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4次抗議
https://www.facebook.com/1415047975474831/videos/409883090511428/
9月24日星期五
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第23次抗議
https://www.facebook.com/1415047975474831/videos/274890021152082/
9月17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2次抗議
https://www.facebook.com/1415047975474831/videos/905485446725861/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632632690120538&id=100001215589335
9月2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1次抗議
開直播
https://fb.watch/7M0Ac2pqvg/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88364314547376&id=100001215589335
8月26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0次抗議
開直播
https://fb.watch/7CNh0CR339/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66639436719864&id=100001215589335
8月19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19次抗議
開直播
https://fb.watch/7tz2VBs5ga/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45365255513949&id=100001215589335
8月12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
第18次抗議
https://fb.watch/7kktgF-f6Y/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23986427651832&id=100001215589335
8月5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
第17次抗議
8月5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
第17次抗議
https://fb.watch/7b65bMmLaG/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02504436466698&id=100001215589335
7月29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
開直
https://fb.watch/71TVwtkyWw/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81687355215073&id=100001215589335
7月15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開直播
相片https://fb.watch/v/2P6I25ie4/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40097572707385&id=100001215589335
7月8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第14次抗議
110年7月8日下午4點拜訪農田水利會的處長,拜託有關於萬丹鄉竹林村業者要在社區養15000隻鴨。
處長說依規定養鴨業者,當初他的放流口要排在水利溝。處長說他們不准不答應。未來維新路前面不會整頓水溝,請住戶放心。
下午4點下了一場好大好大的雨。
開直播
https://fb.watch/v/3mGwxHqfP/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19808851402924&id=100001215589335
7月1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第13次抗議
110年7月2日上午11點巡視萬丹屠宰場發,覺他的排放流口管制,有問題
水管裡面有流的水
不知道往來一個溝流出去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02658989784577&id=100001215589335
110年7月1日12點半打電話給水利處黃處長萬丹鄉維新路 175號要做水利溝有一半的人不同意這些錢就會退回去經費只預留三四個月
110年7月2日查詢有關於萬丹屠宰場目前
更名財進源屠宰場
之前在台中后里
遭污染然後又規避環評
擬似停業
財進源台中的負責人跟這一次要在四維村養鴨都同樣是姓張
是否是同一家
人以後再查明
目前他的土地是非都市計畫區的特定農業用地230坪的鄉村乙種建築用地
他的工廠登記是以食品加工加工地廠房建地是150坪
1715地號總共有5分地
處長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訴求
110年7月8日星期四下午4點,萬丹四維村村民,想拜訪處長,不知這個時間,您是否方便?大約有4位,因疫情關係,我們可以在辦公室的戶外交談?
說明
萬丹鄉維新路175號,水利會,擬將新建排水溝,村民擔心養鴨業者順理成章養鴨,並將污水排放水利溝,造成社區汙染,爰請貴會高抬貴手,永遠阻止在四維村維新路新建水利溝,勿讓養鴨業者名正言順,在社區的良田上,促成他們養鴨的程序。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00980939952382&id=100001215589335
開直播
https://fb.watch/6sZhJcLWI1/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99796680070808&id=100001215589335
六月24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第12次抗議
開直播
https://fb.watch/6jLeNMOsgi/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79824812067995&id=100001215589335
110年5月14日萬丹養鴨抗議第11次養嗎污染
開直播
https://www.facebook.com/1415047975474831/videos/1698110547060867/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260807570636387&id=100001215589335
110年5月7日萬丹養鴨抗議第10次養嗎污染
開直播
https://www.facebook.com/1415047975474831/videos/305491897749532/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238949362822208&id=100001215589335
『抗議縣政府核准養鴨污染,要求撤銷路權排埋廢水管』並遞陳情書記者會
採訪通知時間:110年04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點15分
地點:屏東縣政府正門口
※當天記者會拉白布條.抗議約50人士呼喊抗議口號
訴求:
1.要求縣政府撤除與業者會堪萬丹鄕新安段612、613、596、
597地號4筆約二甲地,要養1萬5仟隻鴨,挖路埋廢水
管之公文。
2.110年4月1日萬鄉建字第11030459800號萬丹鄉長認該
案養1萬5仟隻鴨,系屬私人申請挖路埋管,已駁回申請,
但養鴨場的設立權責在縣政府,縣府有決定權核准業者挖
路埋管。
3.屏東縣長出賣竹林村,四維村村民,核准養鴨污染環境
居民極度表達不滿。
說明:
1.竹林村土地重畫之時,水利會規劃為100米農地,一邊是
汲水溝,另一邊是排水溝,並沒有規劃污水溝。
2.有關農業設施相關申請程序
審查流程:
鄉公所(農業課、建設課、民政課(地政)、農田水利工作站、清潔隊)已先行初審符合規定後送縣府複審,會簽(或函詢)其他相關機關(水利處、環保局、地政處、城鄉發展處、工務處、農業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審查合格後已核發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萬丹鄉新安段二場畜牧設施(鴨舍)申請概況:
一、 (109)屏府城管建(萬)字第01228號
建造執照 (1090904)
