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制度改革,是改善監獄功能的第一步】
今天上午,我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與盧映潔老師,一起開了新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的施行記者會。
從當兵開始,我的人生就不斷的和監所有關係。我當兵的時候在國防部臺南監獄當軍法官,當律師後也在臺中、新竹的看守所和監獄來回。在監所之內,你可以看到赤裸裸的階級與權力,以及國家對於被擠壓到社會最底層的受刑人能有多麼吝嗇。國家首先剝奪了這個人的一切,不只是人身自由,連和家人朋友聯絡維持社會連結的可能性,透過工作自給自足維持尊嚴的選擇,以及冬天洗熱水澡的機會,都被無情的剝奪。而有些人,被剝奪的不只是在監期間的人性尊嚴,更因為監所欠缺教化功能而虛耗人生,最後只能不斷地流轉在監所內外。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第3項也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然而,2009年12月10日公約在台灣施行以來,這些崇高的理想,卻侷限於我國監獄長期以來資源缺乏的獄政現實,以及社會對於受刑人的應報心態,對於監獄生活水準劣等原則的執著,而遲遲難以落實。有些事項,例如冬天的熱水澡,因為知名受刑人前總統陳水扁的反映而有一些改善,但大多數的改革卻仍舊是現在進行式。所幸,在立法院第九屆的最後一個會期,我們通過了《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的修正,從戒具使用、作業金、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到申訴和外部監督制度,都進行了通盤的檢討。雖然仍然有相當的改善空間,不過的確為台灣的監所人權跨出了一大步。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監所沒辦法依據立法意旨,貫徹內部管理的改革並設立外部監督機制,甚至讓受刑人有機會接觸到法律資源(例如申訴所必需的法律扶助),那麼改革也只是書面作業。我要在這裡呼籲法務部及司法院應該要負起責任,建立完善的申訴丶求助機制,並且提供必要的資源落實相關規定。特別是監獄行刑法第7條以下規定的「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無論是一般的申訴案件甚至監所內的死亡事件,都要讓視察小組有個案的獨立調查權,能夠不受干擾地發現問題,才能解決問題。也只有讓陽光照進監獄,讓受刑人這些公營造物真正的使用人能有申訴和求助的機會,改革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實。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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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解釋意旨,明定看守所檢查被告的書信,是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法條也規定被告與律師的通信、接見,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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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惡科普--法律篇⚖】
為理念不斷奔波的王赦
在劇中用到不少新聞中常見的法律用語
一起來透過戲劇了解這些法律小知識吧👨🎓
「非常上訴」
👉糾正原刑事確定判決法律上錯誤。由檢察官或當事人,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由檢察總長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
「法扶律師」
👉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服務,為經濟弱勢民眾支付律師報酬,及相關訴訟費用並提供法律扶助,其一個審收入約二至三萬。
「交保候傳」
👉雖已交保,但偵查程序或刑事訴訟程序並未結束,因此交保之後,法官或檢察官仍可隨時以傳票通知到庭。
「告訴乃論」
👉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被告罪責的刑事案件。
「律見」
👉律師至監獄或看守所接見當事人,申請程序及規定各所稍有不同,但律見時長一般並無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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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劇|呂蒔媛
導 演|林君陽
出 品|公共電視
製 作|大慕影藝 DaMou Entertai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