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你的孩子不只是你的孩子?#東亞國家百年生育政策的反思〕
東亞文化中,歷來有重視生育的傳統,近年生育率持續低迷,讓大眾對於生育補助等相關政策有諸多討論,不久前也有某護理師譏諷他人沒有生小孩報效國家引發的爭議。
但這樣的生育文化,其實在這百年間,也有不小的轉變,今天我們就以1920年代為開端,回顧並反思東亞各國的生育思潮和政策。
▌節育思潮登陸中國
1922年,美國著名節育運動者Margaret Sanger訪問中國,並舉行了公開演講,她在演講中,闡述了「節育」的概念,大力宣傳使用科學方法避孕的節育,並進而論述了生育節制的意義、節育的概況及不同的生育觀。
Sanger主張「婦女解放的必要條件,並不在參政權,而在能夠支配自己的身體。」因此反對傳統以墮胎、殺嬰的方式限制人口,也不贊同馬爾薩斯以禁慾、晚婚來節育的主張,而應以使用保險套、子宮帽等物品阻隔精子流動的機械法來進行避孕。
除了對於婦女解放的關懷外,她也認為節育不只能幫國家控制人口的數量,也有助於提升國民的質。
▌撼動知識分子的演講
Sanger的演講不僅帶動了後續諸多機構正式在中國推行節育,更引發知識界一系列對於人口和節育問題的重視,掀起了一波婦女解放狂潮。包含《婦女雜誌》在內的諸多雜誌甚至為此發行了〈產兒制限專號〉,讓節育觀念的討論正式躍上公眾視野。
知識分子為何如此踴躍地參與這場節育運動?
民國史學者呂芳上教授分析,節育這個來自西方,打著科學旗幟,又以婦女解放、社會改造做號召的運動,正迎合了亟欲追求現代化的五四知識分子們棄舊迎新的心理需求。
▌支持or反對?
節育學說在中國開始提倡後,有擁護者,也有反對者,因為推動節育觸動了傳統習俗中的兩大禁忌,一是公開談「性」事,一是「絕子絕孫」、「無後為大」的忌諱。
圍繞著節育展開的討論反映了近代中國思想文化界的新舊觀念衝突,生育和婚姻的觀念衝突更是核心之爭。
支持節育者的主要論點包含:節育控制人口能使國家興盛、有利於婦女解放等等;反對者則多從傳統有後主義的思維出發,認為節育和傳統生育觀念不符、會造成性氾濫及違反天地好生之德,也不乏有論者抱持富國強兵的國族思維,主張「產兒限制是民族自殺」,將削弱國家和民族的力量,因此反對推行節育。
▌節育與婦女解放的糾葛
到了1930年代,社會大眾已逐漸接受節育觀念的傳播。但隨之而來的挑戰是,在Sanger的觀點中,避孕理應是保障女性權益及達成婦女解放的手段,本應被視為「權利」的工具,卻在政府的介入下,這項權利彷彿轉變為義務。
家庭間的私事被公共化,變相再度成為對女性的壓迫,使她們再度交出了自己對於生育的掌握權,只不過不是交給夫家,而是交給國家。
這樣的糾葛在二戰後越演越烈,尤其是在戰後的東亞諸國。
▌東亞的人口控制政策
到二戰為止,人口一直被視為是國力的象徵,節育也從未正式成為國家政策。但在1950年代後,人口爆炸之聲響起,經濟發展掛帥下,人口的迅速增長被認為是制約國家進步,走向現代化的瓶頸。
此外,美國觀察接受美援的盟國,發現美援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被近乎失控的人口成長所抵銷,這並不符合美國的戰略利益,因此他們積極施壓被援助國推動節育計畫。
在這樣的脈絡下,臺、日、韓等東亞各國紛紛展開全國性的家庭計畫,以人口壓力及經濟發展考量壓倒「母性自主」之說,由國家與醫療高度介入節育行為,帶來急速的人口轉型。
▌臺灣的家庭計畫
臺灣的人口問題自1950年代開始浮現,人口增加太快、密度又太高,在這樣龐大的人口壓力與經濟發展對抗下,節育論戰再度爆發。
政府先於1965年首度認可了節制生育概念,並成立「家庭計畫推行委員會」,正式以官方機構推行避孕方法,並在美國的壓力下,以「促進農村衛生」的理由,協助超過60萬名婦女採用子宮內避孕器進行節育。
1969年,政府正式制定人口政策,讓1970至80年代成為政府介入節育最甚的時期,在「兩個孩子恰恰好、一個孩子不嫌少」的口號下,人口增殖數大幅下降,到了1983 年提前達到「出生替代」的目標。
▌少子化與助孕科技公費補助
然而到了近年,矯枉過正的結果,反而使原先積極控制人口的東亞各國面臨生育率過低的窘境,尤其臺韓兩國更是長年盤據生育率最低國家的位置,並持續探底。
國家這時又得轉變為積極鼓勵生育的角色,並將目光注視到體外受精(IVF)等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上,吳嘉苓的跨國研究團隊就發現,少子化成為臺日韓三國施行公費補助助孕科技的重要推力,三國也分別於2015、2004、2006年推出相關的國家政策。
這固然是對於許多難孕家庭的福音,但女性主義者也警覺當國家介入助孕補助,尤其是結合促進生育政策後,可能造成的強迫性母職現象。
▌結語
綜觀百年來東亞的人口政策發展,不難發現生育控制的決策權從來不屬於女性與個人,而是牢牢掌握在男性、家庭、族群或國家的手上。
早年,節制生育對女性而言,本屬犯罪行為,其後在節育運動的倡導下以解放女權的號召推展,但結果是使權利在國家的介入下變成了義務,之後更在與經濟和少子化的掛鉤下,成為東亞國家生命政治的介入對象。
當然我們也並非無視出生率過低的現象和國家鼓勵生育的不得已,只是希望提供一個反思的視角,並期待有朝一日,生育與否的決策權能真正掌握在當事人手中。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9的網紅愁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場景報告:龐克紀錄片影展 如同《國亡之日》(The Day the Country Died)一書作者Ian Glasper於同名紀錄片中所說:「我訪問了不下數百個人關於『無政府龐克』是什麼,結果得到了數百個答案。」所以我們也無意定義龐克「是什麼」。「場景報告:龐克紀錄片影展」蒐集來自英國、日本與...
