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下午受邀參加審計部「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計畫」專家訪談,沒想到只有邀請我一個人,由副廳長主持,共有七位審計部同仁一起諮詢面談,感覺好像接受博士論文口試一般,很特別的經驗。
審計部事前準備工作詳細,業務單位報告初步調查內容,然後提出:政策推動、法規制度及實際執行四大面向七項問題諮詢內容。相關報告內容及討論題綱如下:
業務單位報告
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正常居住消費之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均衡機制,並健全租屋市場以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內政部爰報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06至113年,由住宅基金支應約307億6,000萬餘元,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106至109年)目標於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社會住宅;第2階段(110至113年)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所載,第1階段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其中社會住宅直接興建部分,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規劃及招標中之社會住宅計4萬2,665戶,與第1階段計畫目標尚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惟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又為落實社會住宅第2階段目標,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原則同意內政部所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次修正草案。據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增加中央協助辦理先期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地方政府代辦工程或代為營運管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直接興建及營運管理、協調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等模式,預估將由中央主導推動300處約6萬戶之社會住宅,經內政部指示由住都中心興辦。
鑑於住宅法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之第1項具體目標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已揭櫫我國住宅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本部爰辦理「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期發掘其問題癥結,俾提出適切建議意見,增進執行效能,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一、政策推動面向:
(一)為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目前係透過住宅補貼(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協助機制辦理。
諮詢重點:鑑於目前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申請及補助條件均不相同,請問政府目前政策擬定或執行方向是否可以達到保障或改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住權益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有無待檢討或加強策進的地方?
(二)99年開始之社會住宅運動,聚焦於爭取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挑戰政府長期傾向「市場機制」之住宅政策思維,經過10年努力,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從99年之0.08%,提升至109年10月之0.19%。現政府訂定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推估其數量仍僅占全國住宅存量之2.23%。
諮詢重點:請問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多少才適宜?政府應如何於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與國家財政負擔間取得平衡?
二、法規制度面向:
(一)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將原第3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規定,修正為第4條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規定。又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將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於後續完工之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
諮詢重點:請問就目前供需情形,前開規定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否足夠?另如再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是否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
(二)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等規範。
諮詢重點:請問政府對上開法令規範修正情形,是否能滿足或確保弱勢家戶取得減輕經濟負擔之居住機
三、執行面向:
(一)近來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44坪三房型月租(含管理維護費,4萬500元)引發社會關注,使得各界對於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訂定方式有諸多討論。
諮詢重點:
1.興建社會住宅自償率之訂定標準將連帶影響租金計收金額,合理及妥適之自償率為何?又無法自償部分之資金缺口應如何填補,才不會加重政府之財政負擔?
2.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又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原則及分級收費標準不一,是否會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居住權益?另社會住宅租金應如何計算及訂定較適當?承租者的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應如何評估?是否應有一致性的評估標準或原則?
(二)政府鑑於全國各市縣除臺北市以外,住宅供給率均呈現供應大於需求之情形,且部分市縣低度使用住宅數量略多,爰推動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訂定8年8萬戶之目標。106年先由6直轄市政府辦理試辦計畫,目標1萬戶;108年第2期擴大由6直轄市、14縣(市)政府及住都中心辦理,以提供弱勢租屋能有更安穩的居住環境。惟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
諮詢重點:請問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佳之問題癥結為何?政府應如何因應?
四、綜合面向:
諮詢重點:請問您認為社會住宅要達到永續經營,須具備之條件及考量因素有那些?對於我國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營運有何建議或應改善之事項?
我花了一整個下午二個半小時很詳盡分享我的看法。七位同仁輪番提出問題,我則從理論研究到實務經驗分析各項諮詢重點。這是一場難得詳盡的討論對話,我能夠暢所欲言,大家相談甚歡。個人退休之後,參與這次諮詢的感覺非常不錯。
希望透過這次審計部的諮詢意見,最後能對社會住宅的未來政策有所助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賣地還是醫療用地,行政裁量在縣府 本日為財政處及稅務局業務報告,因時間因素,森堡僅對財政處與金酒公司提出質詢,質詢內容如下: ▶️ 財政處部分 1. 金門的大型公共建設面對的問題是大面積的公有地取得不易,之前產博園區開發時,縣府也是這樣回應外界的質疑,然而,日前行政處報告時,縣府明確表示了單一...
社會住宅修繕補助內容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賣地還是醫療用地,行政裁量在縣府
本日為財政處及稅務局業務報告,因時間因素,森堡僅對財政處與金酒公司提出質詢,質詢內容如下:
▶️ 財政處部分
1. 金門的大型公共建設面對的問題是大面積的公有地取得不易,之前產博園區開發時,縣府也是這樣回應外界的質疑,然而,日前行政處報告時,縣府明確表示了單一醫療中心面對疫情的風險,但金西醫療專區與衛生局因為共構需求,一直無法找到適當位置,使得後續相關規劃卡關!
