樣放寬納保規定,日後大批鑽漏洞取得學生身分來台的中籍人士利用台灣健保進行低價的手術及生產,將是可以想像的!
健保問題中的冰山一角
以現行各國的健保規定來看,都是定位在社會福利的一環,當然是優先照顧繳稅的本國人民。沒有一個國家這麼慷慨的,搞得像全球健保一般,誰來都納保,還人人有補助。甚至讓未繳稅的僑生的自付比例 (30%) 比未受僱而只能在公所加保的本國弱勢族群的自付比例 (60%) 還要低。而這個問題,其實只是健保制度問題中的冰山一角,莫怪台灣健保現在岌岌可危,不斷需要用調高保費、刪減醫院與醫護核銷費用這些手段來支撐。
所以,要救健保不破產,首要是全面改革,重新精算合理的保費。而針對外國人納保部分,第一步當然是擋下週五的法案,不要再放寬中生納保與補助;然後,修法規定未取得國籍者皆不補助、僑生與僑民未繳稅者也不補助 (補助的錢都是台灣人納稅的錢,為什麼要補助外國人?) 最後,應重新精算外國人跟本國人的差別費率 (以彌補稅金短收部分),畢竟,健保主要依靠國人稅金支撐,同一費率太不合理!
取之於民的健保,應用之於民
現行健保有太多不合裡的地方,再不改革,破產也只是剛好而已;更慘的是,會有越來越多醫護人員在這個制度下做不下去、醫院經營不下去,總有一天,台灣會從醫療天堂變成醫療地獄。所以我拜託國民黨立委豬公們,不要再一直放寬放寬又放寬了。在你們高談闊論人權時,有沒有想過這樣同時也是在剝削台灣人民?取之於民,就應該用之於民。那麼想補助中國人,就用你們自己的黨產吧!
[ 註 ] 自 103 年起,僑委會健保補助改採申請制。103 學年度起入學之僑生須備清寒證明,經校方查驗,統一向僑委會申請才得以補助。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之僑生享有補助至畢業。
————————————————————–
【作者自介】
仙姑,對台灣的政客永遠想用全民的錢來滿足自己的私欲這件事感到無法理解。眼看國債越築越高,隨意濫用的總統、民代與官員卻都已經鋪好後路、債留別人的子孫了,覺得大家再不做點什麼,台灣就要從天堂變地獄了。
清寒證明可以申請什麼補助 在 清寒證明可以申請什麼補助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為了解決 清寒證明可以申請什麼補助 的問題,作者StephanieLand 這樣論述:. 光是養活自己,那不叫活著。 只要願意跪著清馬桶,她們母女勉強有家可歸。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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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證明可以申請什麼補助 在 Re: [問題] 請問高雄的清寒證明問題? - 看板Kaohsiung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rnase (蘆葦人)》之銘言:
: 原文吃光
: 今天為了獎學金也是在探討這個問題
: 打1999他說不清楚叫我找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打社會局也說不清楚要找區公所
: 區公所方面的解釋是
: 區公所:
: 可辦理中低or低收申請,這兩者的證明就叫清寒證明。
: ( 通常會獎學金檢附資料會寫成"區鄉鎮公所核發之清寒證明" )
: 里長:
: 可以開清寒證明,但不知有何效用。
: ( 因為我這邊的獎學金不接受里長的清寒證明,就沒有再去深究了... )
: 希望有幫助到原PO
基本上這是時代演進的問題,因為早期資訊不發達,也沒有統一的用詞觀念
另外社會救助的申請制度也還沒有現在一樣進步,所以會出現這個問題
我來解釋一下,其實公部門自有社會救助法以來,一直以來的名詞都是「低收入戶」
社會局能夠開的,也一直都是叫做「低收入戶證明」
早期也沒有所謂的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直到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才定調
在社會救助法未修正以前,所謂的中低收入戶其實是泛指領取以下補助的人
1.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倍)
2.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5倍)
3. 單親兒少生活補助
這狀況一直到了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正式將中低收入戶入法後才改善
也就是說,從修法後開始,只要你領有的補助有「中低」兩個字
它就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
另外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也明文訂定,只要符合「中低」這名詞的福利服務
必須是在低收入戶的審核標準1.5倍以內才符合
有點繞口,也就是說低收入戶是指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中低收入戶則是符合上面的標準1.5倍者...