1. 本案經本府農業處108年8月15日屏府農畜字第10870465200號農業用地容續作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容許細目、面積、構造、用途使用。
1. 起造人:張朝碧
2. 基地地號:新安段612、613地號(農牧用地)
3. 基地面積:9451平方公尺
4. 建築面積:1594.82平方公尺
5. 層棟戶數:3幢3棟1層1戶
6. 用途:畜牧設施(鴨舍、飼料調配室、管理室、堆肥舍)
一、 (109)屏府城管建(萬)字第01227號建造執照(1090904)
1. 本案經本府農業處108年7月31日屏府農畜字第10827748000號農業用地容續作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容許細目、面積、構造、用途使用。
2. 起造人:張朝碧
3. 基地地號:新安段596、597地號(農牧用地)
4. 基地面積:9451平方公尺
5. 建築面積:1754.69平方公尺
6. 層棟戶數:3幢3棟1層1戶
7. 用途:畜牧設施(鴨舍、飼料調配室、管理室、堆肥舍)
3.原本生產的良田卻要轉移做為養1萬5仟隻鴨與綠電設
施,若開大門,未來農地恐怕有心人都會拿來養鴨與種
電,以後糧食可能無法自足,必需從國外進口,根本就是
本末倒置。
主辦單位:屏東縣議員蔣月惠辦公室
縣議員蔣月惠:0936-812-315
竹林村村長薛世清 0932756091
萬丹鄉拒絕污染自救會會長簡阿宗0935606866
訴求者:周順發電話:08-7776963
下午4點拜訪水利處處長
110年7月19日縣政府抗議
公視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Hv9nVmagZo
當天抗議開直播
https://fb.watch/6QEZY_Y-c4/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08446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55117576053614&id=100001215589335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51494018234407&id=100001215589335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45876458796163&id=100001215589335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659262404124233&id=100001215589335
同時也有10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衛生局(4/12)】 今天智翔在質詢題目開始前,先向衛生局了解桃園目前施打疫苗的最近狀況,包括疫苗護照、國產疫苗進度、施打順序等,希望衛生局可以預先模擬未來的情況來及早規劃。 #桃園市親子餐廳全面升級輔導計畫 接著進入正題,根據過去會期的施政報告以及網頁上的資料,關於「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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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4次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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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星期五
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第23次抗議
https://www.facebook.com/1415047975474831/videos/274890021152082/
9月17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2次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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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632632690120538&id=100001215589335
9月2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1次抗議
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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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20次抗議
開直播
https://fb.watch/7CNh0CR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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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業者動工設施設養鴨汙染環境
第19次抗議
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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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
第18次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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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23986427651832&id=100001215589335
8月5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
第17次抗議
8月5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
第17次抗議
https://fb.watch/7b65bMm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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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
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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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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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第14次抗議
110年7月8日下午4點拜訪農田水利會的處長,拜託有關於萬丹鄉竹林村業者要在社區養15000隻鴨。
處長說依規定養鴨業者,當初他的放流口要排在水利溝。處長說他們不准不答應。未來維新路前面不會整頓水溝,請住戶放心。
下午4點下了一場好大好大的雨。
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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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第13次抗議
110年7月2日上午11點巡視萬丹屠宰場發,覺他的排放流口管制,有問題
水管裡面有流的水
不知道往來一個溝流出去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02658989784577&id=100001215589335
110年7月1日12點半打電話給水利處黃處長萬丹鄉維新路 175號要做水利溝有一半的人不同意這些錢就會退回去經費只預留三四個月
110年7月2日查詢有關於萬丹屠宰場目前
更名財進源屠宰場
之前在台中后里
遭污染然後又規避環評
擬似停業
財進源台中的負責人跟這一次要在四維村養鴨都同樣是姓張
是否是同一家
人以後再查明
目前他的土地是非都市計畫區的特定農業用地230坪的鄉村乙種建築用地
他的工廠登記是以食品加工加工地廠房建地是150坪
1715地號總共有5分地
處長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訴求
110年7月8日星期四下午4點,萬丹四維村村民,想拜訪處長,不知這個時間,您是否方便?大約有4位,因疫情關係,我們可以在辦公室的戶外交談?
