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8月8日凌晨宜蘭強震造成臺灣部分地區發生損害,該局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該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0條 在 楊智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颱風災損可抵稅!記得拍照、留單據 】颱風過後,許多地方受創嚴重,但提醒鄉親們在著急恢復家園的同時,也別忘了保存現場畫面與相關單據,30 天內可以申請抵稅!
各項災害損失申報抵稅方式概列如下:
1. 所得稅: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所稅或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2.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料等,因災害而損壞者,報請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予以認定。
3. 貨物稅: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落水沈沒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4. 房屋稅:房屋因遭颱風侵襲受損,得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3 成以上未達 5 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全倒或毀損不堪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5. 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同樣應於 30 日內申報。
6. 地價稅: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日 40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減免地價稅申請。
資料來源:
http://j.mp/1IX0XAC ( 蘋果日報 )
http://j.mp/1KXcZcA (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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