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聽】《咒術迴戰》裡的咒術起源 | #發現陰陽師的日常 | 咒術與日本人 | 日本是「詛咒之國」 | 京都、大阪、奈良的陰陽師地點 | 日本的結界在哪裡? // 李長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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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掀起了一股陰陽師風潮,在小說、漫畫、電影、電視、電玩中,#安倍晴明 幻化的陰美角色,在鬼魅充斥的平安時代,各種「#咒術迴戰」,讓我們愉快地沉溺在魔物幻化、咒詛攻克的敘事當中。但,你有想過,什麼是 #陰陽師 嗎?什麼又是陰陽道?陰陽師如何建立起日本的「#咒術」傳統?咒術與日本國家文化又非常緊密的關係?而日本關西又有哪些與安倍晴明相關的熱門與隱藏版景點?想要透視陰陽師與咒術師,聽這一集Podcast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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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節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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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咒(術)的社會學
▶ 咒術師的大眾文化熱潮
▶ 所謂陰陽道
▶ 陰陽道的結構性意義
▶ 被官僚體制收編的咒術知識
▶ 玄怪災異的政治學
▶ 占卜咒術作成為生活美學
▶ 咒術與祭祀
▶ 咒術迴戰裡的咒術源流
▶ 陰陽師地點巡禮
▶ 日本的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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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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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咒術迴戰的咒啊~ 咒的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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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術,屬於一種原始思維,或許我們也可以說做,巫術、魔術等,普遍存在於各大文明的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宗教之中,主要誕生於主觀與客觀關係的混淆。人類對於自然的認知與能動不足,於是對於自然的千變萬化,產生強烈的恐懼和敬畏之心,便相信有一種超自然的力量在支配千變萬化的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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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咒術、巫術的世界有著自己的合理性,也就是說,在共感與類似的巫術推動下(Frazer, 1890),人們會自行腦補符合自己情感願望的因果關係。如果真的難以在咒術系統中被解釋,那便會自行分化出新的方式(咒術),來解決不合邏輯的地方。所以說,反論之,從咒術的內容與施展,可以看出個人的情感世界,若從集體的面向來看,這種強烈的情感、高度的敵意,便會呈現在制度性的權威當中,例如國家的治理、集體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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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日本的歷史脈絡,小松和彥(2014)、加門七海(2021)都將日本詮釋為「詛咒之國」(呪いの国)。從一個東方觀點的視角來看,學者們希望在特定的文化特殊性上,將日本理念型化。相對於西方發展出一神宗教,四處充滿神靈,並且對自然現象感到畏懼的精神心態,就產生出了一種以「呪」為基礎的世界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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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對咒術的考察與理解,可以窺見到個人的內心世界與日常行動,與社會的集體制度與精神心靈。於是,我們就來談談,日本的咒術,陰陽師與陰陽師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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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陰陽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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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結界》一書中,安倍晴明的後代安倍成道定義,所謂陰陽師,是在日本古代陰陽寮制度中,那些有著豐富天文、地理、占卜、咒術學問的人,從現代的角度來看,就是「國家級研究機構」中的研究員博士們。陰陽師的制度與角色的源流。綜合了陰陽師的各種形象,到安倍晴明一個角色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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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咒術迴戰》裡的咒術師與詛咒師,看起來是,正反的兩面的角色。但事實上,就是陰陽師,陰陽師在平安時代晚期後,進入一般常民中,接受委託而行事,自然就有著「有錢辦事」的陰暗面向,本來就存有好的陰陽師與壞的陰陽師。(例如盧屋道滿)。對了,咒術迴戰作品裡的咒術師,其實雜揉了陰陽道、雜密、道教、神道教的咒術脈絡,綜合為「咒術師」的形象,可以一一追尋到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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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官僚體制的陰陽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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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師的知識,源於中國思想的陰陽家,但陰陽五行之說,可以說是一種「實用主義」的學科(或科學),提供了兵書、術數、方技等基礎知識要素。這些陰陽家多半被稱之為「術者」,掌握占星、災異、風水、望氣、巫醫、役使神鬼等。