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室~取締民眾未戴口罩警察的行政協助適法性
在疫情嚴峻期間,政府將疫情調升到第三級,就是人到戶外就一定要戴口罩才能出門,在任何的公眾場所更是必需要全程戴口罩及實名制登錄才能進入
這則新聞中記載:高雄市警局也配合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動,據了解,昨天高雄警方就取締達771件,外傳有分局就自訂舉發6件可記嘉獎1次,甚至還傳出有分局自己「加碼」,每查獲一件就可以記一次嘉獎,才讓基層員警們拚命取締未戴口罩者。
這樣的獎勵方式引起基層員警反彈,認為恐讓工作負荷加重,且為了抓沒戴口罩的民眾,將會讓員警置身於被感染的風險當中。然而目前尚未有警局證實相關獎勵是否屬實~........。
其實警察執行勤務千奇百怪,早期還有市容整理(查報拆除違建)及正俗(妓女戶管理)等奇怪的協力行政業務與工作,在社會進步及政府專業分工化之後,那些奇怪的工作都已回歸到一般行政機關中了
在談到取締未戴口罩這件事,溯源警察法規中,在有警察法第9條中似有規定依警察法行使左列職權:第7項、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及第八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但這些工作項目是要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也就是說,要再回頭去看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處務規程中,有沒有說要警察要幹這事?
再查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13款中有一項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勉強找到一個「配合」字,也就是說,警察要「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不是自已去做這件事
然後內政部警政署的處務規程中也訂了內部分工,說行政組是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所以又是「協助」二字而不是「主辦」。
所以依據上述法規內容的涵攝,警察若因上級的指示,或是有嘉獎的誘因而有為主動、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單,確實就是一種是有瑕疵的行政處分
但就法論法,這種瑕疵行政處分,它的效力上還是有的,人民還是得服從,除非這個行政處分是罹有重大及明顯的瑕疵
當然也有人用行政程序法上管轄權錯誤去判斷評論這件,但這對民眾來說並不會直接間接發生法效果,我基本上尊重大家的看法!
所以我認為基本上警察做這些事上,也還是要和衛生主管機關人員一起去執行,方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對警察來說也比較安全!
至於警察機關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我個人是較反對,至少是要有主管機關會同比較有安全上的保障
不要因為用嘉獎或是獎金變相去鼓勵員警從事高危險的傳染工作,而讓員警身陷危機了~
我個人觀點而言,這是衛生主管機關在協調聯繫上的失職,而不是警察的天職~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若不幸上述觀點也和貴單位情況雷同
那不要懷疑
我就是在罵你了 ~
#疫情嚴峻執法機關還是要守法
#先保護好執法人員才能保護大家
#沒有人是局外人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21edi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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