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方法?總統可以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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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9 月 21 日,在凌晨 1 點 47 分 15.9 秒發生芮氏規模為 7.3 的大地震。
這張被稱作「921大地震」的災難,造成兩千多人罹難,一萬多人受傷,五萬多房子全倒,五萬多房子半倒,是台灣戰後傷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
在當時,台灣像是陷入一個煉獄一般。
而在這樣的災害後,究竟政府該怎麼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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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超越法律的武器?
22 年前的今天,在 921 大地震後 4 天,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了「緊急命令」。
究竟何謂「緊急命令」?
根據憲法規定,總統是可以在國家或是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是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是可以在行政院會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並且可以做「必要之處置」。
什麼是「必要之處置」?
就是基本上為了應付危難的事,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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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的緊急命令內容
當時總統發布 12 點的緊急命令,其中最後一點就是讓這張緊急命令時間到「 89 年 3 月 24 日止」。
原因就在於這樣的緊急命令的權力非常之大,所以時間限制為半年。
我們就來看其中三點的內容。
例如其中一點:「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再看一點:「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最後一點:「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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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沒有發現什麼共同特徵?
緊急命令的重要性在於面對國家發生的重大危難,並且既有正常的法律已經無法或是來不及應付時,才有出動的必要性。
因此仔細看剛剛的三點緊急命令,共同特徵在於讓政府在那半年的救災作爲,盡量的「不受法律限制」!
原有的法律沒有不好,但是如果在這種大災難狀況下,我們需要更快的救援模式,所以用這樣的緊急命令暫時來取代法律。
學理一點來說,這樣的模式要發動,需要承認國家進入到「例外狀態」,我們才能用例外的手段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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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性?
知名的港片《寒戰2》中有一段是這樣的。
擔任警察的人回應:
「非常時期,用非常方法。」
但立法局的議員卻回答:
「就是因為你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是非常時期,所以就算是非常時期,你也不可以用非常方法!」
這或許可以讓我們反思,如果國家進入到可以使用「非常手段」,那離國家真正擴權之差一線之隔。
白話一點來說,「緊急命令」和「戒嚴」其實也差一線之隔。
這也是為什麼緊急命令發布後,還是要立法院來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就會立即失效。
在經歷大地震後,尚在疫情的今天,值得我們省思國家如何運用權力來面對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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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無人機緊急程序處置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很喜歡貓,夢想是養一隻可愛的貓。
這次因為不肖業者走私154隻品種貓,依照現行法令,被安樂死的事件,引發兩極討論,但唯一共通的結論就是憤怒又心疼:人類自私卻害死無辜貓咪。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發言人倪京台呼籲,盼相關單位安置貓咪,走完檢疫程序後開放認養,動物緊急救援小組願全額支付相關費用。
而防檢局強調,走私貓未經檢疫,來源不明,貓咪本身可能帶有傳染病,依規定要安樂死。
當使用走私途徑進入台灣,就沒辦法走檢疫程序了,走私動物身上疾病只能追查有檢驗的項目,若項目沒檢驗,恐有未知疾病,引進台灣,可能影響全國動物生態甚至人類健康。
貓隻身上若有狂犬病,人畜共通,人致死率百分百。
而台灣若在台灣非狂犬病疫區時,可合法出口幼犬、幼貓,
但台灣成為狂犬病疫區,需滿4個月至半年以上才能出口,並且需要通過檢疫,對於合法產業來說,很可能是產業重擊。
