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09華視 公設比飆高無法管?大筆銀子買虛坪! 華視原影→https://youtu.be/8DdMkhJI_Jo 華視新聞→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12/202012092023547.html 房市正熱,很多建商推出豪華公設來吸睛,但您知...
「無權處分不動產」的推薦目錄: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課業] 無權處分,無償受讓者可否主張善意受讓-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三分鐘小教室(民法)! 本篇主題:無權代理V.S 無權處分... ... 的評價
- 關於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樂學網|民法】物權編| 118條無權處分|善意受讓 - YouTube 的評價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http://goo.gl/ZA8T5d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9華視 公設比飆高無法管?大筆銀子買虛坪!
華視原影→https://youtu.be/8DdMkhJI_Jo
華視新聞→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12/202012092023547.html
房市正熱,很多建商推出豪華公設來吸睛,但您知道嗎?台北市跟新北市的建案,公設比創下歷史新高,分別來到34.8%和32.8%,這代表民眾花大錢買房,有一大部分的錢都花在這些屬於虛坪的公設上,民眾的實際得房率越來越低!由於公設比無法規可管,因此也發生一些亂象,今天的真相急先鋒!
記者/林彥汝、宋佾璋 採訪報導……↓
立委高嘉瑜VS.內政部長徐國勇:「這已經是市場上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說建商他在公設灌水,虛坪其實是一個主要的問題。」
永和里里長曾富榆:「那我大概多花了900多萬購買這個公設,可是住進來之後,我現在什麼公設都沒有。」
政大地政系前特聘教授張金鶚:「建築業者想要從這邊獲取更多的利潤,造成公設比不斷的增加。」
住戶千萬小心,千萬豪宅前小蝦米的怒吼,何時才能被聽見?住戶控訴建商售屋時主打五星級公設,售出後卻是一場空,里長曾富榆也是受害者。
永和里里長曾富榆:「他當初建商賣給我們的時候,告訴我們說,我們的溫泉湯屋是飯店式管理,那這裡會有服務人員,那後面這邊會有毛巾啊,那個設備,都非常的好,非常的吸引人,可是你們看,現在卻變成五星級的機車停車格,湯屋整個拆掉了,變成這樣子一個非常陽春的健身房,SPA池現在變成石頭池。」
里長帶我們逐一檢視違建的公設,6年前這棟位在行義路上的新建案主打溫泉住宅,號稱擁有豪華高品質的公設竟是噩夢的開始。永和里里長曾富榆:「我購買是38.3坪的房子,可是當我住進來要裝潢的時候,我的設計師幫我測量,裡面實際只有20坪,那其他虛的部分,就是一些雨遮的部分跟公設的部分,我這樣大概算起來,我的公設其實是占了45%。」
住戶:「我花了3500萬左右,求助無門。」住戶:「法規應該盡速通過。」面對指控,住戶和建商告上法院,最後建商獲得不起訴處分,住戶認為難以討回公道,決定組成自救會,以自身經驗揭開更多公設問題,而他們不只是單一個案,公設比爭議也在質詢台上演。
