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中最重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盤查臨檢卻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帶回驗尿」的合法性爭議。
這則新北地院判決最重要的是法律見解為,法官明白地提出 #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臨檢與搜索之區別 的判準。
而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警方緊急搜索的核備經法院裁定撤銷、警方又沒有取得真摯同意(所有被搜索人均拒絕簽署同意搜索書)的情況下,在車上翻箱倒櫃、把人全部帶回警局驗尿……法院認為這一連串的行為是從違法搜索、違法逮捕到違法驗尿的程序一步錯、步步錯,而且錯得嚴重,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
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因此為無罪判決。
一模一樣的法律問題與案例,我在新北警2018年上半年度警職法講座講義第23頁以下,不但重新溫習警職法第8條條文,也有做完整的「檢查車輛」釋義與案例解析。(【警職法講義索取與使用說明】:https://bit.ly/3kxNju1 )
關於這系列「毒品盤查臨檢案件」違法強制處分「證據排除」的問題,在之前鳴人堂專欄已經有一系列的文章討論(請見本貼文文末所附的文章連結),不過類似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可見這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教」的問題了。
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所以本粉專選出這則判決,提供給時常在我們版上流連忘返(不管是找繁忙生活中的樂趣或是被上級派來「查水表」)的警職讀者參考——
願意看、願意學、願意反思與檢討法律規定的意義的人,才能在下次的執法時朝向合法方向精進;
至於那些不願意看、不願意學、不願意檢討,只會怨天尤人罵法條、罵法院,自以為好正義好棒棒,只要不挺警察就說別人「仇警」的人,我們就等著看他們下次踐踏法治國後的法律效果會是什麼。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問題:本案警方的搜索事後其實有報新北地院核備「急搜」,但是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 #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這個程序問題?
以下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分析:
本案事實分析:
1. 被告搭乘親友所駕駛之車輛一行5人於某日凌晨兩點多行經板橋某路口,因為駕駛「違規吸食香菸」被警方盤查。
2. 員警稱車內有「散發毒品味道」,警方查證車內5人身分發現他們都有毒品前科,警方以此為由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簡單檢查」車輛,並讓車上5人全體下車。
3. 不料,「簡單檢查」變成車輛搜索,員警不但進入車內「檢查」,還動手打開駕駛座置物箱搜索(!),發現裡面有毒品注射針筒,於是把車上全部的人都逮捕了(!)。
接著繼續進行全車大搜索,連車輛地毯也被打開,發現地毯下有夾鏈袋(毒品殘渣袋)。
4. 車上5人被帶回警局,他們拒絕簽同意搜索書,也拒絕驗尿。
警方沒有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主張刑事訴訟法205-2條對該5人強制採尿。
法院見解:
一、以上事實3的過程,為違法搜索:
(一)本案無搜索票
(二)警職法的「檢查」職權行使範圍: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第2 項「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 #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 #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例如僅得以目視車內有無犯罪之物品、自小客車車牌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蓋依本條項之文義解釋,均未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取證行為即搜索行為,而僅限於「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否則,如認檢查車輛亦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物理上翻搜」行為,無異以不需法官保留之檢查行為取代應經法官保留之搜索行為,對於人權之保障即有所戕害。
又按「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 #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 #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案員警 #打開副駕駛座置物箱的行為已經超越盤查臨檢的範圍。
(三)本案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且新北地院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搜
本案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當時情狀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啟動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有沒有注意到這個 #警方核備的搜索已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
如果該核備案經法院撤銷,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那麼對於本案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又是如何自圓其說?又或者該偵查檢察官根本沒注意到這個程序細節?
最嚴重的問題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的責任在於偵查中的合法性控制以及起訴門檻的篩漏。
本案的檢察官決定起訴,是不是採取對於這個「法院撤銷警方核備」的裁定不同的法律意見?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自圓其說的?