如司馬談、班固對陰陽家的評論一樣,術者的技術是一種「知識權力」,因此被吸納到官僚體系,像是建立「太史」與「太史局」,以壟斷知識,對其施展保護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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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日本的陰陽之術,則是由百濟渡來人傳入,在西元538年的「佛教公傳」事件,使得儒學、佛教、術數文化在日本本土展開知識基礎。官方派人學習曆法、天文(占星相)、地理(擇吉地)、遁甲(式盤占卜)、方術(包括咒術在內的醫術),帶來政治上的有效性。首次陰陽寮體制的出現,在飛鳥時代天武四年,在明日香村中的高松塚古墳裡就有星宿圖像,證明天文學知識在統治階級有了完整的傳播。初期陰陽寮裡的博士,許多都由渡來人擔任(初期如高金藏、王中文等),並且知識世襲,像是後來的最澄大師,自幼也習陰陽之術,屬漢人系渡來人的系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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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襲了許多當時中國的習慣與制度,陰陽師正式成為國家體制中的一員。陰陽寮為其行政體制,模仿唐朝太史局體系,主要負責陰陽、曆法、天文、刻漏等工作。陰陽寮設六名陰陽師,設陰陽博士(如安倍晴明)負責培訓陰陽生。實施《大寶律令》後,禁止的僧侶的占卜行為(原本一起跟著佛教傳來),嚴明地進行了技術知識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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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異的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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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儒學思想與五行占卜的相結合,產生了將災禍與異怪視為對統治者發出警戒的概念,我們可以稱之為「災異思想」。「災」指的是乾旱、洪水、飢荒、蝗蟲、火災等,「異」則包含日食、天象異常、地震、植物異變等。只要一發災異,就等於下罪統治者的失德,要己詔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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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奈良時代到平安時代的律令國家體制完整,於是有趨向儒家思想中心的傾向。也就是說,如果天有災異,那必定是統治者德行與施政有問題。到了平安時代中後期,則以儒家思想為中心的統治,轉向以陰陽學說為主,天皇提高了陰陽寮官僚體系中的重要性,並且賦予他們解釋災異的占卜權力(但同時也是限制非官方的占卜)。也就是說,原本咎責天皇的治理問題,轉變為預測、判斷、詮釋災異的原因,並將災異歸咎給「神明」、「怪物」作祟。從史官的紀錄就可以明顯地看見,各種「奇怪現象」被寫入《續日本書記》等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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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災異的政治學,促成了整個朝廷政府對占卜、咒術與祭祀的依賴,透過強調陰陽學說與祭祀禮儀的《董仲舒祭書》,擴大這些技術的需求。於是,偉大的陰陽師們正式登場,並且被記錄在《今昔物語集》裡,形成後世對陰陽師的印象整體,例如安倍晴明等,廣為流傳,也形成某種以「祭祀、咒術」為核心的社會文化與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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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時代的生活風格促成陰陽師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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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道平安時代後期,律命制度逐漸崩潰,陰陽道正成為貴族統治階級危機意識的精神土壤,遇到不好的、無法解決的是,就用陰陽師來占卜災害的原因,並且使用咒術祭愈來對應。這個做法確立了陰陽道成為一種「咒術宗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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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外戚攝政的貴族政權時期,保守又纖細的藤原文化,也缺乏積極進去的治理精神,凡是注重先例,日常生活中塞滿了各種年中行事,大小的祭祀活動,連沐浴更衣、剪指甲都要「凡是問陰陽師,占卜一下」。在日常生活中,貴族們也覺得到處都是怪異的事,但現在想想可能是普通的事情。如《小祭目錄》中,包含「獸類」(突然出現)、「鳥類」(亂飛)、建物(倒塌漏水)等等。有些事情就被貴族認定為怪異、妖怪的現象,請陰陽師來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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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陰陽師的咒術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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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像是安倍晴明這樣的大咖,在這個時期都在幹嘛呢?從史料紀錄來看,安倍晴明作為陰陽師的活動共被記錄67件,包含13件占卜、18件咒術與祭祀、21件為勘申時間與空間。大致上可以藉此想像一下陰陽師、咒術師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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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咒術迴戰》裡看到的,可能只是陰陽師生活的一部分。當然,「咒術」的特色,在平安時代後期,越來越重要,既然把世界怪異歸因給作祟,那更多實際又積極的防範、抵抗、恢復、甚至反擊,就逐漸重要。甚至推動陰陽師、陰陽寮,成為一種具有咒術宗教性質的存在。比較有趣的是,《咒術迴戰》裡的咒術起源,「術式」就是咒術,「領域展開」就是「結界」,包含陰陽道、神道、雜密、道教、修驗等不同的咒術習慣,但其陰陽道裡雜揉成一種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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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咒術的類型:祓、反閉、身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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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師的咒術可分為「祓」、「反閉」、「身固」。