立委高嘉瑜VS.內政部長徐國勇:「要求建商從廣告就應該要做起,實坪的揭露跟計價,這個部分是一步一步來,委員銷售契約都已經把這個列進去,都有了,委員把它拿來看一下,妳就知道剛講的都有了,但是實際上在廣告的時候並沒有。」
公設比就是共用部分,除以建物總坪數再乘以100%,例如一間權狀總坪數30坪房子,共有部分若是10坪,公設比就是33.3%,等於是千萬買房,超過3分之一的錢得砸在虛設的公設上。
房仲陳泰源:「所以說一般來講,現在民眾只要平均每花一千萬買到房子,大約有將進450萬妳都是買在虛坪的部分,妳真正室內住的大概可能頂多才5百多萬而已。」
台北市公設比從2012年的33.1%逐步漲到34.8%,新北市從29.9%漲到32.8%,創下歷史新高,事實上公設比是塊模糊地帶,法規沒有相關規範,等於無法可管,不斷飆漲的背後,恐怕也暗藏,建商坪數灌水的秘密。
政大地政系前特聘教授張金鶚:「把資訊透明,所有的建築業者、建商在賣房的時候應該把公設比標示清楚,同時多少是在哪裡,它都清楚。」
教授認為,分離計價是當前的解決方法,政大地政系前特聘教授張金鶚:「分離計價的意思就是說,大家知道我們現在停車位都分離開來計價,說停車位多少錢,房子多少錢,那公設一樣,應該分離出來說,我公設是多少坪,在哪裡多少錢,那由消費者自己來判斷。
當台灣房價越來越高,就連公設也無法可管,成為建商鑽漏洞的地方,住戶想買一個安穩的家,誰能保障,民眾要的居住正義,無法聲張。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jlAChbk1nMg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2/201209_10.html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針對第一銀行董事長廖燦昌究竟是政治任命,還是用人唯才,我曾公開質詢財政部蘇部長,蘇部長承認曾對該人事案提出不同意見。詎料,第一銀行不只董事長的人事,連總經理蔡麗雪的人事都大有問題。針對蔡麗雪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哪一款要件,蘇部長與金管會張副主委都自相矛盾。
2. 更離譜的是,蔡麗雪的人事案,在金管會根本還沒審查合格前,第一銀便逕於網站上違法公告。第一銀事後辯稱是「誤植」,對於是否依法處分,張副主委左閃右躲、支吾其詞,根本棄守金管會的監理職責。
3. 寶佳機構近年大舉入主金融業,卻刻意閃躲10%以上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金管會顧立雄主委除了溫情呼籲之外,金管會迄今無任何具體作為。而許多涉入獵雷艦弊案的公股行庫董總,紛紛轉任寶佳集團。
4. 廖燦昌在擔任合庫董事長期間,合庫對不動產開發集團的放款劇增。卸任後,合庫更馬上放貸48億元給廖燦昌擔任顧問的寶佳集團董事長,根本視利害關係迴避的基本原則於無物。
我追問金管會是否要進行調查,副主委竟還推說屬於職權才要調查。這如果不是金管會的職權,難道是其他部會的職責嗎?
事實上,在2016年由兆豐案所衍生的蔡友才犯罪行為,公股行庫董總是否須增設旋轉門條款,前任的財政部長即曾表示不妥,但將責任推給金管會。遲至今日,金管會竟稱尚在研議階段,金管會究竟還要研議多久?還要繼續放任這些財金幫多久?
附註:
2019-4-15 財政委員會:第一銀廖燦昌剛上任就違法 金管會要棄守立場嗎?
https://reurl.cc/W85rD
2019-4-8 財政委員會:慶富聯貸上百億損失未解 背棄專業、趨炎附勢的董事長回來了
https://reurl.cc/jr21p
2019-4-8 為何讓廖燦昌接任第一金董事長?
