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團法人財務處理辦法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民眾殷切而強烈的心聲:「我們要一個乾淨、安全、永續的非核家園。」 <3
記 2017年 311 非核低碳 永續能源大遊行。
311「非核低碳 永續能源」大遊行會後新聞稿 -- 核廢處置動起來,節能綠能作伙來。
上任至今已近十個月的新政府,承諾2025年要全面廢核,僅剩八年這段時間,不管是老舊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置、再生能源推動等問題,仍遲滯不前,改革效率與決心遠遠不如民間期待。今年311,臺北、高雄、台東同步舉辦廢核遊行,臺北遊行隊伍三千多人、高雄二千多人、台東三百多人,總計全台共有五千多人參加遊行,要求政府應加快腳步,提出廢核、能源轉型政策的具體規劃與時程表,政策執行不要一拖再拖,莫把「非核家園」當選舉口號,喊喊騙選票!來自蘭嶼的反核廢夥伴決定台前靜坐表達不滿,象徵政府「原地踏步」。
自2011年福島核災始,民間團體連續七年舉辦廢核遊行,最高曾二十萬人上街,今年人數少在主辦單位預期內,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發言人崔愫欣說,台灣民眾給民進黨政府的觀察期,不少民眾認為新政府上台不到一年,廢核仍不緊急。但發起跟協力的民間組織沒有比過去少,主辦跟協力團體共有63個,公民團體「不管人多人少我們都會走下去」,我們會睜大眼睛監督政府,政府如果違背承諾,仍會有很多人走出來。今年仍要舉辦非核遊行便是提醒政府不要忘記非核家園承諾。
今年的遊行訴求除了「非核家園」,加入當前急待解決的「低碳空污」議題,希望政府能加速能源轉型,給人民一個安全乾淨的永續能源願景,廢核遊行主題為「非核低碳 永續能源」,訴求「核廢處置動起來,節能綠能作伙來」,要求政府積極將「核電除役」、「核廢處置」、「能源轉型」、「低碳減空污」納入重要政策,蔡政府必須向全民展現政治決心與行動力。
核廢處理迫在眉睫、須兼族群及環境正義
台灣自1970年代推行核電政策至今,不得不開始面對使用核電的代價,爆滿的高階核廢料與蘭嶼暫存的低階核廢料,都無可再拖,核廢料究竟何去何從?這已是台灣社會迫在眉睫的問題,也是不可迴避的共同責任。長達數十年的核電除役與上萬年的核廢處置,都成為天文數字的財務負擔,隨之而來的社會爭議與污染風險,是世界各國都頭痛不已的後遺症,面對核電除役在即,新政府在核安監督、電力管理、能源轉型等方面,必將受到社會嚴格的檢視,是否有足夠的治理能力與政治決心?
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董恩慈說,遷出核廢料訴求從未改變,要求政府確實環境正義,實現政府承諾,具體的遷出時間一定法制化。蘭嶼是雅美Tao族世代居住的家,在島上還有10萬277桶核廢料,政府從一開始以蒙騙的手段讓他們生活在危險中!核廢料在島上已35年,小英政府承諾的轉型正義也淪為空頭支票!島上族人正快速凋零,蘭嶼青年行動聯盟不忍年邁的耆老、長者們為了後代子孫在寒風冷冽中走上街頭!成員以靜坐的方式守護僅剩不到5000人的雅美Tao族人,堅毅地誓死捍衛家鄉土地!
2015年政府未與在地人討論,擅自將核廢料最終場址鎖定在宜蘭大南澳地區,嚴重侵犯當地原住民生存權, 今年第三度站上凱道的南澳青年聯盟,代表哈勇‧諾幹表示「台灣政府、經濟部原能會,還有台電不要懷疑、不要輕忽、不要挑戰南澳泰雅人的決心」, 一旦政府決定將核廢場址設定在南澳,「我們將誓死守護我們的家園,除非踩踏著我們血淋淋的屍首,不然誰也無法將核廢料運到大南澳岩盤上」!