當事人進行主義美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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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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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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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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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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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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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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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當事人進行主義美國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為什麼85歲以上老人施打疫苗後致死率為歐洲十倍?
他山之石: 當去年2020/12/27當全歐疫苗開打,歐洲第一優先施打80歳以上老人,尤其老人安養機構。他們寧可放慢腳步,審慎評估其疾病,由家庭醫師或是養老院駐院醫師一一了解病情,才決定是否施打疫苗,或是選擇倒過來施打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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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台灣首批AZ疫苗開打,根據聯合報引述國民黨團的數字,6月底已接種184萬餘劑AZ疫苗,接種後發生死亡人數達240人,接種死亡率粗估為百萬分之130,死亡率超過歐洲國家約10倍。
回顧2020年12月27日,全歐洲27國同時啟動疫苗施打,各國當時不同的策略造成了施打速度的明顯落差,相較於台灣目前對於老人以快打站施打的方式,作為參考。
2020年12月27日全歐開打,但是十天之後,法國只完成了516個疫苗注射,義大利超過了11萬,德國23萬,英國則超過了94萬。
和英美最大的差異,是歐洲按照常規的市場核准程序來認證疫苗,而沒有比照英美動用的緊急使用授權(EUA)。這是基於安全責任的考量,顯示疫苗是安全的,從而說服那些懷疑疫苗的人,表示接種疫苗是安全和正確的。
大多歐盟國家收到的第一批輝瑞疫苗,都沒有超過一萬劑,每個成員國都要優先考慮誰接種疫苗。然而各國之間的差異,並不是在優先施打的人群選擇上,因為幾乎所有國家都是鎖定高齡老人。
主要目標是在降低死亡率,和降低重症住院率。而一般認為疫苗打的越快,就能越快降低死亡率。法國卻反其道而行。
因為施打速度是全歐最後一名的法國,選擇了從老人的角度來安排施打,儘管歐洲第一批交付的,輝瑞疫苗的配送條件非常複雜,法國還是決定以疫苗配合老人,而不是由老人來配合疫苗。
法國還制定了一套在接種疫苗前,醫療評估的SOP,由療養院駐院醫生,或家庭醫生負責對老人個別訪談,如果老人無法行動,則透過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評估,從而可以排除併發症、評估接種的風險,還可以搜索過敏史、當前感染新冠與否,以及今年流感疫苗接種的日期。總之老人的疫苗接種必須有醫生處方,以及當事人的同意書之下才能進行。
不同於德國採取了同時在療養院,與大型施打中心雙線進行的部署,法國只鎖定療養院的疫苗注射策略,速度過慢是必然的結果。但是法國蝸牛式的施打速度使得輿論譁然,迫使政府不得不改變策略,宣布也急起直追動員設立施打中心。
整整六個月之後,疫苗策略上誰是第一誰是最後,難有定論。但是法國在優先施打老人,同時兼顧老人行動不便以及仔細醫療評估的前置作業,值得台灣借鏡。
{內文}
2020年12月27日,是歐盟的V day。V代表疫苗注射也意味著Victory。全歐27國同意購買疫苗,同一天開打。12月27日,沒有人輸在起跑點上,但是十天之後卻是另一番景象。
新聞片段:截至1月5日為止,法國只完成了516劑疫苗注射,義大利超過了11.4萬劑,德國23.8萬劑,英國則超過了94.4萬劑。
德國之聲新聞主播:像美國和英國這些國家,都已經開始對人們施打疫苗,為什麼歐盟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做到?
