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_2021-08-02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2)日舉行「時力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迄今屆滿一年,時代力量於記者會上 ,除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也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幾點呼籲。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首先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獨立機關,雖然目前雖是置於監察院下,但在定位上是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此外,立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條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有對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政策、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出人權相關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推廣人權教育、評估政府機關所提的人權公約相關國家報告等職責內容。
但從目前七月的預算執行率可以看出,總預算數是1億1,842萬元,截至目前簽准執行數是4,907萬元,已核銷經費是589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包含年度外文翻譯開口契約、NPM及漁工專業論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錄片錄製剪輯開口契約、教材開發及合作案、文宣印製周年成果等教育推廣品等,也包含受害人協助675萬、防制酷刑訪視費用205萬、人權教育專書100行動聯盟98萬、桌遊設計開發案81萬等使用,以及簽核中的防疫與人權委託研究案、青年居住正義委託研究案經費625萬元,賸餘數高達5,170萬元。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本年7月7日提供的業務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資料顯示,預算執行率僅46%,實在不盡理想。
另外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截至今年六月底為止,人權保障及促進業務的執行情形,辦理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與交流,共計32場,其餘的研處專案案、系統性訪查的研究、以及防制酷刑的訪查都還在進行中。時代力量認為,推動及深化人權教育固然重要,但成立獨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其最重要的職務是解決傳統權力分立制度所無法回應的複雜人權問題,例如了解全國普遍性的人權狀況,或是制度性、系統性的人權侵害。時代力量更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推動人權教育之外,其他的法定職責也應並進,進快提出相關的人權專案報告,與系統性訪查的研究報告,及國家人權年度報告,進而推動政府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個落實人權保障,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
接著,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呼籲,監察院應盡快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也應該盡速排審相關法案,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無法好好做事。日前,監察院的院長同時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陳菊說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兩大核心工作,是建構保障人權系統以及人權教育與促進。但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來看,成立一年至今完成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及交流。人權教育的深化固然重要,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九項職權,都應同時併進。
舉例來說,修憲案受到高度的關注,立法院也有多項修憲案提案,更有不少委員提案與人權相關。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可以依據國際人權的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尤其台灣這十幾年來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甚至舉辦過多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引進國際人權標準,是很重要的憲法基本權利的修正參考。在立院已經有眾多的修憲案,現在也正是修憲的關鍵時刻,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能針對修憲案提出建議。
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的失衡以及預算執行率低落來看,更凸顯職權行使法的重要性。遺憾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至今一年,其職權行使法仍付之闕如。職權行使法除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法源與方法外,也在定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在重視整體國家人權狀況的監測、發現系統性、結構性的人權侵害問題。對此,時代力量黨團已於第十屆第二會期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地位,明定職責。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也呼籲,監察院應儘速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沒有職權行使法是不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好好做事。如果監察院遲遲不送案,也希望立法院可以盡快排案審理。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繼續下一個無「法」獨立運轉,好好做事的周年。
最後,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民間團體、人士奔走20餘年,總算於監察院內設立,且有監察院組織法,裡面規定了9款職權,迄今竟仍無職權行使法。去年監察院曾提出過職權行使法,時力黨團亦曾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欲審查時,才經過一個早上,監察院就自主撤回職權行使法草案,若他們認為草案不妥,撤回後應盡速修正再為提出,為何至今仍無法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一年,預算編列一億多,執行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難道台灣就如此歌舞昇平、沒有人權迫害或系統性和結構性的壓迫?機構內皆無性侵案、排擠、霸凌、歧視嗎?好不容易奔走成立了人權機構,難道都只要進行人權教育就足夠了嗎?
