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中小劇場 《火神的眼淚》 該來的,終究會來】
上周末的夜晚,《 火神的眼淚》進入第九集,大叔直男如我,從惡火撲向林義陽那一刻,我的眼淚就沒停過。
伶陽CP只能留在記憶裡了。最後一拳的力道,總是能引起我們的切膚之痛。
一場火警,正好替所有隊員安排了出路。有人克服了心魔,有人確認了職志,有人失去了摯愛,卻把他的態度活回來,有人離開了陽世,住進了每個人的心裡。
原本困在貨梯井底的張志遠,昏迷後回到了過去,想起曾經命喪火窟的哥哥,對方伸出手將他喚醒,讓他在千鈞一髮之際逃離了現場。觀眾都明白,這是一場過去與過去的對話,自己與自己的對質,無法告解的犯行,如影隨形的愧疚,最終積累成心魔。
因此最後克服心魔,獲救又跛腳的張志遠,便很容易在林義陽的聖光下被忽略,甚至有網友認為他的結尾戲處理得太拖。
然而這整齣劇中,我滿意的卻是志遠這條主線,因為這是我看過的台劇裡面,把PTSD(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創傷後壓力症)的因果起伏寫得最豐滿的。(我記得《那一年的幸福時光》曾經做過類似嘗試,但呈現效果見仁見智.. )
PTSD主要症狀包括:創傷畫面閃現、避談創傷經驗、惡夢侵襲,以及負面情緒干擾,這些症狀在劇中都完整而細緻地呈現,除了 林柏宏本身的出色表現(本劇他有好幾顆很棒的特寫),還是要歸功於專業的心理顧問與札實田調
其中我最認同的橋段,就是他「否認症狀,始終拒絕就醫」的橋段,大家可能覺得他這樣很討人厭,情緒轉變超大,扭扭捏捏的超龜毛,然後又給我拒絕真愛,但事實上,這才是真實的人生。
身為臨床心理師,能夠坐在會談室裡等案主上門,其實是很幸運的一件事,因為我們所接收的,已經是他準備好的狀態。但是真正的苦難,都是案主敲門之前的掙扎,這是我們沒有參與到的部分。而受苦的也不只是案主,還有周邊的親朋摯友,對他們來說,把案主送去治療,簡直就是一份沒有盡頭的前置作業,《火神》的前九集,正是在描寫這樣的困境。
面對患有PTSD的案主,並不是叫他吞個藥,然後把他拖去會談室就能解決,因為創傷療癒的起點,一定是「重返創傷現場」。
無論是回到事發現場,體驗相似的情境,或是鑽進腦中的回憶,都是重返現場的某種形式。但對案主而言,這件事極其痛苦,因為沒人想回到噩夢裡。有人過了十年,還是不敢去祭拜意外身亡的男友,有人即便裝上義肢,仍舊無法路過車禍現場,掀開創口,其實比治療更需要勇氣
因此,要療癒創傷,「時機」與「情境」是很重要的關鍵。
坦白說,這件事真的很講運氣,並不是每個人都像張志遠,能遇到合適的時機與情境,而我們也不會沒事把自己逼入險境,只是為了治療創傷。
大多數的人之所以不願意重返現場,除了擔憂畫面的不堪,還有情緒的衝擊。比起創傷場景,他們更害怕一旦觸及回憶,情緒就會如海嘯一般,直接吞沒周身。但事實上,根據我的治療經驗,一旦能將事發起始點說出口,多數情緒並不會如海嘯般粗暴,反而是一種有層次的漫延,會有更明確的情感堆疊與心理演變。
在重返創傷現場之前,你的情緒可能只有一種,因為你不會再往下想,能躲多遠躲多遠。然而一旦願意重返現場,願意掀開創口,用語言把將場景重新演繹一次,你就會發現,你的情緒可能不只一種。
因為在表達與還原的過程中,你的思路會逐漸與原本的畫面脫鉤,慢慢掙脫預設的框架,因為人的思考遠比想像得更有彈性。經由對話與回饋,觀點產生碰撞,立場發生鬆動,我們能更客觀地看待整件事,那是讓脆弱浮上岸邊,讓情緒變得豐富的條件,這樣做,才能讓人明白「我們到底被什麼事影響了?」。
扁平的情緒,會擠壓我們的認知歷程,只有當情緒出現變化與層次時,經由回溯,才能反應出我們到底在想什麼。
創傷的起點,很多都是因為悲傷,而悲傷最重要的核心意義,就是「失去」。但是悲傷並不是一種扁平的情緒,因為無論我們失去的是一個人、一部份的肢體、或是一段親密的關係,背後所代表的,都有不同的意義。可能是愧疚、自責、遺憾,甚至是絕望。把這些情緒重新掏出來,重新排序,才能看清這一路以來的軌跡。
「有什麼用,一切都來不及了。」這句話絕對沒問題,失去的,真的就是失去了。然而創傷的治療目的,從來就不是讓失去的重新歸位,而是讓歪斜的重新校正。畢竟困在回憶裡,我們很容易誤會過去。
