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過很長的一篇看房心得筆記文,但是我知道我只要一貼連結,FB就不打算讓大家看到了XD
我只好貼字給大家看了:
這一篇續講中古屋看房要注意的問題。
#愛用網路確認房產環境
如果真的看了有喜歡,要開始觀察一下社區周邊的環境。早上,雨天,晚上都來繞一繞。都來看一下房子。早上看通勤堵車問題,雨天看漏水,晚上看噪音。尤其有些地區看不出晚上其實很熱鬧,對於寧靜度要求很高的人來說就不是個好地點。
聽過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就是附近有晚上才開店的深夜店家。無招牌,白天完全收起來。肉眼根本看不出來。
肉眼看不出來的東西,交給天眼。愛用google。我以前覺得到底誰會認真寫google評論啊?現在是感恩評論讚嘆評論。如果住在麵包店旁邊,很容易吃到熱騰騰的剛出爐麵包,是不是很幸福呢?結果google評論上某知名麵包店的頁面都是鄰居的臭罵,說一大早就有機器噪音,屢次要求改善都沒有下文。另外Facebook的搜索功能雖然不好用,也可以去看看有沒有相關資料。
#社區本身管理好壞
管理好壞強烈影響到入住感受。但社區的管理一方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用心程度,另一方面是管委會本身的爭執多寡。
物業管理是否用心可以在房仲帶參觀時可以注意一下大廳邊角的整潔度。例如大廳裝飾物品(假花之類的)是否有明顯落灰。如果最顯眼的地方都已經不去處理落灰,看不見的地方物業可能就更有偷工的機會。如果有機會,在參觀的時候借一下公用廁所也是個辦法。可以觀察一下社區公用廁所的清潔狀態。
另外停車場,垃圾分類處都可以繞一繞。
至於管委會之間的爭執多寡,有幾個地方有跡可循:是否有嚴重到上新聞?有些社區你直接Google打名字+管委會。馬上就可以看到新聞了。
社區公佈欄跟社區電梯內的公告都寫了些什麼?有些社區裡面居然會有管委會之間互告的判決。也有些公佈欄會有某戶直接對某戶開罵的內容。看到這種內容,大概就會知道社區狀況與氣氛了。另外也可以注意一下有沒有管理費催繳,欠繳的戶數多不多。如果社區公布欄跟電梯內的內容都是一些失物招領,烤肉晚會通知。那就算是氣氛還不錯的社區。
講了這麼多,最可怕的是時機問題。中部地區的房市極端瘋狂,稍微好一點的物件很快就會有人下手。要這樣一看兩看三看的機會並不多。不過不要擔心別人搶先,就在還沒看清楚的狀況下下手。錢很難賺,房貸不好背。買房雖然是一個學問,但看到最後幾乎有一點玄學意味。
需要緣分。
(但我還是強力希望大家看看上一篇,上一篇有很好用的需求檢查清單)
下一篇,終於要來講預售屋看房問題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市長施政報告(10/7)】 各位市民朋友大家好,今天是桃園市議會第二屆第二會期開議的第一天,智翔針對市長的質詢更改了一些做法,相較於上個會期,十分鐘的質詢時間實在難以將重大或是跨局處的市政議題一一細究,因此這次智翔將所有重點議題陳列出來,除了讓各局處可以及早準備題目,同時也跟我們...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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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問題] 公寓大廈停車位管理辦法-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停車位部份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管委會規定機車和腳踏車不能停在自己汽車停車位 - Facebook 的評價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台北市議員 - 李建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好事 做實事》
內湖瑞光社宅居民8/1入住,停車場開放卻要再等1個月
市政分工出包造成停車亂象,柯P這是在潑社會住宅髒水嗎?
看著機車上的貼著違停勸導單,社宅住戶有苦難言,表示在周邊停車場找了一輪,實在沒辦法才會停冒著被開單的危險,停在社宅的人行道地磚上。
建昌今天上午與停管處、都發局、住戶到現場會勘,結果停車場門口還在施工,車輛根本進不去。為什麼早在8/1就有700多位居民入住,到今天停車場卻還沒開放?
