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企圖偷渡到台灣的港毒分子,由於書沒讀好,忘記了香港海域出去之後,四面八方全是內地水域,於是被廣東海警一鍋端,12人正被依法羈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
作為老牌反華分子,美國國務卿,綽號肥豬蓬的蓬佩奧,在「911」十九周年這個特殊的日子,不關心在新冠疫情中苦苦掙扎的600多萬美國人,不關心因抗疫不力在痛苦中死去的19萬美國人,不關心山火燒得白天變黑夜的加州,卻關心起萬里之外中國政府依法辦理的一宗偷渡案。
肥豬蓬對12港毒的情況「深表關注」,並「質疑」特區政府保障港人權利的承諾
他說,12人在內地被捕後,內地當局亦未有提供12人的信息,包括他們的權利和會以哪種罪名起訴等。同時還假惺惺的呼籲內地確保對被捕人士作適當的法律程序。
其實肥豬蓬的言論,在幾天前就有亂港派律師、議員發表過一模一樣的了,蓬佩奧可以說是只是在為這些港毒背書而已。
9月9日,本身是香港執業律師的亂港派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用腦殘邏輯故意歪曲法律概念,稱涉案港人只是「路過」內地,並不是企圖在內地犯案,應該將有關人士移交香港特區。
涂謹申
涂謹申的顛倒黑白,不管是在普通法地區、還是在大陸法地區都是錯誤和荒謬的。依照他的邏輯,只要偷渡目的地不是內地,即使他們過程中非法入境內地,內地都不可以拘捕?涂謹申在曲解法理說法上,提到意圖。「非法入境」的所謂意圖本身,其實就是集中在「非法入境」上,而不是在疑犯最終目的地,這樣簡單的法律概念,涂謹申不可能不懂,就是在詭辯而已。
再簡單舉個例子,涂謹申如果偷渡美國途中,被美國警察抓住了,大叫我其實是要偷渡墨西哥,你們不能抓我!看美國警察是使用膝蓋和他講道理,還是用子彈和他講道理。
指責完內地政府,又轉過頭威脅特區政府。因為12港毒中的3個,是去年12月香港發生的持槍意圖傷警案的重犯,但是香港法院當時批准了這3人保釋。現在偷渡被內地抓了,香港法院假裝不知道有這事,以3人未到案為由發出通緝令,在香港通緝3人。9月10日涂謹申就配合著香港法院,稱已發出通緝令,特區政府有責任尋求將有關被捕人移送回港,否則或會令人以為當局使用不光彩的手段,將他們交由內地審訊震懾港人。
涂謹申以為香港法院是凌駕於全國法律之上的太上皇嗎?還是以為現在中國是殖民地時代,它有法外治權?要香港法院通緝令凌駕於內地《刑法》之上?沒有凌駕就是「不光彩」?
現在聽明白了,肥豬蓬批評特區政府沒保障港人人權的「黑材料」,原來就是出自涂謹申之手。
12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證件情況下,採取非法方式出入邊境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偷越國(邊)境罪。其中的組織者還涉嫌觸犯《刑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堂堂的香港律師、美國國務卿,對法律一點都不懂嗎?那有理哥就來給你們普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內地和香港之間,不是國境,但是是邊境。該批港毒分子採取非法方式進入了內地(水域),不管目的地是哪裡,都違反了該條法律,一般情況下判一年。但是我們剛從香港法院知道,至少有3個港毒是購買槍枝爆炸物品,準備發動對港警襲擊的重犯,他們潛逃台灣會不會是要繼續他們的「恐怖活動」?
呵呵,本來涂謹申以為是救命稻草的香港法院通緝令,有可能成為重要線索,讓3個港毒刑期由一年變成三年。
從正常人邏輯也知道,這12港毒不是自己游泳不小心湊到一起出海的,肯定有人組織,不然一船黑暴,哪有那麼巧湊一塊。據報導其中至少有2名是組織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這12港毒中,最少有兩個是會判2到7年有期徒刑。裡面的從重情節,看看一到七,本來也沒有他們什麼事。但是肥豬蓬這一嗓子,本來普通的一個組織偷渡案,竟然驚動了美國國務院,那中國外交部或許也要出來回應,讓世界GDP第一第二大國都「驚詫」了,這算不算「特別嚴重情節」呢?哈哈,有理哥建議,好事成雙,兩個人都從重判,挺好。
聊完偷渡的事,再聊聊國安法。
據報導,其中被抓的港毒分子李宇軒,屬於《我要攬炒》港毒團伙。該團伙去年、今年曾多次到美國請求制裁涉港官員,這裡也包括內地的官員。後來美國出台的所謂制裁11名涉港官員措施,也包括了內地官員。美國要求全世界所有企業,包括內地銀行、內地企業執行他們的美國命令,不然也會打壓不遵守的企業。例如,孟晚舟就是美國以懷疑其不遵守美國對伊朗禁令這個理由,命令加拿大非法抓捕的。
也就是說,12港毒中,有人在美國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受害人包括內地人、內地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那李宇軒的犯罪結果地就是內地,內地當然能管轄。咱們公安民警,能一飛機一飛機的從東南亞、歐洲押解回詐騙分子,就是這個原則。
又有人問,香港國安法6月30日才實施,之前的犯罪沒追訴力。別忘了,香港國安法是6月,但是內地國安法、刑法實施了很久了,既然你主動送上門了,那我就不用客氣了。
最後再說說這個涂謹申,你「遞交」的「黑材料」都直接被最反華的BOSS肥豬蓬用上了,這種行為不就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中說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嗎?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定罪的話,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坐牢,是港毒唯一出路。港警國安處,發現新目標了!
