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開發審查大絕招:面積瘦身之術!】
針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事件,邱顯智委員在立法院也利用質詢的時間向行政院蘇院長提出詢答,希望蘇院長能夠關心這個事件。
相關的問題至少包含使用面積的問題、聯外道路的問題、興辦事業的問題等等。關於詢答內容,其實內容頗為複雜,這邊就先針對 『使用面積』 疑慮部分跟大家作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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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區以及使用地類別的變更
整起事件中,面積問題一直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點。
開發前的土地主要是『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不同的土地編定各有其容許使用的項目,『農牧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並不包含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所以如果想要在『農牧用地』上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就必須先把『農牧用地』申請變更。
這也是我們在2月底在議會召開的會中,向縣府官員提出農地容許使用的質疑,不過很可惜,在場竟然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可以針對回答具體回答!(相關影片及報導見留言)
另外依據相關的《管制規則》規定,如果農地變更之後是要作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而變更的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就必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
同時依當時的法規,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也必須要經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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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可以這樣隨便割來割去嗎?
一塊如果農地『沒有分割開來』,那就是同一塊土地,一旦土地變更核准後就會影響到『整塊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否則同一塊土地既是農地又既是建地嗎?)。
為了落實上面這些管制,法律上設計了幾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
為了避免農地被過度細分、產權複雜化等等造成利用上的困難,《農發條例》規定分割後的農地面積均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所以,就算要把部分的土地分割出掩埋場的範圍之外,被分割出去的農地大小也不能低於2,500平方公尺。
第二道關卡:
依據申請當時的規定,如果把『農地』變更:『面積已經達到1.8公頃,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以規避審查者』或是『變更面積達到2公頃 ,但是藉著分期分區開發,分次申請用地變更,以規避之審查者』,主管機關就不能同意農地的變更,以保護農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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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瘦身之術1
#苗栗縣政府特有的使用面積?
但回到這個案件,令人相當不解的是,卻是創造了『使用面積』一詞來作為面積的計算。而這個『使用面積』是小於『整個土地的總面積』的。(例如:同一筆地號中,整體土地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在審查計劃時,主管機關能夠接受這種利用『使用面積』來規避環評的計算方式,那上面這些法規限制,形同具文,只有笨蛋才會把土地拿去分割。更不用說,就算是那些不被計算在使用面積、但仍屬於『同一塊』土地的其他部分,也會同樣在變更的範圍及效力所及,怎麼可以摒除在審查面積的計算?
#土地瘦身之術2
#分割出來多餘的地去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第二種開發面積瘦身之術,在其中一筆地號裡,在通過興辦事業計畫後進行土地分割,從原先地號588(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分割成為兩筆土地新588(176)、新588-1(7000)。然而,新分割出來的588地號,不僅巧妙躲過農發條例分割農地最小面積2500平方公尺的審查,土地使用地類別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轉成農牧用地!
原本一塊完整的農地變更成為特地目的事業用地後,竟然為了不知名的原因進行土地分割後,剩餘的畸零地就成為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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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發包出去的東西就一律不關中央的事
最後,許多人在邱顯智委員對蘇院長的質詢中,提到是否有地方自治的問題。目前關於這些土地的變更與審查機制,在30公頃以下開發案件基本上是『委辦』給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審議。
這個『委辦』,依照《地方制度法》就是中央把屬於『中央權限』的事項交給地方代為處理,所以本質上並非地方自治事項。大法官第553號解釋也清楚提到,地方在處理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除了合不合法的監督外,還可以就行政作業的適不適當等實施『全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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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坤輿案件從去年年初開始到現在,跟隨鄉親北上抗爭,四處到行政院、監察院、農委會陳情,寫過許多法制層面的文章討論,寫了又寫講了又講,縣府冷淡處理,或看到各局處官員互相推諉卸責,心底滿是無奈。
然而,比起個人的無奈,最辛苦的是那些輪班守夜的鄉親,他們可能聽不太懂我講的法律概念,也更不能理解為什麼許久之前擋下來的案子,突然重新開始運轉。
坤輿的案件究竟是單純的環保問題還是政治問題?苗栗縣政府有必要向大眾說明在這個坤輿事件中關於『#使用面積』計算的疑慮,而中央也必須對於自己交辦的委辦事項負起監督之責,也是尊重法制。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在 邱靖雅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波剛平,一波又起】縣府想把高鐵體育用地變更為停車場,再BOT!!!
本週六上午十點於隘口里集會所舉行變更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說明會。針對民眾最關心、也最多陳情的變更案《將19000坪的體育場用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二》,詳細說明如下:
面積:6.29公頃(約19000坪)
位置:光明六路、嘉祥五街、嘉祥六街、東興路
現況:空氣品質淨化區、世興簡易棒壘球場
變更理由:考量體育場用地未完全開闢利用,又因鄰近新竹高鐵站區、產業專用區及商業區,且臨60公尺寬園道用地(光明六路),利於銜接新竹高鐵站、國道一號竹北交流道等聯外交通系統,爰配合地區實際使用需求、TOD轉運機能及與各主管機關協調結果,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作停車使用部分,將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7條規定以及「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之規定辦理。(摘錄自本變更案之細部計畫書)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修訂如下:
1.刪除體育場用地使用強度及項目
2.增加廣停二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調整相關管制事宜。
變更說明提到,考量廣停二用地依交通部促參法規定進行開發,可提高廠商投資意願,建議本案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增加容許使用項目,以因應目前整體經濟環境之需求。
3.增加廣停二的建蔽率及容積率如下
廣場使用:建蔽率10%、容積率20%,作廣場使用之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20%。
停車場使用:建蔽率80%、容積率400%,得供立體停車使用。
本案民眾陳情要點如下:
1.當時內政部在區段徵收時,地主只配回4成地、公設用地有41.7%。假若這塊土地變成廣停後又BOT變成商場,等於政府吃老百姓的土地、變相欺騙地主。(若把這塊體育場公設用地配回給地主,依當時有645位地主計算,每人可以多配回30坪左右。)
2.假設本案在內政部通過,等於內政部自己打臉,因當時區段徵收是省政府規劃、內政部辦理的。
3.早期邱縣長上任時,有意把這塊土地作為國際世貿會展中心、多媒體創意設計園區、新竹縣文創產業園區(科技文創村)等,並已做用地變更,但當時在縣都審委員會(99.10.4)未通過。且邱縣長也曾指示因「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與附近「國際世貿會展中心」、「綠能環保科技產業園區」、「多媒體創意設計園區」等科技產業調性不合,為符合該區域整體規劃與發展將協助教育處另行覓地。後又於國立新竹特殊學校設校時,商請教育部於辦理規劃設計時,預留一處空間得供設立人文博物館或相關社會教育設施使用,但以上都遭駁回。
4.民眾對施政不信任。民眾表示,之前已經被駁回的案子,為何現在又要把本塊地變成廣停用地?
5.本塊地是目前竹北地區唯一的簡易棒球場用地,變更後亦會使愛好打棒球的民眾無地方可打棒球。
經了解後,本變更案是於104年2月5日通盤檢討機關協調會議中之決議提出。
本週六說明會之目的在於收集民意、彙整陳情,並將意見納入都審委員會中討論。也歡迎大家於本週六上午十點到隘口里集會所參與說明會,共同關心高鐵區的生活環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在 如宜家開發-特定工廠&用地變更建築師專業團隊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用地變更法令說明End~ 終於要完結篇了 ~如果是個好結局,總會令人特別 ... 用地變更成【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供特定工廠 使用 】 ,簡稱特定工廠登記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