這部分,新北地檢恐怕要給大家一個說明才是。
(四)本案被搜索人並未同意搜索。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為違法搜索。
二、違法搜索後的逮捕也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之2 之規定強制採尿的基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之規定,本應以被告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為前提。
本案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案強制採尿過程也是違法的。
三、證據排除
(一)「係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嗣在場被執行搜索人亦均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本院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後,認如未禁止使用警方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是類犯罪時能嚴守規定,勿便宜行事,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是認本案警方違法執行搜索所取得扣案之針筒1支、安非他命2 包及衍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警方對於被告所為之採尿,係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然其所為之採尿程序既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且本案被告自始即明確拒絕同意採尿,有其拒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7頁),情節難謂輕微,而被告本案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他人或社會、國家法益尚無直接、具體之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基上各情,本院認如未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實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採尿,所取得之尿液及衍生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37yszxm
--------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鳴人堂 專欄 )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毒總動員 近年來,偽裝成糖果、咖啡包的新興毒品嚴重氾濫,吸毒年齡層逐年下降,法務部為主導反毒政策的最重要的執行機關,於106年度的反毒預算共編列8億3,898萬元,其中有政府毒害防制及戒毒計畫、毒品更生人及職訓、戒癮等工作、毒品防制業務、煙毒病犯尿液檢驗、建置毒品資料庫等計畫,完全把所有的資源投注...
濫用藥物檢驗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聽過「喵喵」嗎?
沒聽過沒關係,我們來告訴你,它是一種新興毒品的簡稱,學名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是第三級毒品,根據食藥署近年公布的「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調查報告,「合成卡西酮」類毒品屬中樞神經興奮劑,俗稱「喪屍藥」的「浴鹽」、「喵喵」等都屬該類毒品,使用者除會出現幻覺、攻擊性、暴力自殘等行為,也會有血壓上升、心悸、痙攣及抽搐等症狀,且吸食者若為心血管疾病患者,死亡風險將更大,據統計,近10年每年約60人因濫用該毒品而喪生。
「喵喵」這類新興毒品常摻雜微量K他命(k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搖頭丸(MDMA)、FM2等其他毒品,並以咖啡包、奶茶包、糖果包等方式偽裝。
提醒各位年輕朋友,千萬不要因為好奇而「試一下」,除了自身的身心健康無法挽回,更可能造成家庭破碎等悲劇,鼓勵大家從事正當休閒活動,遠離毒品危害。如果發現周遭有接觸毒品的使用者,請撥打110,而我們也會持續打擊毒品危害,維護國人健康。
毒品防制,需要你我共同守護!
#貓貓抱緊處理
#喵喵報警處理
-
延伸閱讀
聯合-大火燒出35萬包毒 2嫌收押
https://reurl.cc/xZ3aKE
濫用藥物檢驗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
再分享一個也是桃園地院判決無罪的警方違法搜索而證據排除案例:
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814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aHxITe
高等法院於3月底維持一審無罪,二審判決熱騰騰公告上網:https://bit.ly/2Y9aDGn
這則判決描述的違法搜索「劇情」更加精采,如果不看判決開頭與地點是桃園, #可能會誤以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堪稱我國刑事訴訟法實務近年來最重大的發現。
☠️無搜索票強闖民宅
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派出所所長帶著一票員警,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帶頭強闖被告朋友承租的民宅(事後還騙法官說人家的民宅是「旅社」,還說這是「臨檢」,結果沒有臨檢紀錄表...),房屋承租人拒絕,表示「沒有搜索票可以闖入人家民宅嗎」,但警方將其推開,侵門踏戶入室。
☠️非現行犯卻強行抓人
在人家房間裡看到有(破損已無法使用的)吸食器,也不管裡面有無毒品成分,反而把人「通通帶回派出所」,被告拒絕,但仍遭員警強行帶回派出所,卻又沒有製作逮捕通知書與相關紀錄,因此「形式上未經員警以現行犯逮捕」。
既然不是逮捕,這個「強行帶回」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沒有人知道,應該是法學上的重大發現。
☠️威逼驗尿:「不配合就不讓所有人回去」
「通通帶回派出所」後發生什麼事情?
依照證人的證述:「帶回派出所後,被告有跟警察說不配
合驗尿,但 #警察說不配合就不讓我們全部的人回去,要把我們送法院,如果配合的話,函送就好,所以我們全部才都配合驗尿。」
什麼意思?就是警察在用半騙半威脅的方式逼人家驗尿。警方如果有逮捕,那麼就必須解送地檢署;如果沒有逮捕,就沒有解送問題。什麼叫做「不配合驗尿就要把人送到法院」?