https://reurl.cc/K88qp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81031TVBS 見不到兒提告 傳呂安妮售8億豪宅切割王文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DuYqtby9PlA
【TVBS記者 吳姝叡、林亞男】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先前因為看不到兒子,對女友呂安妮提出告訴,雖然昨天呂安妮獲不起訴處分,但傳出呂安妮對此相當心寒,有意要把王文洋送她的2戶豪宅出售,市價約8億元。
記者吳姝叡:「位在信義區的這棟豪宅,當初由王文洋買了2戶送給呂安妮,不過現在傳出呂安妮自從搬走後,現在還有意要賣掉。」
王文洋從2003年開始,購入御之苑當住家,2009年買下4、5樓送給呂安妮,而且陸續買下共6戶,登記在兒子、女兒和呂安妮的名下。
但自從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去年和女友呂安妮分手後,就聯繫不上兒子王銓勵,就連幫兒子申請英國大學就學許可後,也沒見他入學,所以對呂安妮提出妨害自由,還剝奪兒子授教權,另外更提民事交付子女等告訴。
王銓勵母親呂安妮(10.16):「謝謝大家關心,謝謝大家的關心。」
今年10月16日,呂安妮和兒子出庭,面對媒體似乎欲言又止,不過據傳,檢方傳喚王銓勵,他表示不懂為何父親王文洋要提出告訴,母親呂安妮也沒有妨害他的自由,至於不去英國讀書,是他的決定。因此,10月30日判決出爐,呂安妮獲不起訴處分,王文洋也撤回民事告訴。
不過王文洋對呂安妮提告,讓她相當心寒,甚至傳出呂安妮有意要出售王文洋買給她,位在信義的豪宅,市價約8億元。
房市專家陳泰源:「2012年、2013年這個時候,甚至一度傳出說總價值已經從(2戶)5.5億元漲到9億元,目前仍然一坪至少也都有喊價,至少200萬以上。」
專家表示這2戶豪宅,當時買下一戶約2億,如今身價翻倍,但傳出呂安妮連房子都不要了,也代表兩人關係恐怕也難以回歸當初。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20095
【中天記者 梁琬渝、陳佳侖】
面對詢問、快閃離開,王銓勵出庭不發一語,就像是現在他對他爸爸王文洋的態度,爸爸告媽媽讓他很不諒解。
呂安妮決定跟王文洋斷開一切連繫,傳出要把2009年王文洋以5.5億價格買入的2戶《御之苑》豪宅賣掉,以目前市價來看,會超過8億元。我們實際到場探聽,警衛不談之外,附近的房仲公司也沒聽到出售消息。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通常豪宅的銷售方式,不太可能像傳統的賣中古屋的模式,就是各個房仲網站上可能都有銷售的訊息。
有近親的朋友跟平面媒體透露,這兩戶王文洋很可能會自己買回去,但買得了房子,恐怕還是買不回兒子的心,據了解,王銓勵從去年2月就不和爸爸聯繫,王文洋想知道王銓勵的近況,還得派人跟蹤,王銓勵更說自己是19歲大人了,倫敦帝國大學是自己不去唸的,跟媽媽根本沒關係。
曾經是無話不談的父子,現在關係結冰,王文洋想要打開這個父子心結,恐怕還要花一番力氣。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11/181031tvbs-8.html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三分鐘小教室(民法)! 本篇主題:無權代理V.S 無權處分... ... 的推薦與評價
2021年6月23日 ... <看更多>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樂學網|民法】物權編| 118條無權處分|善意受讓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歡迎來到民法大師的物權編教室❗❗ 這次聚焦在民法118條之「 無權處分 」── 不小心買到不是賣家擁有的東西,怎麼辦? 有了法律常識,再也不會為了意料 ... ... <看更多>
無權處分不動產 在 [課業] 無權處分,無償受讓者可否主張善意受讓-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問題
1、乙無權處分甲之動產或不動產
贈與而交付給善意第三人丙
原所有權人(甲)能主張民法183條的無償受讓人丙之返還責任
還是丙能主張民法948+801條的善意受讓
已解答
2、若能主張948+801,是否限於動產之受讓
已解答,動產善意受讓為948+801 不動產善意受讓為759之1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今天老師談到受死亡宣告之人
因撤銷其死亡宣告,其繼承之法律效力
問題的時間點在甲向法院提出撤銷死亡宣告後(判決尚未成立)
乙才將因甲受死亡宣告而繼承的不動產(或動產)贈與丙,是為無權處分,可類推183
若是在甲提出撤銷前即贈與,就是有權處分,適用183之規定
網路上有查到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190101
不過看不到內容
小弟剛接觸民法不到一個月,還請各位先進指教<(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91.191
我將民總問題改掉好了,以免造成誤解
甲亦得以183(+767?)主張丙返還嗎
183後段也只限於所受之利益返還(如不動產增值與否不論,僅返還所受不動產)
但因為是看DVD,還暫時找不到老師問QQ
老師也說這部份未來有機會出題
我自己想的問題是948+801的部份在這邊能不能主張
其它內容是老師上課所說的
這樣的想法對嗎
※ 編輯: Keo 來自: 111.251.191.191 (06/01 23:5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