呼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也曾提出過成立 #立法院人權委員會,立法院也應肩負對接修法的重要任務,時力黨團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其職責包含檢討法律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必須與立法機關密切討論立法、修法的考量並提出建議。
所以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和修法的建議,自然也應該和立法機關保持密切的關係。
其實,在2012年在賽爾維亞通過的「貝爾格勒原則」就呼籲各國國會,應該要和國家人權機構加強互動,並且就合作基礎,建立正式的架構,進一步來討論相關議題。
就此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在第二會期提案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成立立法院人權委員會,並經院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我們也會在下會期開議後,盡快與民進黨團一起召集協商,能夠建議立法院開始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成立人權審議機制。
回應稍早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召開的成立一周年記者會,我們肯認且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性,因我國是一個威權體制所轉型的國家,我們的民主才三十年,有許多關於自由、民主、法治的部分,仍有其改善空間。
總結前面兩位委員所述,揭牌至今已經一周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業務執行率低,與其職權行使習習相關的重要法律「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有很大的關聯,監察院組織法§2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有9大項職掌。
而在今天稍早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成立周年的記者會中,有提到人權委員會過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成果,有提到普及及推動人權意識與觀念,提到國家人權報告及參與釋憲案,但我要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能做的不僅於此。我先舉出兩個簡單的例子:在反服貿學運過程中,2014年3月23日所發生的行政院鎮壓行動,對人權所造成的侵害,打學生的警察到現在都找不到,卻遲遲都沒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啟調查。還有,現行集會遊行法對人權保障不足的檢討,是多年來無論在立法院或在民間,無論是時力黨團或執政黨的諸多委員,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都有提出應修法的呼籲,改成從集會遊行權出發,轉型成集會遊行保障法。然而,這也未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修法的建議。當然,還有許多攸關人權的議題跟案子,仍等待人權委員會能依職權進行處理。
監察院如果以時力黨團在第九屆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時,曾提出半年內修正監察法的附帶決議為由,認為不需要提出職權行使法,而是應該依立法院決議提出監察法的修正草案,那監察院就搞錯了,該決議的內容是要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順勢要求在未廢除監察院前,應該就受理申訴、限期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及訪視結果應予公開等監察院本就已在進行的業務,但於監察法上未有具體規範的部分。也就是說,當初本黨團提這個附帶決議,所要求的內容,實質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無關,而是要處理監察院於尚未廢除前,法規範空洞的問題。
此外,執政黨也有多位委員,無論在第九屆討論組織法時,或從第八屆迄今為止,也都有提出應該要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發言及提案,而時力黨團也肯認並支持這樣的主張。
最後時力黨團再次呼籲,就算監察院堅持要把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的規定修在監察法中也沒關係,真正的重點是,無論是積極訂立職權行使法或折衷修在監察法之中,該要具體明確化的是在無礙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下,讓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夠依法落實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讓國家人權委員會落實設立的功能及初衷。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6的網紅Kolas Yotak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5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2人分別擬具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 二、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7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廢止「監試法」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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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民主老兵,何其有幸能與前輩陳菊(花媽)並肩作戰!】
民國60年剛上大學就瘋狂熱衷黨外運動,看遍所能買到的黨外雜誌、禁書、錄影帶(至今完整保存),追逐街頭運動、演講會,菊姐就是當年我所景仰的民主前輩,當然還有黃信介、施明德、林義雄、姚嘉文、呂秀蓮、許信良……
歷史何其有幸,50年來我竟然從體制外黨外運動,走入體制內,和這些前輩們有些變成立院同事,有些則是長期革命夥伴。
我與菊姐卻是近50年來在體制外、體制內,結下不解之緣,在2016年我返鄉選舉,最後一場造勢在孔廟前菊姐為我助講,聲嘶力竭帶感性的說:「咱毋通予總召孤單」,感性又有高度的演講,賺人熱淚,在台下的我百感交集,眼淚就在眼眶中打轉……
造化弄人,所有轉型正義的法案,全在我手中協商、整合、攻防一一過關,《不當黨產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國家人權紀念館條例》、《國家語言發展法》、《政治檔案法》,最重要的是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美麗島40週年)《監察院組織法》當天通過,監察院成立人權委員會,蔡英文 Tsai Ing-wen 總統睿智提名菊姐為監察院長,還有誰比她適合?比她更應對歷史?其實就是她一生的寫照!
