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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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法院避免敗訴的最基本功課
事務所夥伴前陣子承接一個租約訴訟二審案件,事務所夥伴說一審訴訟代理人打的亂七八糟,因為我訴訟經驗不多,便要了一審判決字號來看來學習。
早上看完一審判決,根本是慘不忍睹,白話記錄如下,引以為戒,也供一般民眾參考:
一、希望法官怎麼判,必須搭配對的法條
民事上要告對方,必須寫起訴狀,起訴狀上要表明訴之聲明,即你希望法官怎麼判。第一次開庭,法官通常會問請求權基礎或請求依據,這時候必須清楚告訴法官外,也必須注意請求依據與希望法官怎麼判相互呼應。例如房屋被侵佔而要求對方要賠錢,就要考慮搭配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規定,如果只是引用民法物權的除去妨害請求權,法官闡明你還堅持己見,你要叫法官怎麼判?就是送你一個原告之訴駁回的判決。
二、舉證很重要,非常重要
以前上黃國昌老師的民事訴訟法,老師說課程安排上證據章節只佔一學期幾堂課,但證據章節在訴訟實務上,往往佔訴訟很大部分而且很重要,這也是為什麼會流傳: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講白了,舉證就是讓法官相信你說的是真的。
三、沒有經驗前,至少要懂得理論
初次和當事人面談時,當事人常會問類似案件我處理過幾次?過去客戶有哪些?經驗很多嗎?我是不是這案件領域最好的律師?後來被問久了,我就會回答:要當一個好爸爸,一定要生過好幾個小孩嗎?要當一個好老公,一定結婚很多次嗎?
好的理論必有其實用性,沒有經驗前,至少要看看書掌握基礎理論知道怎麼做,還要看看相關判決歸納出避免敗訴一定不能做到事情。
#上法院這檔事
#漫畫民事訴訟法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在 慶啟人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知道是英國哪一個會計師給萬東平出了這個餿主意,讓他逃稅把錢匯給前妻,前妻當然要說這是贍養費啦,否則豈不成了洗錢共犯。
然後你看下面那個台灣的律師又出了一個餿主意, 還幫忙編了一個故事:「若萬的前妻與萬合謀,以投資為由,誘騙萬的親友匯款至她的帳戶,事後卻無投資行為」⋯然後這個律師竟然建議:「只要由萬東平以外的匯款人委請台灣律師,依《刑法》侵占、背信,或以《民法》侵權跟不當得利提起訴訟,或許會有轉圜餘地。」拜託你萬先生現在在國內,抓你很容易,你把從英國逃稅的不法所得,匯到台灣就是洗錢,你前妻帳戶接收你的不法所得也是洗錢共犯。
然後我要提醒檢察官,洗錢犯罪不法所得要沒收。當然我們不用還給英國,因為英國又沒有跟我們司法互助,連林克穎都不引渡來台,現在有這麼一大筆洗錢不法所得,當然沒收充國庫啦!
今天的洗錢課程就上到這裡,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