德國之聲布魯塞爾辦公室主任 Alexandra von Nahmen:歐洲的確花了比較長的時間,原因是疫苗在美國和英國,是在緊急使用授權(EUA)之下,核准使用的,而歐洲決定按照常規的市場核准程序,因為如果有任何嚴重的副作用的話,這是一個責任問題。這也意味了一個信號,顯示疫苗是安全的,從而說服那些懷疑疫苗的人,表示接種疫苗是安全和正確的。
但是歐洲在疫苗核准上的謹慎推遲,並不能解釋歐洲V day,啟動疫苗施打十天之後,各國之間明顯的落差。
新聞片段:薩克森安哈特邦一位101高齡的女性,成為德國第一位接種疫苗的人。她比計劃中的最優先群體,包括80歲以上的老人,以及療養院的居民和工作人員,還提前一天接種了疫苗。
新聞片段:在瑞典第一位獲得接種的,是一位91歲的養老院奶奶。
新聞片段:西班牙慶祝第一位接種新冠疫苗的人,在遭受了新冠疫情重創的國家,這是一個充滿希望的時刻。
您注意到了嗎?這些各國第一針疫苗注射的背景,都不是大型的施打中心。歐洲各國之間的差異,並不是在優先施打的人群選擇上,因為幾乎所有國家都是鎖定高齡老人。
新聞片段:疫苗供應有限但需求何其巨大,大多歐盟國家收到的第一批輝瑞疫苗,都沒有超過一萬劑,每個成員國都要優先考慮誰接種疫苗。
新聞片段:法國最高衛生管理局,建議第一階段的疫苗,應該為住在療養院的老年人優先注射,有75萬人,還有療養院的工作人員,大約是10萬人。
德國之聲新聞主播:那些屬於最優先群體,包括80歲以上的老人,以及療養院的居民和工作人員,在ICU病房以及急診室的第一線人員,以及其他與高風險人群接觸的,醫務人員也獲得了最高優先權。
差別不在優先施打疫苗的人群類別,而是在於疫苗接種部署策略的不同,與疫苗配送的後勤動員能力。開打10天只有516人完成注射的法國,不但墊底也淪為笑柄。
最高衛生管理局主席 Dominique Le Guludec(2021.1.4):我們知道第一個月疫苗不夠給所有人,
而我們最主要的目標是什麼?我們最主要的目標是降低死亡率,和降低重症住院率。(但是疫苗打的越快)是的(就能越快降低死亡率啊)條件是對施打正確的人群:10個新冠肺炎的死者裏,有9名是65歲以上的人,而有1/3是在療養院裡,療養院裡的老人占全法國人口的1%,卻占了1/3的新冠死亡人數!10個死亡人數中有9個是65歲以上,如果我們要迅速地降低降低死亡率,和降低重症住院率,就要儘快地對這些人進行疫苗注射。
沒有人會質疑第一階段疫苗施打目標,是為了保護那些最為脆弱的人,以及照顧他們的醫務人員。但是2021年1月初,所有歐洲人都在問「疫苗在哪裡」的時候,法國人問的是「施打中心在哪裡?」「為什麼我們沒有施打中心?」
最高衛生管理局主席 Dominique Le Guludec vs. 記者 (2021.1.4):1/3的新冠死亡人數,集中在全法國人口的1%,我堅持這麼說因為這是問題癥結所在。其次輝瑞疫苗的配送真的很麻煩,因為它的保存方式很困難,莫德納將會簡單許多。
(記者:但是其他國家做到了啊)
其他國家選擇了大型的施打中心,我們十年前(H1N1)也這麼做過。
(記者:您是否也建議這個選項?最高衛生管理局不建議這麼做。)
我們決定啟動初期這樣做不表示,接下來在大規模施打總體人口的時候,不採用大型的施打中心。
因為施打速度,是全歐最後一名的法國,有比速度更重要的堅持。法國選擇了從老人的角度,來安排施打,儘管歐洲第一批交付的輝瑞疫苗,配送條件非常複雜,法國還是決定以疫苗配合老人,而不是由老人來配合疫苗。