無期徒刑要坐牢嗎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扁案從起訴到判刑,黑箱不透明,更有台灣與中國二次大戰後夾纏不清的政治因素作祟。我本人贊同陳先生的理念-台灣有權利追求獨立,脫離中國像蛇一樣盤纏的經濟與政治枷鎖。他的理念與台灣年輕一代的想法接近,可以帶領台灣邁向政治與經濟的繁榮。 你可以不同意我或者陳先生的看法,你的反對論述也可能相當卓越。我們不須爭論台灣獨立是不是有法理基礎,但是我們要強調:(1)陳水扁不應該因個人政治主張與信仰遭受迫害;(2)用來保護多元政治的司法系統不應變成箝制異議人士的工具;(3)更重要的是,不管他的政治主張為何,不該因為台灣的政權轉移,陳水扁的生命就被當作祭品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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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及,不管特赦任何人,一定要讓社會接受,其中牽涉當事人要有什麼條件讓社會接受?!
★2013-08-19
陳永昌:(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依法論法:陳水扁沒有貪污罪! 也沒有洗錢罪!
陳永昌: 依法論法,陳水扁既然沒有貪污罪! 當然也就沒有洗錢罪!陳水扁政治獻金的處理就沒什麼不當!國際政治組織的錢,那個不是東藏西藏,假藉名目,以支持叛軍、賄賂支助外國等等見不得人的事!各國皆不例外,美國政府也是這樣!
1. 依法論法,依「偽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只掌國防及外交,其它內政仍非總統法定職權,故政府是否購買土地與總統法定職權無關,阿扁總統並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就可判斷陳水扁根本沒有貪污罪! 當然也就沒有洗錢罪!
最高法院將貪污治罪條例中規定的「職務上行為」條件捨棄,改為「實質影響力」,判阿扁貪污罪,就是違反法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觸犯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20年)!
陳水扁既然沒有貪污罪! 當然也就沒有洗錢罪!陳水扁政治獻金的處理就沒什麼不當!至於用錢的道德問題的看法,則與各人政治成熟度有關!
2. 國際政治組織的錢,那個不是東藏西藏,假藉名目,以支持叛軍、賄賂支助外國等等見不得人的事!各國皆不例外,美國政府也是這樣!
只要不貪公家的錢!不是國庫通黨庫!其它的錢怎麼藏、怎麼用,都不重要!遷徙自由!資金移動自由!錢放那裡都可以!書生論政、書呆子論政則是錢怎麼這樣藏?!錢怎麼這樣用?!痛心疾首!
有的人是沒搞清法律!有的人是嘴巴亂開口,手亂寫!有的人是見不得別人有錢!有的人是怕被波及!有的人是忘恩負義!有的人是乘機報老鼠冤!…等等。
3. 陳水扁政治獻金的處理沒什麼不當!真正極為不當的是當國民黨全面抹黑、最高法院配合枉法裁判時,我們沒有依法論法,全力反擊,才讓國民黨得以藉此進行政治司法迫害,抹黑本土陣營,我們實在對不起台灣!
我們現在必須補破網,依法論法,全力大反攻,才能擺脫阿扁事件被抹黑的紛擾!
不論其過去功過,只論反對政治司法迫害!我們必須全力逼迫民進黨,批判蘇貞昌、蔡英文等民進黨諸公諸婆不要只會利用台灣人取得政治權力,與國民黨分享,不管他人死活!應針對扁案的枉法裁判、政治司法迫害公開反擊,讓台灣人看民進黨是否堅持法治,反對政治司法迫害?!澈底打倒國民黨獨裁司法!建立美英民主陪審團,逮捕判刑違法的最高法院法官、檢察官!恢復台灣人的元氣!
★陳水扁回家了,但自由了嗎?