回歸到主題,究竟什麼是「清寒證明」,以及從何而來
低(中低)收入戶的本質上就是一個救助,有嚴格的法令和貧窮線標準必須遵守
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審查且進行排富,才能夠給予低(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而清寒證明出於主觀認定...
於是清寒證明的問題就來了,部分的學校可能是家長會的資源較為豐富
或是歷史較為悠久,校務運作較為順利或者是地方政策、回饋今等等不同的因素
學校或教育體系內有著獨立的法令政策與福利,它並沒有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來走
原因可能是教育體系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非社政),二來是救助的精神與鼓勵的精神並不相同
教育中給予的補(協助),其目的為鼓勵或協助學生讓他們無後顧之憂專心向學
若是採用嚴格的社會救助法規定,能夠進到門檻的人一定就不多...
所以早期多數的學校,都還是維持以往的政策,只要有清寒證明就可以進入補(協)助門檻
但目前這時代,多數學校資源不是那麼豐富,景氣也不如過往....
為了要達到公平性與正確性,多數的學校補助規定大多比照社會救助法了..
也就是必須要低戶、中低收入戶等等才能享有該學校所訂定的福利
(例如獎助學金、免費營養午餐、學雜費減免等等)
但我前面有提過,學校內的補助不見得是為了改善學生生活,而是為了讓他們專心向學
所以有些資源比較豐富的學校,還存在著「清寒補助」這制度...
也就是協助一些未申請或是被排除在低收入戶以外的學生...
讓這些排除在法定補助對象之外,但生活確實困苦的人,也有機會爭取的補(協)助
也就是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都是經過法令,才能證明與取得的身分...
可信度比較高...多數單位也都是針對渠等對象訂定補協助..
而「清寒」則出於主觀認定
「清寒」目前只剩下少數學校的補助有在使用,原因如上...
另外因為所有的政府機關都受限於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不能夠亂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領有其他津貼補助的證明...
所以「清寒」權責落到了全台灣最小的民選首長,也就是「里長」身上...
里長可以本職權開立一些證明,但這些證明涉及法令規範時,就不一定有效力
也就是說只要里長願意,在訪視了解後,就可以開一張「清寒證明」給你,
上面的證明章頂多只有里長或是里辦公室的章
在過往鄰里關係緊密的農業社會中,有其歷史脈絡也有其作用..
但我一再強調,清寒證明基於主觀認定,而無嚴謹之法令依據,
所以基本上毫無作用...
早期台灣經濟發達,有非常多的社會資源,審核的標準與把關機制不盡相同...
除了政府有嚴格規定的社會救助法之外,其他就是看出錢(資源)的人怎樣寫方案
有的單位只需要里長證明就可領補助,有的單位依救助法規定辦理補助...等等
但對於公部門來說,一直以來所認定的(貧)救助戶,就是指救助法所範定的低收入戶
其他都是出資源的機關本權責認定的...
回歸到主題,這邊的主題是要申請「清寒證明」...
妳找市政府各單位或是社會局都是沒有用的,因為清寒證明並不是法定救助資格...
而是基層里長基於實務勘查或是主觀判斷所開立的特定證明...
該證明既非依法開立,自然無其效力...
市政府各機關、社會局以及區公所自然無法開清寒證明給你...
因為法令沒有賦予我們開設清寒證明的權力,甚至連「清寒」都沒有定義...
申請人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跑到學校的學務處要申請(補)協助時...
也有很高的機會會被拒絕,原因是我前面所提到的..「何謂清寒」
也就是說學校講的「清寒」若有參考社會救助法或其相關標準訂定...
如果有的話,那你準備「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證明」或領取津貼補助證明等等即可..
反之,如果學校的補助僅寫著清寒,但標準實際上有另外訂定或是有比照社會救助法...
那你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那還是有很高機率不會符合補助規定...
以上...有空歡迎打來我們社會局或是個區公所社會課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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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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