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也在大武山下
我永遠是那個被善待的人:《大武山下》
高雄場讀者與龍應台面對面
11/20/2020 Open book 閱讀誌 文:廖宏霖
.......龍應台出生的地方——高雄大寮自來水園區;另一張則是母親抱著她弟弟,站在自己經營的「美君商號」前,地點正位於現在的苓雅市場。
高雄的七賢三路是龍應台中學以前,對於高雄記憶深刻的場景之一。在那條路上有她童年時與友朋結伴回家的美好記憶,也有現在回想起來,當時並不清楚的大時代脈絡下的風景,比如酒吧、比如那些穿著潔白水手服、滿頭金髮的美國海軍,再比如那些打扮艷麗的台灣女子,如何用細瘦而有力的手,一把攫住這些大兵的手。
龍應台說,她小學五、六年級時,曾經長達一個月,每天如常從家裡出門,但卻瞞著父母親不進學校,在城市中漫無目的行走。即使到幾十年後的現在,她都還依稀記得那時細雨濛濛的愛河旁,一個十一、二歲的女孩,心中無來由地湧起一股蒼茫之感。這個漫步在城市中的女孩當時並不知道,自己眼中所見、心中所感,都是某種時代的幽微印記。
▉《大武山下》的明亮溫暖
......因為父親是警察,常常需要輪調,龍應台的成長過程中,搬家是件稀鬆平常的事。14歲時舉家遷徙到高雄茄萣,開啟了她在高雄的第二段生命經驗。在龍應台的記憶裡,茄萣雖然是個貧瘠黯淡的漁村,在宗教信仰上卻有著輝煌而華美的「燒王船」儀式。而在這些色彩與意象皆飽和的畫面中,她對於夜晚要彎進漁村時會經過的一大片墳場印象特別深刻,在月光的照耀下,一些關於生命的思辨,也許從那一刻就已經萌芽了。「那時的我不知道自己未來會成為一位作家,但是年少時的一些景象,總是會深深刻在我的腦海中。」龍應台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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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茄萣的那段日子,一個外省小孩在偏遠漁村裡,我開始感受到我自己跟別人不一樣,但我感受更強烈的是,我永遠是那個被善待的人。那種善待在我心裡所種下的溫暖跟明亮,我覺得讓我可以走一輩子,而且它滲透在我所有、所有的作品裡。」
▉一堂兒童哲學入門課
當天,龍應台也為高雄場的讀者準備了一堂紮實的「兒童哲學入門課」,從「動物權」的議題談起,帶領全場讀者一起回到14歲時,思索那些我們忘了思索但其實非常重要的問題:「什麼叫人權?」、「人與動物的關鍵差別是什麼?」、「如果人有人權,那麼動物有沒有動物權?」同時,龍應台也鼓勵現場的教育工作者:「這本書很適合從小六、國中到高中的師生一起閱讀。我想跟老師們說,你千萬不要小看了孩子們的思辨能力,重點在於問對問題。老師們要知道你們是孩子生命中很重要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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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像《大江大海》寫波瀾壯闊的大時代,《大武山下》寫鄉村人物、深山密林、蟲魚鳥獸、時間長河,是另一層意義瑰麗宏大、饒富禪意的「回望之書」.....
龍應台說:
「我很高興最後一場見面會是在高雄,因為準備這場,我才發現說其實我從出生到前面20年,徹徹底底地就是一個高雄人。小時候成長的貧窮跟困頓,現在回頭去想,反而是因為貧窮跟困頓,所以讓我可以離泥土非常近⋯⋯」
https://www.openbook.org.tw/article/p-64206
物權準物權差別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來快速掃瞄司律出現三次以上的租賃熱門爭點,即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發生債權物權化,而使借用人亦得向受讓人主張有權占有?