說明
萬丹鄉維新路175號,水利會,擬將新建排水溝,村民擔心養鴨業者順理成章養鴨,並將污水排放水利溝,造成社區汙染,爰請貴會高抬貴手,永遠阻止在四維村維新路新建水利溝,勿讓養鴨業者名正言順,在社區的良田上,促成他們養鴨的程序。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00980939952382&id=10000121558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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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24日開始每週四11點半到12點在四維村175號門口靜坐抗議養鴨場現在已經開始在動工測量了要蓋設備了靜坐抗議包含我6個人距離每個人1.5公尺
第12次抗議
開直播
https://fb.watch/6jLeNMOs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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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79824812067995&id=100001215589335
110年5月14日萬丹養鴨抗議第11次養嗎污染
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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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7日萬丹養鴨抗議第10次養嗎污染
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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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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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縣政府核准養鴨污染,要求撤銷路權排埋廢水管』並遞陳情書記者會
採訪通知時間:110年04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點15分
地點:屏東縣政府正門口
※當天記者會拉白布條.抗議約50人士呼喊抗議口號
訴求:
1.要求縣政府撤除與業者會堪萬丹鄕新安段612、613、596、
597地號4筆約二甲地,要養1萬5仟隻鴨,挖路埋廢水
管之公文。
2.110年4月1日萬鄉建字第11030459800號萬丹鄉長認該
案養1萬5仟隻鴨,系屬私人申請挖路埋管,已駁回申請,
但養鴨場的設立權責在縣政府,縣府有決定權核准業者挖
路埋管。
3.屏東縣長出賣竹林村,四維村村民,核准養鴨污染環境
居民極度表達不滿。
說明:
1.竹林村土地重畫之時,水利會規劃為100米農地,一邊是
汲水溝,另一邊是排水溝,並沒有規劃污水溝。
2.有關農業設施相關申請程序
審查流程:
鄉公所(農業課、建設課、民政課(地政)、農田水利工作站、清潔隊)已先行初審符合規定後送縣府複審,會簽(或函詢)其他相關機關(水利處、環保局、地政處、城鄉發展處、工務處、農業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審查合格後已核發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萬丹鄉新安段二場畜牧設施(鴨舍)申請概況:
一、 (109)屏府城管建(萬)字第01228號
建造執照 (1090904)
1. 本案經本府農業處108年8月15日屏府農畜字第10870465200號農業用地容續作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容許細目、面積、構造、用途使用。
1. 起造人:張朝碧
2. 基地地號:新安段612、613地號(農牧用地)
3. 基地面積:9451平方公尺
4. 建築面積:1594.82平方公尺
5. 層棟戶數:3幢3棟1層1戶
6. 用途:畜牧設施(鴨舍、飼料調配室、管理室、堆肥舍)
一、 (109)屏府城管建(萬)字第01227號建造執照(1090904)
1. 本案經本府農業處108年7月31日屏府農畜字第10827748000號農業用地容續作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容許細目、面積、構造、用途使用。
2. 起造人:張朝碧
3. 基地地號:新安段596、597地號(農牧用地)
4. 基地面積:9451平方公尺
5. 建築面積:1754.69平方公尺
6. 層棟戶數:3幢3棟1層1戶
7. 用途:畜牧設施(鴨舍、飼料調配室、管理室、堆肥舍)
3.原本生產的良田卻要轉移做為養1萬5仟隻鴨與綠電設
施,若開大門,未來農地恐怕有心人都會拿來養鴨與種
電,以後糧食可能無法自足,必需從國外進口,根本就是
本末倒置。
主辦單位:屏東縣議員蔣月惠辦公室
縣議員蔣月惠:0936-812-315
竹林村村長薛世清 0932756091
萬丹鄉拒絕污染自救會會長簡阿宗0935606866
訴求者:周順發電話:08-7776963
下午4點拜訪水利處處長
110年7月19日縣政府抗議
公視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Hv9nVmagZo
當天抗議開直播
https://fb.watch/6QEZY_Y-c4/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08446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55117576053614&id=100001215589335
相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51494018234407&id=100001215589335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45876458796163&id=100001215589335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659262404124233&id=100001215589335
無因管理擬答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福島核廢水擬排入海 台灣專家團年底前赴日調查(09/27/2021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7日電)日本計畫將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排入海中。原能會主委謝曉星今天說,台灣會以類似調查團的方式赴日,目前團隊成員已籌組完備,日方也已基本同意台灣專家赴日,赴日時間還需規畫,但大概也會在年底以前。
謝曉星會後受訪表示,IAEA有其權威性,會以IAEA調查團的項目為基準,基本上IAEA調查團看到什麼,台灣的赴日類調查團也要看到相關事項,包括排放、相關監測等,雖然無法實質參與IAEA調查團,但讓類調查團能有實質效果是原能會的目標,也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日本計畫將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排入海中,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近日展開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日前表示,根據掌握消息,審查工作將聚焦廢水排放安全與否、管制作業及環境監測3大面向,而審查團預計12月赴日。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邀請原能會主任委員謝曉星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根據原能會的書面報告,原能會正協同外交部與駐日代表處,就台灣籌組專家團赴日觀察一事積極進洽日方,未來將視日方回應並衡酌疫情影響,滾動式調整組團赴日規畫事宜。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以及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萬美玲均詢問,日方是否已同意我方專家赴日。