九任立委,總召近20年任內,能與黨團同仁一起努力共同送菊姐到監察院,這是何其有幸與歷史意義!
菊姐,監察院交給你了!我深信妳絕對能勝任及珍惜,下星期我還要忙《國民法官法》了!未來我們還是要為台灣這塊土地,分別不歇息、努力的奮戰!!
菊姐:明天是你摯愛、手創的民進黨第十九屆全代會,我們彼此都要開始準備沒有妳的民進黨,這也許是上帝的巧排,妳新的責任即將開始吧!
#蔡英文
#陳菊
#施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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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提名偏失
兼聽則強 共治才能共善
謝政諭/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台北市)
近月來,監察院長與監察委員提名人選引發朝野立委數度嚴重衝突;激化的言語與拳腳的對抗,無助解決問題,更不足為取。萬年國會抗爭時期如此,政黨輪替後的民主時代依然如故,國會運作空轉,國家機能又陷空耗,受害的就是國家與人民,孰令致之?
吾人希望跳脫肢體與惡言的「鬥力」,回歸理性對話的「鬥智」,來談談「御史」功能的古與今,就從分析監察委員的提名說起。
依照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二六五號資料,歸納第六屆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資歷,依監察院組織法監委任用有七款資格,被提名的廿七人比例依次是四:二:三:二:五:四:七,比例上明顯的不平均。
再從兩個E,即Expertise(專業)、Experience(經驗)審視,監委是要摘奸發伏,而公共行政專家是最能夠了解文官體制與表現,以提振全國政體的競爭力,在這次提名中槓龜;反觀法律背景有五人,幾乎占了五分之一。三者,被提名者黨派色彩嚴重,幾近全部是綠友友,如此母群體,就國家治理而言,再好也就是「人籟」一種聲音而已。古有名言,偏聽則亡,兼聽則強。試看美國大法官經常維持保守與自由派各半比例,這是各黨派總統與參議院審時度勢的「天籟」公理的考量,民主需要有共治的心態。
此屆提名社運、社福、公益團體從事者掛帥,輕忽人權理論與實務兼具專家,以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人才。監委是要糾舉與彈劾百官,必須要有鯤鵬之志,跳脫「夏蟲語冰」小範圍的專業考量,必須有權衡國家大政方針,了解國家財經發展之機,具備與發揮人性幽光的人文素養者,以及具尖端科技發展、兩岸外交國防議題的突破者,敢言能言的諤諤之士,以發揮一言興邦國之棟梁者。從上述盤盤大端言之,顯然此次提名有所偏失,用學術語言觀之,可謂「非常不均衡」。
昔有諫議大夫魏徵參預朝政、執憲綱紀,時有觸怒皇上龍鬚之虞,但因唐太宗身旁有長孫皇后,勸其察納雅言,最終能夠建立貞觀之治。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廿三日,監察院通過彈劾行政院長俞鴻鈞案,其不畏強權打老虎的風骨,足以作為未來監委的表率。一九七二年蔣經國擔任行政院長,勇於行政革新,嚴厲懲處貪腐的表親人事行政局長王正誼。掌權者不能專斷,處在當今複雜的時代更需要兼聽,發揮人才與黨派的共治,才能勵精圖治走向共善。
期望本周立法院發揮理性的同意權,有骨氣有擔當的選出稱職的監委,更期待來日當一個有牙齒老虎的末代監委,發揮賞善罰惡,提振全國文武百官的效能,保障人民權益,超越朝野、族群、顏色惡鬥,再造台灣成為四小龍領頭羊的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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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5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2人分別擬具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
二、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7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廢止「監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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