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點法條條號口訣
用益物權人:★用益:永地佃(擁地墊)
◎地上權人832(★地上才有「花生兒」
◎永佃權人842(★「永」遠「佃」記:
「不死兒」)。
◎典權人911(★「911」事件是恐怖攻擊經
「典」事件)
擔保物權人:★擔保:鴨子留
◎抵「押」權人863(★抵押物品「不留身」)
◎「質」權人889(★人質:爸爸救)
◎「留」質權人889(★留人質:爸爸救)
用益債權人:
◎租賃421 (★租金五成「是21」. 添作5)
善意占有人:952(★口訣:善意占有(坐無惡)
無權占有法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台中市陳先生日前掉了新機價約3萬元的三星手機,本來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酬謝拾獲人,但對方堅持要討2500元的報酬,還搬出法條表示「有權暫時不還」,且已到警局備案。雖然雙方最後以1000元「保管費」達成協議,但他仍感嘆「這社會怎麼了」。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拾獲人確實可施行「留置權」,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後應該也是告不成。陳先生說,手機被人撿到,對方還願意歸還,他真的很感恩,當然會意思一下,他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表達感謝之意,但拾獲者一開口就是要保管費用,感覺這社會病了。
想法:
1.這個律師的說法是正確的,
撿到的人確實可以請求1成報酬,
之前法律規定3/10,大家覺得太多,
現在改成1成,算是合理,沒什麼問題,
在沒拿到報酬之前,是可以留置該物品的~
2.留置權一般人可能比較陌生,
其實這個法律最常見的是修理機車,
我幫你修機車,修完了,對方不付錢,
我可以把機車扣住不讓你拿回去,除非你付清款項,
這個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也不會構成侵占罪,
警察來了也告不了你!
因為民法第928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
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但要注意的是,
那個扣住的東西跟這個債務間要有關係,
修車,就只能扣車,不能扣對方其他物品,
不然還是有侵占罪的問題的~
3.拾得物部分,
法律處理的是社會的病態,讓這病態回復正常一點,
也許不一定100%正常,但起碼正常一點
(你去看看有些病患被病菌感染,
醫生只能截肢保全其生命,醫學也不保證100%治癒勒)
今天圓滿的社會狀態是:
你掉了100塊,對方撿到返還,物歸原主,不請求任何報酬
但是勒,社會不是這樣的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也不需要法律了)
社會上還是有比較貪心的人,
法律要處理的,本來就是社會的不圓滿!
你掉了100塊,撿到的是貪心的人的話,
法律就說:
你不能私吞,不然就構成侵佔遺失物罪喔(威脅)
但是法律也給撿到東西的人另一條路走,
就是通知對方,他可以拿到10塊(利誘),
一方面威脅,一方面利誘,把貪心的人拉回來,
起碼提高找回錢的可能性,
(沒有1成利誘,找回100塊的機率20%
跟 有1成利誘,找回90塊機率60%,
當然上面的數據是假定的,
但以期望值概念來看,後者未必比較吃虧~)
這另外一條路很重要,
沒有誘因(給10塊),貪心的人就可能私吞不還了
也許有人會說就用侵佔遺失物罪處理阿?
問題是要耗用多少司法資源?
每天幾千件遺失物品案件,
要全部調查,那更嚴重的殺人放火的案件也不用辦了!
有誘因吸引,
貪心的人想一想,還是會還,起碼可以拿10塊~
對遺失物品的人而言,
法律只提供返還90塊的方案,
也許沒有100%治癒他的損失,
但起碼提高了因此拿回90塊的機會~
這個案子裡,
法律規定成功的幫遺失手機的人找回手機,不是嗎?
那對方依法要求他應得的報酬(手機價值1/10)
也沒什麼不對~
也許你有提供禮券,
問題是這個給付方式不是對方要的阿!
當你丟掉物品或錢時,
人家幫你撿回來,你應該給人家1/10(法律),
人家不要1/10報酬,那是人家的善意(道德),
人很奇怪,對於自己要盡的法律義務(給1/10報酬)避而不談,
卻用道德指責撿到物品要求1/10報酬的人,
或認為對方應該無條件接受自己提出的給付報酬方式(禮券),
不能有意見,不然就是這個社會病了,
對自己,連最低標準的道德(法律)(給1/10報酬)
都不願意遵守,
卻用比較高標準的道德(不能要錢)去要求別人~
無權占有法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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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簡介】
🔺第一編 總則編
第一章:權利主體
第二章:法律行為
第三章:代 理
第四章:物
第五章: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消滅時效
🔺第二編 債編總論
第一章:債之發生原因
第二章:債之效力
第三章: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
第四章:債之移轉
第五章:債之消滅
🔺第三編 債編各論
第一章:買賣契約
第二章:贈與契約
第三章:租賃契約
第四章:借貸契約
第五章:僱傭契約
第六章:承攬契約
第七章:旅遊契約
第八章:委任契約
第九章:寄託契約
第十章:運送營業契約
第十一章:合夥契約
第十二章:合會契約
第十三章:保證契約
🔺第四編 物權編
第一章:物權行為總論
第二章:所有權
第三章:用益物權
第四章:擔保物權
第五章:占 有
🔺第五編 親屬編
第一章:親屬法總說
第二章:婚 姻
第三章:父母子女
🔺第六編 繼承編
第一章: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繼承之效力
第三章:遺 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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