祓,一般來說,容易被認為是什道教的固有儀式,一開始是只有朝廷可以執行的「大祓」,後來為私人、個人進行祈願與祓,是平安時代末期與鎌倉時代的事情了。前述政府部門對作祟、汙穢、避忌的概念,擴散到民間後,社會整體開始對「祓」的效力產生其待。這些祓,不只是去汙解厄,也可以去病、安產、詛咒與反詛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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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閉」與「身固」,都是類似迴避邪鬼、保護自身的咒術。反閉時常是一種帶著特定「禹步」走法的儀式,誦反閉咒,其實跟道教中的禹步相同。而「身固」則是護身法,需要刀禁咒、結獅子印、畫符等。也是跟道教雷同,大家想想看殭屍電影就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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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咒術迴戰》中可以看見各種咒術的想像,例如新田新的護身與恢復術式就是「身固」;釘崎野薔薇的「稻草人」就是「丑時參拜」的「厭魅」,為一種交感巫術;伏黑惠的「十種影法術」就是安倍晴明的「十二神將」式神,來自於道教式盤所指出的十二天將;五条老師的「無量空處」,則來自於密教的祕法,「虛空藏求聞持法」;加茂憲紀的弓矢,与幸吉的魁儡術,西宮桃的飛行掃把,都可以追溯出陰陽師的相關咒術繪卷與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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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陰陽道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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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祭祀,我們可以想像一下,為何京都有如此多的寺院神社活動,各種不同的祭祀典儀,充斥著一整年。在時間與空間上,許多是延續於陰陽師主導的祭祀。並且在(功能性)祭祀的過程中,逐漸地,將陰陽道推向一個真正的咒術宗教。如果你有機會在日本參加一些神社的祭祀,你可以體會一下平安時代,陰陽道祭祀的場景,有點像是電影《來了》,在黑暗降臨時,導引四方,請神到現場來達到祈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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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詛咒與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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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松和彥的《詛咒與日本人》(呪いと日本人)中,他提到知高縣物部村的一種伊邪那岐派咒術師(いざなぎ流),部分與陰陽道有關連性,但也可得知,詛咒這樣的想法早就存在於日本的在地宗教中。小松和彥描述這些詛咒的故事中,包含了各種人性、人心的邪惡與厭惡,隱含著「人存在的立場」,人惡的部分。小松和彥談了為何人害怕詛咒、如何詛咒別人、如何防止詛咒等,從諸多歷史事件,比山下克明更加廣泛地論述了詛咒、咒術在日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像是怨靈的故事、用御守的習慣、各種祭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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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道的觀念與技術,從國家集團,擴展到貴族仕紳,在蔓延到民間鄉土,展現了統治者的治理框架。但同時,這些觀點與技術也符合著一般人民心中在情感上的展現,進行表現出日本人在「詛咒的世界」(呪いの世界)上的社會-個體結構二元互動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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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道深刻地影響著日本人的宗教世界。也是因為陰陽道沒有追求「超脫」的教義,大都為了現世的功利,沒有密教的隱密深遠的典儀,也沒有道家對生命的追求。在陰陽道充分融入各種信仰的過程中,使得日本人的宗教觀相對寬容又薄弱,陰陽道回應著日本人在現實生活中,很實際的每日的安定與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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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咒術其實離我們很近 #日本的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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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再談安倍成道的《日本的結界》。這本書沒有太深奧的論證,或是填鴨的史料,讀來有趣輕鬆,書的內容來自於真正的陰陽師的「#經驗之知」。安倍成道以自己的生活所知,敘述著結界的技術、陰陽師的系譜、安倍晴明的卓越等,並舉出關東、近畿、中部、北海道等地的結界樣貌。旅行者們可以跟著這本書,去拜訪日本的各處結界,饒富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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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們單獨來聊一集陰陽師與結界的旅行好了。(已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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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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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azer, J. G. (1990). The golden bough. In The golden bough (pp. 701-711). Palgrave Macmillan, London.
