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石明謹 法律小老師。目前相關自治條例第二條,的確有規定可以經由市政會議,送市議會改名的內容,但請注意,自治條例下還要有 #施行細則,以便執行。
舉例:要 #由誰在市政會議提出更名、 #如何提出、又 #為何提出?必須有步驟及方法(就像第三條:要經過1/5以上所有權人連署、3/4以上同意,再送市政會議)但 #目前第二條並沒有施行細則可遵循。
回歸這條法令的立法精神(103年9月修正版),其實是為了保障當地居民,可透過參與式民主更換路名,所制定出來的遊戲規則。就像你想改成 #鮭魚 一樣,應由當事人出於主觀意志 自願提出。民主臺灣,並不鼓勵政府片面、單向逕行改名,不管是改成 #鮭魚路、或 石鮭魚、陳鮭魚,只要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再好的名、再優惠折扣,只會徒增民眾困擾與不滿。
相信老師一定很清楚,看法令不能只看母法,還要看施行細則以及更重要的 #立法精神。 #實務上跟純看法條還是有差距 。而到底要如何修法、修改路名,市府已在研議,使之更全面更嚴謹。
這麼說吧!改路名前,若不能取得當地共識、勢必造成民眾混亂、反彈;民主台灣、講求參與溝通,由下而上更有正當性。若不先溝通,說改就要改,那大概只有中國、北韓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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