謝曉星回答,「現在狀況就是基本上同意了」,台灣觀察團隊已差不多組成,但因日本疫情的緣故還無法出發。此外,就他所知,IAEA先前已有相關人士到日本,並規畫年底前會派出第一個調查團。
謝曉星說,這都是非常敏感的議題,所以很多事情只能做不能說,但目前都是朝向好的方向發展。至於時間規畫方面,因為日本預計在2年內要排放含氚廢水,IAEA有相關的時間表,原能會也會配合IAEA的進程來規畫。
謝曉星表示,雖然沒有參與IAEA的調查團,台灣會以類似調查團的方式進行,目前是透過外交途徑朝向這方面進展。但考察團成員都已確定,會再看合適時間點伺機發動,而赴日時間大概也會在年底以前。
張廖萬堅也問到,從民國100年至今,台灣針對日本福島等5縣以外地區進口9大類食品的輻射檢驗件數達17萬5000多件,如果將來要跟日本談判,開放福島等5縣食品,台灣的檢測能量是否足夠。
謝曉星表示,過去幾年已針對檢測能量超前準備,包括量測器具與檢測實驗室等,過去只有輻射檢測中心跟原能會核能研究所,現在還增加屏東科技大學、陽明交大2個備援實驗室,此外,還有台灣電力公司、清華大學原子科學技術發展中心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相關實驗室等,相關檢驗能量比每年所需檢驗量多出3倍。
至於是否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謝曉星說,相關標準是由食藥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財政部關務署等制訂;若要開放,就目前評估,檢驗量能足夠。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質詢,原能會是否會提供意見,作為未來的談判標準或籌碼。謝曉星表示,「這個我們沒有。」
此外,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通過由國民黨立委鄭正鈐所提的臨時提案,要求原能會邀請相關主管機關組成檢測小組,分析調查日本核污染地區食品輻射殘留,提供相關部會參考,並持續增加檢測量能,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編輯:蘇龍麒)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927013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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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的議會質詢-衛生局(4/12)】
今天智翔在質詢題目開始前,先向衛生局了解桃園目前施打疫苗的最近狀況,包括疫苗護照、國產疫苗進度、施打順序等,希望衛生局可以預先模擬未來的情況來及早規劃。
#桃園市親子餐廳全面升級輔導計畫
接著進入正題,根據過去會期的施政報告以及網頁上的資料,關於「桃園市親子餐廳全面升級輔導計畫」的部分,為何自今年起全部下架? 去年的推動成效如何? 評鑑內容為何? 結果為何,希望衛生局能說明狀況。
衛生局則回覆該計畫有繼續執行,但輔導過程、稽查的結果沒有寫進施政報告,所以智翔希望衛生局會後將該業務的成果報告補上,如果親子餐廳的消毒、防疫SOP建立、給予優良認證等輔導項目執行得好,也希望衛生局能給出下一年度的規劃。
#醫療爭議調處成功率提升
桃園市醫療爭議事件的調解成功率,從2017年起逐年下降,並在去年回升,面對醫療爭議事件,政府該扮演什麼角色? 而無法調解成功又由哪些因素造成,希望衛生局能說明。
局長則回答,調解的成功率與居中協調的人士是否專業與秉公處理高度相關,由衛生局聘請法律、醫療的專業人士來協助。
智翔則希望,成功的經驗需要複製,醫療爭議在現代社會是無法避免的事情,聘用專業的人士來協助調停雙方的紛爭,也期待成功率數字可以再往上走,目標五成來努力。
#美容工作室醫療行為
根據報載,桃園竟出現沒有醫師執照,卻幫人從事醫美行為的密醫,雖然衛生局接獲檢舉後已派員稽查且移送了,但醫美行為相關的爭議,智翔仍想做個釐清。
醫美行為包括許多侵入性手術、針劑注射的項目,如洗眉、雷射、麻醉等,都需要醫師處方,執行者也要具醫師執業執照與證書,坊間的「光療師」、「美療師」、「醫師助理」等醫事證照,均非屬醫事人員,按理不得執行上述的醫療行為。
既然如此,桃園市近年來遽增的私人美容工作室,衛生局是否有對這些業者進行稽查或開罰? 或是讓資訊透明,讓消費者更安心的措施?
衛生局表示,醫美診所與私人工作室基本上都會在經發局有登記,會配合疾病管制科,對執業場所的衛生器材、清潔、消毒做查核,有抓到非法從事醫療行為的都是未登記的違法營業場所。
智翔則建議,許多醫美診所與工作室,剛成立時的查核一定沒有問題,但隨著時間過去,器材跟衛生環境可能都會有所變化,無論是抽查還是其他稽查方式,衛生局可多留意這些業者。
#桃園市成立化學檢驗處之必要性
桃園人口眾多,許多污染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雖然目前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已設置專業認證實驗室,並購買許多儀器,但僅針對食物與藥物檢驗。
而其他局處如農業局、環保局、水務局等,其實也有都化學檢驗的需求,桃園市應可整合資源,額外成立獨立檢驗單位,不僅可針對空氣污染、河川污染、土壤污染等進行採樣檢驗,也能加快檢驗速度,提升效率。
所以智翔也在今天先請教衛生局長與副市長對於桃園市成立化學檢驗處的想法,桃園市在各領域的化學檢驗需求龐大,過去的會期中,智翔就曾針對此議題進行倡議,未來的總質詢中也會繼續請教市長的想法。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V53DOgEnMk0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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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 #檢舉魔人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04「茶魚飯厚Pocast」廣告段落
01:58 為什麼會有檢舉達人?
03:42 那些「機車的」檢舉案件
05:25 政府的應對措施
07:09「民眾檢舉制度」還有其他問題?
09:13 我們的觀點
10:36 提問
10:56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黑毛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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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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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的議會質詢-民政局(3/17)】
#桃園市土地公廟用地合法化
台灣土地公廟密度最高的地方,就在我們桃園區,共有兩百多座的土地公廟,其中多數為未完成登記的宮廟,也有許多座落於公有地上,屬於佔用公有土地的狀況,以致無法順利辦理寺廟登記。
因此智翔也建議,請民政局協助這些位於公有地的土地公廟來租用,進而辦理寺廟登記,為長期的寺廟登記問題做解套。
宗教科則補充說明,多數無法登記的土地公廟原因為建使照與產權問題,目前也會根據《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來依公廟需求辦理會勘,並計算租金。
智翔也知道兩百多座土地公廟,業務龐大,需宗教科多花費心力了。
#桃園市立殯儀館空污管制
殯儀館每日都會焚化金紙、庫錢,數量龐大,因此殯儀館及周邊業者在焚化時的空氣品質,對市民健康的影響不容忽視,所以今天智翔請教民政局,是否有空污處理設備、監測設備?監測項目為何? 另,當設備損壞待修時,金紙、庫錢如何焚化? 若在桃園殯儀館新增一套燃燒效率更高的設備是否可行?