2. 小松和彥(2014)。呪いと日本人。角川。
3. 加門七海(2021)。呪術の日本史。宝島社。
4. 安倍成道(2021)。日本的結界。健行文化。
6. 山下克明. (2012). 院政期の大将軍信仰と大将軍堂. 東洋研究, (186), 35-54.
7. 山下克明. (2006). 陰陽道の宗教的特質. 東洋研究, (159), 91-117.
8. 山下克明. (2020). 日本古代の呪符文化 (前近代東アジアにおける< 術数文化>)--(< 術数文化> の伝播・展開). アジア遊学, (244), 260-280.
9. 山下克明. (2021). 古代・中世の陰陽師 (総特集 陰陽道・修験道を考える). 現代思想, 49(5), 25-37.
10. 山下克明. (2019). 『小右記』 にみる藤原実資の陰陽道信仰 (特輯 『小右記』 と藤原実資 (下)). 古代文化= Cultura antiqua, 71(2), 191-202.
11. 山下克明. (1996). 平安時代の宗教文化と陰陽道. 岩田書院.
12. 山下克明. (2007). 陰陽道の成立と儒教的理念の衰退. 古代文化, 59(2), 17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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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論文都沒這麼認真
火災形成四要素 在 台中文史復興組合 Taichu Renaissance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站在時空的交叉口,
遺忘而拆除的,不只是城市的起源,
而是時間累積再也換不回的回憶,
人民生活的集體記憶。
在這個時代,站在這個十字路口的我們,
不得不揹負這個使命,盡我們所能,守住這個記憶。
請用文明說服我。
【臺中鐵路宿舍及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訴願書全文】
訴願請求
本件訴願有兩項請求如下:
一、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1項「不同意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二、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2項「不同意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事實
一、 本案因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本人於103年7月16日欲向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線上提報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為文化資產,但由於系統異常,經去信回報後無人受理,便轉請文化部辦理。
二、 地方文史工作者已於103年7月29日向臺中市政府提報「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群」為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之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本案已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
三、 文化部於103年8月12日通知本人本案已轉請文化資產局處理。臺中市政府於103年8月19日來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9798號)告知「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併案處理,其係依據臺中市政府103年8月8日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0772號會勘通知單,並於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0分續辦會勘。因此,至遲於103年8月8日時,「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便已經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
四、 然於103年8月21日會勘當日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即有進行「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拆除作業」,且於會勘當日仍繼續進行之,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第1項(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與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之規定,因本案已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已成為暫定古蹟而應予以管理維護。此外,經現場民眾與文資審查委員大力抗議後,臺鐵仍不願停止違反拆除行為。
五、 經民眾向林佳龍立委陳情後,臺中市政府始於103年8月22日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64479號)請臺鐵停工。惟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六、 於103年9月9日發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70708號)告知於103年9月12日召開臺中市103年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
