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
如何因應株連九族的憲法破毀
董保城/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台北市)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台北高等法院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部分全部合憲。記者林澔一/攝影
上周大法官就黨產條例作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以今非古,不受理深水區的舉證責任倒置於被調查者、時效制度廢除等規定,進而宣告列為言詞辯論提綱的條文合憲。大法官既然定調允許基於轉型正義重大公益目的以今非古,爭訟案件該如何處置,方能維持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理由書認黨產條例所規定「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違反明確性原則,在我國法制上尚非陌生,實質控制或類似用語在彰顯控制者與被控制者間存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且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之判斷面向,故從文義、目的與體系關聯性觀之,其意義應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在司法審查上,則指出:「實質控制之涵義最終亦可由法院依一般法律解釋之方法予以確認。」闡明行政法院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來確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另也強調對政黨是否實質控制人民團體,法院可從「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來判斷政黨與該人民團體間是否具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並審查「政黨以捐助、出資或其他方式實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為該組織等所充分知悉」。
期許未來行政法院的法官,可秉持其一般法律解釋及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以守護憲法及保障人民權利的高度,就具體個案情形做出合法恰當之判斷。面對公益性「曾為附隨組織」如救國團、婦聯會等在訴訟中尤其在適用公司法的實質關聯性發生困難時,可依前述方法解套外,並參考德國在黨產行政訴訟中多是透過和解方式,來解決爭議。
就「過去式附隨組織」是否牴觸法律禁止溯及既往,理由書抄黨產條例第一條立法目的,稱「目的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繼而認為該法是「溯及既往之法律」,但基於上開公益而例外合憲。
但轉型正義之意義跟概念,在法學、政治哲學上見仁見智,國際人權法上對於轉型正義概念也意見分歧—如匡正民主、探討人權迫害(後者我國已有如二二八條例等,早已落實),而多數意見卻僅論道:「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不但對於轉型正義概念語焉不詳,沒有充分詮釋概念定義、在憲法基本權之依據、憲法第廿三條中哪一個具體理由,甚至僅以「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匡正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狀態,以落實轉型正義」為由而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禁止溯及既往,這是「揮舞轉型正義之大旗進而宣告法律合憲」,欠缺其他憲法上之具體理由,大法官錯失這次將轉型正義概念清楚表明的機會!
再者,多數意見並未預見該法規範實施所造成「打擊過廣而殃及無辜」株連九族之後果(如同詹森林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所指出),更是忽視該條對於人民團體權益造成嚴重侵害。
回想釋字六三三號解釋將當年藍委力推的真調會條例若干重要條文宣告違憲,彼時大法官的風骨與素質,令人敬佩。如今自甘附隨政治服務,著實可悲。面對憲政上的風雨如晦,就遭受株連者,期待法官應抱持作為疾風勁草的風骨,避免再一次的憲法破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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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 70年僅1件】
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
為不讓司法正義成空,依法大法官可在釋憲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但逾70年來僅作成1件,是2005年間針對按捺指紋才准換發身分證規定,當時大法官裁准緊急處分、暫停適用,之後包括前瞻、軍公教年改等釋憲聲請案暫時處分,都遭封殺。
2004年立委柯建銘等人對《真調會條例》聲請釋憲,並聲請暫時停止執行,大法官們在憲法法庭召開辯論庭後,火速對真調會條例作成部分違憲解釋,但解釋案已出爐,未裁定暫時處分。
但大法官們在該次解釋理由中,首次對憲法層次「暫時處分」訂定規範與要件,大法官們說,讓裁判結果具實質效果,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差別,換句話說,大法官也可裁定停止執行。
隔年大法官援引先前釋憲理由,對當年《戶籍法》規定,按捺指紋才能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的規定作成宣告,在本案解釋公布前,暫停適用這些規定。
法界指出,大法官宣告暫時處分具強大效力,除非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可能造成不可回復或難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才會祭出這「尚方寶劍」,否則獲裁准機會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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