一二審一致結論:#嚴重違法之證據取得、惡性重大因此證據排除,沒有其他合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因此為無罪判決。
摘錄一審判決理由一段:
〔法治國原則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自不容偵查機關採行不計代價、不論是非、不擇手段之策以為犯罪之偵查,是以為確保實體真實發現兼謀人權保障起見,復秉干預保留原則,刑事訴訟法乃針對各類具基本權干預性之偵查作為設有相關規範資為遵循之依據,因之,倘有所違反,則為達遏阻違法偵查之目的性考量,將生證據排除之效果,此即所謂「證據使用之禁止」,俾維護偵查作為之公正、純潔及可信賴性。
經查,本案警方所為尿液之採集係出諸非法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途強行為之,業如前述,已嚴重侵害其人身自由、隱私、個人資料自主及不自證己罪等基本人權,況此更屬 #員警恣意妄為之故意行舉,#主觀上存具之惡性極濃,已達任何稍有理性者均難容受之地步,嚴損偵查作為之公正、純潔及可信賴性,復依當時情形,猶未見有不得不如此之急迫性,再所侵及者,係前揭各 項被告之重要基本權,侵害法益之程度亦重,又奠此重大代價所換得之所謂「公益」,不過為無涉他人法益侵害性,但屬「戕己身體健康」之施用毒品犯行之追訴,二者間輕重之差距懸殊,極端失衡,自乏相當性。且若本案無員警之非法採尿行為,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實無從合法取得被告尿液,進而送驗,自亦無取得本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可能。末以本案得資為被告自白之佐證並引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關鍵者即為其尿液及基此衍生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是此非法採集之尿液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自構成重大妨害,凡上俱徵本案循非法強行採集之行徑取得之尿液要未能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所定「權衡原則」之檢驗,職是,為貫澈遏阻違法偵查之目的性,以維護被告基本人權及刑事訴訟之正當法律程序,本院認系爭被告尿液及為鑑驗該尿液毒品成分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胥應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均不得援為本案之證據。〕
請問警政署: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可以這樣強闖民宅?胡亂抓人?逼人驗尿?
所長可以囂張到這種程度?
執法人員不守法,如何以法治人民的罪?
💥檢方的責任?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 :「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
這麼丟臉的強闖民宅亂抓人的重大違法事情,為什麼檢察官沒有發現?仔細看一下起訴案號,又是「毒偵」,想來,桃檢的檢察官可能誤會了檢察事務官的功能,所以當起了橡皮圖章,忘記了檢察官的使命。
一審無罪判決後,如果檢察官還自認自己是偵查主體、 #還記得檢察官的使命 、 #還記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 的話,
應該默默地吞下去,轉頭回去督導好司法警察,
結果不是,竟然不要臉到提起上訴,結果被高院打臉。
據說,桃檢的公訴傳統是收到無罪判決原則一律上訴,如果良心發現不上訴還要寫報告,可能還會被千夫所指。
這種是非不分、互挺到底的作法,基本上才是踐踏檢察官的尊嚴。
--------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濫用藥物檢驗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毒總動員
近年來,偽裝成糖果、咖啡包的新興毒品嚴重氾濫,吸毒年齡層逐年下降,法務部為主導反毒政策的最重要的執行機關,於106年度的反毒預算共編列8億3,898萬元,其中有政府毒害防制及戒毒計畫、毒品更生人及職訓、戒癮等工作、毒品防制業務、煙毒病犯尿液檢驗、建置毒品資料庫等計畫,完全把所有的資源投注於後端措施,資源明顯分配錯置。
相較於美國聯邦政府針對反毒提出350億的改善計畫,比台灣政府投入更多的資源。其中很明確的是針對前端預防擬定,包含了建立心理衛生與藥物濫用特別工作小組、增加社區警力、偏遠地區健康方案以及提供更多心理健康服務。