因此,森堡再次質詢財政處的慈濟專案讓售案,希望擁有「行政裁量權」的縣府能再次審視此案,不要用兩套標準面對議會對「今年總預算」與「去年讓售案」決議,更不要讓政治利益考量,凌駕金門全體縣民醫療之痛上。
2. 縣府委託台灣博特顧問有限公司,建議以「合建分屋」為優先方式進行中和五眷村的規劃,由於該公司100年度承接「金門縣工商休閒園區促進民間參與作業BOT案履約管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當時所做的內容與現況相去甚遠,因此森堡對此公司所做的評估與後續管理憂心忡忡,希望縣府能繃緊神經,好好把關此案!
3. 新北市中和區金門新村社會處原保留4戶住宅,但因已無公用需求,依土地法規定送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處份上開4戶住宅,預計於110年辦理公開標售,森堡建議縣府租用予同鄉會做為聯絡會址,一來可節省預算支出(補助同鄉會館修繕),又讓旅台鄉親有聚會場所,一舉數得何樂不為?
▶️ 金酒公司部分
1. 廈門金酒公司去年的營業收入執行率55.87%,績效獎金會不會打擊母公司的士氣?
2. 金酒公司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二審判有罪,目前全案仍上訴中,過去寧山廠也出現浮報經費的事情,是否有管理鬆散及獎罰不公之虞?森堡要求總經理能正視這些問題,避免讓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
3. 坊間盛傳議會的同仁都可批售牛年的玉璽酒,導致服務處電話詢問與騷擾不斷,森堡在本日建議至金酒公司現場清點庫存後,要求金酒公司發布聲明稿以正視聽,以免陷所有議會同仁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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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我查了台北市的自治條例.這是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的(連結在下面)
其中第三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除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八十及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___________
說明一下,這裡提到的"本法"是住宅法.住宅法的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第六兩款是包租代管。第二項第四款也是包租代管(詳細內容我貼在下面)。顯然不符合明倫國宅的狀況。
結論: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針對社會住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結果台北市長室會議在七月與九月兩次竟決議要將地價稅及房屋稅納入自償計算??
我不是讀法律的,想請問一下專業,這樣算不算違法?又,如果算是違法,是否要有人受罰?
住宅法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五、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六、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
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
三、購買建築物。
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以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方式,承租及代為管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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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還是醫療用地,行政裁量在縣府
本日為財政處及稅務局業務報告,因時間因素,森堡僅對財政處與金酒公司提出質詢,質詢內容如下:
▶️ 財政處部分
1. 金門的大型公共建設面對的問題是大面積的公有地取得不易,之前產博園區開發時,縣府也是這樣回應外界的質疑,然而,日前行政處報告時,縣府明確表示了單一醫療中心面對疫情的風險,但金西醫療專區與衛生局因為共構需求,一直無法找到適當位置,使得後續相關規劃卡關!
因此,森堡再次質詢財政處的慈濟專案讓售案,希望擁有「行政裁量權」的縣府能再次審視此案,不要用兩套標準面對議會對「今年總預算」與「去年讓售案」決議,更不要讓政治利益考量,凌駕金門全體縣民醫療之痛上。
2. 縣府委託台灣博特顧問有限公司,建議以「合建分屋」為優先方式進行中和五眷村的規劃,由於該公司100年度承接「金門縣工商休閒園區促進民間參與作業BOT案履約管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當時所做的內容與現況相去甚遠,因此森堡對此公司所做的評估與後續管理憂心忡忡,希望縣府能繃緊神經,好好把關此案!
3. 新北市中和區金門新村社會處原保留4戶住宅,但因已無公用需求,依土地法規定送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處份上開4戶住宅,預計於110年辦理公開標售,森堡建議縣府租用予同鄉會做為聯絡會址,一來可節省預算支出(補助同鄉會館修繕),又讓旅台鄉親有聚會場所,一舉數得何樂不為?
▶️ 金酒公司部分
1. 廈門金酒公司去年的營業收入執行率55.87%,績效獎金會不會打擊母公司的士氣?
2. 金酒公司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二審判有罪,目前全案仍上訴中,過去寧山廠也出現浮報經費的事情,是否有管理鬆散及獎罰不公之虞?森堡要求總經理能正視這些問題,避免讓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
3. 坊間盛傳議會的同仁都可批售牛年的玉璽酒,導致服務處電話詢問與騷擾不斷,森堡在本日建議至金酒公司現場清點庫存後,要求金酒公司發布聲明稿以正視聽,以免陷所有議會同仁於不義!