明明都發局在附設停車場規劃了194個汽車停車格、278個機車停車格,但如今接手的停管處卻說,要等到9月才開放車輛進入停車,因為現階段營運業者正在建置相關設備。
停管處解釋,社宅是由都發局建置完工後才點交給停管處,之後才能請委外營運業者進場設置營運設備(如收費系統等),而建置設備到停車場開放需要一點時間。
我調閱資料發現,停管處口中的一點時間竟然是1到3個月!今年所有社會住宅都是居民先入住,停車場後開放,瑞光社宅要等1個月,木柵社宅等2個月,明倫社宅當初竟然等了3個月!而這問題就出在停管處、都發局的分工!這市府單位間的不恊調都有可能造成汽丶機車外溢,成為社區的困擾!
市政一體,柯P必須為台北市政分工疏漏負責!過去都發局一手包辦了社宅和附設停車場,居民一入住停車場就也跟著開放使用。然而去年12月23日柯P卻下令社會住宅停車場移交停管處負責委外經營管理。柯文哲知道下命令,卻忽視都發局和停管處分工時程安排的問題。
我認為,停車場的點交日期就應該比居民入住早兩個月,就像捷運聯開宅大樓建立時也會要求建商先點交低樓層涉及捷運站體的部分先點交。
我要拜託停管處、都發局,如果作業流程不改善,未來南港中南社會住宅、新奇岩社會住宅恐停車亂象再現!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高雄市議員鄭孟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市政總質詢
#打造友善電動車城市
節能減碳是全球趨勢,電動車的發展逐漸成為主流,去年台灣的電動車掛牌數攻上6298輛,年增84%,相較於電動車的使用逐年倍增,但電動車的使用環境並沒有跟著友善,停車格建置逐年趨緩。
盤點高雄市電動車的停車格,有充電樁的停車位只有119格,充電樁妥善率不足、電動車充電車位遭占用、社區內安裝私人充電樁難度高,這都是待解決的問題。
阿洳在其他部門質詢時我也提及相關的問題,友善電動車的環境需要需要跨部門協力合作,我也希望市長能以此承諾顯示其決心:
✅增加附有充電樁停車格的妥善率:盤點既有的公立停車場與新設的停車場,增加電動車停車格的停車空間。
✅研擬充電樁停車格遭占用的問題:例如台北市目前實施電動車停車格的差別費率、設置智慧鎖辨識是否為電動車等方式改善充電樁停車格遭占用的問題。
✅制定獎勵辦法與輔導辦法鼓勵公寓大廈設置充電樁:舊有社區裝設充電樁是目前難度最高的,沒有預留空間與管道,安全性、用電的收費、獨立電表等等,都是管理委員會不同意的原因,阿洳要求交通局與建管處應該積極合作,建立諮詢輔導團隊,協助公寓大廈設置充電設備,並研擬獎勵辦法,鼓勵舊有的公寓大廈設置充電樁。
#高雄市議員鄭孟洳
#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市長施政報告(10/7)】
各位市民朋友大家好,今天是桃園市議會第二屆第二會期開議的第一天,智翔針對市長的質詢更改了一些做法,相較於上個會期,十分鐘的質詢時間實在難以將重大或是跨局處的市政議題一一細究,因此這次智翔將所有重點議題陳列出來,除了讓各局處可以及早準備題目,同時也跟我們鄭市長預(ㄧㄠ)告(ㄓㄢˋ),我們市政總質詢的那天再見!
