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涉威嚇銷售 三職員被海關拘捕】
香港海關今日(9月14日)拘捕3名涉嫌使用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銷售健身服務,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健身中心職員。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觀塘的健身中心有職員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分別要求兩名顧客在一份文件上簽署,其後表示有關文件為一份健身合約,強迫顧客付款。他們涉嫌在銷售健身服務的過程中,對顧客施加不當影響,以具威嚇性的銷售手法迫使顧客購買健身服務。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9-14-2021/76355
#健身中心 #威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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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幣安「首獲FCA授權」進行特定活動!但大部分加密貨幣合法業務仍不行】
⚡️FCA 強調,關於加密資產衍生品( 例如期貨合約、差價合約和選擇權權 ),以及被 FCA 歸類為「 證券 」的加密資產,該公司都必須取得 FCA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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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逃不了關係!英國法院「命令幣安」追蹤加密貨幣駭客,再點其「未註冊」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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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行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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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今天新增30例本土個案,創下單日新高,其中,復興區公所確診員工一家5人染疫。而諾富特飯店開放增加到374間房間,做為機組員專責旅館,不再有任何觀光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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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行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詳繼諾富特二館開放後,一館也開放,共提供374間房間,做為機組員專責旅館,而且不再有任何觀光營業行為,入住、離開、電子圍籬都必須要落實。人員由華航每天造冊,民航警、警政署、衛福部管理,桃園市政府負責場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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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行為 在 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規範無人機,以免亂象叢生 20171123】
無人機用途日廣,且有侵犯隱私權之虞,立委鍾佳濱要求政府加強規範,以免亂象叢生卻無法可管,交通部長賀陳旦表示,將舉辦公聽會並參考國外作法,加以規範。
鍾佳濱針對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質詢指出,目前民用航空法有關無人機的規範是根據空拍機設定的,主要用於空拍記錄觀測、無線電波傳輸,未來無人機可能朝向軍用承載飛彈、農用噴灑農藥,以及從事貨運、客運等多用途發展,其中客運並未在政府的規範範圍內,但隨著科技進步,無人機用途日廣,希望政府未雨綢繆。
民航局長林國顯表示,已設計開放讓法人關學校可申請從事投放與貨運,但客運尚未在規範內,未來可考慮納入。
鍾佳濱說,他認同無人機的分級管理與源頭管理,但只分二級管理並不足以規範,即自然人從事休閒娛樂,採操作人自律原則,放寬罰責;法人從事専業及營業若違規進入限制區域則嚴格開罰取締,不過,如果自然人從事營業行為違規進入限制區域卻無法可罰。
針對無人機所衍生的隱私權侵擾問題,也是最受關注的問題,當無人機違規時,不易查出操作者;再者是禁限航區的劃設,目前只規範軍事要地、航空機場、核電廠等,希望能參考文化資產保護方式,除了政府劃設外,也容許民間或公民團體提議經審查後劃設,並由中央或地方依權責管理,同時也容許私人用地經申請許可自行設置電子屏幕,以保護隱私權。
針對鍾佳濱建議無人機機體及操作人需納管註冊認證ID,飛行應發射ID識別訊號,並裝GPS飛行路徑系統及導航系統,以免違規時無從查察,賀陳旦表示,將與相關單位協調技術性是否可行;有關禁限航區的劃設,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針對私人領空權的制訂,將參考國外作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