但在明白這個道理之前,我們不急。
劇中的張志遠,花了十集的時間,在生死存亡的關頭,才不得已被推進創傷現場,然後硬著頭皮走進治療的起點,畢竟,該來的終究會來。但一般人可能沒那麼好運,或許終其一生都沒能遇到那樣的時機與情境,就算遇到了,也不一定有同樣的動力。畢竟選擇面對,我們不一定能走到想要的結局,然而選擇逃避,至少還跑到轉角喘口氣。
因此,無論是誰,一旦還沒準備好面對創傷,都有權利喊停,都有資格躲回房間,畢竟創傷療癒是很講個人意願的。因為人類的情感層次豐富,必須更細膩地分類與處理,而不是抓去灌個藥聊個天就行。
但請記住,療癒這件事沒有捷徑,持續處在症狀之中,會帶來比想像中更深刻的後果與傷痕。試著說出來,需要勇氣,但說出來之後,你會發現,事情或許跟你想得不太一樣。
「我早就離開那個房間了,你不離開嗎?」
那是哥哥對志遠說的最重要的一句話,也是最後一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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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霸777的解釋>
新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卻催油門逃之夭夭,是眾人譙罵的惡劣行為,因此《刑法》第185-4條將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頗重,但有些輕微交通事故或無過失的情況,駕駛人因某些原因逕自離開,以現行法令也要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是否太重,法界有許多討論,大法官審理後,今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肇逃罪條文對於情節輕重、有無過失沒有區分,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因此宣告《刑法》第185-4條這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修正,違憲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失效。法務部得知大法官釋憲結果後表示,尊重大法官認定,法務部會再研擬修法。
想法:
1.當年(102年)修法一律拉高到一年以上時,
我就覺得這個立法很智障!
因為刑度加重就算了,也沒給法院一個彈性,
那可能會錯殺一堆「沒那麼可惡的人」!
2.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代表什麼呢?
就是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的意思!
(判6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啊!)
那法院頭就很大了!
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樣,
硬要法院齊頭式平等,一律判一年以上,
法官也是會手軟的~
有的甚至是「無碰撞」肇事,
就是前車騎一騎變換車道,後車反應不及摔倒,
如果因果關係成立,認為就是前車的問題,
前車騎士不但有一個過失傷害罪,還加送一個肇事逃逸罪,
(恭喜你拉一連一,兩顆星!)
過失傷害罪通常可以易科罰金,
肇事逃逸罪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
那公平嗎?
當然前車任意變換車道很可惡,
但他已經受到過失傷害罪的制裁了,
他明明就不知道後車的情況阿!
3.那法官碰到這樣的情況,就會陷入天人交戰,
(1)是要想說前車也太倒楣了,嚴格解釋法條,
判他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
(2)還是管他的,就判下去?