最高衛生管理局主席 Dominique Le Guludec(2021.1.4):對於年紀最老、最脆弱、最危險的人群,把他們送到施打中心去排隊等候,在我們看來絕對不是最好的方案。而且又是冬天,還有新冠病毒傳染的危險,在我們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我們寧可不這樣做。
法國還制定了一套在接種疫苗前,醫療評估的SOP,由療養院醫生,或家庭醫生負責個別訪談,或透過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評估,從而可以排除併發症、評估接種的風險,還可以搜索過敏史、當前感染新冠與否,以及今年流感疫苗接種的日期。流感疫苗必須在新冠疫苗前至少三週。總之老人的疫苗接種必須有醫生處方,以及當事人的同意書之下才能進行。
接受注射民眾 vs. 法國衛生部長維宏 :我已經接種疫苗了。
法國衛生部長維宏:那過程怎麼樣?
接受注射民眾 :很好,很好。
法國衛生部長維宏:您看到的是醫生還是護士?
接受注射民眾 :我看到的是一位醫生
疫苗接種可由醫生或護士,在醫生的監督下進行,療養院的疫苗接種,可以在房間內進行,接種疫苗之前,醫務人員必須確認,老人已經接受過體檢,並且狀況良好。
法國Europe 1電台主播 Julian Bugier(2021.1.5):所以我們可以說,您是同意採用在法國各地,啟動「施打中心」的策略。但是今早最高衛生管理局的主席,所說的完全相反,而且是有意如此。
聲音來源:日內瓦大學醫學院全球健康研究所所長 Antoine Flahault(2021.1.5):我想我們不可能完全依賴家庭醫生,來為所有65歲以上人群的注射疫苗。家庭醫生將在未來,疫苗較為適合的情況下,才能更容易接手。
不同於德國採取了同時在療養院,與大型施打中心雙線進行的部署,法國只鎖定療養院的疫苗注射策略,速度過慢是必然的結果。
聲音來源:日內瓦大學醫學院全球健康研究所所長 Antoine Flahault vs. 主播 (2021.1.5):當這些醫生能受惠於比較常用的疫苗,就是可以在冰箱裡保存30天的疫苗,他們就可以投入施打,他們到時也會這麼做的。但是現在如果我們要儘快地對那些,不是住在療養院的老人們進行注射。
(主播:必須要有大型的施打中心)
我們必須要有大型的施打中心。
但是超前部署的德國,卻因為施打速度過快,收到首批輝瑞疫苗份額的一週後,已經全數施打完畢。而造成國內各方的批評,認為德國BNT自己研發生產的疫苗,被英美搶購在先,又被歐洲各國瓜分,而引發了疫苗民族主義的爭議。
接下來的第二階段包括所有,75歲以上的老人,以及65-74歲,有慢性併發症的人群。最高衛生管理局建議,由每個人的家庭醫生負責注射,並且簡化第一階段的SOP。
聲音來源:法國醫師公會 Richard Handschuh:我們當然要知道是我們的哪位病人,他們的免疫力如何。例如不可能對一個在接受化療的病人,注射疫苗等等。我們也要負責在注射之後的觀察。
法國蝸牛式的施打速度,使得輿論譁然,迫使政府不得不改變策略,宣布立即在一週內,設立100個接種中心,第二週將再增設300個,到一月底將設立500至600個接種中心。
法國France Inter電台主播 Yves Calvi vs. 法國衛生部長 維宏(2021.1.5):(部長先生,您可以向我們確認,我們的疫苗注射速度,將會趕上我們的鄰居德國,是嗎?)