七、 於103年9月12日審議當天,臺鐵雖對鐵路宿舍提出「因破壞、髒亂、缺乏管理」之反對意見,惟其對於已有政府出版品文獻證明「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的重要歷史地位並無證據足以推翻,又既未遭受人為破壞,且能呈現百年來動態之歷史風貌特色至今,應列為文化資產。
八、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
理由
針對「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1大部分毀損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況此毀損乃因臺鐵違法拆除作業所致毀損而造成,附件照片證明當時建物狀況仍為完整。(請參見圖一至圖十一)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次按同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第17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人民依法申請後即為程序之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系爭案件1於提報後即進入程序,故應以違法拆除作業毀損前之完整狀態進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再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之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故系爭案件1應先行修復為原狀態,再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方屬合理。
2. 縱然非提報之時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而係自主管機關實施現場勘查之通知始為進入審查程序,因而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之適用。然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進入審查程序之前有緊急狀況時,主關機關得逕列暫定古蹟。再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係指下列事項: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二、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三、工程施工進行時。四、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為緊急狀況之一。系爭案件1於提報時即通知臺中市政府有拆除之可能,況且拆除建築物依照建築法第78條本文之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係由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核發拆除執照,應認臺中市政府於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前,不可不知該拆除執照之發給。因此,主管機關應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主動發現」(臺中市政府為發給拆除執照之單位)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提報時已告知)時,應即召集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首長簽核後逕列為暫定古蹟。然而,臺中市政府卻未於主動發現或知悉後審查通過而逕列暫定古蹟。
3. 本案早已於103年7月29日被通報為文化資產後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或說至遲於103年8月8日會勘通知時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卻於103年8月21日現勘前即有拆除現象,且拆除程度高達兩棟宿舍遭致毀損。拆除作業於現勘當天仍持續進行,後經現場民眾大力抗議與輿論報導後,臺中市政府才(始)於103年8月22日函文臺鐵請求其停止相關拆除作業,臺鐵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然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主觀上有故意為違法拆除之意思,客觀上有違法拆除行為之事實,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4. 本案於103年9月12日召開的「103年度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對系爭案件1進行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審議,臺鐵自己為違反拆除之行為,竟於會議中主張毀損致不予登錄,應認為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信賴保護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5.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其理由竟謂本提案之建築物「大部分毀損」而不同意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無非是因為系爭案件1未即時逕列暫定古蹟、未即時函請臺鐵暫停拆除,而遭臺鐵所為之違法拆除行為致系爭案件1遭致大部分毀損。以此行為所致建物「大部分毀損」之結果為理由,應認為該審議之「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為無理由。
