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泌乳顧問協會會員大會暨「特殊情況,特殊看見」延續會》
今天真是新奇又豐富的一天!
因為疫情,第一次結合實體與線上的會員大會,從早上開始就一直克服各種技術問題,謝謝各位會員的支持與配合,更感謝現場理監事們超級迅速解決各式各樣的狀況,讓會員們不論在現場與在線上都能參與今天的會議與課程。
淑芳老師的課程一如往常的令人感動,不禁想起剛開始上淑芳老師的課程時,就是被這份堅持而感動,就此一頭栽入支持泌乳家庭的路上。
台北榮總張凱惟醫師分享「子病母治」「釀奶」的概念與實際應用在治療新冠肺炎孩子的例子,真的很難得! 控制濕疹的部分其實與西醫的母親飲食控制是一樣的道理呢!
林口長庚徐任甫醫師與我們分享益生菌的實證與應用,深入淺出的介紹讓大家對益生菌都更理解了!
接著是在協會粉專上直播的內容,希望分享這些節目給所有泌乳家庭與社會大眾,讓大家了解母乳哺育就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更帶給我們無限的感動!
聲樂家簡崇元老師的母乳讚嘆,雖然聽不懂歌詞也感受到歌曲中,想跟媽媽在一起、不想跟媽媽分開的心情,就像肌膚接觸時媽媽寶寶互相安慰的感受!
接著是協會成員們F6的出道舞台! 感謝鍾秀靈、張文姝、蔡明郁、周采霖、周立婷與范薰方六位夥伴一起帶來的揹巾之舞,疫情之下她們揹著假娃娃在台上跳舞,在家她們可是揹著寶寶跳舞的! 期待未來能有更多夥伴和協會寶寶一起加入! 歡迎各位家長欣賞我們的直播影片,也可以揹著寶寶一起在家跳舞,帶小孩也一邊可以運動喔!
下午的座談會主題在台灣可能都是較少提及的,特殊狀況下的持續哺乳: 由長庚郭靖怡醫師為我們說明緊急情況下的哺乳、呂筱涵醫師討論雙胞胎哺乳的相關考量以及同家會黎璿萍秘書長與我們分享同志家庭的母乳哺育,我覺得學習很多,很希望未來還可以針對這些特殊議題再開設課程或工作坊,能有更深入更細緻的討論與分享!
接著是「孕產哺育是生活或醫療? 健檢當前泌乳專業養成與法規」跨學科討論會,超級感謝花蓮縣朱家祥局長特別來台北分享花蓮的經驗,花蓮的孕產婦有兩次衛生局補助的哺乳諮詢,真的超級幸福,重點是孕產友善措施明顯改善了新生兒死亡率! 真心希望未來全台各縣市的孕產婦都能享有這種福利! 兒福聯盟宋玉慧主任分享他們利用正向家庭訪視輔導的經驗,滋養式照護的概念其實與哺乳的原則不謀而合! 鍾秀靈顧問分享了自身不同的孕產哺育經驗以及平時利用家訪與課程增能家長的心得。更感謝許淳森理事長與許美月理事長蒞臨指導,提供我們許多寶貴的經驗與未來合作發展的方向!
最後感謝各位會員的支持,我順利連任理事,也承蒙各位理事推選為下任理事長,從淑芳老師手上接下這個重責大任,真的很感謝各位的信賴! 未來我會盡力做好對內溝通協調,對外合作聯盟,持續建立泌乳顧問的專業與倫理,讓各個學科對支持泌乳有興趣的人員,都能經過專業的課程、臨床的實習與嚴謹的認證獲得良好訓練與證照,也讓需要泌乳照護的機構、家庭與社區都能找到合作愉快適任的泌乳專業人員,讓台灣與各地華人的泌乳生活更受到支持,更能享受哺乳育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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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75的網紅曾正奇賦能心理諮詢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兩年來,陸續開辦了空椅和心理劇等經驗性療法的工作坊,許多一同學習的伙伴,都會好奇的詢問,為什麼空椅和心理劇具備這樣的威力,我試著回顧整理自己在實務和訓練上的經驗,跟你分享我如何看待這個威力。 我是曾正奇,這裡分享了我在生活、工作的心得與見聞,歡迎您來這裡交流!為保護個人隱私,有關案例分享,皆經過...
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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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16~110/08/19
資格條件:
(一) 須同時具備以下二項資格
1. 基本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思想純正,身心健康、無傳染病或特殊病症者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任用之規定者。
(2) 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2.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需繳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認定學歷之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2)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 其他資格:
1.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2. 具備特殊教育經歷或曾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 在專業人員或教師督導下,協助教學、訓練、評量、學生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 協助辦理相關行政工作。
(三) 協助辦理經費請款領據審查。
(四) 協助辦理特教知能研習事務工作。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澄觀路 1389 號 (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採現場或委託報名收件(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理E-mail或郵寄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表)件請於公告迄日下班前(16:00) 送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人事室(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澄觀路 1389 號),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約僱教師助理員職務」。
(2)報名表件皆可自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網頁 http://school.kh.edu.tw/view/index.php?WebID=253&MainType=HOME 校園公告-「最新消息區」下載。
(3)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3749788轉60人事室潘主任;如有面試及工作內容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洽07-3737646轉13楊仁菁組長。
(4)僱用報酬:依據高雄市政府核定僱用名冊之報酬薪點支給,約僱五等 280 薪點(月薪約新臺幣 34,916 元,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5)餘請詳閱簡章。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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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來,陸續開辦了空椅和心理劇等經驗性療法的工作坊,許多一同學習的伙伴,都會好奇的詢問,為什麼空椅和心理劇具備這樣的威力,我試著回顧整理自己在實務和訓練上的經驗,跟你分享我如何看待這個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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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正奇
諮商心理師/輔導與諮商博士
專長:
兒童青少年及成人個別心理諮詢、親職諮詢、企業培訓、心理助人專業人員培訓、心理劇實務
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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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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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曾正奇 諮商心理師
許多父母都擔心,持續透過增強物來鼓勵孩子產生好行為,可能造成孩子對增強物的依賴,擔心一旦沒有增強物,好行為就會消失...
這的確是可能的「負作用」,這則影片累積多年的實務心得,將提供你從增強物的使用,到形成「自發」好行為的三階段訓練方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是曾正奇,這裡分享了我在生活、工作的心得與見聞,歡迎您來這裡交流!為保護個人隱私,有關案例分享,皆經過改編或整合多個案例經驗所撰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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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正奇
諮商心理師/輔導與諮商博士
專長:
兒童青少年及成人個別心理諮詢、親職諮詢、企業培訓、心理助人專業人員培訓、心理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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