對此,殯葬管理所回覆,今年的環境監測會納入粒狀污染物、氧氮化物、一氧化碳等,相關數據會提供環保局,也都會放在網站上,但尚未有PM2.5的項目。
而新增焚化設備一事,民政局長回覆受限於經費,向中央爭取也尚無結果,目前正進行內部檢討思考其他替代方式,研擬殯葬基金或許可行,對此智翔也建議,以殯儀館只有一套設備而言,難免有損壞維修無法負擔焚化需求的時候,若有另一套交互使用,對設備的檢修保養,進而提升燃燒效率,對減少空污也有幫助。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活用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耗資1,872萬元修復,現已交由民政局管理,如何在保留歷史建物功能、結合在地信仰以及舊城區發展歷史等面向上做活用,民政局未來有無活化利用的計畫?
宗教科回答,除了會繼續維持文資地位與維護外,也會與鄰近宗教團體合作,一樓會以諮詢做使用,二樓來策展,並辦理講習;另鄰近的商圈景點,也會結合納入,舉辦小旅行,訓練志工等,預計兩個月會有一檔活動。
無因管理擬答 在 並蓋上某丙之印章,以任意動用該存摺之款項,購買股票。嗣後 的推薦與評價
擬答 ] 本題所述之案例事實並不精確,僅簡單敘述「交付證券存摺及印章」及「丙之 ... 無因管理為「任意干預他人事務」本質上即屬侵權行為,惟「適法之無因管理」得阻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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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 ... 職故,以內部關係而論,出名人處理者仍係他人事務, 且因無管理意思而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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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OQ (三毛)》之銘言:
: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
: 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
: 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
: 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
: 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
: 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
: 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 三、問題盲點:
: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
: 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國考版的前輩們好,大二在校生看到大大們討論
想說我也藉此機會來複習並整理一下自己關於借名登記的想法
不過終究還是法律新手,以下也不是解題,而只是個人對於本題的想法而已
如果有什麼錯誤,真的麻煩前輩們指教了!
雖然題目只有問「代償請求權」,不過既然大大們都討論到其他請求權基礎了
那麼以下的討論,只是求完整,而可能完全超出題目所希望我們回答的爭點
這在實際答題時我知道是絕對不可的,但畢竟兼具複習跟整理之用
所以才會這麼長的一串...還請國考版的前輩們包容((汗
而我認為架構大概如下:
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因甲之死亡而消滅?
(一)如認未消滅:則時效之起算?
1. 出名人處分標的物係「有權處分」
A.債務不履行?
B.無因管理?
C.物上請求權?
D.不當得利?
E.侵權行為?
F.其他?
2. 出名人處分標的無係「無權處分」
A.債務不履行?
B.無因管理?
C.物上請求權?
D.不當得利?
E.侵權行為?
F.其他?
(二)如認已消滅:則時效之起算?
1. 出名人處分標的物係「有權處分」
A.債務不履行?
B.無因管理?
C.物上請求權?
D.不當得利?
E.侵權行為?
F.其他?
2. 出名人處分標的物係「無權處分」
A.債務不履行?
B.無因管理?
C.物上請求權?
D.不當得利?
E.侵權行為?
F.其他?
---------------------------------------
架構看起來很大,不過其實蠻水的,內容重覆程度很高
但我認為,如本題中「乙之時效抗辯有無理由」一問
主要的爭點將取決於「借名登記契約究竟有無因甲之死亡而消滅」而有不同的答案
反而可能與是採有權處分說或無權處分說無涉
詳言之,借名登記契約依既然側重當事人間信賴關係而得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
則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按民法550之本文,原則上借名登記契約將歸於消滅。
惟實務上有強調,仍需一併考慮是否有550條但書、551條、552條之情事?
如有,則自應也在類推適用之範圍內,而使得借名登記契約能繼續存續於乙、丙之間。
因此,只要在(一)中
認定有550條但書、551條、552條之情形而使的借名登記契約繼續存在於乙、丙之間
則嗣後乙再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予第三人,此時按民法128條及95年第16次民庭決議
便該當所謂「權利於客觀上已得行使,請求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開始時效之起算。
職故,假設本題中是乙出賣不動產後過了15年,丙才來向乙行使各項請求權,
均將罹於時效,而與採有權處分說或無權處分說無關。
反之,在(二)中
如果認為當事人甲死亡時,依委任契約一般原則,民法550條本文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已
完全消滅。
此時,基於契約當然之解釋,出名人乙自然負有將登記名義返還予丙之義務。
惟嗣後出名人乙卻再將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則時效究竟應何時起算?