在今天的質詢中,我針對 #中油煉油廠 遷廠的選址、消防演練與 #社區知情權;#校園社區化 與運動場館開放;公共建設的 #現地公告 與 #綠地保存;#市府人事增額經費;以及 #老校園活化 利用等議題,進行重點預告,期盼會期中與市府各局處做跟多細節上的討論,也將於市政總質詢中,針對上述重大市政與跨局處議題,再次向鄭文燦市長進行質詢。
中油煉油廠遷廠議題存續已久,智翔認為,無論遷廠至何處,公安與環保是前提,若沒做好,任何地方的民眾都不會接受煉油廠,而煉油廠遷廠是否對地方的回饋,也是選址後續必須處理的問題。
另外關於消防安全的問題,消防局在第一會期時的書面答詢,曾允諾將於2019年下半年度協同中油公司辦理相關演練,但九月份消防演練的說法卻改成「明年加入民眾疏散」,是明顯的承諾跳票,且煉油廠的消防車亦有老舊問題,必須更新。
針對校園社區化與體育場館開放問題,教育局也在第一會期答詢時曾書面回覆:由學校依其實際情形,在不影響教學安全原則,考量人力、物力許可範圍,訂定並公告校園開放管理及使用辦法。
因此,在理解實務上的執行困難後,我想建議新設學校在設計階段就把運動設施委外經營開放列入規劃,將內外動線分開,並委外經營,實際案例可以參考台北市雙園國中籃球館的委外經營辦理,希望桃園市除了目前游泳池和運動中心,也能讓中型的體育館的使用更加親民和普及。
下一個則是公共工程的現地公告議題,這也是許多公民團體爭取已久的措施,況且日前中正公園地下停車場和總圖書館兩案殷鑑不遠,市府必須記取教訓,現地公告必須及早在「設計階段前」就做,廣泛蒐集在地與實際使用者的意見,綠地保存部份,也務必做好樹木移植、覆土要厚,如果有動到綠地,盡量能做到綠地補償,保持綠地面積不減損。
此外,桃園市人口即將達到225萬人,市府員額可以從7千2百人增加到9千人。人事局長曾說增加的員額以軌道建設、航空城、亞洲矽谷為主,人事處是否有實質規劃,因為人事費用已經吃掉桃園自有財源的8成,未來員額是否能夠負擔?
則連帶影響的則是市府如何增加自有財源,以目前的狀況來看,地價稅為重要的地方財源,但地價稅的稅基即公告地價卻長期遠低於市價,也有一地三價的問題。針對近期即將審議公告地價調整,能否盡量讓公告地價反映現實?讓公告地價接近市價。
最後則是老舊校園空間活化,由於許多學校面臨少子化與舊市區學生不足的問題,而社會局也會借用學校空間,委外經營公托或社福設施,但老校建物多缺乏使用執照,後續若要利用與申請補助也將面臨問題。
若針對歷史悠久的校園建物進行改建,或許可參考文化局歷史建物保存的方式,依文資法將超過50年的公有建物進行文化資產評估,再以立面保存的方式改建,將校園舊有的精神延續,但賦予新的生命,配套上,則可將現有學生以併校、接駁或學區重劃的方式漸次移到附近學校,以利改建規劃。
打完收工!