作者:傑克希利
美國華府人權行動中心主任及創辦人
節譯者:凃瑞峰
◎原文刊登於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chen-shui-bian-at-home-bu_b…
前些日翻開紐約時報,斗大標題映入眼簾-“泰國政變軍政府司法濫訴,整肅異己”。紐約時報談的是泰國軍政府如何運用民主的兩大基石-法庭與監察系統-來掌控大權。這是一個號稱民主的政府用盡手段,甚至以原本用來保護多元政治的司法來箝制異議人士,台灣前民選總統陳水扁先生的政治黑牢就是一個典型實例。陳先生被繼任的總統以貪汚洗錢之名判刑二十年。其實他坐牢的真正原因是繼任的政府不滿陳在任內推動的改革,擋人財路。
數據會說話,可用來探討他被羅織的罪名是否禁得起檢驗。陳先生任內完成多項重大建設,例如台北101、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雪山隧道,以及金融改革打消銀行呆帳,讓台灣安全渡過金融風暴。這一切重大建設全部都在遠低於原來的預算內提前完工,替台灣國庫省下幾仟億元的國幣。若真貪汚,爲何特偵組翻箱倒櫃,偵查多年,最後也只能以一個不太相干的龍潭購地案來定他罪。
相對的,馬英九執政七年,高額舉債,幅度直逼甚至可能超過希臘,重大建設卻一個也拿不出來。新任台北柯市長解密馬郝兩任的政商合約,暴露貪腐真相,因而聲名大噪,成爲國家英雄。
全世界輿論欠陳先生一個嚴謹的法律研討,來澄清他是否得到公平的審判,還是一切罪名都是緣於政治報復?讓我們引用一些扁案審判的事實來做判斷。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陳先生卸任一個小時內就被限制出境,當時嫌疑罪名是貪瀆國務機要費。六個月後,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他就被當庭收押。接下來兩年,法院九度以串供潛逃之虞拒絕讓他交保。罪名則是一條又一條的添加。他和他的律師的隱私權利也被剝奪,一切會談都被監控錄音。
從此陳水扁陷入審判漩渦,每一個案子更審複審,有罪無罪,反反覆覆。同一個法官審理陳的國務機要費案以及馬的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判決卻是天差地別。前者是無期徒刑,後者是無罪開釋。即使證據確鑿,馬英九在他台北市長任內每個月將一半的市長特別費匯入他妻子的私人帳戶當作收入,這位法官仍然強引上古中國宋朝公使錢的使用辦法來替他脫罪。 陳先生的國務機要費案在第三審(更一審)被判無罪。最高法院又將無罪撤消,發回更二審。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法院史無前例自為判決,將龍潭購地案從國務機要費案中分割出來,判處陳先生17年半徒刑,且即刻發監執行。此項判決的前一晚,馬英九先生宴請法務部及司法院高層,表達他對扁案的看法。讓人合理懷疑最高法院的判決時間是否太過湊巧?更令人起疑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根據一個新發明的所謂“實質影響力”理論。即使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陳先生涉案,最高法院法官憶測陳先生身為“總統”,影響力應該無遠弗屆,必然與龍潭購地有所干係。
世界有數個從囚犯變成總統的佳例,如南非的曼德拉和波蘭的華勒沙。然而從總統變成囚犯的例子只是少數。陳先生從兩任民選總統變成階下之囚,在牢房內被24小時強光照射監視,吃牢飯睡冷地板,從政前,他是成功的傑出的律師。當選總統後在重重的牽制下,仍堅持台灣主權,主張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六年的不人道監禁,造成他身心鉅創,馬政府顧慮陳先生若猝死獄中可能造成的政治後果,終於讓他保外就醫。起初只准30天,現在再延長三個月,雖然不是永久自由,陳先生昂著頭踏出監獄,發抖不止的手則藏在夾克口袋內。此後展開的居家療養,身體是否能夠康復,未來的處境是否自由,無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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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陳水扁陷入審判漩渦,每一個案子更審複審,有罪無罪,反反覆覆。同一個法官審理陳的國務機要費案以及馬的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判決卻是天差地別。前者是無期徒刑,後者是無罪開釋。即使證據確鑿,馬英九在他台北市長任內每個月將一半的市長特別費匯入他妻子的私人帳戶當作收入,這位法官仍然強引上古中國宋朝公使錢的使用辦法來替他脫罪。 陳先生的國務機要費案在第三審(更一審)被判無罪。最高法院又將無罪撤消,發回更二審。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法院史無前例自為判決,將龍潭購地案從國務機要費案中分割出來,判處陳先生17年半徒刑,且即刻發監執行。此項判決的前一晚,馬英九先生宴請法務部及司法院高層,表達他對扁案的看法。讓人合理懷疑最高法院的判決時間是否太過湊巧?更令人起疑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根據一個新發明的所謂“實質影響力”理論。即使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陳先生涉案,最高法院法官憶測陳先生身為“總統”,影響力應該無遠弗屆,必然與龍潭購地有所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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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說: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886000/post 相關新聞:酒駕不肯繳11萬換緩起訴判刑3月、易科罰金17萬.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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