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為:
「當契約終止時,債務人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此乃『第一次義務』;
嗣後標的物返還不能,轉變為損害賠償義務時,債務人始負『第二次義務』。
準此,請求權之時效,應從第二次義務發生時起算,也就是本題中
「出名人出賣系爭不動產予第三人」時開始起算。
惟上開見解受學說所批評,學說有提出所謂「債權繼續說」、「新生債權說」者,
而通說似認為基於「債之同一性」的法理,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
仍應自原債權得請求時起算。
依此見解,應從甲死亡而借名登記契約歸於消滅時起算,
不會因嗣後乙再將標的物出賣而陷於給付不能時重新起算其時效。
縱上所述,我自己猜想
時效起算的問題應該與「契約有無消滅」有關,而與採有權或無權處分說無涉。
而在結論上,時效之起算如認契約未消滅,則從「乙出賣不動產」時起算;
如認契約已消滅,則從「甲死亡」時起算。
--------------------------------------
討論完時效後
接著要思考的是各自站在有權處分或無權處分說下,究竟有什麼請求權基礎?
(一)-1.借名登記契約未消滅,而出名人處分標的物系「有權處分」時:
A.債務不履行?
a.債各「委任」之規定:類推適用民法544條
如前所述,借名登記契約既然側重當事人信賴關係而得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
所以在檢討上應優先從委任所規範的損害賠償開始檢討起。
因此,類推適用民法544條,受任人乙須賠償委任人丙。
b.債總「給付不能」之規定:
也就是本題真正在問的核心,有無「代償請求權」?
蓋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按第一項之規定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為要件
惟學說上有認為,不可歸責之債務人都要負擔225條2項之義務,
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何況係可歸責之債務人?
職故,此時應得類推適用225條2項,向乙請求因交易所生之利益。
B.無因管理?
學生認為,此處討論不法管理的重點有二:
「是否係『未受委任』?」、「管理者是否係『他人事務』?」
a. 蓋借名登記契約被認定係類似委任之無名勞務契約,而得類推適用委任規定,
則如認乙、丙間有委任契約,將排除無因管理之適用。
惟學生認為,縱認有委任契約,也僅係「將不動產登記於乙之名下」為其範圍,
而顯然地「乙將不動產出賣」之行為已逾越此一範疇,應得該當「未受委任」。
b. 至於是否係「管理他人事務」亦有所討論的空間:
(a)有論者強調儘管依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之意旨而採有權處分說,
但內部關係「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而「出名人為名義所有權人」。
職故,以內部關係而論,出名人處理者仍係他人事務,
且因無管理意思而該當不法管理。
(b)惟亦有學者強調已不需區分真正所有權人與名義所有權人。
如此見解下,將會認為出名人處分不動產即是處分自己之物,
而不該當「管理他人事務」,便不生不法管理之討論。
(c)學生自己認為,不論採(a)或(b)均有疑問。
如認前者,即代表出名人實質上仍非所有權人,
則何以依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認為在對外關係上乃有權處分?
如認後者,即認為借名登記契約簽訂後,出名人便是所有權人;
但此見解,是否架空、無視了我國物權依法律行為發生變動,
需有效的讓與合意為要件?
惟為徹底貫徹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之立場,
應採後說而認「沒有」不法管理之適用。
C.物上請求權?
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下,乙之處分為有權處分,如認乙係所有權人,則借名人自不得依767
條為任何請求。
D.不當得利?
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下,採有權處分說時,出名人取得所有權也是「有法律上原因」。
縱嗣後出名人將標的物予以處分,其所處分者終係自己之所有物,借名人並未「受有損害
」可言。
因此,「不成立」不當得利。
E.侵權行為?
學生認為,於此討論侵權行為時,要先確定要討論者係何項權利或利益。
a. 如係所有權(權利),則因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在有權處分說下,
出名人為標的物所有權人。借名人既然非所有權人,則出名人之處分,
並未侵害到借名人的權利,當然「不該當」侵權行為。
b. 如討論者係「債權」或、「使用、收益」等「權能」(利益),
則惡意之出名人乙縱使我們認為達到二項「背於善良風俗」之程度,
但既然債權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仍應優先尊重契約之特別性及優先性,
故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仍應以債務不履行優先處理,而非訴諸侵權行為。
c.承上b.,究竟有沒有「背於善良風俗」,似乎也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曾看過林誠二老師的文章,出名人將標的物處分予「惡意第三人」時,
林誠二老師於此討論有無「侵權行為廢止請求權」。
林老師認為,出名人與惡意第三人既知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則其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背信罪,至少也該當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借名人利益」。
又,其進一步主張,廢止請求權不應僅限於得廢止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
考量回復原狀之完整性與必要性,若處分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者,
解釋上也應許被害人據此一併廢止。
職故,借名人得對出名人與惡意第三人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184I 後段、II、185I 前段)。
若甲本於此主張廢止乙丙間之處分行為,並將該借名登記財產返還借名人處,
仍屬回復侵權行為發生前之原狀,於法應無不許之理。
d.簡言之,在被侵害者係「債權」或「占有、使用、收益」下,
林誠二老師認為對出名人跟惡意第三人均「成立」侵權行為。
而學生認為,出名人確實可能構成刑法上背信罪而認為有「背於善良風俗」
或184條2項,但因尊重債之特殊性,在契約仍存在時優先討論債務不履行。
但,「惡意之第三人」是否該當侵權行為,學生對於上開見解有所疑慮。
蓋於在典型的「一物二賣」中,前買受人使用、占有不動產,惟尚未移轉登記,
後買受人再從所有權人(出賣人)處取得登記名義,通說實務咸認為後買人得本
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向前買受人主張767條。
此時,後買受人也是惡意,而侵害前買受人之占有、使用、收益,
但仍不認戊該當「背於善良風俗」。
如採有權處分說,則出名人與買賣中之出賣人一樣,都是有權處分人,
則何故在借名登記此例中,會認為惡意第三人成立侵權行為?