#我誰
#智翔老師上課啦
#市府考前大猜題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31220中天 停車位持份分割 私占社區公共空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ai_aKW_9cac
感謝記者 陳乙杉 的採訪,說到車位,特別是「平面車位」,小的有6~7坪,大的有到15~16坪,我個人就常常遇到一個超過13坪以上的平面車位,剛好位置又處在一個「不會礙著別人的公共空間」,順勢停兩台車,也因為沒有妨礙到他人,住戶通常為了和睦相處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長期下來,就會造成屋主「自以為」他可以賣2個車位的價錢。
以下是新聞報導......↓
社區住戶:有些人就是貪,就會做很多小動作。
住戶氣呼呼,因為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照理說「每戶一車位」不過有住戶把車位持份分割,就是為了再從公共空間搶占一個停車位。
記者 陳乙杉:有停車位的大樓住戶,會把手上的所有權狀一分為二,這時候就會變成兩個停車位,有了兩個持份,兩個停車位,就可以偷偷來偷占用一個公共空間。
車主偷吃步,像是原本白色車停在停車格,不過後頭就剛好卡死一個公共空間,手上持份分半的車主,順勢主張這是他的停車位,另一邊後方兩輛車也乖乖停在停車格,不過前面硬是多停一輛在車道上,晚上下班還會有另外一輛停進來。
這個狀況在老舊社區的超大地下停車場越來越多,很多住戶開始將停車位的持份分割,像是這裡原本只規劃108個車位,現在竟然可以停放超過300輛車。
社區住戶:持份分割出去之後,我還可以另外轉賣出一個車位,讓我們在管理上面會有很大的糾紛跟爭執。
像是東區停車位一個三百萬起跳,分割占領公共空間之後,賣屋時就可能會號稱有兩個停車位,偷偷提高房屋價碼。
社區住戶:持分切1/2的,就會告訴人家說我的房屋有兩個車位。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附加價值可以賣比較貴一點的車位價格,可是如果你廣告說我賣的是兩個車位價碼的話,那就涉及廣告不實喔。
房產專家說,停車位持份分割搶占公共空間算是鑽漏洞,恐怕主管機關得想辦法嚴加看管。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1633805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停車位部份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管委會可以在住戶規約內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而社區規約基本上就是大樓的法律依據,如果在住戶約規裡有明 ... ... <看更多>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管委會規定機車和腳踏車不能停在自己汽車停車位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目前本社區停車位為共有但是約定專用之法定車位,且目前區權人大會通過禁止在汽車格停放機車。 就本文解釋,如果管委會後來制定的停車管理辦法縱然經區權會或工務局核備, ... ... <看更多>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 [問題] 公寓大廈停車位管理辦法-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問各位一個疑惑~~
我們是新社區...年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訂定"社區規約"
管委會成立後經過開會訂定了一些"管理辦法"
其中"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中規定
「平面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應分別停放汽、機車
(註:機車不得停放汽車停車格內) …」
我覺得不太合理...我有去爭取...但是管委會態度不積極...
現況:
1. 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2. 根據公寓大廈住戶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而我們的社區規約第十三條
「停車位僅供停放車輛,請物堆放雜物;停車位以外空間,請勿任
意停放車輛及放置雜物…」
並無明定不可停放機車/腳踏車
另外...社區規約第三十五條:未盡事宜
「有關本公寓大廈共同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使用管理之其他未盡事宜、本規約位規定者,
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制頒「管理辦法」規定之。」
問題:
我可以主張現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約定專有部份"應該是要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
才可做更嚴格之限制使用吧~!?
(我們規約中並無限制停車位僅可停放汽車,僅寫"停車位僅供停放車輛,請物堆放雜物")
而且歸約中無授權管委會可另制頒"管理辦法"限制"約定專有部份"
以上...不曉得我的解讀是否誤??
請各位給予指教...謝謝m(_ _)m
PS:法律真的好複雜喔~~
看的我頭好昏~~法律人真的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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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90.81
我的確是想凹...所以找了很多資料來看...
參考營建署網站的常見問題Q102...
"停車位一般狀況應屬約定專用部分之情形,如規約(依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有
汽車停車位禁止停放機車之規定,管理委員會自得依前揭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制止;
停車位如屬共用部分之情形,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約定者,管理委員會亦得依
前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止;
然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之情形,依前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其得自由使用、收益
、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則無制止之權力。"
所以才有此想法...
只是覺得要凹也要凹的合情合理:P
規約可限制使用規則,但是我們的狀況是限制不得停放機車的條款是訂在"管理辦法"中
而非"規約",且規約也無授權管委會可對"約定專用部分"另訂管理辦法
所以我想質疑這樣的管理辦法是否生效~
我們地下室車道是呈現U字型,車位就分別在車道兩邊,我家車位接近最裡面
簡略示意圖: 別家車位
我家車位
出入口 往B2 別家車位
| \↖ 別家車位
↓| |
|_________|↑行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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