針對法務部將成立毒品防制基金,我建議法務部必須大幅度的提高反毒預算的規模,並且參考其他各國反毒的作法,擬定有效降低需求端的反毒計畫,必須在有限的預算當中,做出最佳的資源分配。
濫用藥物檢驗 在 [新聞] 快訊/板橋幼兒園餵藥案! 「36學童檢- 看板BabyMother 的推薦與評價
快訊/板橋幼兒園餵藥案! 「36學童檢驗結果」出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629/2529784.htm
2023年06月29日 15:08
記者陳以昇、戴若涵/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汐止幼兒園日前接連傳出餵藥疑雲,引發社會關注!汐止私幼部分,士林地
檢署28日認定「尚與犯罪無涉」,依法報結;而板橋私幼部分,新北地檢署於29日下午3
時公布36位受檢學童的檢驗結果,36人均未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
。
新北板橋幼兒園餵藥事件源於有家長報警,指控孩子遭幼兒園老師餵食不明藥物,更有8
位孩童的血液中驗出了微量「苯巴比妥」,不過其中4人的檢體被送往台北榮總進行質譜
儀檢測後,發現4人結果均是「未檢出」,事件至今已有36名家長提告,自5月底已陸續採
集36名孩童毛髮,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
新北地檢署29日下午3時指出,本署偵辦新北市板橋區某幼兒園人員疑似餵食幼童不明藥
物,涉嫌傷害、妨害幼童發育等案,目前正由專案小組積極偵辦中,本案迄今已有36位家
長陸續提出告訴(因其中有兩位家長各有2位幼童,故總計38幼童),毛髮檢體回溯期長
,本署於5月23日起經家長及幼童同意,陸續採集幼童毛髮,採集之毛髮長度約可回溯 3
至6個月內之藥物施用狀況,並於5月26日、6月6日及6月19日分三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
下稱調查局)鑑定,除2名幼童拒絕採集檢體外,共檢驗 36份毛髮檢體,經調查局以最速
件辦理,本署於今(29)日上午收受全部檢驗報告,本署亦將立即通知家長本次檢驗結果
如下:
(一) 36名幼童毛髮均未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未檢出即表示
該毛髮檢體中無法檢測出苯巴比妥等47種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類藥物)。
(二) 部分幼童有驗出Acetaminophen、Dextromethorphan、Pseudoephedrine、
Ephedrine及Methyl-ephedrine藥物反應,惟該等藥物均係常見感冒藥成分。
本案毛髮檢體係以「液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進行二階段確認
檢驗,具有高度準確性,不會有一般醫事檢驗使用「免疫法」進行毒品篩驗時,可能與其
他藥物發生「交互反應(cross-react)」,進而產生「偽陽性」或「弱陽反應」等問題
發生。
因毒品毛髮鑑定程序繁複,且毛髮中殘留毒品濃度極低,需以高階精密儀器方可鑑定確認
,目前國內僅有少數機關建立毛髮鑑定相關技術。惟近年我國並未發生本案「巴比妥類」
毒品濫用情形,各毒檢機關極少有檢出案例,是以「巴比妥類」毒品檢驗非屬毛髮檢驗例
行受理之檢驗項目,故於鑑定前需另對該等非例行檢驗項目之品項進行方法確校、標準品
回測等步驟,以確保鑑定品質。
本案檢體較多,感謝調查局同仁自112年5月底受理本案第一波毛髮檢體起即暫停休假,研
發巴比妥類項目等毛髮檢驗方法,並完成確校、標準品回測等驗證程序後,為本案檢體之
實際鑑定。因毛髮鑑定案件程序繁複,涉及採樣、分段、清洗、乾燥、破碎、溶離、萃取
、分析、判讀、再確認及製作鑑定書等程序,正常程序至少需費時3個月,惟為使家長盡
速得知檢驗結果及彌平爭議,調查局同仁以最速件辦理,而於最短時間完成本案毛髮鑑定
工作。
因本件告訴人家長及幼童甚多,針對告訴之事實,尚有諸多尚待比對、確認之處,檢警專
案小組將站在保護幼童安全的立場,以公正、客觀、科學的態度持續積極釐清案情,勿枉
勿縱。
心得:
結果出來了。36位受檢學童的檢驗結果,36人均未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
藥物」。 好了,大家有疑問的可以往其他方向發展了。譬如刪監視器畫面的啦,刪 Line
對話的啦~~~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688022614.A.6E9.html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48575
