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讀判決_魏揚難逃有罪命運
不少朋友在抨擊最高法院這個發回更審的判決,不過仔細看看判決內容可以發現,最高法院雖然提出「抵抗權」的概念,並且要求高等法院予以審酌,但是最高法院也說了:
1. 「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
2. 抵抗權只有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是最後手段。
由於在魏揚聚眾並煽惑他人攻佔行政院時,立法院早已否認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紀錄,服貿協議業因此已重新回到委員會審議,所以並沒有急迫性可言,攻佔行政院顯然也不符合最高法院所揭示的「最後手段」原則,所以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看來也不會改變魏揚有罪的結果。
當然,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時,會不會又有什麼法學上的新創見,那就不是我這個小律師可以判斷的。
----
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一庭指出,#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但僅限於煽惑的內容客觀上有使他人產生實行可得特定的犯罪決意,或助長他人原犯罪決意,並足以引發公眾真實犯罪的聯想者,才符合構成要件。
刑一庭並指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的基本法規定,抵抗權必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 #應是最後手段。
刑一庭認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刑一庭也認為,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判決指出,原審對於魏揚等7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均未說明及調查釐清,也未詳查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權或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的事由,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等違法,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1180026.aspx
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 在 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違憲! 323佔領行政院案「聲請停止審判暨 ...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稿全文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44於2020年4月28日,「323佔領行政院案」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將7名遭起訴「 煽惑他人犯罪 」被告的一審 ... ... <看更多>
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 在 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違憲!...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