▌ 肯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425條規定所宣示者,係凡已合法取得標的物占有之人,於「合法占有」期間內,該人自得繼續依其「信賴」而就標的物為使用收益,不因其原因法律關係為有償或無償而有不同。
吳從周教授認為,民法第425條租賃契約之債權物權化基礎,與有償或無償之問題無涉,重點在於交付占有後之「公示性」,即凡使用人因占有而形成公示外觀者,亦應賦予其債權契約物權化之效力,故使用借貸契約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使其發生物權化之效力。
▌ 否定說
王澤鑑教授認為,使用借貸契約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其認為,租賃為有償,而使用借貸為無償,且租賃涉及居住以及弱勢承租人保護問題,使用借貸則否。
陳聰富教授認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為「契約自由原則」之例外,故應「從嚴解釋」,單純標的物之交付占有,不足以作為債權物權化之理由,此點無論在買賣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均無不同,如此始能維護債權契約之相對性。
林誠二教授認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乃「債權相對性原則」之例外,不得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再者,經濟效率由契約自由決定,而非由法律強制干預經濟活動。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乃法律強制干預之手段,若類推適用於使用借貸契約,將使貸與人顧忌而不願將物出借他人,反而使物之使用效率降低,並非經濟上有利之方法。最後,契約之有償或無償涉及當事人保護之厚薄,以有償(租賃)或無償(使用借貸)作為區分是否發生物權化標準,符合立法者預設的對價衡平價值判斷。
▌小結
筆者同意否定說之見解,認為使用借貸契約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因為誠如學者所言,借用人固亦已透過占有而取得公示基礎,但公示基礎僅是債權之所以可以發生物權化之要件之一,並非凡具有公示基礎之債權均應使其發生物權化。而債權物權化既然是「契約自由與債權相對性」原則之例外,則不宜擴大其適用範圍,且立法者未明文規定使用借貸得發生物權化,亦符合民法一貫之對有償、無償當事人保護之差別待遇(如民法第535條、183條等)。
更何況,即使貸與人違反使用借貸契約而將標的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與他人,借用人仍得依使用借貸契約對貸與人請求損害賠償,借用人之權益保護已足夠,故在立法者未明文規定前,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而使使用借貸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
最後,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的問題,我國法院在經歷數年的辯證後,已穩定傾向採取與通說相同的否定見解,近期比較著名的判決是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1943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 1943 號民事判決
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3
#債權物權化
物權準物權差別 在 吉心 哈士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何跟「毛小孩」類人類相處
很顯然,我是把「吉心」當「類人類」毛小孩看待,尤其當他用水汪汪的眼睛注視我時,有一種很難拒絕的魔力,就會不知不覺離開座位去拿零食給她吃。
人類對狗狗認知,從畜生、動物、寵物、同伴動物演化到毛小孩。台灣目前最老牌動保團體「中華民國動物保護協會」前身就叫「中華民國畜生保護協會」,這是二十年前的事。到1989年動保法通過之後,為了區隔貓狗與其牠動物差別,就用「寵物」來定義。其實,當年有學者是想用「同伴動物」字眼,但是擔心太前衛,以致現在想要修法改為「同伴動物」反而造成官僚體系擔心牽一髮而動全身。但是現在社會上都習慣用「毛小孩」來稱呼,如何在世俗約定俗成到一定時間點來修法,可能要等時間點。
那當我們稱呼「毛小孩」時,在相處與照顧上跟畜生、動物、寵物與同伴動物有何差別呢?我想最重要是在滿足動物福利時,還要尊重牠的「主體」而非物化與利用,彼此「盡量」在平等地位上看待。這似乎有點「動物權」的味道。但如何尊重牠的「主體」?如何「盡量」在平等地位上看待呢?這對於初次飼養毛小孩的我,只能透過「實踐」去探索。
最近一兩個月「吉心」陷入熱戀,我觀察她跟情人互動跟人類某些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每次見面霎那間激動,激情玩樂在一起,分開時依依不捨眼神,兩人第一次過夜,她的情人陪在她旁邊睡覺等等。毛小孩跟人類談感情是很類似的。
昨天,我回家比過去晚一小時,帶她出去散步回家,準備好完餐也晚一小時,結果「吉心」吃也不吃就去睡覺。如果根據動物訓練守則,「不吃」就收起來,餓一兩餐她就會吃。但我觀察她明顯情緒不對,所以抱她好好跟她說拔拔上班忙碌很抱歉,說完她居然會去吃,但還是表現出很不甘願的表情。這些生活細節,讓人發現毛小孩跟人類相處到某些時間時,彼此情緒干擾與影響。如果我們不適用「類人類」觀點,牠們在多次受到人類行為打擊,心靈受傷會多重。
結論:當我對飼養毛小孩越深入,越恐懼擔心會不經意的傷害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