如果是後者的話,我們來看幾個判決:
(1)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案發當天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速很快,在伊的面前自摔,當時往來的車輛很多,基於好心伊下車幫告訴人扶車,並對告訴人說下雨天不要騎這麼快,但告訴人一直講電話不理伊,伊母親當時還在伊的車上,伊就慢慢離開,伊沒有撞到告訴人,該停車的地方也有停
→→→有罪!
(2)被告辯稱:告訴人交通違規,沒打方向燈,並跟對向的人打招呼,忘記路口要停下來,後來又自摔,伊騎很慢,覺得她可能會受傷,就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需不需要幫忙之類的話,告訴人一下子就站起來,牽起機車要騎,也不理伊,伊認為證人會協助她,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這件事情是告訴人自摔才會受傷,伊沒有過失,不是肇事者,因伊右腳小兒麻痺,要慢慢用右手抬起右腳才能下車,當時伊並無要逃走的意思云云。
→→→有罪!
(3)被告辯稱:伊有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然後她就自己起來了,也不理伊,伊有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
→→→有罪!
問題是,這樣的情況一律都判一年以上,要關,合理嗎?
那些被告都是婆婆媽媽,一輩子沒上過法院,
結果車禍了,還停下來問候對方有沒有事情,對方不理她,才離開,
這樣要判一年以上?!
因為太離譜了,
所以一堆法官審理後都用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幫他們再減一次,
搞得很麻煩!
法定刑訂得過高過死,就是只能這樣補救~
4.因為這個法條讓很多法官受不了,
一堆法官紛紛停案聲請釋憲,
而大法官也回應了法界的質疑,
作出舊法不違憲,新法違憲的結論,這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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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年(102年)修法一律拉高到一年以上時,
我就覺得這個立法很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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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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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樣,
硬要法院齊頭式平等,一律判一年以上,
法官也是會手軟的~
有的甚至是「無碰撞」肇事,
就是前車騎一騎變換車道,後車反應不及摔倒,
如果因果關係成立,認為就是前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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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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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
(2)還是管他的,就判下去?
如果是後者的話,我們來看幾個判決:
(1)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案發當天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速很快,在伊的面前自摔,當時往來的車輛很多,基於好心伊下車幫告訴人扶車,並對告訴人說下雨天不要騎這麼快,但告訴人一直講電話不理伊,伊母親當時還在伊的車上,伊就慢慢離開,伊沒有撞到告訴人,該停車的地方也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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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要判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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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個月的早晨,我和女友去買完早餐準在回家的路上,我在一個路口準備要左轉(後面
有一台車跟著我準備要左轉),看到沒車後我們一起左轉進一條未畫分向線的小巷子,結
果有一個老婦人逆向(警察說因為沒有畫線所以只能算是未依規定靠右行駛)。我們雙方
都互相閃避,但老婦人卻突然失去平衡抓著油門衝到外面的路口和其他車輛相撞。因為後
面有發生車禍,所以我有停下來查看。
因為年紀很輕沒遇過這種事不知道該怎麼辦,於是有詢問和我們一起左轉的社會人士,他
告訴我們如果沒碰撞的話應該不關我們的事,所以我們就離開了。沒想到當天被警察通知
去做筆錄,也和我們說這樣算肇事逃逸,因為這件車禍和我們有因果關係,我卻沒有留在
現場。
我和女友都很確定我們並沒有和老婦人發生碰撞,車子也沒有明顯的擦撞傷,對方卻堅持
我們有和他碰到才導致他失去平衡。而警方提供的路口監視器也沒辦法看出是否有發生碰
撞。
這禮拜要開肇事逃逸的偵查庭,在期間我們並沒有與對方聯絡、和解。監理站的志工要我
們等到開庭再說就好。
想請問我這樣肇事逃逸是否會成立?
真的很無奈,只覺得很衰,根本不關我的事。
我也沒什麼錢,我只是一個平常半工半讀的窮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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