是的,我可以確認,將會達到每天數千個疫苗注射。
(該是時候了,不是嗎?部長先生。)
是時候了。我已經解釋了為什麼我們選擇從這群,極具迫切性的優先人群開始施打,這當然會需要比較長的時間,但是我完全不懷疑我們的醫護人員,快速動員的能力。
與其他國家背道而馳的堅持,需要勇氣,接受批評與修正政策,何嘗不需要勇氣。但是在這個2021年1月初的截點上,面對一個,採用全新技術的輝瑞疫苗,在追求速度與安全考量上,法國寧為最後而沒有妥協。
法國醫師聯盟榮譽主席 Jean-Paul Hamon(2021.2.4):要對有特殊病症以及身體脆弱的人,施打疫苗,只有醫生了解他們的病情。我認為藥房的藥劑師大概在四五月,可以加入注射行列,因為我們那時已經對高風險的族群,施打完畢,這是如果我們有足夠的疫苗的話。
整整6個月之後,疫苗策略上誰是第一誰是最後,難有定論。因為疫情肆虐下,沒有一個國家是贏家,所有國家都是在摸索中匍匐前進,從失敗與錯誤中吸取教訓。唯一的輸家,是拒絕修正錯誤的國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oQexnaWpM
當事人進行主義美國 在 愁城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場景報告:龐克紀錄片影展
如同《國亡之日》(The Day the Country Died)一書作者Ian Glasper於同名紀錄片中所說:「我訪問了不下數百個人關於『無政府龐克』是什麼,結果得到了數百個答案。」所以我們也無意定義龐克「是什麼」。「場景報告:龐克紀錄片影展」蒐集來自英國、日本與印尼等地的龐克相關紀錄片,除了震耳欲聾的音樂,議題更涵蓋DIY(自己搞)、集體主義、公社、無政府、性別、環境、動物權、政治參與......。且看1970年代末期喧騰一時的無政府龐克樂團駑鈍(Crass)如何於音樂創作與日常生活貫徹「拒絕權威,自己做主」原則?日本的龐克社群在311福島核災後,又是如何以音樂與行動參與政治和社會?或者聆聽印尼場景中的女性成員娓娓道來龐克啟蒙的經驗,並且直面場景內的性別與暴力議題。究竟龐克是一種「超越時尚與音樂、背後隱藏一種哲學」(語出《叢林裡的龐克》一片)?或者已如駑鈍樂團於40多年前所唱:「龐克淪為嬉皮,成為運動,但我們卻開始感到迷惘」(〈Punk is Dead〉)?可以確定的是,至今世界各地仍有為數眾多的龐克樂團與樂迷們,秉持DIY的精神,對此問題進行反覆辯證。
★★★★★【影片介紹】★★★★★
【拒絕權威 自己做主】
There Is No Authority But Yourself
除了性手槍(Sex Pistols)與衝擊樂團(The Clash),龐克還有駑鈍(Crass)!如果說1975年性手槍的組建與登台呻吟「沒有未來」,開啟了第一波的龐克浪潮、衝擊樂團被評論者視為龐克的良心,稍後成立的駑鈍,則為後續至今世界各地的龐克樂團與愛好者,指出一條可供實踐的道路。音樂上,駑鈍樂團對於成員加入持開放原則,並以集體方式創作生產,專輯封面標明「售價不高於...」,其視覺美學持續影響後繼者們。政治實踐方面,除了歌曲對於個人與社會的批判,樂團成員也投入街頭塗鴉,甚至偽造當時英國首相柴契爾與美國總統雷根關於福克蘭戰爭之對話錄音帶,一時引發媒體的軒然大波。即便樂團最終劃下句點,部分成員仍堅守艾賽克斯郡(Essex)的集體公屋「戴爾之屋」(Dial House),持續創作與實踐。
片名「There is No Authority But Yourself」是樂團第五張專輯《Yes Sir, I Will》之最後一句歌詞,亦可濃縮樂團的政治思想。影片包括樂團成員的訪問與演出影像,除了講述駑鈍樂團的歷史,也介紹紀錄戴爾之屋的運作大小事。
片長:64分鐘
語言:英語
字幕:中文
【國亡之日】
The Day The Country Died
此片為作家/歷史學者/龐克音樂人Ian Glasper同名書籍對當事人的採訪與現場資料視頻,訪問Crass、Flux of Pink Indians、Subhumans、Chumbawamba與Conflict等眾多樂隊成員,追溯1980至1984年期間發生於英國的無政府主義龐克運動歷史:反種族主義、反性別歧視、反戰、反核、反同性戀歧視、反全球化,主張「DIY not EMI」;從無政府主義龐克開始,龐克不再是暴動與混亂,而是和平、自由與團結。
片長:92分鐘
語言:英語
字幕:中文
【叢林裡的龐克】
Punk Im Dschugel
時間回溯至2005年,跟隨德國龐克樂團Cluster Bomb Unit的腳步來到印尼,展開一段橫跨雅加達、日惹與婆羅洲的巡迴演出之旅,經歷彼時舞台下千人竄動的美好時刻。本片訪問當時印尼各地的龐克集合、活動籌畫者、樂迷以及行動者,講述印尼龐克場景如何萌發之歷史,也紀錄了當時各種蓬勃DIY的活動、刊物與行動。ㄧ如Cluster Bomb Unit團員滿意地說道:「如果這個地方有床與廁所,就是天堂了!」
片長:84分鐘
語言:印尼語、德語、英語
字幕:中文
【這也是我們的場景!】
Ini Scene Kami Juga!