準此,學生傾向認為,對出名人成立,但對惡意第三人不成立侵權行為。
F.其他?
亦有認為,如第三人係惡意時,基於惡意當事人不受保護原則,類推適用信託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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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借名登記契約未消滅,而出名人之處分乃「無權處分」時:
如第三人為善意,則得依民法759-1善意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如第三人為惡意,則出名人之處分行為效力未定,以借名人丙是否承認而定。
A.債務不履行?
a. 債各之委任契約:
不論丙承認與否,在類推適用委任契約時,出名人之行為如造成借名人之損害,
仍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
b. 債總之債務不履行:
無權處分說下,借名人仍係所有權人,蓋當事人間並無所有權之讓與合意。
又,借名登記契約課予出名人之義務乃「將不動產登記於其名下」。
(a)第三人取得所有權,致出名人給付不能:
第三人係善意而取得所有權,或因承認而使惡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不論何者,均使借名登記之本旨無法完成,出名人限於給付不能。
此時,若係前者,得類推適用225條2項請求代償請求權,原因如上述。
若係後者,因借名人承認,則係可歸責債權人之原因致給付不能,
因依226及217一項與有過失處理。
(b)第三人未取得請求權,則依不完全給付準用給付遲延:
如第三人係惡意且借名人不願承認時,登記名義雖已移轉於第三人,
惟因仍有補正之可能,使登記名義本於借名登記之意旨,回歸出名人,
故應準用遲延規定,但如造成借名人之損害,出名人仍負責。
B.無因管理?
在無權處分說下,丙才是所有權人。
則不論丙有無在外部關係上承認乙之處分行為效力,在內部關係上,乙之行為均得被評價
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處理他人事務」,蓋出售不動產並不在借名登記契約所課予出
名人義務之範圍內。
且因出名人並無管理意思,故借名人得依「不法管理」之規定,向出名人請求賣得之價金。
C.物上請求權?
學者及最高法院一再強調:
「得請求物上請求權者,限於標的物所有人。標的物為不動產者,得行使本條之人,為不
動產登記不上所登記之該標的物所有人而言。
縱該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事,基於不動產登記之公示性,
在依法塗銷無效之登記或更正錯誤前,仍應由登記名義人行使 767 條請求權。」
據此,借名人雖得否認無權處分之效力,但對惡意第三人行使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而請
求塗銷登記之人,仍為出名人,而非借名人。
D.不當得利?
無權處分說下,借名人才是所有權人。
據此,出名人無權處分借名人之物的行為係損害了權益歸屬下屬於借名人之權利,
此時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出賣人受有者乃「價金所有權」之利益。
依民法181條本文,此價金即「所受之利益」而應返還,且此時出名人係惡意,
則縱出賣人出售之價額低於不動產客觀之市價,有學者主張得依182條二項如書之規定,
將「價金與市價之差額」視為損害而請求賠償至市價。
E.侵權行為?
無權處分說下,借名人才是所有權人。
a.如第三人係善意,則出名人無權處分之行為侵害了借名人之所有權,
因此「該當」184條1項前段,借名人得向出名人主張侵權行為。
惟因尊重債之關係的特殊性,而應以債務不履行優先於侵權行為處理。
b.如第三人係惡意,則借名人得否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行為?
學生認為此時與「有權處分說」或「一物二賣」的狀況不同,而得成立之。
蓋出名人並非所有權人,則惡意第三人故意向無所有權人為處分行為,
侵害借名人之權利,應具備不法性,進而「該當」184條1項前段。
c. 是以,在無權處分說下,出名人及惡意第三人,均須負侵權行為責任。
F.其他?
我...我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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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借名登記契約已於甲死亡時消滅,而借名登記契約中,出名人為有權處分:
契約已消滅時,嗣後再發生出名人出賣標的物,應已無類推適用委任規定之空間。
換言之,以下(二)-1跟-2,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都僅討論債總之債務不履行。
A.債務不履行?
縱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然有權處分說下,出名人仍有所有權,僅此已係無法律上原因。
此時將標的物出賣予第三人,不論該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均得取得所有權。
惟因「返還登記名義」之債務已不能履行而陷於給付不能,
如前所述,借名人得類推適用225條2項之規定主張代償請求權。
B.無因管理?
借名登記契約既已消滅,則確實應該當所謂「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惟就「處理他人事務」此點,如在返還登記名義前出名人仍係所有權人,
則其處分不動產之行為應不合於「他人事務」,因此「不該當」不法管理。
C.物上請求權?
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惟在有權處分說觀點下,出名人確實是所有權人。
因此,借名人並「無理由」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不當得利?