1997年台灣因為走私豬造成口蹄疫大流行,撲殺400萬頭豬隻,損失1700億以上,整整21年才脫離疫區,重回國際肉品市場,有輸出機會,慘痛的經驗,大家還記憶猶新。
各國處理走私入境的活體動物,多遵循1975年開始執行的華盛頓公約,各國海關若查獲走私瀕危動物,可追查來源國情況下,須由來源國支付運送費用將動物運回,無法送回,則由入境國妥善收容。
若走私動物非屬公約規範的瀕危及管制物種名單,則處置方式依各國法律規定為之。
許多我國各領域專家都說,為了保障我國國民健康、原生物種的安全,就地處置走私動植物是必要之惡......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6541?fbclid=IwAR2TRVA13Uc0pXP0KTQm8uEKEQ9HRA_vVUmz_xsK51WxLd_E22ljtFEICFI
處理活體的法律可以修的更細緻完善,這次事件也有不少可以更圓滿的手段可以參考,學理實務上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值得大家後續追蹤。但近年走私動物很多,雖然狗跟貓長期深入社區陪伴人類,大家特別有共鳴,但絕對不該只淪落為特定物種開恩,畢竟每一種動物的命都是命。
走私活體該譴責走私業者,加重走私刑責,督促你的選區立法委員,表達心聲。
無人機緊急程序處置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陳時中部長今日下午記者會上,公開回應虹安上午記者會之質疑,評論如下:
陳時中部長在媒體上的所引用的法條條號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這個法條與虹安今早記者會中所推估之引用法源相同(註:依照本法執行之政府採購,條件為當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然而,存在這樣的採購模式,跟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選擇這個採購模式,中間還是有相當大的落差。
照陳部長記者會上的說法是「國人有疫苗施打需求,導致必須建置疫苗預約平台」情事乃5月15日後才存在,意即若無諾富特與3加11決策放寬等防疫破口造成疫情爆發,衛福部根本沒打算要建置疫苗施打平台,才會有後面所稱的「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遇緊急危難,所以必須核准進行特別採購」之緊急情事。
但,蘇院長早在2月26日就已於立院報告「完成2000萬劑的國際疫苗採購,Q2、Q3將陸續到貨、供國人施打」,當時行政院就已可預見大量疫苗將到貨,並啟動規劃供民眾預約施打之平台,而不應是空白數月、疫情爆發後,才「緊急」想到要建置平台,最後再用特別採購條款迴避正常採購程序。
去年衛福部委託關貿執行eMask口罩預購系統,同樣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而當時疫情確實來的又快又急,全世界包括台灣都還在摸索防疫的各種辦法,想到就馬上去做,這樣的積極任事我們當然支持。但對於早已斥鉅資採購且必然需要推動的疫苗施打業務,且全球都已經如火如荼的打算以最快的速度取得疫苗、落實大量且普遍之接種,朝群體免疫、社區重啟、國際解封的方向推進,衛福部在今年六月底之前卻採取如此消極的態度面對疫苗預約接種機制規劃,對得起蘇院長誇口多時的「超前部署」口號嗎?
✏️ 政府採購法建立之目的,在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援引特別條款跳過正常採購程序,應為不得已之手段,須格外審慎斟酌其必要性。
再者,即便今天陳部長用上這麼緊急、這麼特別的採購模式,也絕對並非可以完全脫離國家法制,仍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2項所制訂之《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執行辦理。而該辦法第5條規定,陳部長所稱的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的適用條件為「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所以陳部長今天的說法應該是指衛福部有做「確認」並且「核准」了特別採購之辦理,於是才有了我們已上線使用之疫苗預約施打平台。而虹安先前多次要求衛福部回應並提供的法源依據,不就是這麼一個文件嗎?為什麼衛福部到現在還遲遲不願回應提供?
要知道,依照《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機關固然可以排除許多採購法的程序規定與文件公告,但是仍然需要有一個「核准辦理特別採購」的程序和文件,才能啟動特別採購的流程。而依照處理辦法的第6條,辦理這樣子的採購,應該要滿足三個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虹安想要請教衛福部的就是,是否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確實尚未「簽訂契約」以及「確定契約總價」?而即便是採購程序尚未完備,但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的「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何在?已經確定了的「單價及工作範圍」又何在?不論採購程序與文件是否後補,這些都應該是平台開始執行並上線前就應該「已經」存在的文件。
請問衛福部,這些文件現在身在何方?是否存在?若是已經存在,為什麼這些現成的文件,虹安國會辦公室從6月24日發函索取至今,衛福部不但不願提供,甚至連這些文件與程序是否存在,都「忙」到無法回覆說明呢?
陳部長今天說明了法源,算是解答了這個已讀不回超過一個月的懸案第一個問題,後續尚有許多衛福部於法、於理、於情都有必要向國人講清楚說明白的資訊,到現在還講不清楚「花多少錢、做多少事」,導致平台建置倉促,程序與功能諸多欠備,還請使用人民納稅錢的政府,切莫迴避民意監督,盡速明確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