板橋幼兒園被控餵毒案36幼童毛髮未檢出巴比妥 全案尚未偵結
更新時間:15:18(新增檢方說明)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檢警偵辦新北市板橋區一家幼兒園被控餵毒案,報案幼童人數
38人,有2人不願意採驗毛髮,檢方共採集36名幼童毛髮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檢方今
日公布毛髮檢驗報告,結果並未檢出「巴比妥類藥物」及「苯二氮平類藥物」,但全案尚
未偵結。
中央社還沒出新聞,應該不用再放了吧?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6280306.aspx
教育局說,為維護園內幼生健康安全,當時以保護學童為最高標準,依據違反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與相關管理辦法裁處。後續司法調查結果出爐後,若該幼兒園有疑義,可採取行政
救濟措施。(編輯:李錫璋)1120628
但 https://reurl.cc/y7DAnl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年6月14日
本署檢察官站在保護幼童安全的立場,以公正、客觀、科學
的態度,積極偵辦本案,蒐集相關證據,盡速釐清案情,勿枉勿
縱,除部分假日沒有對外之偵查作為外,每日均有實質之偵查進
行,外界指稱檢察官偷懶、故意拖延等語,絕非事實。又本署嚴
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侵害當事人權利及影響後續案件之
偵辦,是本署從未對外表示「未查獲下藥證據」、「監視畫面被刪
除,檢警還原監視畫面」等內容,對於該等報導內容本署亦不予
評論。另本案尚在積極偵辦中,在完整證據呈現之前,也請各界
不要揣測案情,給予檢警純淨的辦案空間。
所以還是得等最後調查結果
其他等檢調調查或者通靈或者等幼兒園內部爆料?
地檢署不予置評監視器還原報導 所以等之後結案報告吧!
快訊/板橋36童均未檢出巴比妥!「受害者聯盟」粉專大頭貼全黑了
稍早結果公布後,臉書粉專「板橋區餵毒幼兒園-受害者聯盟」立刻將大頭貼換成全黑,
網友也紛紛湧入聲援,痛批「一條龍的蓋牌」、「有戒斷症狀,但驗無藥物反應,不是中
邪就是中猴」、「有沒有辦法找有公正的單位重驗一次」、「有沒有家長會想將毛髮寄往
國外重驗呢?」
這應該不算政治新聞吧? 這團體也和本案有關。
不過那個和餵毒案應該是獨立事件吧!
教育局說,為維護園內幼生健康安全,當時以保護學童為最高標準,依據違反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與相關管理辦法裁處。後續司法調查結果出爐後,若該幼兒園有疑義,可採取行政
救濟措施。(編輯:李錫璋)1120628
最高標準!!
檢調目前沒有證實這點喔
比較狠一點的是他大可直接強制大量重複寫入監視硬碟多次,復原難度會多很多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6290330.aspx
2023/6/29 18:59
有部分家長透過AAAAAAAAAAAAAA對外表示,其個人會提出申訴,要求儘速再次由不同檢驗
單位檢驗毛髮。
家長也質疑,餵藥的地點教室,監視器被拆除,又如何解釋;市府教育局為何撤銷立案許
可,期盼政府或司法單位協助釐清,找出孩子為何有類似戒斷症狀的真相,早日水落石出
。
江姓家長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表示,尊重檢方檢驗結果與外界的關心,但他第一次帶孩
子到林口長庚醫院檢驗出有巴比妥微量反應的數據,「誰能保證沒有藥物殘留」。認知上
,藥物檢驗就是應要零檢出。
還在零檢出呀.....阿你毛髮 LC/MS/MS 就零檢出了呀。 沒有 PEAK 就是沒有....
要怎麼變出來?
另外台灣目前檯面上就調查局 (本案)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汐止案)有能力驗本案毛髮
LC/MS/MS 而且還是最速件加班趕催生合格檢驗方法和檢驗
如果送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結果一樣,家長可以接受嗎?
送國外? 除了塞錢請人最速件作,不然也是要拖很久才會有結果。
BTW AAAAAAAAAAAAAA 替換原新聞裡的政治人物相關文字。如果只擷取部分文字又很怪
※ 編輯: l98 (188.214.106.10 臺灣), 06/30/2023 22:19:1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