「如果你對你身邊的人或社區沒有同理心,那麼你跟其他人並沒有什麼不同。」
龐克喜愛吵雜快速的演奏音樂、乖張的服飾與嚇人的刺青,藉以宣誓拒絕主流的姿態。本片訪問參與印尼龐克場景中的女性成員,回憶接觸龐克音樂與活動的因緣際會、龐克對於個人生活的影響,此外更道出場景中成員們時常拒絕直面的各種問題:對女性成員的賤斥、性騷擾、暴力...等等,觀影者藉由受訪者講述親身經驗與看法,將會意識到:次文化與所謂主流社會的距離,其實並沒有想像中遙遠...
片長:67分鐘
語言:印尼語
字幕:中文
【放射能行動者-福島後的日本抗爭行動】
Radioactivists – Protest in Japan since Fukushima
311福島核災後,日本面臨巨大的社會政治變動;之前,街頭抗爭在日本是罕見的畫面。就在災後的1個月,名為「素人之亂」的行動者們策劃日本自1970年以來最大規模的示威,他們製作各種繽紛而語調活潑的標語、移動式的搖滾或電子音樂卡車,展示有別於傳統工會或運動團體動員的抗議行動之不同風貌。另一方面,一群龐克組成了名為「Human Recovery Porject」的行動團體,在音樂演出之外,共同思索各種行動的可能性...
片長:72分鐘
語言:日語、英語
字幕:中文
♫♫♫♫♫【場次】♫♫♫♫♫
◆5/5(五)8:00PM 拒絕權威 自己做主@愁城
與談:何東洪(文化研究者;「地下社會」共同創辦人)
◆5/10(三)8:00PM 拒絕權威 自己做主@解放之聲
◆5/13(六)7:00PM 國亡之日@愁城
◆5/17(三)8:00PM 國亡之日@解放之聲
◆5/19(五)8:00PM 放射能行動者@半路咖啡
與談:楊子瑄(半路咖啡負責人;前諾努客成員)
◆5/26(五)8:00PM 叢林裡的龐克@愁城
◆5/31(三)8:00PM 叢林裡的龐克@解放之聲
◆6/2(五)8:00PM 這也是我們的場景!@愁城
與談:邱珞筑(想和大家分享經驗與觀察的一名性/別相關議題研究同好)
◆6/4(日)3:00PM 放射能行動者@愁城
◆6/9(五)8:00PM 這也是我們的場景!@半路咖啡
☛☛☛☛☛【地點】☚☚☚☚☚
▨愁城
地址:台北市北安路518巷14弄17號(近捷運大直站)
低消100元附飲料
▨半路咖啡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51弄9號一樓(近捷運台電大樓站或公館站)
低消飲料1杯,觀影後啤酒優惠價1杯50元
▨解放之聲
地址:台北市光復南路606號之6一樓(近捷運信義安和站)
低消100元附啤酒
⇨⇨⇨⇨⇨【主辦單位】⇦⇦⇦⇦⇦
愁城 Trapped Citizen
半路咖啡
Liberated Rhythms 解放之聲
影讀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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