出名人雖為所有權人,然其取得所有權已係屬「無法律上原因」。
此乃「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借名人得依179條請求返還登記名義。
惟因出名人已將不動產售予第三人,出名人所受之利益「登記名義」已返還不能。
故應依181條但書之規定,不論出名人出售價格多少,需償還借名人客觀之價額。
E.侵權行為?
a.如係討論「所有權」(權利),則在有權處分說下,在返還登記名義前,
出名人仍係所有權人。
因此,出名人縱將標的物售予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不論善惡意均得取得所有權,
惟借名人並無受有任何所有權之侵害可言。
b.如討論「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利益),則需符合「背於善良風俗」。
惟學生認為,此時與(一)-1.時有所差異:
「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時,出名人不僅負有使借名人占有、使用、收益之義務,
如出名人違反此債權契約,更有可能成立刑法上之背信罪。
因此,認為該當侵權行為。
但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出名人僅負「返還登記名義」義務而已。
職故,此時與「一物二賣」之例中的出賣人,雖已將不動產交付與前買受人,但
僅負有移轉登記名義之義務一樣,此時縱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售予第三人,
仍不應被評價為「背於善良風俗」。
準此,學生不認為出名人與惡意之第三人,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的時候,
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c. 綜上所述,結論均是「不該當」侵權行為。
F.其他?
此時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應也無法類推適用信託法第18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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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借名登記契約於甲死亡時消滅,並採無權處分說:
A.債務不履行?
在無權處分說下,借名人才是真正且唯一之所有人。
又今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出名人僅具有無法律上原因獲得之「登記名義」。
因此,出名人在契約消滅後處分標的物,仍係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a. 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出名人返還登記名義已給付不能:
如在外部關係中,第三人善意取得或經借名人之承認。
但在內部關係中,出名人已不能返還登記名義。
此時,如係第三人善意取得,則可類推適用225條二項,有代償請求權;
如係因借名人承認而致返還不能,即係可歸責於債權人之原因致給付不能,
應依民法226條及217條一項處理。
b. 第三人無法取得所有權,則出名人仍有機會歸還登記名義:
即第三人惡意且借名人不承認處分行為之效力。
此時,應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處理:
返還所有權之給付義務照舊,且出名人應負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B.無因管理?
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而無權處分說下,所有權自始歸於借名人。
職故,嗣後出名人又將不動產出售第三人,該當「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處理他人事務」,
又因出名人並無為借名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因此可討論不法管理。
(有討論不法管理實益的前提,是外部關係上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此時出名人受有價金,
借名人才能決定要不要主張享有利益。)
C.物上請求權?
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而在無權處分說下,借名人才是所有權人,
因此,得依767條向出名人請求返還登記名義,惟於本題中,登記名義已非出名人所有,
如第三人為善意或借名人承認處分行為,借名人即非所有權人。
所以,只有在「第三人惡意且借名人拒絕承認」之情形下,借名人始仍有機會取回登記名
義。
又須注意者,如前曾所述,學說及最高法院強調:
「基於不動產登記之公示性,在依法塗銷無效之登記或更正錯誤前,仍應由登記名義人行
使 767 條請求權。」
所以方法上並非係借名人直接請求767條,而係依 242 條前段,代位出名人請求第三人塗
銷登記,使出名人回復為登記名義人後,得再依 179 請求名義回復為借名人所有。
D.不當得利?
出名人自始非不動產所有權人。
其後出名人又出賣標的物,此一無權處分之行為係侵害了權益歸屬下屬於借名人之權利。
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出名人既未曾取得所有權,則所受利益乃「價金所有權」,
因此,依民法181條本文,此價金即「所受利益」而應返還,且此時出名人係惡意,
則縱出賣人出售之價額低於不動產客觀之市價,有學者主張得依182條二項如書之規定,
將「價金與市價之差額」視為損害而請求賠償至客觀市價。
E.侵權行為?
學生認為,此時與「採無權處分說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的立場相同。
換句話說,在無權處分說下,不會因為借名登記存在與否,而對於出名人或第三人在侵權
行為之成立與否有不同評價。
a. 如第三人係善意,則出名人無權處分之行為侵害了借名人之所有權,
因此該當184條1項前段,借名人得向出名人主張侵權行為。
b. 如第三人係惡意,則借名人得否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行為?
出名人並非所有權人,則惡意第三人故意向無所有權人為處分行為,
侵害借名人之權利,應具備不法性,進而該當184條1項前段。
c. 易言之,無權處分說下,出名人一定成立侵權行為,而第三人唯惡意時才成
立。
(反之,有權處分說下,只有在「借名登記契約尚存在」時,出名人才可能該當
「背於善良風俗」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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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打完發現也好幾個小時過去了
以上的討論,只是求完整,應該已完全超出題目所希望我們所回答的爭點
這在實際答題時我知道是絕對不可以的,但畢竟兼具複習跟整理用
所以才會這麼長的一串...還請國考版的前輩們包容((汗
而這麼長一串在凌晨的時候才開工
況且又畢竟只是剛接觸法律不久的大二學生
應該有許多地方會有想法上有瑕疵的地方
但這也正是發這篇文的原因,除了讓自己邊打字邊複習、整理外
也希望能藉國考版的各路大神之手,讓我發現自己哪裡還有沒發現的盲點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正、指教了!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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