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項是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僱主勞工,如攤販、藝文工作者、營造業勞工等,發放紓困補助3萬元。當時的條件是去年3月底以前有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且目前仍在保者,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以下、且107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40萬8千元)者,就可申請補助,1個月1萬元,一次將發給3萬元。最後約有112萬人領到補助,總發放金額達337億元;兩者合計約347億元。」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525/NJW3SHWB5RGDXF2XWCKM5HJI4A/
營造工會勞保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虹安與民眾黨來守護!
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欠佳,除了創作期間的收入不穩定外,可能也會面臨勞保與國民年金的保障漏洞。文獎條例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 #三讀通過,其中由虹安所提出的第9條修正案,就是為了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若是收入低於標準者,可協助或補助相關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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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當大部分人聽到《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時,第一時間很可能會覺得 「好生硬啊~ 這是什麼?」、「文化藝術....我又不是文青,這跟我有關嗎?」...等,「文化藝術獎助」 似乎離我們好遠好遠,往往忽略這個法條跟大家有什麼關係。
虹安在繁忙工作之餘,也喜歡追劇、看電影、跟朋友聚會唱歌...等,而這些作品的創作者都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保護範疇中,文化藝術泛指文化資產與傳統藝術、文學、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像藝術、數位藝術、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文化、文字、聲音、圖像...甚至是多元知識文化、社區營造、博物館、文化科技、文化觀光之推動及發展...等等。
簡言之,文化藝術涵蓋範圍極廣,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除了保障了文化藝術內容、促進產業發展、也要保障文化藝術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
虹安身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一員,十分重視條例此次的條文修正;本次虹安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中提出了 💡 第9條的修正案「文化部(主管機關)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若收入低於標準者,可協助或補助相關保費。」
➡️修正後版本: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前項所得標準、其參加社會保險之補助範圍及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文字雖然不是關聯產業興衰或創造產值的條款,但虹安認為,將 #藝文工作者納入基本的社會安全體系,讓他們能更無後顧之憂的從事創作創造,國家的藝文土壤才可能肥沃、產業才可能茁壯。
營造工會勞保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時我們會不經意說出:你手殘嗎?
但這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很難笑。
我們在去年接到一個裝潢工人的陳情,他因為同事操作器具不慎、掉落的機具硬生生的切到他的手,導致神經切斷,差點截肢,雖然後來有救回來,但是基本上已經無法作工。
生活因此陷入困境,還需要額外負擔龐大的醫療費用;
這本來是一個單純的職災案件,但他卻遲遲拿不到他應有的賠償費用,why?
因為,他沒有保勞保。
🙈🙈🙈
臨時工的雇主,可能是無法負擔的工頭。
在我深入了解之後發現,原來他背後的僱傭關係非常複雜,他是透過一名認識的工頭,接洽到這份工作,然後在這個工作現場還有另一個工作場所負責人,然後,還有一個是這個工程案的實際統包,而這三個人,都宣稱他們不具備雇主責任,雖然他們都表達他們願意盡量"幫忙"這位陳情人。
後來,我們研究相關法規,發現《職災勞工保護法》,可以保護「不確定雇主、沒有勞保的勞工*」
可是,卻要等到「雇主確定不賠償」,職災保護法中,由政府協助的職災補助才能啟動 …
這位陳情人 #現在 #馬上 就有各種用錢需求了,但他在法規上,卻還是無法透過職災勞工保護法得到即時救援。
原因是,如果未投勞保的勞工,要適用職災勞工保護法,他必須等到「確定雇主無法給付,才得以適用」。
所以,這個陳情人他必須「找到可以負責的雇主」且「確定無法給付」才能適用,而這個陳情人此時已經退無可退了...
💦💦💦
為何需要一部 #職災保險法?
全台有五成勞工職災死亡發生在營造業,但現行法規僅明定五人以上事業單位需強制納保,像這樣的工地雇用關係,只要一出事,不僅是危害勞工安全,更可能連帶影響到整個家庭。
所以,我們才會需要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此次修法將職災保險的部分單獨立法,內容包含職災認識、職災預防及職災後重建的部分,也 #明定四人以下微型公司也須強制納保,並研議較為簡便的納保措施,提供給不是在登記有案單位的勞工、或因故沒有加入工會的勞工可以自行加保。
若是勞工受僱的(登記有案)事業單位沒有幫勞工加保,還是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效力是從到職日(上工日)起算,與雇主是否申報無關,仍可依相關規定請領職災給付。
關於職災保險法的立法重點,我先不贅述,有興趣的朋友,我把連結放在留言中。
透過這個立法,希望確實可以處理勞工因故未被納保的權益保障,另外是,協助主動投保的雇主,分攤職災發生時的補償風險;對於勞資雙方,都提供更有保障的職災保險設計。
🗣職災保險法,其實最早在2014/11行政院就已經有草案送入立院審查,但經過第八屆、第九屆立委任期,都沒有在立院三讀通過;這一次,行政院再把新的版本送入立院,希望能有個好的結果!
*我最近透過人力公司的朋友了解,才發現,很多做按日計酬的工人,他們之所以需要領現金的工作,也不想加勞保,是有很多的「個人因素」。這個現象既然存在,就必須被務實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