二、 關於系爭案件1「改建嚴重」而「致」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歷史文化上,改建亦是承襲原有建物之歷史文化,以維護空間因時間造成之自然損耗,增建或改建後之建物當然與原建物形成空間與時間上的繼承。查改建之目的為維持原建築本體之完整性,維持原有空間功能及使用目的之永續,不影響建築本身之歷史價值,符合文資法立法精神。更何況其改建之部分具有可辨識性與可逆性,自當無貶損其歷史意義與保存價值,針對改建或增建之情形,無有所謂嚴重之程度區分。綜上所述,尚難可因系爭案件1「改建情形嚴重」、「有改建或增建之情形」而致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另原建物之主結構仍在,僅是因為年久失修致有外觀上之不完美,惟查任何經過近80年之建築必然會發生外觀上之折舊,更何況系爭案件1在同為其他已登錄為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之鐵路宿舍案例當中,保存為良好及完整之案例,最能與其周邊的臺中車站形成相當完整的鐵道文化圈,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嚴重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最後,按照實務學者之見解,「以往太過側重土地投機事業,看重不動產事業的開發,僅僅尋求土地使用之直接經濟效益,漠視累積於原土地之上,因此代表著文化變遷沿革的環境紋理與既有構造物,常常尚未適宜評估就遭致毀壞,造成許多遺憾。過去百年以降,近代產業的變遷過程是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不可被忽略的重要面向,面對舊市區再造工作的迫切性,其實可以透過審慎評估,以及創意思維等,使得文資保存與舊市區再造能夠兼容並蓄、共榮共存,並且符合國家發展文化產業的方向,以及國際之間推動文化觀光相關事業等相契合。」(徐慧民,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八期,2011年),確切點出政府實不能因為經濟利益、甚至是在尚未適宜評估前即遭致損壞,於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上最重要的鐵道變遷史以及鐵道市區之再造與創意,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
4. 據上論結,所謂毀損嚴重,應不減損其歷史文化價值,應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三、 關於系爭案件1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1之屋內所留存關於當時水果貿易、商行往來之文獻,已足以佐證「中南線之新庄仔地區香蕉市」的歷史文化脈絡,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臺中市文化局,台中市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計畫)
ii. 其建造特色為黑瓦木造雨淋板建築、牆壁為傳統建築工法「編竹夾泥牆」,以防潮隔間灰漿牆、木條架上內層土沙稻草等鏝抹、外層以白灰漿粉飾,為屋瓦、鬼瓦圖徽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就客觀之事實而言,系爭案件1係屬於臺中車站後站之鐵路宿舍群「は號官舍」,於1937年(昭和12年)前後即二次大戰初期時由鐵道部所興建,至今近80年,並躲過空襲臺中驛期間之二戰戰火。為臺中車站周邊自二戰至今僅存之鐵路宿舍,其後方及附近設有防空壕,堪為見證二戰歷史之重要指標。綜上,其時代特色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 再者,此鐵道宿舍係為由軍事單位轉為鐵道專責機關之鐵道部所規劃,其官舍之編列規劃與安排在軍事文化方面上具有一定程度之重要性以及特殊性,其相關檔案亦獨立於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外獨自管理。就軍事文化方面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i. 此外,本提案係屬日本時期臺灣鐵道法規中所載明之鐵道官舍為總督府官舍標準中之中判任官以下的非正規官吏官舍(甲種四號以下),相較於國定古蹟的總督府各部門機關,此種職員組成更是該鐵道官舍特別之處;又此種集合宿舍,亦充分展現鐵道部人員生活面貌,為車站周邊特有之「簇群建築」或「小型聚落」,且其整體建築特色至今仍保有原有風貌,彌足可貴,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v. 更甚者,鐵道官舍其中之紙障門上的花鳥圖騰為大正昭和年間流行之圖紋;其官舍建造與構築之屋架接合工法亦為少見、幾近失傳的傳統工藝技術,因此本案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四、 系爭案件1為難得之歷史建築,為臺中車站僅存且最完整之日式鐵道宿舍群,同時見證縱貫鐵道史、臺中車站、糖業鐵道發展史,日式建築的修復與再利用應不僅再止於建築本身的修復,又鐵道官舍真正之價值在於整體生活空間之建構過程,以及在整個鐵道文化資產中,即使是最簡單之居住空間,也具有特殊之重要性與內涵。倘若沒有這些空間給予鐵道職員生活在其中並在休間娛樂上舉辦各種慰勞活動,且又將其做良好之維護,鐵道之發展也不可能一蹴可幾,因此對於當年為臺灣鐵道發展默默貢獻之眾多職員之居住空間,亦可稱其為重要之鐵道文化資產。應認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針對「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2陸續改建或增建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於70年代其改建或增建之目的乃延續鐵橋之功能,以承襲縱貫線鐵路歷史、展現臺中車站地方風貌。