「昨日蘭嶼 今日南澳 明日台灣」,人們不該默許政府以粗暴惡劣的方式對待南澳人,未來政府必然以粗暴惡劣的手段對付大家,南澳人堅守的不只是一塊土地,而是堅守價值,「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尊嚴、用泰雅語來說就是tayal balay、用賽德克語來說就是s’ciq balay,用漢語來說、就是作為一個台灣人的尊嚴,作為一個世界公民的尊嚴」。
公民參與是「非核低碳 永續能源」的成功關鍵
核電一二廠居民再次北上參與遊行,其中不少長輩即便近期在濕冷北海岸承受病痛,也堅持參與遊行、表達廢核堅持。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 郭慶霖表示,今年遊行主題「非核」「低碳」看來互相衝突,但政府不能只說缺電只缺多少核電,更應該積極面對核廢料處理,但即便執政多數的立法院,至今還看不到管理法、組織法、管制法等三大重要法案,只停留在無法處置的低階核廢選址辦法。祈禱在老舊機組電廠威脅下的台灣能夠平安,也希望福島核災的居民能夠順利,政府能還給他們土地。
鹽寮反核自救會會長吳文樟表示,小英政府應立即制定廢核四的時間表,不要一拖再拖又出事,不要讓核四廠存著重啟、商轉的僥倖心態,每天都有五六百台電員工領薪資,未使用的燃料棒還是存放於電廠,「趕快拆除、不要浪費我們的錢」。
NGO代表針對核廢、輻射污染食品及再生能源提出主張,松菸護樹志工團遊藝說,核廢料是我們這個世代不該留給下一代的東西,政府全面非核不得改變。包括台北大巨蛋等高耗能設施,不該繼續營運。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理事長 徐光蓉說,人們不願意再有福島災害,更不應該進口可能輻射污染食品。雖然小英政府已有2025年非核主張,但僅僅只有新電業法是無法大力推動再生能源起來,令人疑慮非核目標。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理事長劉俊秀說,2025非核家園行動首要大力發展再生能源,用更多再生能源代替燃煤。非常反對成立核廢料行政中心處理核廢,因為核能發電是台電主導,其得全責處理核廢料,包括核後端基金三千多億由台電處理核廢,如果負擔不起就破產,再成立其他的專責單位。
柯一正導演表示,已要廢除的核四廠仍有五百多員工,還購置四十萬元的烤麵包機,根本是長期駐守、隨時準備復工跡象,台電應積極安排核電廠的員工其他就業機會,將一些器材賣回給供應國。
近年來火力發電廠排放PM2.5對中部居民健康產生嚴重威脅,中部反空污團體將出席非核低碳遊行,重申非核反空污、要求政府少燃煤、少石化,盡快推動再生能源,讓台灣邁向能源轉型之路。
提醒總統《NO NUKES 勿忘承諾》
《NO NUKES》巨型字體裝置放在凱道正中央,每個字約2米高、1.5米寬,象徵台灣社會堅定的反核決心,更請執政者別忘了"非核家園"的承諾。民眾可在上面簽名、貼貼紙,以總統府當做背景拍照打卡上傳。與會民眾一起與《NO NUKES》合照,背景為總統府,就是要一再提醒蔡總統勿忘廢核的承諾。
每年廢核遊行必看經典《小叮噹反核行動劇》,今年帶來全新劇碼《小叮噹vs耗電怪獸大對決!》是這場遊行舞台的重頭戲之一,凸顯台灣「耗電怪獸」,探討耗能產業、 再生能源及節能策略推動的矛盾困境。
遊行訴求:
─核廢處置─
1蘭嶼核廢料遷出,提出立法具體時程與遷出機制
2儘速建立社會對話機制,擬定核廢料處置之可行時程表
3檢討及增訂核廢料處置、管理與選址法規,納入公民參與及監督機制。
─永續能源─
1課徵能源稅,污染者付費
2取消化石燃料補貼
3提升能源效率與電力管理,用電需求負成長
─非核家園─
1提出核電除役的具體規劃與進程
2儘速廢止核四,刪除維護保養預算
3嚴格把關輻射食品
主辦單位介紹: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 2013 年 309 全國廢核大遊行,北中南東共有超過 22 萬人上街要求終結核四、核電歸零。遊行結束後,數百個民間團體為串起台灣自主的公民社會力量,共同組成了「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廣招環保、人權、工運、教育、性別、社福...等各領域的公民團體, 以「團體」作為成員單位,但不包含政黨組織,現已有超過兩百個公民團體加入。
發起團體(25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宜蘭人文基金會、綠色消費者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台灣永社、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新北市愛鄉協會/林口社區大學、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教授協會、松菸護樹志工團、人禾環境倫理發展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桃園在地聯盟、時代力量、南澳青年聯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我是人我反核、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富邦文教基金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協力團體(38個):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前衛出版社、陽光伏特家、國際社會主義前進、野薑花公民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綠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臺藝大浮洲人民公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島國前進、割闌尾計畫、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反教育商品化聯盟、蘆荻社區大學、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民主維新協會、台灣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人民火大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激進工作室、工傷協會、人民民主陣線、台灣視覺藝術協會、樹黨、台灣樹人會、社會民主黨、苗栗縣環境監督聯盟、反核部隊、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新聞連絡人: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新聞發言人 崔愫欣 0939-121-981
地球公民基金會公關活動組長 陳雅晶 0955-679-070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專員 吳澄澄 0970-156-690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北部秘書處)。
★★ 影片資料原始來源: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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