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出售房屋後才知道是海砂屋,屋主該如何主張權利?】
購屋三、四年後,屋主因換屋而出售,買方於交屋後提起訴訟,屋主才知道所售出的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可以向前屋主主張權利嗎?...⬇️⬇️⬇️
📍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即屬物之瑕疵。買受人就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得於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中,擇一行使。
📍但買受人的解除權或請求權,會因為:
1️⃣買受人通知賣方後6個月。
2️⃣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不行使或自而消滅。
📍所以,屋主如在購屋三、四年後,因故出售房屋,買方起訴才知售出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應該要注意:
▶️積極面對買方提起的訴訟。
⏩立即在時效內,向原屋主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權利。
例如:
🕛屋主在103年8月向原屋主購買房屋,在107年8月售出。
🕕買方在108年3月向屋主提起訴訟。
✅屋主應該在108年8月前,也就是交屋日起算5年內趕快向原屋主起訴,才能保障權利。
❎絕對不要等候買方所提起訴訟結果如何,在看看如何處理,因為訴訟須經一段時日,倘等候買方起訴的一審判決後,再向原屋主起訴,經常會超過時效,而須自行負擔損失。
📍而屋主向原屋主起訴後,法官通常會依程序開庭,先停止訴訟,等候買方對屋主起訴的判決結果,再來認定屋主向原屋主起訴,是否有理由。
📍也可能排定調解期日,請買方、屋主及原屋主共同到庭調解,盡量使紛爭得以一次解決。
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若工作物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一年消滅時效,得否另以不完全給付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http://qr.angle.tw/j7f
✔概念:民法、承攬
✔關鍵字:承攬、 工作物、 瑕疵擔保、 不完全給付、 消滅時效、 請求權自由競合、 相互影響
就此問題,首須探討者是,承攬工作物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為何?再進而探究其與不完全給付間係屬於請求權自由競合或相互影響?此攸關消滅時效之問題,蓋根據民法第514條第1項之規定,瑕疵損害賠償之請求,係自發現瑕疵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不完全給付之消滅時效則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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