況兩座鐵橋長度、版鋼接合間距及工法、軌道枕木鋪面,主要構造與建材仍保存原有形貌及建造工法,均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關於古蹟所修復(及改建或增建)規定(第1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第2項: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第3項: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第4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上所述,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再者,增建於鵝卵石駁坎橋墩上之高度限制警示鋼架,並未破壞或附加於鐵橋本體,上述之改建或增建皆符合同條第1項所稱再利用計畫,依同條第3項,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按學者對於文資審議判定的考量,「古蹟價值並非基於經濟上的需求而生,而往往是基於心理上的、情感上的考量(Hammer,1995),究竟怎樣的建築才具有古蹟價值,其實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古蹟價值的要素,其間也包括對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古蹟的保存是否被視為是一種公益,往往取決於民眾對於保存重要性的自覺(Nethövel,2008)。尤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能任憑行政機關的主觀,在多元社會中應透過公開討論以形成共識(吳庚,2001)因此在古蹟價值的判斷上,可能也必須同時考量民眾,對於被指定古蹟的認同程度。」(許育典、凌赫,古蹟審議的法律分析,2013年)故在文化資產的去留判定,應依據民眾的集體記憶與情感,保留民眾對於文化資產去留之詮釋的權力。據上論結,所謂陸續改建或增建之事,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二、 關於系爭案件2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2之鐵橋名為「火車路空(或名火車路孔)」,臺語發音皆為「Hué-Tsia-Lōo-Khang」,其名稱由來因火車行駛於高架鐵橋上名為「路空」,而高架鐵橋之下人車通道空間名為「路孔」而得名,又火車行駛該路段發出的隆隆聲響是地方民眾集體記憶,此集體記憶無法透過鐵橋拆解或異地保存而重現。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
ii. 此外,其兩座鐵橋的工程技術為鉚釘(rivet)接合工法,鉚釘係過去鋼骨鐵橋建物所接合之工件,常用以接合鋼材。在施工時,將鉚釘於鍋爐燒紅,趁著鉚釘還未冷卻變硬時,以鐵垂固定於接合孔之上。當工件固定後,僅有「破壞」鉚釘一途,始能分離之,因此鐵橋拆解後,為不可回復、不可逆之結構。然臺鐵相關單位已經裁撤,為不可再現之工程技術。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請參見圖十二)
iii. 系爭案件2之橋體以鋼骨結構為主體,主要以版鋼鉚釘接合作為基本構件,其中版鋼所接合之跨距與日治時期照片相同(請參見圖十五、圖十六),顯示其型態風貌與原構件相同;其中,橋面中間分別仍保有枕木所鋪設軌道。(請參見圖十三、圖十四)再者,其中臺中路鐵橋共分為三組獨立橋體結構,況鐵橋連續三組軌道之型態具稀少性,堪為日治時期橋樑工程類之優質構造(請參見圖十二、圖十四),亦與臺中車站與臺中現代化之發展息息相關,且反應時代教育價值,在工藝構造技術亦具價值。綜上所述,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系爭案件2之民生路鐵橋擁有豐原到烏日段唯一之特殊設計「止衝擋(Buffer stop、又名bumper)、擱置石碴」,係設計以降低行駛列車動能,透過壓縮和摩擦來使列車停止或出軌的裝置。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ii. 系爭案件2之臺中路鐵橋具有「重要地景辨別指標」的地位,自縱貫線通車以來屹立於臺中市市區百年歷史,有著「臺中的故鄉玄關」的集體特殊記憶,應證臺中車站的相對位置,於影像記錄及日治時期發行名信片,都可以看見此「火車路空」做為圖案,代表他是一個地方名勝、是一個重要的地景,因此才會出現在明信片上。故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標準,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請參見圖十七、圖十八、圖十九)
iii. 系爭案件2位於臺中市中心,處在四行政區域劃分交界(中區、東區、西區、南區)之交通要道(請參見圖二十),是臺中通往彰化、大里、烏日、草屯、埔里、集集等地的出入口。在呂順安主編由臺灣省文獻會出版的《臺中市地名沿革》中,於中區和西區的田野調查及口述訪問所整理而成的資料,恰巧都提及了此地名,但以不同的角度解釋這個名稱,證明了這是各的臺中人共同的記憶。
iv. 當地人常以火車路空的位置描述他們要去的地方或他們的家,例如:「過了火車路空的第二個路口左轉就可以找到了」,這種的描述方式,在拆除後就不再存在了。
v. 火車路空就像一個記憶的載體、時空膠囊,在這個路口見證臺中百年來,這個路段經過的歲月,從下方「路孔」的牛車馬車到汽車,從上方「路空」的機關車到電車,甚至到後來臺中愛國獎券的興起、蔡秋鳳的一首歌,還有其他臺中的回憶,都是發跡自這裡。
三、 綜上所述,系爭案件2除了符合各項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審查標準,且其構件也被認可具有保存的必要性,然而相較於構件保存外,民眾對於鐵橋的記憶才真正是代表臺中印象的回憶,而不是工程專業卻不存在於人民生活中的鉚釘。如果拆除了鐵橋,就等於拆除了臺中人的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