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 (7/13) 放假好去處】
引用內文:
衛生福利部統計,臺灣每年至少約有7萬名孩子暴露在家庭暴力之中。
為關懷這群目睹家暴的兒少,勵馨基金會預定13日(星期六)上午10點到下午2點在新竹縣竹北市文化公園,舉辦「糖果屋歷險-目睹家暴兒少關懷暨性平宣導活動」,透過親子闖關、性別故事分享,幫助他們發展積極能力面對困難與挑戰,建立正確自我保護和危機意識。
#竹北市文化公園
#上午10點到下午2點
#孩童是國家未來希望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5的網紅Chih-hung Cha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1年11月13日,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的伙伴們在街頭徵求有FB的朋友,希望他們能夠幫忙協會到「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網站上投票。我們於今年以慈大學生組成蕊-三心草兒童劇團,走入校園演出宣導,明年期望開著偏鄉巡演車,將服務延伸至花蓮中南區,發掘潛在目睹家暴兒,並讓大眾關注目睹家暴兒議題。...
目睹家 暴 宣 導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日司法法制委員會,不管是法務部的業務報告,以及許多委員的提案說明,都著重在於兒虐的立法。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統計,近年兒虐的通報案件數逐步上升。當然,案件數增減要考慮到通報是否容易、相關案件是否有黑數等,無法很快就下結論。但就目前所通報兒虐事件,大概可以歸納出以下特徵:這 10 年內,施虐者大宗是父母(逾 3/4),行為態樣大宗是「身體虐待」、「不當管教」;施虐者就本身因素分析(可複選),大宗是「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婚姻或親密關係失調」、「貧困或經濟因素」跟「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
這些數字說明了,許多兒虐發生在家內,難以為他人發現,而且重要的是親職的失能。例如經濟因素等無法支持家庭、例如婚姻失調讓兒童目睹家暴,或先前有案件是伴侶其中一方為了擔心小孩吵鬧激怒另一方施以暴力,於是用力摀住小孩的嘴鼻讓其不會哭鬧,結果把小孩摀死了,家暴的受害者也成為兒童的施虐者。最後,當然也包括不知道如何教養小孩、跟小孩互動的父母,在面對小孩的玩鬧時,身心俱疲又不知所措,於是選擇最直覺簡單的方式:體罰。畢竟自己從小也被這樣被對待到大。
以上討論兒虐的各種結構性成因,我想要指出:兒虐是複雜的現象,不但需要多種介入措施來應對不同種成因,同時也要時時檢討,這些措施能否就各自對應的成因加以改善。不過如果我們僅是強化對兒虐行為人的刑事訴追跟處罰,就認為能有效嚇阻兒虐,反而忽略了其他行政救援體系有待之處,如此或許有所不足:畢竟缺乏親職教養的知識、只知道體罰而不會其他管教方式,以及貧困或經濟因素,這些都不是刑法所能幫助改善或嚇阻的事。
另外,許多委員提及「妨害幼童發育罪」這條法律在實務上運用得少,原因一來是凌虐兒童的行為,常常也是傷害兒童身體等行為,也觸犯了傷害罪(甚至發生致重傷、致死的結果)或其他相關條文,而司法實務常常因為刑度跟罪數計算,偏好使用傷害罪等較重的條文,而非妨害幼童發育罪——所以,法院其實非常重視受虐兒童的保護,只是定罪的名目不一樣。另外,實務也還是會顧慮到在台灣社會還普遍接受對兒童體罰的教養方式,以及對兒童取證困難等種種現實限制,常常難以區分凌虐行為跟親權行使,或者顧慮到判刑導致拆散家庭,會不會讓兒童失去依靠的可能,就算以本罪判刑,刑度也不會太高。
除了針對「妨害幼童發育罪」的提案,法務部本次業務報告也提及與衛福部及國健署合作的「兒童死亡回顧」個案研討試辦計畫,我期待的是法務部可以與其他部會通力合作,在執行這計畫後,提出基於實證的政策與立法建議,一起針對兒虐的結構性成因做調整。政府除了發生兒虐後的刑事訴追,還更應投入許多心力事前預防跟宣導上,包括親職教育、拒絕體罰,讓兒虐的憾事不會一再發生,保障我國兒童身心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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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司法法制委員會,不管是法務部的業務報告,以及許多委員的提案說明,都著重在於兒虐的立法。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統計,近年兒虐的通報案件數逐步上升。當然,案件數增減要考慮到通報是否容易、相關案件是否有黑數等,無法很快就下結論。但就目前所通報兒虐事件,大概可以歸納出以下特徵:這 10 年內,施虐者大宗是父母(逾 3/4),行為態樣大宗是「身體虐待」、「不當管教」;施虐者就本身因素分析(可複選),大宗是「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婚姻或親密關係失調」、「貧困或經濟因素」跟「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
這些數字說明了,許多兒虐發生在家內,難以為他人發現,而且重要的是親職的失能。例如經濟因素等無法支持家庭、例如婚姻失調讓兒童目睹家暴,或先前有案件是伴侶其中一方為了擔心小孩吵鬧激怒另一方施以暴力,於是用力摀住小孩的嘴鼻讓其不會哭鬧,結果把小孩摀死了,家暴的受害者也成為兒童的施虐者。最後,當然也包括不知道如何教養小孩、跟小孩互動的父母,在面對小孩的玩鬧時,身心俱疲又不知所措,於是選擇最直覺簡單的方式:體罰。畢竟自己從小也被這樣被對待到大。
以上討論兒虐的各種結構性成因,我想要指出:兒虐是複雜的現象,不但需要多種介入措施來應對不同種成因,同時也要時時檢討,這些措施能否就各自對應的成因加以改善。不過如果我們僅是強化對兒虐行為人的刑事訴追跟處罰,就認為能有效嚇阻兒虐,反而忽略了其他行政救援體系有待之處,如此或許有所不足:畢竟缺乏親職教養的知識、只知道體罰而不會其他管教方式,以及貧困或經濟因素,這些都不是刑法所能幫助改善或嚇阻的事。
另外,許多委員提及「妨害幼童發育罪」這條法律在實務上運用得少,原因一來是凌虐兒童的行為,常常也是傷害兒童身體等行為,也觸犯了傷害罪(甚至發生致重傷、致死的結果)或其他相關條文,而司法實務常常因為刑度跟罪數計算,偏好使用傷害罪等較重的條文,而非妨害幼童發育罪——所以,法院其實非常重視受虐兒童的保護,只是定罪的名目不一樣。另外,實務也還是會顧慮到在台灣社會還普遍接受對兒童體罰的教養方式,以及對兒童取證困難等種種現實限制,常常難以區分凌虐行為跟親權行使,或者顧慮到判刑導致拆散家庭,會不會讓兒童失去依靠的可能,就算以本罪判刑,刑度也不會太高。
除了針對「妨害幼童發育罪」的提案,法務部本次業務報告也提及與衛福部及國健署合作的「兒童死亡回顧」個案研討試辦計畫,我期待的是法務部可以與其他部會通力合作,在執行這計畫後,提出基於實證的政策與立法建議,一起針對兒虐的結構性成因做調整。政府除了發生兒虐後的刑事訴追,還更應投入許多心力事前預防跟宣導上,包括親職教育、拒絕體罰,讓兒虐的憾事不會一再發生,保障我國兒童身心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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